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06
裁判要旨
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性决定权的行为。在处理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注重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
2023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靳某吸食过毒品后,到沁阳市西向镇代某某(女,2006年6月8日出生)家人租住的院子内,撕开窗纱从后窗户钻入到代某某房间,趁代某某熟睡之际对代某某实施猥亵,代某某惊醒后叫喊,靳某逃跑。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沁阳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豫088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靳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靳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关于强制猥亵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性决定权的行为。“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行为;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具有性的意义”是指行为与性相关,而不是单纯的侵害他人的名誉。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性方面形成了性行为非公开化、非强制化性等准则。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就是广义的猥亵行为。“侵害他人性的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志,使他人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合,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靳某虽客观上未采取“暴力、胁迫”的强制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但其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爬窗进入被害人房屋对其偷偷进行抚摸、玩弄等猥亵行为,符合“采用其他方式强制猥亵”的表现形式,同样违背妇女意志,侵害他人性的决定权,本案认定靳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是正确的。
(二)关于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罚
猥亵行为侵害了人们对性的羞耻心和人格尊严,如果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必然使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会逐渐破坏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恪守道德底线的社会共识。特别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如果置猥亵行为于不顾,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未来。
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被告人虽在到案后认罪认罚,但综合全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量刑适当。
(三)在处理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加强对猥亵行为的刑法打击,除了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之外,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积极引导形成对猥亵行为的社会综合治理方式。刑法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彰显了严厉打击犯罪的决心,尤其是对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修复。依托家庭、学校和社区,通过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向监护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开展普法教育课,引导未成年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案号:(2023)豫0882刑初3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祁淑君、张超超,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