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14
1.写作本文缘起
笔者在一次听课中听到一个观点,讲师提出“直接询问禁止诱导性问题”,笔者觉得这个观点可能存在问题。
继续听讲,讲师又提出“反询问允许适当诱导”:
笔者直觉反应是:这个是不是讲反了?于是笔者特意写作本文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清理。
2.交叉询问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上述观点的主讲人所依据的概念体系乃是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英语叫做Cross-Examination,也称交叉盘问(如国际商事仲裁)。
这里的Cross就是交叉。
广义上,你问一遍,我问一遍,是为交叉。
狭义上,你问我方,我问你方,是为交叉。所以在交叉询问当中,本方律师发问本方证人是为直接询问,本方律师发问对方证人或者对方律师发问本方证人是为反询问,也即狭义的交叉询问。
Examination原意是检查,最早的意思就是你出示的证据,拿来我要检查一遍;我出示的证据你也拿去检查一遍,引申到交叉询问就可以理解为对证人证言进行检视。
3.Leading Question的翻译
笔者对英美的文献进行了一下梳理(公号不赘出处),笔者发现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将Leading Question翻译成诱导性问题。
英美法系交叉询问中原则上禁止直接询问中提出Leading Question,而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Leading Question。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直接询问如果提出Leading Question就容易导致律师对证人证言的内容进行了人为干预,用中国话说就是带有“指名问供”即“指供”的特点,会影响证言的客观性。而反询问为什么允许Leading呢?因为反询问是问对方证人,如果不Leading一下,证人有可能会答非所问,双方无法实现有效配合,影响庭审效率,所以反询问允许适当Leading。
而反观我国,诱导一词本身就带有贬义,法条中也没有区分发问本方还是发问对方,而是对诱导性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禁止规定,所以Leading翻译成诱导,就会出现英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进行诱导而我国一律禁止诱导的差异,但这种理解其实是错位的。造成这种错位的原因就在于Leading不能一概翻译成诱导。
Leading准确的翻译应该就是“导”。
发问就是导出证言
导的正好就叫引导
导的不好就叫诱导
这样一解释,中外理论就能够实现贯通,就不存在错位。
4.为何禁止诱导?
问:什么是禁止诱导方式发问?
答:就是禁止律师滥用自身专业优势影响证人的证言客观性。
问:说人话呢。
答:律师不准给证人下套。
《检察规则》402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
5.禁止诱导哪方?
问:我国法律禁止诱导方式发问默认的是禁止诱导本方证人还是对方证人?
答:对方证人。
为什么?因为询问本方证人不需要诱导,主打一个配合。
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能够更好地明确这一点: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所有这些选项,你觉得是针对本方证人还是对方证人?
如果第二项不好判断的话,看第三项,不得威胁证人,是不得威胁本方证人还是不得威胁对方证人?
再看第四项,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是不得损害本方证人尊严还是不得损害对方证人人格尊严?
请问,你会威胁本方证人吗?你会损害本方证人人格尊严吗?
显然不会。
所以不得威胁证人肯定是不得威胁对方证人,不得损害证人尊严肯定是不得损害对方证人尊严,同理可得,不得诱导证人也是不得诱导对方证人。
这是对法律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结论。
禁止诱导发问是指禁止诱导对方证人
基于对等原则同样禁止诱导本方证人
不是说询问本方证人主打配合,为什么还要诱导?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尤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是律师,他们对于事实的法律意义了解并不清晰透彻,有时候律师发问,话都喂到嘴边了,他就是不说,你活活急死,这个时候律师有时就想提醒一下,“你是不是想说……”、“你再想想?”,这个话一出口,对方律师肯定喊反对,理由也是禁止诱导方式发问,只不过这时你是在诱导本方证人。
6. 反对对方诱导
既然禁止诱导方式发问是禁止诱导对方证人,那么我们是不是不能对对方证人进行诱导?不是。
我们要做的不是避免自己进行诱导性发问,而是要反对对方进行诱导性发问。
这就是对法条的理解如何从原理落脚到技能。
7. 小结
正如上文所言,发问就是导出证言,导的正好就是引导,导的不好就是诱导。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金翼翔,西北政法大学学士、硕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