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21
在刑事辩护工作实践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主办案件的辩护律师,自接受辩护委托之日起,直到案件开庭,把全部会见和阅卷工作都交给团队成员办理,自己除去听听助理的阅卷情况汇报外,没有看过一页案卷;还有的辩护律师,即使进行了阅卷,也是走马观花,没有下功夫发现案件细情和辩护关键所在,甚至无从发现案卷中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的相关情节。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庭审辩护中不能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精准辩护,无法实现精深而高质量的刑事辩护,从而不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曾发生过为“死刑犯”、“重刑犯”做罪轻辩护,最后案件被告人却被法院判处无罪的情形。发生这些辩护“事故”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进而不能及时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的关键问题,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认真阅卷是每个辩护人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我们常讲,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业务中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谓专业,是指刑事辩护工作相对于律师业务中日常所涉及的其他内容,有其自己独到的特征。
首先,刑事辩护直接事关案件当事人最重要的人权—自由乃至生命。这一案件结果,是其他任何律师业务都不具备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利益。简单地说,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进而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把其投入监狱,甚至以剥夺其生命的方式进行惩罚的一个程序。而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这个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直到防止错误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特别是死刑案件,一旦错杀,生命将无可挽回。可以说,刑事辩护工作人命关天。这一特征是一切民商诉讼及其他律师业务所不具备的。其次,刑事辩护工作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也正是基于刑事案件的结果事关人身自由和生命,所以,从受案、立案,到侦查、调查,再到起诉、审判,每一阶段都有非常严格的程序,不同的办案机关在许多环节上相互监督和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与之相对应,案件的辩护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直到法院的审理阶段,其中心也各不相同。案件的每一阶段,辩护工作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样的合法权益,也各有侧重。辩护内容环环相扣,本质上互相关联。比如,对于有的轻罪辩护,侦查阶段如果辩护人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着争取不起诉的概率就会加大,进而在审判阶段争取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希望也会有所上升。这种看似互相割裂的辩护程序,其实本质上都有着内在的关联,其核心要件就是相关事实或案卷中记载的相应证据具备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可能。第三,刑事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以庭审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庭审来对案件最终作出裁判。而庭审的实质是在法官的导演下,由控辩双方主角登台唱戏。剧目的戏眼则是贯穿庭审始终,两方主角的对抗——即控辩双方对案件观点的碰撞。这种控辩观点的碰撞,经常会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轻罚与重罚等问题,因而法庭上观点论辩的对抗性十分明显。每一方要想说服对方,赢得法庭的认可,都需要有牢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托。
面对事关人权乃至生死这一重大责任的辩护,面对办案机关严谨的办案程序,面对法庭审理中事实证据可能发生的激烈对抗,辩护律师必须有自己的“武器弹药”,用于庭上进行进攻或反击,方能让辩护工作立于不败,获得法庭认可,以期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而这些武器弹药,对控辩双方来说,均来自于案卷材料。可以说,案卷材料既是控方指控犯罪,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有罪,并将其投入监狱的罪证来源,也是辩护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解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水火的辩护证据来源。特别是基于全部庭审的案卷材料均是侦查、调查机关,甚至起诉机关基于追究犯罪之目的而收集,因此,作为辩护人要从茫茫的有罪证据中发现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更加具有难度。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实践中这种权利的行使,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法律机制本身形成的客观办案格局,无疑需要辩护人只能把更多的获取无罪、罪轻的精力放在阅取案卷材料本身。即,通过认真阅卷,来发现无罪罪轻之端倪,并通过这些无罪、罪轻的证据,在法庭上力抵千钧,全力进行辩论,力争赢得法庭认可,实现辩护意图。
从上述意义上讲,认真阅卷,发现辩护事实和理由,是所有辩护律师实现辩护目的的基本途径。不认真阅卷,就不能掌握辩护工作的“武器弹药”,更无从实现有效的辩护,甚至根本无法进行辩护。所以,认真阅卷,熟悉掌握开展辩护工作武器,是每个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二、针对案件卷宗的不同特点展开阅卷工作
阅卷工作是一项繁杂、费时而又针对性、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以往的实践表明,如果说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工作出现失误,影响了案件的辩护质量,很大机率其失误就是出在阅卷上面。作为观点常常对立碰撞的控辩双方,其在案件辩论的战场上,战胜对方的“武器”——论战观点,均是来自案卷。相对于控方的公诉人而言,辩方律师获取辩护信息的能力和数量,均远弱于公诉方,其辩护信息的最大来源就是案卷。因此,如何依靠有限的信息源——案卷,来获得足够充分的辩护信息,形成有力的法庭论战观点,就成为辩护律师的重要备战工作。而在林林总总的案件和浩如烟海的案卷当中,怎样通过高效率的阅卷,准确全面地得到辩护所需,就成为辩护律师在阅卷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可以说,阅卷方法对头,事半功倍。相反,则会事倍功半。实践中,高效优质的阅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按证据的基本类型划分来进行阅卷。一是全面细致地阅看言辞证据。无论是什么案件,根据现有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规则,言辞证据都是办案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王”,是刑事案件卷宗中的重要内容。所以,履行辩护职能必须高度重视并全面阅看案卷中的言辞证据。从辩护人角度出发阅看言辞证据,不是盲目地全盘通阅,而是带着问题和目的来进行。比如,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在关注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供述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被告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节点,并和其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其他涉案人员证明其涉案行为的时间相比对,确定有无自首情节。在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阅看卷宗时,要注意比较各涉案被告交代的涉案事实之间的关联,确定不同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为做好主从犯地位方面的辩论做好铺垫。再比如,对于证人证言的阅看,要特别注意考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并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辨别证言的真伪。而对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则应在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现时,还应当从多维视角考证被害人在事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知道,在涉及伤害和人命的案件当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轻重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围绕细节阅看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应当注重上述两类证据内容中与案件相关的细节。除去应当认真审查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勘查步骤、现场条件这些要素之外,关键是要抓住鉴定和勘查的内容部分。如笔迹鉴定中的检材和样本有无比对价值,选取的比对字迹是否相同,细节数目是否达标;现场勘查中的痕迹物证的提取、作案痕迹的固定是否准确全面,人体伤情与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三是抓住书证中的合同账册、发票书信等内容,把握证据本身与案件关键事实的重要关联。阅卷时则应当根据证据内容本身,紧密围绕书证内容与案件事实本身的关联进行阅看,发现与辩护工作相关的有力因素。如账册中的转账记录是否对应案件事实,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案发时间是否对应,信件内容是否关联着杀人、贩毒、洗钱等作案经过,等等。
其次,重大复杂案件的阅卷必须突出重点。通常情况下,越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和案卷材料可能就越加丰厚。实践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集资诈骗案、涉黑涉恶案等,都有相对较多的案卷材料。有的少则几十、几百本,多则上千本卷宗。以涉黑涉恶案件为例,这类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触及罪名多、案卷材料多等“三多”特点。辩护人通常阅卷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急。三年扫黑除恶期间,不少辩护人的阅卷时间通常只有一遍。有的案件一个涉黑涉恶团伙涉及几十个罪名,甚至前面的罪名开庭了,后面的罪名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案卷材料。对这样的案件进行阅卷,没有重点不行,抓不住关键不行。否则就很难在全局上把握案件要害,实施精准有效的辩护。
而做到这一点,辩护人必做明确,有些执法办案,特别是像扫黑除恶这样大规模的集中执法办案活动,案件材料越多、涉案罪名越多、越是从重从快搞运动式的执法办案,案卷的证据材料越有可能更多地存在问题,甚至不排除有的办案机关的个别办案人员为了完成办案任务拔高凑数的可能。这恰恰为我们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案件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提供了更多可能。为此,我们在阅卷中应当注意做到四看:
一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构成涉黑罪名。我们知道,涉黑犯罪,通常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不是一个单独的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一个抽象的归纳罪名,即把已经发生的多个具体犯罪进行分析归纳,论证多个犯罪之间的内存联系及共同的危害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犯罪四个要件”的,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当中,涉案人员单独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必须是以这个黑社会组织名义实施,或者打着组织旗号、借着组织的影响和势力,或者事后为组织领导所认可,具备上述条件的,才有可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则不属于黑社会组织犯罪,面是单独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罪名,都要考察证据能否证明这一具体犯罪是否为组织所知,是否为组织所为,是否被组织认可,进而通过阅卷为辩护提供支持。二看具体的犯罪证据是否充分。涉黑案件因为其工作量大,涉及罪名多,办案任务重,侦查中收集证据相对粗放,审查起诉程序因时间过紧也难免百密而一疏。这就要求我们在阅卷中着重审查每一个具体罪名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起诉罪名的成立。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机关通过审查直到提起公诉,因为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而去掉一些罪名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当中,辩护人着眼于证据情况,在阅卷中发现证据不足,进而提出相关罪名不能成立的法律意见,十分重要。比如在一起涉及20多个罪名的黑社会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其中的保险诈骗罪严重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合同、缺乏必要的书证、关键证人的证言,遂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提出该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对此意见予以采纳。三看在众多罪名中有无边缘化罪名或凑数罪名。涉黑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执法背景,在有些基层办案单位,可能会存在拔高凑数的现象。体现在侦查结论及移送的案卷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两个甚至更多的边缘化罪名。这里的边缘,主要是指相应的罪名在事实和法律上认定都存在着不足,甚至可能就是侦查机关放进去准备让检察、审判机关最后拿掉的,以确保其他罪名能够最终得到确认。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应当在总体上对全案作出客观分析评价的同时,在阅卷时找准这些边缘罪名的破绽所在,毫不犹豫地提出否定意见。四看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大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总有首犯、主要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等地位作用之区分。这种身份地位的不同,直接关乎着最终的判决结果。而实际办案中,囿于办案思维方式和办案着眼点的不同,有的办案人员对被告地位身份的定位往往会向上靠拢,定的偏重。针对这一情况,作为一名尽责的辩护律师,必须通过阅卷,依据证据材料,对自己被告人在全案中的身份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特别是和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详尽比较,进而通过实施精准有力的辩护,切实维护被告人相应的合法权益。
第三,着眼案件特点和辩护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阅卷效果。实践中,各种刑事案件五花八门,不同办案机关对案卷的整理装订、内容排序也各有要求。但同一类犯罪案件,它的形成发展,犯罪形式,作案过程,取证内容,证据要求,甚至案卷内容的排列,总是有一些规律可循。这一特点,决定了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也要注意遵循案件规律,注意发现辩护所需,高效优质地完成阅卷工作。比如,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要千方百计让作案手段“秘密”可行,来盗取财物;诈骗案件,总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获取钱财;而抢劫案件,总离不开暴力或与暴力相关的威胁,通过人身威胁实现财物占有,等等。把握了这些案件特点,辩护人在阅卷中就会紧紧围绕特点展开阅卷,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从而服务于法庭质证和辩护工作。以受贿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近些年,随着案件数量和案值的增多加大,行贿受贿双方多次交易的犯罪明显增加,保密性极强。这种一人涉及多人多次交易的受贿犯罪,行贿与受贿者二人的言辞证据,不仅成为能否定案的关键证据,还往往牵带出于辩护有力的相关线索。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在阅卷中应着眼于案件的这一特点,可以用表格式制作阅卷笔录的做法,有效地提高阅卷效能。即通过制作表格,对案件涉及的行贿受贿时间、数额、背景、退赔情况,以及讯问、询问笔录记载的交代时间等一目了然,通过对表格情况进行统计总结,还可以迅速明了犯罪嫌疑人有无坦白自首情节,主动交代犯罪数额的比例,是否退回赃款,有无索贿情节,受贿事实是否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进而在法庭质证和辩论中,都能通过阅卷笔录熟练及时地予以应对,发表意见,提高辩护效果。再比如非吸类犯罪案件,通过列表式制作阅卷笔录,将每一次吸纳资金的时间、过程、数额、所得,行为人的归案方式、作用地位、赃款返还等情况在表格中进行列举,可以立体地将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犯罪的整体轮廓予以展现,一目了然。对于法庭质证以及辩论中引用相关事实,都可以提供及时有力的帮助。
三、让阅卷所得成为刑辩律师庭上的论战利器
毫无疑问,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法庭交战观点,合议庭成员对双方观点的认同采信,都源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可以说,庭上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总结,通过庭审进行明辨,才最终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阅卷,是实现控辩双方目的,保证高质量审理案件的最基本前提。如同中医看病的望闻问切,刑辩律师的阅卷,也是对案件进行“问诊”,从而提出“诊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完成辩护工作。这样的阅卷工作,其中必有所得。这种所得,恰恰是刑辩律师法庭上举证质证的利器,是实现辩护目的的“武器弹药”。没有这种所得,刑事辩护也就无从谈起。从实践看,这种阅卷所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发现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之处,为从程序方面辩护提供机遇。刑事案件事关人权自由甚至生命,这一特点决定了办案程序的严格严谨。每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管辖,到强制措施的实施;从调查取证,到查封扣押等具体办案措施的出台;从讯问询问,到物证痕迹的提取鉴定;从书证的审查判断,到相关鉴定结论的形成,无一不受到相应的程序约束。而办案人员每一个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发生相应的变化,甚至直接影响到相关证据的效力和办案结果。这也为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程序瑕疵,进而实施有效辩护提供了可能。比如,我们阅卷时通过审查询问讯问笔录的时间和办案人员,可能发现同一办案人员在同一时段出现在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讯问,这样的讯问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录效力应当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又比如,有的讯问笔录显示,办案人员在40分钟的讯问时间内,为被讯问对象做了一万两千多字的问话笔录,且内容中不乏对被讯问人员进行思想开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这样的笔录内容显然存在问题,因为任何打字高手,也不可能在40分钟内打出12000个字,客观上不存在这种可能。这样的笔录,辩护人在法庭上当然要对其真实性明确质疑。除此之外,程序方面常见的问题还有案件的管辖问题,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程序的问题,扣押物品及查封财产与案件的关联问题等,每一个环节,用心阅卷,都可能发现办案机关的问题和漏洞,从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我所用,让辩护工作居于主动地位。
第二,发现案件关键证据的重大瑕疵,为开展证据辩护提供相应利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最主要的还是事实和证据辩护,而作为支撑辩护观点的事实和证据的瑕疵,只能通过对案卷细致阅卷才有可能发现。比如,在一起涉及成品油买卖的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某民营企业老板李某某,通过与某国有石油公司签订成品油买卖合同,以赊销的方式,骗取某国有石油公司巨额成品油,并出售获利。而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发现,侦查结论和公诉指控均与事实不符。在整个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过程中,辩护人紧紧依靠案卷证据资料,一步步还原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实际上,本案所谓的签订成品油买卖合同,完全是涉案国有石油公司销售业务员,在国际油价大跌的情况下,为了年底完成成品油销售指标而祈求被告人李某某签订。不仅如此,有证据表明这名业务员还明确承诺李某可以采用赊销的方式开展经营,这样以此类推,双方长期展开合作,待国际油价回升后,双方均可获利。即先进第一批货进行销售,然后以第一批销售的价款支付第二批油款。案卷证据表明,因为国际油价下行严重,李某出售的第一批油严重亏损,不足以支付购油款,是这名业务员出面帮助融资,支付了油款。而这家国有石油公司根本不允许购销经营。在第二批成品油到货后,国际油价依然下行,如果李某出售油品,必然造成更大亏损。这样一拖再拖,李某资金链断裂,便再也不能支付油款。面与他签订合同的业务员,也因其他罪行被处刑罚。涉案国有公司不能继续供货,也收不到前期售油款项,遂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举报。此案开庭过程中,辩护人围绕阅卷所得,从涉案欠款事件的起因、过程,讲到李某当时签署合同的国际石油期货背景,讲到李某签署合同是为了帮助国有石油公司业务员完成销售指标,度过降价难关。同时明确提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李某是明知赔钱,还签订合同,考虑的是长期合作,依法经营,赔钱做买卖,何来非法占有之故意。经过激烈的开庭辩论,法庭以一纸判决,支持了辩护人相关的无罪辩护观点,作出了无罪判决。
第三,通过阅卷所得,在庭审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脉络,实现全面有效的辩护。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绝不是依靠案件中某一方面的投机取巧而成。必须是辩护人在认真详细阅卷的基础上,全方位对案件进行评估衡量后,以正确的辩护方法和内容得出的结果。这种对案件全方位、整体脉络的评估,决定了辩护的策略和战略。从大的方面说,关乎整个案件的定罪定性,罪与非罪,此罪及彼罪,罪轻罪重等。而一切的源头,还是阅卷。比如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经过详尽的阅卷,就能够清楚自己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黑”的标准?如果达到了,是首犯还是一般成员,是积极参加还是一般介入,是涉黑还是涉恶,都能根据卷宗证据作出基本评估,从而为精准确定全案的辩护基调提供依据。这样的阅卷,才能在庭审过程中从全局上把握案件辩护方略,并适时根据开庭情况在相应环节上做出辩护策略和方向的适当调整。从这一意义上讲,踏实的阅卷工作,优良的阅卷质量,是辩护人实现优秀辩护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作者:陈文海,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