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27
作者与文章简介
许玉秀,女。1956年3月4日出生,台湾省台南市人。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士、硕士,德国佛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东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现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本期内容节选自:《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是什么?》,原载于《刑事法杂志》第三十八卷第一期、第二期,1994年2、4月;收录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211页。
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从黑格尔
经Larenz到Honig
1. 黑格尔的归责思想
黑格尔强调主体意志,因此“犯罪行为只能因为是意志的过错而被归责”(Die Tat kann nur als Schuld des Willens zugerechnet werden.)行为则是意志的外在表现,因此是主客观的混合体,行为导致结果的因果流程往往夹杂一些不经意的细节,因此结果发生的意外性或必然性也往往夹杂不清,决定行为本质的,只能是包含在故意之中的意图。因此,出于个人意志的表现行为,才是归责的对象。
2. Larenz的客观归责理论
Larenz所谓的“客观”,在于确定主体的客观性。
Larenz认为,归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可以算作一个主体自己的行为后果。这与行为人的特性无关(主体是否可非难是主观归责的问题),是纯粹客观的判断,即客观归责(die objektive Zurechnung)。因此,在“雷劈案”中,所要解决的并非是“受害人遭雷劈是否是行为人所造成”,而是“受害人遭雷劈能否认定为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归责”。
在黑格尔那里,主观的故意意图是决定归责与否的重要因素,但Larenz认为,归责应该注重客观的“意图”,即除了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欲外,可能被认识和意欲的事实,也应该被归责。因此,一般人的目的认识和意欲,才是决定归责的重要因素,即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
那么如何判断预见可能性中的“可能性”?
Larenz的方案是“真正的可能性”。区别于Kries的“客观的可能性”和黑格尔的“形式的可能性”,Larenz认为二者均是“经验的可能性”,难以区分意外事实和必然事实(即二者还是缺乏了一个客观的标准),Larenz借鉴Traeger的“思虑周到之人”的认识可能性,认为这是一个超越特定个体认知的判断,是客观的判断,这也是客观归责之所以客观的理由。
那么“思虑周到之人”的认识对象又是什么?
Larenz认为是黑格尔所谓的“行为的一般性质”,即行为的客观危险性,这是客观归责的基础。
综上,Larenz将意志的主体客观化,认为可能性是“思虑周到之人”的认识可能性。同时,认识的对象是“行为的一般性质”,借此奠定整个归责判断系“客观”归责。
3. Honig的客观归责概念
Larenz将客观归责作为全体法秩序归责的一般原则,Honig则在刑法领域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其认为相当理论其实就是归责理论,因为相当的判断就是独立于因果判断之外的归责判断。他借此肯定条件和原因的区分,即法秩序上具有重要性的条件,才是原因。所谓法秩序上的重要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的目的性。同时,对于行为的判断,Honig延续了Larenz的观点,即行为必须是客观目的的实现。
在Honig那里,客观上能被归责的行为,才是构成要件行为,即具备客观归责性,行为才能成为规范评价的客体。
70年代以前客观归责概念的演变
1. 一般归责概念的主观倾向——Larenz不是客观归责论者
Larenz的归责理论离不开黑格尔的“意志自由”这一核心框架,所以其的归责概念是偏主观的。由于Larenz的客观归责论源于黑格尔,因此黑格尔往往被认为是客观归责论的鼻祖。但其实,黑格尔的归责思想就是意志归责、主观归责。这也为目的行为论的诞生奠定了土壤。同样,在Larenz那里,其只是将意志的主体“客观化”,其本质仍然是主观归责(客观化的主观归责论)。
主客观归责的划分在于,归责的重点是行为的主观面还是客观面。Larenz只是将主观面进行一定的客观化,并没有注意到归责和行为客观面的关系。
Honig较Larenz的进步在于,其强调行为在法秩序上的重要性和客观实现可能性,他于1930年的主张才能被视为当今刑法客观归责论的滥觞,这也是讨论客观归责的理论渊源时,必须以30年代为分界的主要原因。
2. 归责概念、行为概念和不法理论
19世纪中叶以前,源于黑格尔归责思想的影响,行为概念和归责概念几乎是合一的。(“犯罪行为只能因为是意志的过错而被归责”(Die Tat kann nur als Schuld des Willens zugerechnet werden.)——整个黑格尔归责思想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和意外事实。)由于行为是归责的客体,随着归责理论的发展,行为理论也逐渐独立出来。但,虽然行为理论开始被独立讨论了,其与归责理论仍旧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说是一回事。比如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有意的造成外界的变动”,这与黑格尔强调行为的主观意志并无二致。上述现象是由于当时并未建立阶层犯罪论,所谓的行为论讨论的是犯罪行为的总称。
古典的阶层犯罪论建立之后,归责理论和行为理论不再混淆,但归责理论仍旧对行为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黑格尔的意志自由论到Larenz的客观归责再到Welzel的目的行为论,能够清晰的展现上述结论。
在Honig那里,诚如前述,客观上能被归责的行为,才是构成要件行为。比如他认为如果事先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不是杀人目的设定的对象,因此该行为不是杀人行为。唯有主观可预见,客观可实现的行为才是构成要件行为。Roxin认为上述观点意在反对先于构成要件的行为概念。但Honig对构成要件行为和一般行为概念,并没有专门的阐述,因此其上述观点毋宁应解读成,构成要件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相结合的一种趋势。
Honig的客观归责要素是客观的目的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的目的性。Larenz的客观归责要素是行为人的目的,即客观化的主观目的。上述客观归责理论的演变在行为论也有所呼应,目的行为论和Larenz更加契合,而社会行为论则和Honig更加契合。
3. 归责要素的体系定位
黑格尔的意志自由论,是归责概念逐渐限于主观归责,至古典阶层论,不法客观,责任主观的划分,更加推动了上述趋势。而作为坚持客观归责论的Honig,由于其并没有交代行为违反法秩序的目的性(即构成要件实现可能性)的具体判断依据、自身归责理论的相当性和条件理论相当法则的区别以及客观归责和因果关系之间区分,使得那个年代的客观归责论自身就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直到Roxin的出现。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