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05
在一人犯数罪的认罪认罚案件,有的量刑建议只是分别提出这些个罪的量刑建议,但不提出数罪并罚并罚之后的量刑建议。理由是没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这相当于一个半成品,因为嫌疑人关心的当然是数罪并罚之后的最后量刑结论。个罪的量刑建议即使都是确定的,但与数罪并罚之后的量刑结论之间还是有一个很大的幅度差距。这实际上还是留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嫌疑人以明确的心理预期。
还有的案件,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当然要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但是由于前罪并不在本次的指控范围之内。所以检察官也会疑惑,到底是提出指控本罪的量刑建议呢,还是要将撤销缓刑的因素考虑在内,提出数罪并罚之后的量刑建议呢?
这些疑惑,其实本质上是对量刑建议本质的疑惑。量刑建议本质上不是指控辅助而裁判辅助,指控不会产生量刑结果,只有判决有罪之后才会涉及到量刑问题。自然的,量刑建议当然要从裁判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行终局性的思考。
理解到这个层面,才会明白量刑建议到底要考虑什么因素。量刑建议当然的要基于指控的基础,比如开篇的第一个问题。你既然指控的是数罪,当然量刑的也是数罪,但是数罪之后不是分别执行刑罚,而是要执行数罪并罚之后的刑罚。那你自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分散的结论,自然要落到最终裁判和刑罚执行这个终局性的结论上来。
这实际上要比指控要进了一步,进到审判思维当中,甚至刑罚执行思维当中。而量刑本身就是审判的思维和刑罚执行的思维,你对量刑提的建议,如果不考虑这两个思维,你就没有到位,没有尽到义务。
这个义务在以往的指控思维是不太习惯的,认为这都是法官的领地,是法官的事,没有必要伸这么远。但是认罪认罚所提的量刑建议就需要你伸这么远,法官才能节约时间,才能提高整体的诉讼效率。也才会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原则。
这时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审判的总局思维提出的一揽子量刑参考意见,也是对嫌疑人提出的一揽子的明确量刑预期。它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明确的可操作性。
可以说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指控思维的阔度扩大了,包括了从终局角度的量刑思考。
因为,我们知道数罪并罚的过程其实是对犯罪的综合定量评价的过程,尤其在大陆法系中,并罚的过程是有一个很大的自由度的,这个自由度是一个复杂的量刑思考和评价过程,需要耗费很大司法精力,需要对基础事实和情节有着非常详尽的掌握。
而检察官在个罪量刑建议的思考过程已经具备了这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就可以完成。如果检察官放弃这个工作,法官就要从头到位再来一遍,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然第一个问题毕竟是基于指控而延伸的。
但是第二个问题,好像已经超越了指控的范围,涉及前罪的处理问题,这一步是否走得太远了?
走得并不远,因为这是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审判思维与指控思维的不同。你想需要撤销的缓刑也不是本案的缓刑,也不是本案的审判范围,甚至都不是一个法院办的案件。那本案的法官为什么要处理呢?
因为与本案刑罚执行的相关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需要撤销缓刑。这个事如果要让前罪审理的法院来干,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最终还是要与新罪一并进行考量,并进行数罪并罚。法律从效率原则出发,由新罪审理的法院一并处理就可以了。
这有点像数罪中部分在本地有管辖权,其他罪行没有管辖权,但基于相关性原则,一并由本地检察机关指控是一个道理。
这就是司法的方便处理原则,也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基于这个原则,本地法院必须要对前罪缓刑进行撤销,并进行数罪并罚,而作为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自然就有义务为本地法院提前做好思考和准备,提出一揽子的量刑建议。而不仅仅是本罪的量刑建议,因为这样是不完整的。只有将撤销缓刑的考量因素考虑进去才是完整的。
这看似与本罪的指控原则较远,但确实本地法院审理的必须,也是最后做出量刑结论的必须。
如果不考虑两个必须,只是提出眼下罪行的量刑建议,这不具有终局的参考意义。对嫌疑人也不具有终局的量刑预期。
由于两个量刑建议之间的差异可能较大,可能使嫌疑人产生误解,因为受到欺骗,只是以一个低刑期骗取认罪认罚的承诺。
只有从最终的,也就是数罪并罚的结论出发,全面的考虑问题,整体的提出建议,才能给嫌疑人以真实的预期,也才能真实的减轻法官的审判负担。
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展开,尤其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展开,以往的指控思维已经不能完全实行新的指控需要了。仅管定罪和粗线条的量刑情节,满足不了量刑建议精确化的新要求,不承担不了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被采纳的司法信任。
只有从审判的终局思维来考虑,全部的量刑情节,甚至量刑细节,包括数罪并罚的最终处理,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甚至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事实、证据之外的政策、情理、态度等全部的量刑影响因素,我们才能提出更加靠谱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需要审判的终局思维,要像法官一样来思考,才能提出到位的量刑建议。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