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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张佳华:中国司法语境下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研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05

摘要

 

罚金刑在量刑体系中作为生命刑和自由刑之外最重要、适用最普遍的刑罚,其适用规范性和均衡性问题应受关注,无限额罚金刑在罚金刑适用的占比过半,且更加“无章可循”,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定量研究发现,无限额罚金刑适用呈现不均衡状态。以诈骗罪为例,罚金刑适用的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总体上罚金刑数额呈现非正态分布,罚金数额高度集中,未充分体现案件差异;且随着法定刑幅度的提升,罚金刑不均衡性增大,少数案件罚金刑畸高。从时间维度来看,样本统计的八年间罚金数额没有明显增长或下降,未呈现罚金刑惩罚力度变化。从地区维度来看,罚金刑适用呈现明显的地区不均衡性,往往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罚金刑更重。除了犯罪数额,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预测解释作用较小。在定性研究中,通过对刑事审判法官访谈调研发现,无限额罚金刑适用存在刑事司法理念对罚金刑适用普遍不够重视、罚金刑适用缺乏统一的实体性裁判标准、罚金刑自由裁量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罚金刑个别化的实现方式模糊不清等制度性问题。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无限额罚金刑;自由裁量;量刑个别化

 

一、问题的提出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内容。特别是在有罪判决率极高的刑事司法语境下,被追诉者更倾向于关心特定的量刑结果。“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虽然是一种附加刑,但随着法律理念的变更以及刑法的大量设置,该刑罚已经成为广泛存在的财产刑,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地适用。”罚金刑在量刑体系中作为生命刑和自由刑之外最重要、适用最普遍的刑罚,其适用规范化问题是量刑规范化改革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和改革成败的重要指标;同时,罚金刑裁判机制和裁判程序正当性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指标。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量刑规范化的工作不断引起重视,两高已先后多次颁布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刑事司法的统一适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但量刑裁量仍有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进一步完善,其中之一便是罚金刑规范化问题。罚金刑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刑法现有罪名为483个,其中规定适用罚金的罪名有253个,占比52.4%;在适用罚金的罪名中,适用无限额罚金的罪名有176个,占比69.6%。从司法层面考察,通过对2011年至2020年全国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文书的初步统计,发现一审刑事判决中罚金刑适用率为65%—70%,也就是说,三分之二的一审刑事判决都适用了罚金刑。可见,罚金刑的裁量,特别是无限额罚金刑的适用情况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体系量刑规范化程度,影响到刑罚功能实现的总体情况。罚金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适用率高、覆盖面广,它也涉及是否“同案同判”等司法公正问题;被告人的财产权益等实体权利问题;认罪认罚等程序权利问题;刑罚执行等问题。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个刑事司法问题却长期缺少重视及有效规范,罚金刑适用甚至成了“无章法”地带。在历时十余年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之路中,罚金刑适用问题似乎成为了“被遗忘的角落”,罚金刑规范化问题在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里始终未被细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过程中罚金刑适用问题始终未受到足够关注,罚金刑适用的无序状态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相比几乎没有差别。由于刑事立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宽泛,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适用几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罚金刑完全依赖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而,罚金刑的自由裁量权几乎处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状态,罚金刑适用乱象在个案中频发,罚金刑“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例如,同样诈骗数额为330万元左右,主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罚金刑却有判处500万、300万、50万、10万之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说理,差异之原因无处寻及。

 

罚金刑裁量机制优化是促进司法裁判结果公正、公平,实现刑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应然要求。罚金刑适用如何实现刑罚的功能,如何体现“刑罚个别化”,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保证罚金刑适用的规范性,如何保障被告人行使对罚金刑适用的诉讼权利,刑事法官进行罚金刑裁量的实践逻辑等问题尚需更多研究。本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混合研究方法对无限额罚金刑适用进行实证研究,进而对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性反思,以促进罚金刑适用在立法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日臻完善。

 

二、定量研究的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定性研究说明

 

本研究采用混合研究方法。首先,采用定量研究方法考察无限额罚金刑司法适用情况,以诈骗罪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其次,为了进一步理解定量数据分析结果,了解刑事法官裁判罚金刑的实践逻辑,进而探寻制度性影响因素,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对法官进行访谈调查。

 

(一)定量研究的数据来源与变量设置

 

本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收集诈骗罪判决书进行编码建立数据库,对无限额罚金刑司法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罚金数额分布特征、罚金数额随时间变化情况、罚金数额的地区差异性、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的相关关系、罚金刑与诈骗数额的相关关系、不同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预测解释力等问题。

 

1.数据来源

 

本研究检索了黑龙江、北京、宁夏、陕西、湖南、广东、云南七个省级行政区判决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诈骗罪案件公开刑事判决书。之所以选取这七个省级行政区,是因为它们覆盖了中国四大经济区域,且它们的刑事司法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罚金刑适用的整体情况。为排除其他罪行对诈骗罪案件裁判的影响,本研究删除了数罪并罚的案件,共得到13227份。之后,对诈骗罪案件裁判文书样本信息进行编码、录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变量设置包括裁判文书号、裁判日期、审判法院、审级、审判省份、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诈骗数额(元)、法定刑幅度(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主刑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主刑月数、罚金数额(元)、累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犯、从犯、如实供述、悔罪、是否为电信诈骗类犯罪等。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以被告人为数据单位,即每个被告人为一个数据样本。以罚金数额为关键变量对数据库进行清理,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3146个,其中北京市样本1387个,广东省4487个,黑龙江省1000个,湖南省2836个,宁夏回族自治区526个,陕西省1518个,云南省1392个。

 

2.变量设置

 

本研究中定量研究的变量包括因变量和自变量两个类型。

 

(1)因变量

 

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式有3种,分别是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由于无限额罚金适用较为普遍且其明显缺乏规范性标准,本研究拟考察无限额罚金适用情况。以诈骗罪为例,着重考察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数额及诈骗数额、诈骗数额之外其他量刑情节、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诈骗罪属于应当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诈骗罪的刑事处罚中均应当适用罚金刑。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选择以诈骗罪为例考察无限额罚金刑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其一,诈骗罪是传统的常见罪名,是《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列举的罪名之一,也是案件数量比较多的罪名,诈骗犯罪高发,且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主体身份为一般自然人;其二,诈骗罪的罚金刑适用属于“并处型”且属于无限额罚金制,其罚金适用情况在统计学意义上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罚金刑适用样貌特征呈现更集中、更突出、更普遍;其三,诈骗罪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诈骗数额是其量刑适用的最主要事实基础,更易直观量化,且犯罪数额从3000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不等,对应的罚金刑自由裁量空间也比较大,其罚金数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更具有考察域。有鉴于此,本研究的因变量是诈骗罪的罚金数额,这是一个连续型变量。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诈骗罪案件在无限额罚金刑适用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但不同犯罪的侵害法益不同、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同,均对罚金刑适用的司法实践情况造成影响。

 

(2)自变量

 

诈骗数额和诈骗数额之外其他量刑情节是诈骗罪罚金刑适用的主要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确立了“数额+情节”标准,对诈骗罪量刑的定量研究主要讨论诈骗数额、情节等量刑因素对罚金刑的影响。一般来说,在诈骗罪案件中,影响量刑轻重的最主要因素是诈骗数额;此外,还有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累犯、主犯、从犯等量刑情节。尽管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及2021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四)款均将“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作为罚金刑适用的考虑因素,但在被统计的裁判文书中均未体现该因素对罚金刑的影响。因此,本研究没有将“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作为变量。

 

基于上述说明,本研究的自变量包括:

 

诈骗数额:一种是连续性变量;另一种将诈骗数额进行分组,转变成定序变量,其中诈骗数额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累犯、主犯,量刑情节变量都是二值定类变量,有相关情节(是)赋值为1,没有相关情节(否)赋值为0。

 

(二)定性研究说明

 

本研究进行定性研究的主要方法是访谈法。2022年2月至3月,笔者通过电话访谈方式先后访谈了19位刑事审判法官。受访谈法官分别来自与定量研究样本来源相同的黑龙江、北京、宁夏、陕西、湖南、广东、云南七个省级行政区,这些受访谈法官来自该七个省级行政区的不同城市、不同法院,其中黑龙江3位、北京3位、陕西3位、湖南3位、广东3位、云南2位、宁夏2位。受访谈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年限为8—15年,性别为6位女性、13位男性,所在法院的级别分布为7位中级人民法院、2位高级人民法院、10位基层人民法院。

 

访谈提纲的核心内容包括:(1)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年限;(2)判处罚金刑时的裁量标准;(3)确定罚金数额时的考虑因素;(4)判处罚金刑时计算罚金数额的方法;(5)人身自由刑和罚金刑的关系是“此消彼长”还是“俱重俱轻”;(6)所在地区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明确了罚金数额;(7)确定罚金数额时是否考虑被告人的支付能力,如何调查评估被告人的支付能力或财产状况;(8)如何看待罚金刑适用的庭审程序;(9)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不如人身自由刑的原因;(10)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受访谈法官,在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审查一审判决中罚金刑适用的适当性,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罚金数额不合理,如何处理,等等。

 

在访谈之前,为了确保访谈调研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笔者均向受访谈者告知了访谈的目的系学术研究需要,在取得受访谈者同意后才进行访谈,并承诺对受访谈者身份信息保密。

 

三、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基本特点

 

本研究将从诈骗罪判决书样本统计罚金数额分布特征、罚金数额随时间变化情况、罚金数额的地区差异性、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的相关关系、罚金刑与诈骗数额的相关关系、不同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预测解释力六个方面考察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基本特征。

 

(一)罚金数额分布特征

 

从总体来看,罚金数额的中位数和众数都是10000元,平均值39814.9元,标准差128403.335,最小500元,最大500万元。罚金数额的偏度系数为15.885,峰度系数为397.554,罚金数额呈现非正态分布,并且是右偏,即少数案件的罚金数额非常高。

 

罚金数额存在明显的整数聚点现象,其中罚金数额为10000元出现次数最多(1962次),占比14.9%;罚金5000元出现1640次,占比12.5%;罚金20000元出现1565次,占比11.9%;罚金3000元占比7.7%(1007次);罚金2000元占比7.1%(936次);罚金50000元占比7.0%(918次);罚金30000元占比6.6%(868次);罚金10万元占比4.8%(628次),这9个罚金数额占比全部罚金数额样本72.5%。

 

数据显示,随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逐步提高,罚金数额水平增加,罚金数额的波动性也增强。其中,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案件,罚金数额的最小值500元,最大值260000元,平均值为8759元,中位数和众数都为5000元,标准差为10620.098,偏度系数为6.027,峰度系数为90.381。对于诈骗数额巨大的案件,罚金数额的最小值1000元,最大值3100000元,均值为30701.57元,中值和众数都为20000元,标准差57239.030,偏度系数为29.166,峰度系数为1483.366。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罚金数额的最小值1000元,最大值5000000元,均值为135752.67元,中值是70000元,众数是100000元,标准差是276407.432元,偏度系数7.614,峰度系数88.379。

 

此外,通过以法定刑幅度为类别轴,建立罚金数额箱图,可以发现,随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逐步提高,罚金数额的分布越分散,并且异常值越多。

 

(二)罚金数额随时间变化情况

 

通过对2013年-2020年诈骗罪罚金数额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诈骗数额较大案件和诈骗数额巨大案件的罚金数额平均值总体比较平稳,没有出现明显的增长或者下降趋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罚金数额平均值波动比较明显,并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情况。

 

(三)罚金数额的地区差异性

 

就地区间的诈骗罪罚金数额来看,当诈骗数额较大时,黑龙江省的诈骗罪罚金数额平均值排在首位,其次是湖南省,再次是北京市,之后依次是陕西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当诈骗数额巨大时,各省份罚金数额均值排序由高到低依次是黑龙江省、湖南省、陕西省、云南省、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罚金数额均值排在首位的依然是黑龙江省,其次是陕西省,再次是云南省,之后依次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南省、广东省、北京市。

 

由于罚金数额是非正态分布,我们使用Kruskal-Wallis非参数检验方法来检验各个省份罚金数额的差异是否显著。结果显示,当诈骗数额较大时,Kruskal-Wallis检验的卡方值为665.718,Sig=0.000<0.05;当诈骗数额巨大时,Kruskal-Wallis检验的卡方值为503.123,Sig=0.000<0.05;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 Kruskal-Wallis检验的卡方值为373.929,Sig=0.000<0.05。表明在不同法定刑幅度下,各个省份之间的罚金数额存在显著差异。

 

(四)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关系

 

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731,Sig=0.000<0.05,表明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统计相关性,且相关性较强。

 

随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逐步提高,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关联性越强。数据显示,当诈骗数额较大时,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442,Sig=0.000<0.05;当诈骗数额巨大时,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488,Sig=0.000<0.05;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615,Sig=0.000<0.05。

 

(五)罚金刑与诈骗数额之间的关系

 

罚金数额与诈骗数额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610,Sig=0.000<0.05,表明罚金数额与诈骗数额之间存在显著的统计相关性。

 

当法定刑幅度为“数额较大”时,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289,Sig=0.000<0.05。当法定刑幅度为“数额巨大”时,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261,Sig=0.000<0.05。当法定刑幅度为“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157,Sig=0.000<0.05。由此可见,在控制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都呈现出显著的统计相关性,但法定刑幅度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之间的统计相关性程度依次下降。

 

(六)不同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预测解释作用

 

为进一步讨论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预测解释作用,通过将罚金数额作为因变量,将诈骗数额、诈骗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和省份作为自变量,建立方差分析模型。有鉴于因变量罚金数额是非正态分布,通过取自然对数方法对其进行正态化转换。自变量中的诈骗数额同样通过取自然对数方法对其进行正态转换。

 

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取自然对数的诈骗数额、诈骗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和省份对取自然对数的罚金数额的预测解释能力达到了48.1%。其中取自然对数的诈骗数额、累犯、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犯、如实供述、悔罪、省份对罚金数额有显著的预测解释作用,自首、立功、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不显著。

 

具体来说,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取自然对数的诈骗数额对取自然对数的罚金数额有显著的预测解释作用,诈骗数额每增加1%,罚金数额平均增加0.475%。不是累犯的情形比累犯的罚金数额平均低18.7%,二者之间的差异显著。没有自首的情形比自首的罚金数额平均高2%,二者之间的差异不显著。没有立功反而比立功的罚金数额平均低8.3%,二者之间的差异不显著。没有退赃的情形比退赃的罚金数额平均高2.9%,二者之间的差异不显著。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罚金数额平均高8.9%,二者之间的差异显著。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形反而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罚金数额平均低3.1%,二者之间的差异不显著。不是初犯、偶犯的情形反而比初犯、偶犯的罚金数额显著低11.2%。不是主犯的情形比主犯罚金数额显著低18.1%。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形比如实供述的罚金数额显著高12.3%。没有悔罪的情形比悔罪的罚金数额显著高19.6%。就地区而言,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北京市诈骗案件的罚金数额比云南省低47.9%,广东省诈骗案件的罚金数额比云南省低60.7%,黑龙江省比云南省高54%,湖南省比云南省高14.7%,宁夏回族自治区比云南省低16.7%,陕西省比云南省高3.6%。

 

关于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基本特点,基于以上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如下:

 

第一,从诈骗数额分布情况来看,诈骗罪罚金数额总体上呈现非正态分布。诈骗罪罚金刑数额存在高度的聚点现象和集中现象,且罚金数额总体偏低,裁量结果在体现案件内部差异方面不够充分,少数案件的罚金数额特别高。关于诈骗罪罚金数额的聚点现象,超过七成的案件罚金数额落在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9个整数点上。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逐步提高,罚金数额的不均衡性也在增大,并且罚金数额明显偏高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多。

 

第二,从时间维度来看,诈骗数额较大案件和诈骗数额巨大案件的罚金数额平均值总体比较平稳,没有随着案件裁判年份的增长而出现明显的增长或者下降趋势,但是近些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罚金数额平均值波动比较明显,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罚金刑的适用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体现出更大的惩罚力度。

 

第三,从地区维度来看,罚金刑适用呈现地区不均衡,往往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的罚金刑更重。七个省份的诈骗案件罚金数额存在显著差异,其中黑龙江省诈骗罪的罚金数额均值在诈骗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种类型中都是七个省份中最高的,并且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当诈骗数额较大和巨大时,湖南省、北京市、陕西省、云南省的罚金数额处于中间位置,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的罚金数额相对低一些;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陕西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罚金数额处于中间位置,湖南省、广东省、北京市的罚金数额相对低一些。

 

第四,就诈骗罪罚金数额的影响因素而言,诈骗数额、诈骗罪的人身自由刑与罚金刑有显著的相关性,但在主刑具有明显法定刑幅度界分的情况下,罚金刑没有体现明显的幅度界分,同时,其他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不大。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诈骗数额、累犯、被害人谅解、主犯、如实供述、悔罪等情节对罚金数额有显著的预测解释作用,但自首、立功、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不显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没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的诈骗罪案件的罚金数额反而比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的诈骗案件罚金数额平均要低一些,尽管上述差异在统计学意义上不显著。同时,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未呈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为有期徒刑5年,第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为有期徒刑4年,第三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为有期徒刑3年半,但所有被告人的罚金刑均为3万元,即在人身自由刑适用存在轻重差异的情况下,无差别地适用了相同数额的罚金刑。

 

此外,通过样本还发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普遍量刑建议没有关于罚金数额的具体建议;裁判文书普遍缺乏对罚金数额的裁判说理;罚金刑适用普遍没有体现被告人的支付能力或财产状况对罚金刑轻重的影响,等等。

 

四、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制度性反思

 

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影响因素是多样化的。“研究审判态度问题尚有另一种解释问题的视角,......在确定刑种与刑罚高低幅度方面,法律所留下的空隙被定罪者的主观维度所填补。”通过对7个省级行政区的19位刑事审判法官进行访谈,基于刑事法官的裁判经验与逻辑,本研究对无限额罚金刑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制度性反思。

 

(一)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缺乏统一的实体性裁判标准

 

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在司法解释乃至在指导性案例中,均循迹不到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标准或具体指导意见。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中如何具体适用罚金,无限额罚金如何确定罚金幅度,均没有具体规定。可以说,无限额罚金刑适用几乎没有统一参考标准。在刑法中,适用无限额罚金的罪名规范往往只有“并处罚金”四个字,对罚金刑裁判尺度无其他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无疑使法官在无限额罚金刑的法律适用中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适用出现不均衡现象在所难免。罚金刑作为刑罚的附加刑种,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代立法、近现代立法,不同时期罚金刑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不同。但总体上,罚金刑适用缺乏精细化、规范化。

 

关于法官如何裁量罚金刑,通过对刑事审判法官进行访谈,归纳四种适用的模式如下:其一,罚金刑裁量对标人身自由刑模式。罚金刑适用没有标准,因此,主要参照人身自由刑,并不直接对标犯罪数额。例如在诈骗罪案件中,人身自由刑增加一年,相应的,罚金刑增加2000元;但不同罪名的案件罚金刑标准并不一致,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罚金刑会比诈骗罪重一些,人身自由刑增加一年,罚金刑增加5万元。主要依赖“土政策”,即法院内部的司法传统,遵循先例,确保法院内部类案裁判的统一性。在法官责任制考核下,遵循本法院内部的先例能够确保不被错案追责。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之间呈现“一重俱重,一轻俱轻”的关系。其二,罚金刑裁量对标犯罪金额模式。罚金刑数额为犯罪金额的10%至15%。当人身自由刑无法体现刑罚差异性的情况下,通过罚金刑体现刑罚差异。其三,参照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标准,比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更重。其四,人身自由刑与罚金刑折抵模式。有被调查者认为,人身自由刑和罚金刑应当互补。如果适用的罚金刑较高,且被告人如能在判决前向法院支付全部罚金,可以对被告人适用较低的人身自由刑。人身自由刑与罚金刑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四种完全不同的裁判模式来看,罚金刑的司法适用必然呈现不均衡现象。关于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的关系范式,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罚金刑与自由刑成正比关系,且两者均与责任刑情节严重性成正比关系。”也有学者主张,“就目前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而言,刑罚轻缓化所展现出的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应是‘你进我退’的互补关系,也即自由刑的刑期应适当削减,罚金刑的配置范围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短期自由刑。如果仅仅是罚金刑单向增加,而自由刑的刑量并未减少,那么罚金刑的调整带来的显然不是刑罚的轻缓,反而是刑罚的加重。”笔者认为,对罚金刑功能的不同定位根本影响着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的关系范式,进而影响着罚金刑的裁量标准。

 

此外,有被访谈者称,一些特殊犯罪的罚金刑裁量受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较大,例如电信诈骗类犯罪、涉黑涉恶案件判处罚金偏重;也有被调查者称,罚金刑裁量没有依据和标准,主要依赖自由裁量权,最不好办的是不常见罪名,因为这些不常见罪名更是没有依据和标准。被调查者基本认可罚金刑应当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与支付能力,但对于如何准确了解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被告人的支付能力,应对罚金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等问题的看法不一。有的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被告人案发前从事的职业、家庭住址、生活状态、负债情况等。有的法官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罚金刑统一实体性裁判标准的缺乏,有损于刑罚的可预测性,不利于实现罚金刑的功能。“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其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罚金刑是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以镇压其犯罪性并使其下次不能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期唤醒犯罪人的规范意识。”一般来说,罚金刑与其他刑罚一样具有惩罚与威慑双重功能,如果有人违反刑法规范且具有归责可能,那么就会规定对其施以制裁。由于无限额罚金刑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导致被告人对罚金刑无法预判,无法预判的罚金刑损及刑罚的可预测性,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

 

(二)罚金刑自由裁量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

 

通过对刑事审判法官访谈调研,罚金刑自由裁量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审判程序中缺乏针对罚金刑的独立量刑程序;作为“罚”的应有内容,认罪认罚程序中却普遍忽略对罚金刑的协商和缺乏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二审程序针对罚金刑的有效监督和纠错功能几乎丧失;刑事执行程序不重视罚金刑的执行,等等。

 

近年来,司法顶层设计开始重视量刑裁量的程序性规范建设。2020年11月两高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第2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第6条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从上述规定来看,罚金刑裁量对刑事程序的要求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各个环节,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各个层面。但是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上述程序在罚金刑适用中并没有得以落实。对北京、广东、黑龙江、云南、陕西、湖南、宁夏七个省级行政区的样本统计显示,均未在认罪认罚时就罚金刑进行协商,量刑建议没有给出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庭审中也没有实施相对独立的罚金刑量刑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4%以上,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大部分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包括具体的罚金刑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对于“认罚”所包含的“罚金”适用是不知情、无协商,没有预判的。由于独立量刑程序的缺乏和罚金刑具体量刑建议的缺失,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几乎没有关于罚金刑适用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由于判决书说理的不充分,一审判决书几乎没有关于罚金刑适用的说理。在二审程序中,尽管法官审查发现一审判决的罚金刑适用不合理,由于缺乏关于罚金的明确法律规定,二审法官无法依据规定纠正不当的罚金刑数额。因此,关于罚金刑的审级监督是空白的。就这样,被告人对罚金刑的判处“稀里糊涂”却无救济路径,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有效的程序性保障。

 

(三)罚金刑个别化的实现方式模糊不清——对富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与对穷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应否差异化

 

量刑个别化和量刑统一化可以说是两种正义的纠结,司法价值追求应当为差异性公平还是绝对公平存在巨大争议。在这两种正义的纠结之下,需要思量的命题之一是对富人的罚金和对穷人的罚金应否差异化?主张量刑统一化的主要理由是,应以与判决目的相称的方式对待不同的罪犯,以相关方式对待类似的罪犯。量刑统一性(Uniformity in Sentencing)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量刑委员会的职责(Duties of the Commission)明确指示量刑委员会在制定量刑指南时无视罪犯的社会经济状况。正如一位美国比较法和外国法教授所说,“美国人似乎坚定地致力于这样一个命题,即所有犯下类似罪行的罪犯都应该尽可能地遭受类似的惩罚。统一的目的是消除‘无端的量刑差异’,并促进有保证的差异”。从表面上看,对犯有类似罪行的罪犯处以不同的名义罚款数额,违背了量刑统一的原则。如果对富人处以更重的罚金刑而对穷人的罚金处罚较轻,会触发对“同案不同判”的比较,一旦惩罚的大小是为了威慑而量身定制的,而不仅仅是为了适应犯罪的严重性,惩罚的大小就会变得非常不受犯罪的严重性的影响。

 

主张量刑个别化的主要理由是,确定性罚金刑会造成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统一量刑在威慑富人犯罪者方面效率低下。统一量刑可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但如果犯罪者富有,它们就缺乏必要的威慑作用。如果用量刑个别化取代统一量刑模式,将更加强调惩罚对罪犯施加的相对负担。这样的罚金刑将是具有威慑性的,同时也是公平的。罚金对穷人造成的负担和影响更为沉重。因为,在刑事执行中不支付罚金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例如影响征信,生活消费,甚至子女的求学就业。无力支付刑事罚金意味着所施加的惩罚即使是对非常轻微的罪行,也可能是永久性的。为了避免这些影响,人们不顾一切地走向极端来付出代价。“在数量惊人的案例中,被处以罚金刑的人不得不放弃食物、住房、卫生或药品等基本必需品,以便支付他们所能支付的一点点费用,即使一次只有几美元。这些以及无数其他关于人们陷入持续债务的故事正在变得无处不在,并引发了一种幽灵,即目前的做法相当于现代债务人的监狱。”

 

在我国,从对刑事审判法官的访谈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罚金刑个别化和罚金刑统一化适用的争议,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罚金刑个别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从我国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来看,也不反对罚金刑个别化,甚至呈现鼓励趋势。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四)款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其意在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应当考量被告人的经济支付能力,但如何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是对穷人的罚金刑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还是对富人的罚金刑从重、加重,没有进一步规范。

 

肯定罚金刑个别化适用的前提之下,另一个命题便是,如何考量被告人的经济支付能力。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较难执行的司法问题。法官如何考量被告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如何获取被告人的财务信息?通过对刑事审判法官访谈发现,有的法官依据辩护律师提交的被告人财产状况相关证据材料,有的法官通过案卷中反映的被告人学历、家庭出身、年龄、工作性质等基本信息判断,有的法官通过被告人所居住社区的贫富情况推断。这些可谓是“捕风捉影式”的裁量状态必然导致罚金刑个别化的适用缺乏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难以实现罚金刑个别化适用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尽管两高三部委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落实,笔者调研发现,目前几乎没有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证据材料供法官作为罚金刑的裁量依据。

 

余 论

 

本研究虽以诈骗罪为样本展开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研究,但研究发现的问题在其他类型财产刑乃至整体量刑适用中也普遍存在,例如贪污受贿罪、盗窃罪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是法治化,法治化的核心是良法善治。‘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实实在在加强权利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的个案目标。”量刑是一项社会实践性极强的司法活动,罚金刑适用更为复杂,不仅受制于法律法规,还深受刑事政策、传统文化、政治经济发展、被告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由此注定了罚金刑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事业。“虽然量刑理论和实务之间存在着一定共识,但不同话语体系确实存在自说自话的特点,如何寻求更多共识,对目前的各种量刑思路进行适度整合,发展出具有理论意蕴且实践上简便易行的量刑规则,是未来需要认真考虑的。”不仅如此,“‘同案同判’的实现需要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共同作用。”罚金刑规范化不仅需要在实体法上对量刑理论进一步深入探索以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也需要完善罚金刑裁量程序,使罚金刑裁判活动从神秘走向公开。一方面,罚金刑规范化需要统一无限额罚金刑的实体性裁判标准,促进无限额罚金刑适用规范化。通过刑事立法、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优化无限额罚金刑的裁量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等,包括常见罪名和非常见罪名,其中的非常见罪名更需要裁判依据。另一方面,罚金刑规范化需要完善无限额罚金刑自由裁量的程序控制机制,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与制约机能。其一,完善罚金刑适用的独立量刑程序,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增强量刑裁判的公开性,保障控辩双方及相关主体的罚金刑适用参与权。其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在量刑建议中包含对罚金数额的量刑建议,并确保控辩双方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罚金刑数额进行充分的协商。将罚金刑与人身自由刑一并给出量刑建议,才能真正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罚”。其三,落实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在判决书中应当对罚金刑的裁量依据和标准进行充分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加强罚金刑裁量的透明性。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规范罚金刑的适用应是题中之义。应当推动我国罚金刑适用朝着更加合理化、精细化和现代化方向变革,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使罚金刑适用既立足新时期的价值追求又更好地契合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新期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第4期

作者:张佳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