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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赵秉志、彭凤莲:刑法立法是现代刑事法治建设的基础——高铭暄教授刑法立法活动及立法思想之考察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09

摘要

 

荣获“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的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创建和发展完善工作是高铭暄教授辉煌学术人生中格外耀眼的一个部分,他是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创制的刑法学者,是参与1997年《刑法》研拟的主要学者之一,也是长期多次参与修正完善《刑法》的学者之一。亲历当年的刑法立法实践并注重对刑法立法领域问题的研究,高铭暄教授形成了一整套刑法立法思想。在1979年《刑法》背景下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主要包括在刑法立法宏观问题和应当如何修改1979年《刑法》方面的若干主张;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主要涉及1997年《刑法》的特色,关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规律性、统领性问题的见解,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若干原则性问题的主张,以及关于完善刑法典若干具体议题的建言等几个方面。高铭暄教授所撰著、编辑的刑法立法方面的著作和书籍,也是他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总之,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活动和立法思想是新中国刑法立法曲折发展历程的一个写照,对之考察研究很有意义。

 

关键词:高铭暄教授;刑法立法活动;立法思想;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刑法立法完善

 

 

一、前  言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9年9月29日向高铭暄教授颁授了“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这是我国法学界和法学家所获得的唯一国家荣誉殊荣。高铭暄教授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是我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他自新中国成立之初迄今的70载学术生涯中,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刑法学教学研究、法学人才培育和刑法学国际交流事业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乃至国际法律学界都享有崇高的声誉,他荣获“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可谓实至名归。

 

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法立法又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因而刑法立法工作历来为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所重视、所青睐。在高铭暄教授丰富、充实、辉煌的人生历程中,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创建和发展完善工作是其中格外耀眼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从当年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刑法学者,到如今满头银发、鲐背之年的刑法学大师,始终心系国家刑法立法。他是历史跌宕中全程参与并见证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的唯一刑法学者,参与国家刑法立法创制活动伴随其全部职业生涯长达70个春秋。在其学术研究生涯中,关注刑法立法和刑事法治改革前沿问题是高铭暄教授一贯坚持的主要学术风格之一。以亲历的刑法立法实践和刑法立法问题研究相结合,高铭暄教授逐渐形成了其有关刑法立法创制与修正的刑法立法理论见解,并致力于新中国刑法学科的建构与拓展。新中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刑法典暨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都包含着他的智慧与贡献,有关刑法立法的理论论述和论著也成为高铭暄教授学术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中号召,要“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楷模,大力宣传他们的卓越功绩,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诚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言,“学高为师,德高为范。”高铭暄教授的辉煌人生和道德文章都值得我们弟子学生学习、研究和颂扬。限于篇幅,本文选择恩师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活动与立法学术思想这个褶褶生辉的方面,试图予以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和研讨。
 

二、高铭暄教授参与刑法立法主要活动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以来的刑法立法,经历了1979年第一部《刑法》的创制和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以及迄今我国刑法立法的持续完善三个阶段。高铭暄教授全程参与了我国刑法立法从创立到修订再到完善的这三个阶段,他是唯一全程参与第一部刑法典创制的刑法学者,是参与刑法研拟的主要学者之一,也是长期多次参与修正完善刑法的学者之一,他为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创制、发展和完善做出了无与伦比的杰出贡献。

 

早在1950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曾邀约了一批法律专家如陈瑾昆、蔡枢衡、李祖荫、李浩培、李光灿等参与起草刑法,他们参与先后起草出两个刑法文本,一是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另一个是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这两个刑法文本从今天看也有其闪光点,但它们都没有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也没能进入立法程序,因而没有成为立法文件,只能算作是刑法立法资料。

 

1954年9月,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颁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受命组建班子,负责起草《刑法》。当时,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刚一年、年仅26岁的高铭暄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与刑法起草班子的工作,他从此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结下不解之缘。1954年到1963年,从刑法草案第1稿到第33稿,历经九年风雨;1978年到1979年,再从刑法草案第34稿到第38稿,又是一年光阴。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创建的历程中,高铭暄教授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成为自始至终亲历亲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创制过程的唯一学者。在这10年中,他已记不清提出过多少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和整理过多少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的资料,对每一个刑法条文作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高铭暄教授不仅把参与刑法立法作为一定时期组织上分配给自己的一项工作,而且是把参与和研究刑法立法视为自己毕生从事的事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来对待,并且是由衷地重视和热爱。作为有着良好学术素养与习惯的学者,他在参与和研究刑法立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刑法立法资料,也经历了数不清的立法问题争议和法条表述的字斟句酌,这成为他日后学术发展的重要基础,也使他得以为我国刑事法治和刑法学研究事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在1963年10月刑法草案第33稿完成而刑法立法工作暂告一个段落之后,高铭暄教授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继续任教,当时他根据教研室的要求,利用自己参与刑法立法和注意积累有关资料的条件,结合自己参与刑法立法的相关体会,把刑法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予以梳理,于1964年5月完成了近8万字的主要解析刑法草案第33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为相关教职人员提供了难得的教学资料。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当时学习、研究刑法典缺乏有关资料的情况下,高铭暄教授当年撰著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的价值引起了司法机关的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81年7月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特别将其全文刊载,推荐给全国检察系统人员学习。同时,鉴于高铭暄教授全程参与第一部刑法典起草工作的独特经历,法律出版社慧眼独具地特约高铭暄教授撰写一本论述中国刑法诞生方面的著作,这一约请对他而言是正中下怀,于是高铭暄教授利用教学之余的时间加班加点进行梳理、研究和写作,不到半年时间,完成了近20万字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的书稿,由法律出版社于1981年7月正式出版发行。该书既是高铭暄教授的第一本个人学术著作,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决策之后我国法学界出版的第一本学术著作。该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及各个条文的演进轨迹,并对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各种分歧意见进行了客观介述和评析,是学习、研究和适用1979年《刑法》的重要参考,因而面世后12000册很快就售罄,一时间可谓“洛阳纸贵”,当时由于社会上复印机还很罕见,甚至出现了“手抄本”。

 

高铭暄教授这本著作的背后也有他深深的遗憾。因为有注意收集资料的学术素养,他借参加刑法典起草工作之便,细心收集了从第1稿到第33稿历次刑法草案的所有资料,刑法草案研拟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和意见也都批注在资料上,他将这些资料装订成册,堆起来有半人多高。在特殊时期,为稳妥起见,高铭暄教授将这些资料交到人大法律系保密资料室保存,以备将来自己和同事参考,没料到后来未得到留存。1978年高铭暄教授重返校园后得知此事时痛惜不已,多年后他还念念不忘,引为毕生最大的憾事。他说,这样宝贵的立法资料全国只有我这一套,如果能留存下来,那我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一书的脉络会更清晰、内容会更丰富!当然,那样我们也会对我国刑法的创制有更加深入而切实的了解。

 

1979年《刑法》颁行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阔步进展和政治、经济、治安形势的急剧变化,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也接踵而至。从1981年至199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行了25部单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的诸多内容作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在此期间,高铭暄教授参与了大部分刑事法律的草创工作,他积极提供咨询意见,发表立法建言,建议纠正不当条文,其立法贡献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评价。

 

 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工作自1982年起开始酝酿准备,自1988年起提上国家立法机关工作日程,至1997年通过,前后历时15年。高铭暄教授以促进我国刑法立法改革与完善为己任,极力倡导开展刑法修改研究工作。由他担任总干事(会长)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在他的组织与主持下,自1986年开始,在历年举行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都关注了刑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并通过每年结集出版的年会学术文集,为立法机关的刑法修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资料。尤其是在1997年《刑法》出台前夕,于1996年11月在四川省乐山市举行的199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中国刑法改革研讨会)上,与会的全国近200名刑法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6年10月拟定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高铭暄教授在会上做了《为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完善而努力》的报告,总结了近10年来刑法修改研究的情况,为我国《刑法》的顺利通过做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与铺垫。

 

在1997年《刑法》修改研拟过程中,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常邀请参与刑法修改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高铭暄教授除了撰文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参与立法起草、咨询,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刑法修改、涉及宏观微观多方面问题的宝贵建议,其修法见解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1993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开始着手研究《刑法》分则修改问题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由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主持,赵秉志教授协助组织实施。接受委托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成立了《刑法》总则修改小组。该小组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和研拟工作,先后向国家立法机关提交了一份《刑法总则大纲》(1994年1月13日)和4份《刑法总则修改稿》(1994年1月、5月、6月和9月)。尤其是1994年6月和9月向法工委提交的两份《刑法总则修改稿》,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刑法总则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和参考,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于1995年8月8日起草出《刑法总则修改稿》。

 

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迅速将主要精力转入刑法典的系统修改工作。1996年8月12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专门邀请了高铭暄等6位资深刑法学专家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充分的座谈研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996年10月10日)后,于同年11月1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大型刑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对该草案的意见。11月22日大会发言时,高铭暄教授以一个学者对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刑法修订草案中死刑立法改革幅度不大的状况进行了慷慨激昂的评析发言,他从历史经验、死刑价值、国家“少杀”的刑事政策以及国际交往需要等多维角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刑法典修订应努力削减死刑的建议,可谓振聋发聩、给人启迪。

 

1997年《刑法》通过后,高铭暄教授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上始终参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学家,受到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新闻媒体的邀约采访,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等对他进行了专访;应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门之邀请讲授、宣传刑法,他更是应接不暇。

 

1997年《刑法》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多方面进展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但是,1997年《刑法》并没有终止我国刑法立法继续发展进步的需要和步伐。1997年《刑法》颁行后20多年来,根据需要,在刑法立法领域,我国立法机关又陆续制定和通过了1部单行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和13件刑法立法解释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立法,并确立了通过刑法修正案局部完善刑法典的基本修法模式。在这20多年中,高铭暄教授虽已年逾古稀,仍以“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精神,超乎常人所能地参与了多个刑法修正文件的研拟和研究工作,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殚精竭虑;并坚定不移地支持国家立法机关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模式局部修改完善刑法,以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鉴于1979年公布《刑法》之后我国又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以及之后20多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又有了一系列发展完善之举,而高铭暄教授基本上参与了新中国所有刑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活动,多年间他一直打算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书,希望给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研究奉献一部与时俱进的阐述我国刑法立法发展过程与演进轨迹的立法著作,并把他的刑法立法思想和感想写进这本书中。经过多年的准备和不懈的努力,在高铭暄教授84岁高龄的2012年,他撰著的长达85万余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部鸿篇巨制的上卷基本上是1981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内容,反映的是1979年《刑法》的孕育诞生过程和条文内容的演进轨迹;其下卷反映的是1979年《刑法》颁行后尤其是1997年《刑法》及其之后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历程。这部著作可以说是高铭暄教授一生参与刑法立法活动的心血和智慧之作。由于其视角独特、内容丰富,这部著作一经面世,立即受到学界的广泛好评和强烈反响。

 

三、高铭暄教授关于刑法立法的主要思想

 

亲历多年的刑法立法实践并长期注重对刑法立法领域问题的研究,高铭暄教授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刑法立法的思想和见解。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在宏观上有立法观念、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刑法典体系安排等的举纲目张;在微观上也涉及具体条文、具体罪名、术语表达上的精雕细琢。与我国刑事立法过程相适应,以高铭暄教授刑法立法思想的发展脉络和相关内容为对象,我们把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大致分为1979年《刑法》背景下和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两大部分予以考察。

 

(一)1979年《刑法》背景下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

 

1.关于刑法立法宏观问题的见解

 

(1)关于刑法立法根据的认识

 

高铭暄教授认为,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至少应该具有四个根据:一是宪法根据,即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必须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二是实践根据,即刑事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民情和罪情,注意总结和反映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失误。刑法立法要参考外国的刑法条文,但真正的依据还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三是政策根据,即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运用这一政策去指导和协调立法内容。刑法立法是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也要随着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四是理论根据,即刑事立法要讲究科学,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作指导。一部无视理论指导的立法,是注定要失败的。

 

(2)关于刑法立法原则的见解

 

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铭暄教授结合当时我国刑法立法的实际状况,明确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立法权限的集中性原则。即刑事法律的立法权,必须集中于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均无权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及刑法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和刑罚问题所作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应当允许;但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施行。二是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制定刑法典,还是颁布单行刑法,都必须使立法思想保持内在的统一性。既要注意立法宗旨的一致,又要注意基本原理的一致,还要注意不同法规之间的一致。强调立法思想的一致性,是为了减少立法矛盾,保证刑事立法的整体效能。三是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即刑事立法的内容必须是成熟的、必不可少的,对不该规定的,要坚决舍弃;对应该规定的,即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不能遗漏。四是立法方式的多样性原则。即刑事立法在形式上可以多种多样,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事法律,还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3)关于刑法立法观念的转变

 

刑法立法观念的先进与否决定着刑法典的先进与否。一部好的刑法典必须有先进的立法观念为指导。20世纪80年代后期,高铭暄教授提出了如下与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刑法立法观念。

 

其一,应转变有关经济犯罪的观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刑法观念上最迫切需要加以转变的是有关经济犯罪的一些观念:首先,要确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重要补充的私营经济也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观念。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也放到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加以必要的刑法保护。其次,为适应商品流通、搞活市场的需要,应当改变过去那种不分情况,把所有经济交易中的居间中介行为都视为投机倒把的观念。再次,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的涵义在扩大,商品的外延也在扩大,因此刑法观念必须与这种现象相适应。最后,要摒弃“为富不仁”的观念,保障劳动者正当的合法利益。

 

其二,要破除旧有的刑法观,树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刑法观念。应当转变那种只把刑法看成是“专政工具”和“打击手段”的观念,切实地把刑法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应有的地位。在刑法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观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其三,要打破刑法作为国内法即不应当规定有关国际犯罪的任何条款的观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1979年《刑法》已经不能适应国际间日益扩大的刑事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刑事斗争的需要,应当加以改进。有鉴于此,应当注意确立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引渡和司法协助等条款,并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相应的国际犯罪。

 

(4)关于刑法立法主要特点的归纳

 

1979年《刑法》施行10年之际,高铭暄教授概览十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刻反思,回顾总结既往,探讨展望未来,将我国以往刑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其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在刑事立法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首要的就是将其基本观点和方法加以贯彻。其次,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运动规律的一些学说,也对我国刑事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再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一些理论学说,更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刑事立法。如刑法中的死缓制度,正是毛泽东同志所直接倡导的。

 

其二,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这既是辩证唯物主义对立法工作的一个原则要求,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主要反映有三:一是刑法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二是刑法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社会情况复杂的社会条件,不能搞一刀切。为此,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而我国刑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灵活,也正是符合我国社会情况比较复杂这一实际的。三是刑法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也就成为现实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三,总结了我国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经验。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如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等,都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我国所创制的死缓、管制等制度,在刑法中也得到了体现。

 

其四,吸收了刑法学理论中正确的见解。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刑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参加下进行的,而且立法机关也比较注意研究刑法理论,因而刑法典的一些规定就必然体现了建国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成果。如建国初期,刑法学界就曾对刑法要不要把无期徒刑、管制、拘役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有所争论,1979年《刑法》采纳了多数人的肯定性意见。再如1979年《刑法》颁布后,挪用公款情况大量出现,刑法学界认为,对危害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司法解释以贪污罪论处不妥当,应独立定罪。后来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中,便采纳了该主张,把挪用公款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其五,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有益成分。首先,1979年《刑法》从体系上借鉴了苏联刑法典的体系安排;其次,在一些具体条文的规定上,参照了外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再次,我国刑法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如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了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用的通例;最后,对于大多数国家所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如通奸,我国刑法也未予规定为犯罪。

 

其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特点。如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上即是如此。

 

其七,及时与谨慎立法相结合。1979年《刑法》施行后的一些单行刑法即是应需要而及时制定。同时,立法机关对刑事立法也十分谨慎,对一时拿不准、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就没有在刑法上勉强做出规定。如污染环境、侵犯著作权和发明权等犯罪当时就未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而是留交非刑事法律先行规定,待经验成熟时再补充进刑法典。

 

其八,刑法立法方式、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有所发展。立法方式上,在刑法典之外,还有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等。有些单行刑法实际上就相当于刑法修正案,以这种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比较可取,而且对将来刑事立法的修法方式将产生重要影响。立法程序上,刑事立法工作日趋民主化。立法技术上,立法机关对刑事法律采取了逐步完善的方法。如在刑法典之外,对一些问题,一旦时机成熟,立法机关就颁布补充规定等。

 

(5)关于刑法特别法的立法规范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特别刑法规范的背景下,高铭暄教授撰文予以研究,认为刑法特别法规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不外乎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单行法规,二是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我国已颁行的一系列刑法特别法规在立法技术上经历了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如附属刑法条款由当初“追究刑事责任”的笼统规定,发展到具体指明依照刑法的哪一条款定罪量刑,直至比较完整地在非刑事法律中集中设置刑法规范,并在特别法规之后附载刑法的有关条文。但是,总结已有的经验,有必要强调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表述要明确。刑法特别法规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和修改,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其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二是内容要可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要重视法律施行的效果。三是界限要分清。非刑事法律的附属刑法规范应当独立设置条款,以便明确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四是术语要统一。立法的语言应该概念清晰,含义确切,统一规范,简明易懂。要尽量使用统一的刑法语言,避免使用民俗用语。除增设新罪名和必要的用语外,应一律使用刑法典已有规定的罪名和用语。有些特别法规先后使用过“依法惩处”、“给予刑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用语,不尽一致,建议立法机关统一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用语。

 

2.高铭暄教授关于修改1979年《刑法》的观点

 

(1)关于1979年《刑法》的基本评价

 

高铭暄教授认为,1979年《刑法》的颁行具有重大意义:其一,它使新中国刑法规范第一次得以体系化,奠定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础。其二,它使我国刑事司法办案工作有法可依,结束了以往刑事司法工作主要依靠政策的局面,基本上能做到罪刑法定。其三,它为我国刑法学教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和现实的规范依据,带动刑法学教学研究从停滞状态走向复苏乃至逐步繁荣。因此,从总体上讲,1979年《刑法》是一部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良法。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1979年《刑法》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作为自始至终参与这部刑法典创制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对1979年《刑法》的基本评价是客观的、历史的、一分为二并区分主次的。

 

(2)关于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高铭暄教授指出, 1979年《刑法》由于受到当时“宁粗勿细”立法思想的影响而导致内容过于简单和原则,后来致使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缺乏体系上的归纳,显得零乱,不便于掌握;而且有的单行刑法出台以后,刑法典原有条文规定究竟是否废除了也不明确,以致司法文书中对有的罪名适用刑法时,既引用刑法典条文,又引用单行刑法相应条文,很不规范。再者,由于单行刑法是一个一个地创制,彼此缺乏照应,在法定刑上有所失衡。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加快经济立法,同时也需要完善刑法。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如何划分,如何对这些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而不是通过几个单行刑法修修补补能够解决的。因此,无论是司法实际部门,还是刑法学界,一致要求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从而制定出一部1997年《刑法》。

 

在1979年《刑法》颁布1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在有关论文中专门论述了修改和完善这部刑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

 

关于修改1979年《刑法》的必要性。首先,1979年《刑法》同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已经不能相适应。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看,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把保护公有制以外的经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定,也没有设立相关的规范性条款。从社会主义商品流通领域看,把一些对促进商品流通有益的行为也规定为投机倒把罪或受贿罪。在商品经济的其他许多领域和方面,也都存在着现行刑法不能与之相适应的情况。这就要求从整体上对该刑法典作适当的修改。其次,1979年《刑法》同近年来已逐步展开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同社会主义民主的日益发展,也是不相适应的。由于刑法的不完善,对许多滥用职权、亵渎职务而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行为,还无力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我国1979年《刑法》中还存在与《宪法》不协调之处,如1979年《刑法》中只有保护公有制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却没有保护私营经济的破坏个体生产罪的规定,宪法要求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就未能在刑法上得以体现。最后,1979年《刑法》同其颁行以后的其他特别刑法规范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也显得有些不协调。从立法上说,陆续颁布的特别刑法规范经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内容就应当被刑法典所吸收,存在明显缺陷的内容则需要废除或修改。从司法上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能为1979年《刑法》所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效率与效能。因此,1979年《刑法》和其他现行刑法规范亟需修改完善。

 

关于修改1979年《刑法》的可行性。第一,作为现行刑法规范核心内容的1979年《刑法》已施行了近十年,通过这些年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的问题及其症结所在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显露,司法对立法完善的要求也日臻明确和具体。这为立法完善提供了实践根据。第二,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开始注意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逐步开展对刑法修改与完善的研究,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出了一些完善刑法的见解,这方面的研究还正在更加富于创造性地深入展开。这些研究无疑为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根据和参考意见。第三,十年来,我国立法机关逐步摸索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而且也注意调查研究,收集与整理了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关于修改、完善刑事立法的不少意见材料。这为刑法的完善提供了主体条件和资料准备。最后,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调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提出了继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立法科学化的任务已逐步提出并将分批上马。这些情况,也为开始着手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形势和氛围方面的条件。

 

时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已成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学者的普遍共识之时,针对个别学者认为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时机仍不成熟的担心和观点,高铭暄教授指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并进一步论述了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已经具备的诸多有利条件。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指明了方向。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的修改列入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作了修改1979年《刑法》的很多准备工作,1988年至1989年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修改方案,并结合修法工作,收集、整理了许多有关外国资料。法工委又在组织小班子,把刑法分则条文包括原有条文、补充的条文加以汇集整理,对刑法总则条文也在进行修改研究。这就为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再次,刑法及其修改补充的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已经过不同时间、不同程度的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的问题以及它的症结所在,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表露,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作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第四,法律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刑法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进行了多年认真的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

 

(3)关于修订1979年刑法典的指导思想问题

 

高铭暄教授非常重视我国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问题。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中就指出过:“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它从立法原则到具体规定,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这强调了修改《刑法》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高铭暄教授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全面修改1979年《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是刑事法律的修订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他早在1989年就撰文《略谈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指出修改刑法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现象,使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于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实施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之中;四是要注重借鉴与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

 

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刑事立法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再次指出,要使对刑法的修改、补充真正成为对刑法规范的完善和科学化,应当明确其指导思想。总的来说,刑法的修改和补充,要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为宗旨,要达到增强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与促进力量的效果。具体来讲,这种指导思想应当包含和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在刑法锋芒所向上,应从反革命罪转向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应放在打击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和妨害经济建设环境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上。第二,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由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思想是以朴素的“恶有恶报”观念为基础的,没有充分考虑到预防犯罪的需要。如果在坚持以社会危害性为定罪量刑主要基础的同时,也注重考虑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就有可能对症下药,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修改刑法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第三,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与开放的刑罚转变。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严厉和封闭的刑罚既不利于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也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因此,应当在修改刑法时对这种情况加以必要的改变。第四,在犯罪的范围上,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的转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问题已日益成为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在修改刑法时对之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充分发挥刑法对我国开放秩序的有效保护,并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社会刑事合作的需要。

 

(4)关于1979年《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   

 

关于《刑法》总则体系的完善。修改《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注意体系结构的合理安排。高铭暄教授认为,就《刑法》总则而言,1979年《刑法》总则总体上是比较好的,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很大的问题,所以稍加修改补充即可。该《刑法》总则原分为五章的体系结构可作适当调整,内容上要有所补充。可调整和补充为七章:第一章“刑法的根据和原则”,主要阐明刑法的制定根据,同时确立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章“刑法的适用”,包括刑事管辖权,刑法的溯及力即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关系;第三章“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第四章“正当行为”,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五章“刑罚”,其中剥夺政治权利一节可改为剥夺权利;第六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的原则,自首、坦白与立功、累犯与再犯,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第七章“刑法用语”。

 

关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高铭暄教授认为,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1979年《刑法》原有分则体系也日益暴露出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不能不作较大的调整:一是反革命罪一章宜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应考虑分别增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妨害司法罪、有关违反劳动保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专章;三是应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作为修订重点,可以考虑划小同类客体,增分为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金融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罪,妨害公平竞争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税收罪,危害环境和自然资源罪等数章;四是为了强化反腐败,有必要把贪污贿赂犯罪单列一章;五是可将毒品犯罪列为专章;六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宜作为专章纳入刑法典分则体系。

 

(5)关于修订1979年《刑法》的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问题

 

关于立法方式。在1979年《刑法》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当时修改补充的立法方式主要是采取了制定独立于刑法典的单行刑法和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性刑法条款的方式。高铭暄教授当时认为,从我国当时的刑法立法实际出发,在立法方式上应当继续坚持多样化的原则,除在必要时全面修改刑法典以外,在平时要注意针对需要而分别采取制定单行刑法、制定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以及发布刑法修正案等多种立法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尤其强调应当加强使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认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既灵活又简便,有利于立法机关及时地对刑法中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有关条文作出修正(补充、修改或废除),或对当前迫切需要在刑法立法上加以解决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关于立法技术。高铭暄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中,立法技术相当重要。立法技术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进而关系到实践中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因而不可忽视。尤其是作为刑事立法体系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刑法典,其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自身,而且还影响到其他刑法规范的创制和完善,因而更应引起注意。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这表现在某些分则条文不是一条一罪,而是一条数罪;某些条文罪状的规定过于简单,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描述;不少法定刑幅度过大,加之情节档次抽象,遂使轻重宽严难以掌握。这些都不利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真正贯彻。为此,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典无论在条文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应用。首先,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使人一目了然。其次,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某些常见多发而且情况复杂的犯罪,还应注意运用设立普通构成与加重构成或减轻构成的立法技术,区分犯罪的不同情况和危害程度,规定轻重不同而互相衔接的几个法定刑档次,便于“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力戒笼统、含糊,力求明确、具体。对某些经济犯罪条文,也可适当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利用经济法律、法规对现实生活反应敏捷、应变性强的优点,使刑法条文既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现实发展变化的要求。第四,要注意各种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重罪、轻罪在法定刑上应有显著差别;危害性相近的犯罪在法定刑上也应大体接近。对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条文,特殊法条的刑罚应重于普通法条,至少也不能轻于普通法条。最后,要总结刑法典中法条用语和表述笼统、含糊、不严谨的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予以纠正,使修改后的刑法典,不仅内容科学新颖,体系结构合理,而且文字表述明确、具体、严谨,从而给我国人民和司法机关提供一部具有高度科学性和便于操作遵行的法律武器与行为规范。

 

(6)关于刑法通则若干重要问题的立法完善 

 

其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问题。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未做明文规定。但是在高铭暄教授等我国老一辈刑法学者的倡导下,在1979年《刑法》颁行之后不久,由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我国第一本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材中即主张我国刑法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也即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主张遂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为日后刑法典修订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打下了基础。在国家立法机关把修改1979年《刑法》提上立法日程后,高铭暄教授在有关研究中认为,由于类推制度的存在,不能说我国1979年《刑法》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的,只能说是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我国刑法从基本上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走向完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未来的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取消类推制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可以考虑作如下表述: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严正地表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三是适应国际进步潮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刑法上确立罪刑法定原则,除了废除类推制度外,还应讲求立法技术的完善,特别是内容的表述要明确。表述罪状时,应尽量少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最好在每条条文前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条文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特别是分则条文,其标题也就是罪名。对法定刑的结构和幅度也要做必要的调整。

 

其二,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高铭暄教授建议补充我国刑法对有关的国际犯罪应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的条款,并增加我国已缔结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引渡的内容。

 

其三,关于“一国两制”方面的刑法立法。在香港回归前,高铭暄教授即撰文指出,在将来的“一国两制”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冲突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一国两制”时期港澳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关系,立法机关要开始着手研究,以便将来及时制定这方面的法律。

 

(7)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从1987年到1996年,我国单行刑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罪种已有50多个,而司法实践中判定单位犯罪的案例却极为鲜见。高铭暄教授认为,这一巨大反差值得深入调查研究。要想将单位犯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对单位犯罪加以明确界定。单位犯罪比法人犯罪的外延要宽,如果在未来的刑法典中仍沿用单位犯罪的称谓,就应对“单位”一词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其次,要对单位犯罪中的罪种范围加以限制。传统上的“自然犯”如杀人、放火等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过失犯罪也不应当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只宜限定为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某些犯罪以及贪利性的渎职罪。第三,对单位犯罪应一律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可高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起点;但对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与自然人犯该种罪的刑事责任持平。第四,对单位犯罪应采用《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刑法》分则有关罪种中具体规定单位犯罪应处的刑罚(双罚制);并在《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一般指导性的规定。最后,对单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8)关于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完善

 

高铭暄教授认为,关于1979年《刑法》修订中如何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主要应当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凡是含有拘役的法定刑中,一般都可以考虑增设单处罚金作为供选择的刑种。关于罚金的数额问题,应采取《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刑法》总则规定下限,《刑法》分则规定上限;罚金的数额反映在罪种上,对经济犯罪和非经济犯罪应有较大区别;反映在刑事责任主体上,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也应有所不同。二是增设资格刑;三是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四是将坦白罪行规定为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

 

(9)关于死刑的缩减和限制

 

1979年《刑法》在死刑立法上较好地体现了“少杀”的精神,其后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使可适用死刑的罪种成倍增加。高铭暄教授主张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应该一分为二看待:既要看到它作为刑罚工具的凌厉作用,不能轻言废除;又要看到它的作用是有限的、相对的,设置和适用要慎之又慎,只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动用这种极刑不可的才予以动用。总之,还是要贯彻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把死刑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加以缩减和限制。在未来的刑法典中,对死刑的设置和限制应该有大的动作:一方面,重申1979年《刑法》总则中的有关正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明确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追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删去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强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建议将1980年以来先后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一律予以收回,让最高审判机关来把死刑关,统一平衡适用死刑的标准,避免高级法院将死刑案件的上诉审和复核审合二为一的流弊,从而有效地贯彻“少杀”政策;继续保留并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要对包含死刑的罪种予以审慎的筛选,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危害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某些故意犯罪以及重大的毒品犯罪和贪利型渎职犯罪,对于非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原则上不配置死刑。

 

(10)关于刑法修订中罪名和罪状的完善问题

 

高铭暄教授还就1979年《刑法》修订中罪名和罪状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言,主要涉及:其一,在罪名的存废上,建议将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罪;取消“打砸抢”罪、盗窃珍贵文物出口罪等。其二,在罪名的增设上,建议增加劫持交通工具罪、侵占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等等。其三,在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上,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之限制,并增设非法复制发行罪、假冒他人作品罪和剽窃作品罪。其四,在三大“口袋罪”的分解上,建议取消投机倒把罪这一不合时宜的罪名,对该罪名所包含的、有必要保留的内容经过梳理,归入业已分化出的罪名或拟增设的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罪等罪名之中;取消流氓罪名,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等;调整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增设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罪、故意放弃职责罪等罪名,使玩忽职守罪不致臃肿膨胀。其五,在职务犯罪的完善上,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滥用职权罪以加强打击职务犯罪;梳理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罪刑关系;严格限制职务犯罪的主体;增加适用职务犯罪的附加刑,等等。

 

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广泛参考和采纳了我国刑法学界的修法理论主张与建议,其中当然包括参考和吸纳了高铭暄教授的诸多真知灼见。可以说,在为1979年《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作出独特的杰出贡献的基础上,高铭暄教授又为1997年《刑法》的修订研拟和巨大成功做出了一位刑法学者的重要贡献。

 

(二)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

 

1.关于1997年《刑法》的基本认识

 

(1)关于1997年《刑法》的立法特色

 

在高铭暄教授看来,1997年《刑法》是一部崭新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时代气息和多方面显著进展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其显著特点有四个:其一,它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刑法原则,使我国刑法迈上了现代化法治的轨道,筑起了人权保障的法治根基。其二,它是我国以往刑法规范的集大成者,基本上实现了新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具有承前启后、与时俱进的显著特色。其三,它开启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其四,它奠定了我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基础,它是我们开展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样本,也是推动我国刑法文化对外交往的“名片”。在其他相关研究中,高铭暄教授认为,立足于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也是1997年《刑法》的一个特色。主要表现为扩大了中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设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扩大了开放型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更改了反革命罪名等。

 

高铭暄教授还认为,1997年颁布的《刑法》在立法内容和精神上体现了“三严”,即严密法网、严格制度、严惩有方。所谓严密法网,是指1997年《刑法》规定了相当完备的罪种,总数已达400种以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婚姻家庭各个生活领域内所发生的形形色色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严格制度,是指1997年《刑法》在总结1979年《刑法》实施17年经验的基础上,对一系列制度特别是属人管辖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量刑制度(如酌情减轻、累犯、缓刑)和行刑制度(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时效),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所谓严惩有方,是指1997年《刑法》坚决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

 

(2)关于1997年《刑法》是否存在法典化的需要

 

《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我国刑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刑法应当法典化的讨论,一些人提出了我国需要创立一部刑法典的观点,言下之意即我国1997年颁行的《刑法》尚够不上是一部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高铭暄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无论从立法体例还是从具体内容看,实质上都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典”。因而我国并不存在“刑法的法典化”之立法问题。不能因为刑法文本没有“典”的文字表述,就认为我国还没有“刑法典”。实际上,高铭暄教授早就持这种见解,并认为1979年通过的《刑法》和1997年修订颁行的《刑法》都不失为是“刑法典”,可以简称为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

 

高铭暄教授的上述见解是正确的,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实际上,国家立法机关1997年修订《刑法》时的目的和目标,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学界普遍认为,1979年通过的《刑法》虽然粗略,但从其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看不失为是一部刑法典;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整合了当时既有的刑法规范并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充实,使我国刑法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进步,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刑法典,其颁行标志着新中国刑法法典化的重大进步。当然,中国1997年《刑法》的问世乃至立法机关迄今对刑法的修正,并没有终结刑法的完善之路,刑法法典化所要求的形式合理、内容科学而完备的统一刑法典之目标,仍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对刑法典不断进行修正。甚至将来再修订刑法典时也不妨乃至需要将我国刑法明确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名称,但这只是在我国已经有刑法典前提下和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化。

 

2.关于我国刑法立法规律性、统领性问题的认识

 

(1)刑法立法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立法既指刑法立法活动,也指刑法立法活动的成果,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出来的全部刑法规范。二者存在密切联系。刑法立法既有与其他立法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立法的特性。刑法立法的特性有两个:一是就内容而言,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规范的活动;二是就立法主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的。研究刑法立法具有丰富发展刑法理论、促进司法实务工作和有助于法学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意义,但最重要、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总结刑法立法经验、探索刑法立法规律,以更好地指导刑法立法实践。

 

(2)关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经验

 

高铭暄教授结合自己数十年参与刑法立法工作的体会和我国立法工作领导人的有关指示、著述,总结归纳了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9条经验:一是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二是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三是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要逐步完备;四是刑法立法要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适用;五是刑法立法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六是刑法立法要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七是刑法立法要注意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八是刑法立法要密切注意法律适用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九是为搞好刑法立法工作,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和相关的政治与法学理论。

 

其中首要的经验,即制定和完善刑法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在1997年《刑法》颁行前后,高铭暄教授都一贯予以强调。他认为,我国刑法立法工作要立足的这个“实际”,主要是指:第一,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犯罪现象也将长期存在,而且可能是时起时伏的,有时猖獗一些,有时隐蔽一些。第二,我们过去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主要靠政策办事,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建国以后,需要将党和国家的政策逐步制定为法律。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们不仅要依靠政策,更主要的是要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我们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有一个过程,有一个从法制不完备到逐渐完备的过程。第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风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异。第四,我国人民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形势发展很快,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经验,经验不成熟的问题,不能忙于规定或者只做原则性的规定。总之,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使制定的刑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后来,在为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40周年所发表的一篇论文中,高铭暄教授又结合对我国刑法立法演进历程的考察和研究,把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提炼和概括为以下四项:第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第二,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修正;第三,与时俱进引领刑法立法进步;第四,努力创造和形成刑法立法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协同发展的格局。其中,关于党对刑法立法工作的领导,高铭暄教授对此早有认识和研究,并在2011年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所发表的论文中就结合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作了阐述。他认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这种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思想的指导,主要包括从实际出发的政策思想,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关于死刑的政策思想;二是组织领导;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即刑法立法活动较为充分地贯彻了党一贯倡导的民主立法原则。

 

(3)关于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的见解

 

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发表了一篇论文,结合我国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关系的历程探讨如何实现二者良性互动这一重要课题。他认为,二者关系既是政治问题也是刑法问题,二者关系在新中国成立60年间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终于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回归良性关系。当前二者关系上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刑事法治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三是国家政治决策推动刑法变革的主动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实现未来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良性互动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促进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为刑法变革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二是刑法变革应追求科学的、和谐的、人本的刑法,三是经过变革的刑法应当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走向世界的刑法,从而使正确的国家政治决策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

 

(4)关于刑法立法工作的感悟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应邀在《中国法学》发表笔谈文章,他结合亲身参加我国刑法立法工作数十年的经历,归纳了他对刑法立法工作的三点认识和体会:第一,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是符合哲学认识论的规律的。第二,刑法理论研究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完善具有促进作用,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家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工作,促进刑法立法的发展完善;二是刑法理论的研究为刑法立法的发展完善做了许多铺垫和准备。第三,刑法立法工作者要冷静地对待、科学地分析领导人的讲话和指示,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绝对不能以领导人的只言片语或者在个别特定场合的话语当做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运用于刑法立法活动中。高铭暄教授关于刑法立法工作的这些真知灼见,是我国刑法立法理论的宝贵财富。

 

(5)关于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进步的规律性认识

 

在2012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部关于新中国刑法立法演进的著作中,在前言部分的结语中,高铭暄教授总结性地概括了关于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进步的四点规律性认识:第一,新中国刑法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第二,我国对刑法典的修正方式的认识和采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1979年《刑法》背景下主要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发展到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确立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典修正方式的基本地位,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的日益成熟。第三,在采取刑法修正案方式的背景下,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都是仅对刑法典分则修正,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同时涉及修正刑法典总则规范,尤其是采取措施削减死刑,其意义巨大,影响深远。第四,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完善进展显著、成绩斐然,但还有若干问题(尤其是死刑问题)需要改进,刑法立法改革之路还任重道远,不可懈怠。高铭暄教授关于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这些规律性认识,对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继续健康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原则性问题的主张

 

近年来,高铭暄教授在多篇论文中,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在宏观思路和举措上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当前应否启动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工作

 

针对应将全面修订刑法典适时提上立法工作日程的观点,高铭暄教授在2018年的有关研究中认为,当前启动全面修订1997年《刑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其一,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我国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缺乏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迫切性;其二,1997年《刑法》仍在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不存在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必要性;其三,目前全面修改刑法典的准备工作尚无从谈起,并未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考虑。因此,目前刑法完善的任务还是局部修正刑法典,并以制定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为宜。

 

在2023年的最新研究中,高铭暄教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犯罪态势发生重大变化后,1997年《刑法》应否进入全面修订阶段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此问题的抉择会对我国刑法立法产生整体的重大影响。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应当做好顶层规划,分阶段、分批次有序完成;如不需要全面修订,则需要考虑如何应对不断出现的立法需求并且维持好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统一性的问题。

 

(2)关于未来我国刑法立法改革的宏观问题

 

在1997年《刑法》通过后不久的21世纪之初,高铭暄教授曾提出中国刑法改革要转变刑法立法观念的主张。他指出,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认为刑法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中国刑法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工具刑法观”使刑法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此,转变刑法观念,确立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变革和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科学地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从制度层面上对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个合理的分界线。

 

在2011年探讨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完善的一篇论文中,高铭暄教授提出,未来我国刑法立法改革至少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刑法立法的必要性原则;二是进一步关注刑法典总则的立法改革,促进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完善;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重视促进死刑立法改革;四是积极关注和立法回应高科技技术革命条件下的新型犯罪。

 

在晚近几年的一些论文中,高铭暄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未来我国刑法立法改革还应注意的其他宏观、共性方面的问题:包括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基本道路;加强刑法立法体制、机制和内容的科学性;坚持以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典的修法模式;加强刑法理论对刑法立法的指导;切实抓好立法质量;追求刑法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加强重点领域(如正当防卫制度和其他正当化事由,共同犯罪制度,刑事责任问题等)和新兴领域(如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和数字犯罪等)的刑法立法完善,等等。

 

(3)关于局部修正刑法典的形式问题

 

对于局部修改补充刑法典,高铭暄教授在1997年《刑法》之前就主张最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1997年《刑法》颁行后,他更加鲜明地主张局部修改刑法应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认为刑法修正案可以不打乱刑法条文次序而直接修改补充刑法典条文,这样既可保持刑法的长期稳定性,又能不失时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对刑法典进行局部的修改补充,如此修法,能使我国这部统一的刑法不断完善,松柏常青。

 

在1997年《刑法》颁行后多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的局部修改已基本采取和确立了制定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局部修改刑法典应采取修正案方式的主张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但刑法学界还是存在对刑法的局部修改宜采取多元化的观点,即主张在修正案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条款的形式。针对此种观点,高铭暄教授坚定地支持国家立法机关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刑法典,系统阐述了局部修正刑法应采用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宜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条款形式的主张。他分析了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弊端,指出刑法修正案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有助于限制权力而杜绝“法出多门”、有利于公民认知与司法适用法律并兼顾了刑法典的灵活性与稳定性,虽然既往的修正案模式修法也存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妥、立法与立法解释混淆、犯罪化标准不够明确、刑法典文体不重新公布等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制定刑法修正案这种修法方式应予以坚持和完善。

 

高铭暄教授还进一步对刑法修正案模式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改由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对刑法规范进行立法解释。二是立法机关要优化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技术,提高修正案的可操作性,克服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在体例编排等立法技术层面上的脱节现象,在每次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同时重新公布刑法典,由立法机关及时公布新增罪名或者调整后的罪名,重新调整刑法条文序列,以维护刑法典文体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便于公民了解和司法适用;并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立法(修法)说明”且及时公布,以明确立法原意,促进法条的正确适用。三是建立完整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评估体系,包括事前的立项调研、立法过程中的质量把关和立法后的评估与修正等环节。四是做好实验性立法,以促进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同频性,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问题上就应当进行实验性立法,以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合。

 

在最新的研究中,高铭暄教授持续关注这个问题,指出当前完善刑法的相关议题仍集中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方式,对于坚持刑法的单一体例还是允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等模式仍有不同主张,认为“法典化”模式能有效应对治理犯罪的立法需要,而采取特别刑法等方式则要付出加大刑法规范不统一性的代价。他并提示说对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修法方式若仅从刑法规范的统一性、体系性上进行宏观论证会显得乏力,意在引导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加深研究和论证。

 

4.关于完善1997年《刑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

 

(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来受到重视。1997年《刑法》完善了1979年《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主要改进有两点:一是将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取消了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明确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改进受到高度认可。在1997年《刑法》颁行和经过几年实践后,高铭暄教授经研究认为,1997年刑法典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上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而应予以立法完善。其一,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对相对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某些规定不尽合理,以至于与本条列举之罪的危害程度大体相当甚或危害更大的犯罪(如绑架罪)未能纳入。为解决此问题,可结合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在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增补与已列举之罪危害相当的犯罪,同时在列举的罪名之后标明对应条款。其二,对未成年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应作进一步的明确,并在相应的制度中作落实性规定:一是限制或者禁止某些刑种的选择适用,包括原则上应禁止对未成年犯适用财产刑,严格限制剥夺政治权利刑种的适用,尤其应禁止对未成年犯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增减方面,应排除未成年犯构成累犯的可能性,补充规定具有适用针对性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三是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应排除“对于累犯及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条款适用于未成年犯的可能性;四是刑法应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明确为“行为时”。

 

后来,高铭暄教授又从我国刑法与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的角度,对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言。其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我国刑法立法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示。其二,我国刑法立法也有必要明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慎重地适用监禁刑。其三,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缺乏系统、专门的规定,而且种类偏少、体系性不强,建议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三种措施合并称为一种措施并“司法警告”或“法庭悔过”,剔除“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将收容教养加以司法化改造;并适当增加一些新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如担保释放、监管令、社区服务令、送入工读学校、社会帮教等。其四,可以考虑在刑法中设立专条甚至专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其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作出专门性规定。

 

(2)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单位犯罪是高铭暄教授在1997年《刑法》颁行后仍然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其涉及的立法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模式。高铭暄教授认为:第一,在未来中国的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应一律采取双罚制。对刑法中原有的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可直截了当地规定为自然人犯罪。第二,对单位犯罪应根据违法所得或其他社会危害性的表征规定罚金刑的额度或幅度,改变目前的无限额罚金制。第三,对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可高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起点,但单位犯罪中直接刑事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与自然人犯该种罪的刑事责任持平或略低。第四,在罚金之外,还可针对单位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情形为其配置专门的刑罚种类。

 

关于国家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把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一起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高铭暄教授认为,把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科学的,也是行不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单位犯罪与国家机关的性质不符。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机关,它在活动中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第二,司法操作上困难极大。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行“一府两院”制,在统一的权力机关下一府两院互不隶属。让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起诉、审判,无论在法理上、逻辑上都是讲不通的。第三,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招致严重的恶果。如果一个国家机关被定罪,它还有继续存在的法理依据吗?还有威信和信心履行职能吗?其在犯罪期间制定的法规、规章还能有效吗?这些问题都无法予以圆满回答。第四,从国外情况看,凡是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刑法中,都是排除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的。因此,应从立法上删除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关于刑事合规的刑法立法问题

 

近年来,域外刑事合规这一新鲜事物风靡我国,为我国刑事法理论所关注,也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所积极探索。针对这一崭新的课题,鲐背之年的高铭暄教授没有落伍,他结合域外的法治经验和中国的刑事法立法与理论,专题研究了在引进刑事合规制度下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何完善与协调的问题。他这一研究在刑法立法方面的见解要点如下: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针对刑法领域的合规立法,涉及定罪(免责)方面,并以量刑减免为主要内容。其在刑法方面的激励性立法,涉及成熟的刑事合规立法例、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专门立法、法典修正、罪名增设、刑罚措施变更等,多有启示。其二,关于我国单位犯罪与刑事合规的理论契合问题。“伴随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包括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在内的刑事立法完善也应积极跟进。”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刑事合规存在多方面的冲突,应当对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使其与刑事合规协调,包括重塑单位犯罪的归责原理、重构单位犯罪的概念与出罪机制和调整单位犯罪的法定成立条件。其三,修改刑法立法以确立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的建议:一是在刑法上确立双重激励机制,以1997年《刑法》第13条但书为依据,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不起诉,即便需要定罪的也予以宽大量刑,并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一节中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疏于刑事合规的也须从重处罚。二是刑罚裁量与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包括为将有效合规计划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在1997年《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增加第2款:“单位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补充刑罚种类,对单位犯罪在罚金刑之外,再增设资格刑,包括限制与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竞争权限、营利能力等内容,真正实现以合规为激励要素强化对企业进行刑罚处罚的有效性;完善对单位的罚金刑,建议在1997年《刑法》第52条中增设第2款:“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其建立与执行刑事合规的有效性等情况,决定罚金数额”;增设企业缓刑,建议在1997年《刑法》第72条中增设一款:“企业积极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的,可以判处缓刑。”三是将合规义务予以法定化,强化并规定单位负有监管其内部员工和单位代理人行为并避免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注意义务,并确立单位高管负有刚性的合规构建与实施的法定义务,可以考虑在1997年《刑法》第31条中增设第2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构建和实施合规计划义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4)关于死刑的立法改革问题

 

死刑法治改革问题是当代中国刑事法治改革和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中的一个极其重大的现实问题,晚近十多年来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从立法到司法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未来的死刑改革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死刑改革问题也是高铭暄教授多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个重点,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后,随着我国死刑法治改革的进展,高铭暄教授更加重视对死刑制度改革的关注、研究和呼吁。

 

在21世纪初期,高铭暄教授曾结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国际的视野,对我国死刑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言:①在死刑的适用范围上,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尽可能予以缩小,做出更严格的限制。②在死刑适用的对象上,凡在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期间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一旦被发现是怀孕的妇女,应立即予以改判,改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刑法还应对精神病人不能适用死刑、至少不能被执行死刑做出明确规定。③关于死刑罪犯的要求赦免或减刑权,我国若能赋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以要求赦免或减刑权,则对于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将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④为了使我国的死刑立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相接轨,应该将我国的死刑罪名严格控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与人的生命权利相当的极其严重的非暴力犯罪的范围内。

 

在此后的一篇研究死刑立法发展趋势的文章中,高铭暄教授着重论述了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主张。他指出,我国刑法上包含死刑的罪种过多,应当设法逐步予以削减。第一步目标应当是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对单纯的经济犯罪(贪污罪、受贿罪不在其列)原则上不应配置死刑。主要理由是:首先,经济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靠死刑是无法有效遏制的。其次,单纯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之适用死刑有过重之嫌。再次,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考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是极不经济的。最后,对于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期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刑法立法完善的一个近期目标。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12月25日举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的首期论坛上,高铭暄教授应邀作了题为“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建言”的主旨演讲,并将演讲稿整理成文发表了专论,提出了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四项建议:其一,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应当逐步减少。其步骤建议先有效地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再以此为契机废止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二,适用死刑的标准应当严格统一,其根本出发点在于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其三,二审死刑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其四,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合理设计。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后,随着死刑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死刑立法改革在刑法修正案研拟过程中的呼之欲出,高铭暄教授也加深了关于死刑改革的研究,他在几篇论文中都研究了死刑的替代措施问题。他在一篇论文中,在考察法治发达国家关于限制死刑和死刑替代措施之法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虽然废除死刑从法理上讲并非必须寻找替代措施,但这是获得民众对废除死刑支持的一条途径;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但应当是允许假释的终身监禁,并应设定一个较长的最低服刑期限。在另一篇论文中,他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我国死刑改革中的死刑替代措施问题,其主要见解如下:其一,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其二,死刑替代措施有四点重要意义: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与刑罚报应罪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兼容协调;契合我国的国情民意;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高度一致。其三,死刑替代措施的种类可有三种:一是作严厉化调整后的死缓制度,但不宜将之调整为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二是有必要改革无期徒刑,区分出严格的无期徒刑与一般的无期徒刑,并将严格的无期徒刑作为某些犯罪之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三是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其四,关于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方式,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当前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刑罚体系调整作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在后来的另一篇论文中,高铭暄教授进一步发展了他关于死刑替代措施的见解,这篇论文的理论前提是死刑替代措施要替代的是严谨意义上的“死刑”,它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缓”。其主要见解如下:其一,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从实质上看,死刑替代措施是对那些值得配置死刑的罪名,在不配置、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采用的可以起到替代死刑功能的措施。其二,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替代死刑的唯一刑种,因为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改造罪犯的基本理念和“废除或限制死刑”的目的;而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处罚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种。其三,我国刑法中现有的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和平等性,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必须改良。其四,无期徒刑要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建议设置先予关押一定期限再考虑减刑、假释的方法,即先予关押10年,在此期限内一律不得减刑、假释;10年关押期满后,再根据罪犯的悔罪、立功情况和人身危险性强弱,综合考虑是否给予减刑、假释。如此改良无期徒刑,能够保持其严厉性,发挥其威慑力,维护其执行上的平等性,并有利于与有期徒刑的衔接,因而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其五,为适应无期徒刑的改良,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调整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制度,完善死缓制度。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表明拟废止13种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用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高铭暄教授随即及时发表文章,支持我国立法机关即将迈出的死刑立法改革的重大步伐,论述了从刑法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的重大价值和意义:一是回归对死刑的理性认识,有助于推进死刑制度改革;二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促进刑事法治发展;三是彰显生命价值的至上性,有助于切实保障公民人权;四是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实现社会文明进步。

 

在我国死刑的立法改革即将迈开步伐的背景下,为促进我国死刑立法的全面改革进步,高铭暄教授还撰文对死缓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若干有新意的见解和立法完善建言:其一,新中国死缓制度经历了从政治策略形态向法律制度形态嬗变的进程,先前的死缓政策的政治色彩和品格极其显著,而之后死缓制度法典化后的限制死刑意义突出。其二,死缓制度的逻辑理性即其逻辑构造的严谨性和论理关系的科学性。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而应归属于死刑,但死缓属于缓刑的特殊方式的主张更有说服力,因为死缓实质上是对死刑附条件的免除执行而非延缓执行。其三,死缓制度的实践理性就是死缓制度对社会法治实践的合目的性意义,其基本点有二,即刑罚个别化价值和死刑谦抑价值。其四,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缓适用的技术规则存在两个基本缺陷:一是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缺乏刚性要求,不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死缓适用的结果取向配置(没有故意犯罪)缺乏柔性,不完全符合刑法谦抑精神。对死缓制度这两方面的立法缺陷应在适当时予以立法完善。

 

(5)关于罚金刑的改革问题

 

结合当代刑罚的轻刑化发展趋势,高铭暄教授对中国刑法中罚金刑的改革问题给予了长期持续性的关注。2009年,他曾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发表了罚金刑改革的论文。他认为:其一,罚金刑是针对性很强的科学而有效的刑罚种类,且能够体现刑罚的宽缓和文明进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本质是契合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重视罚金刑的运用。其二,我国目前的罚金刑设置存在一系列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弊端,为实现刑罚宽缓需要从多方面改革罚金刑,包括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同时保留其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减少乃至取消无限额罚金的规定,增设罚金刑的行刑时效制度。其三,为体现刑罚严厉性也需要对罚金刑进行一些改革,包括完善罚金刑与资格刑、自由刑、管制刑的配置立法以更好地发挥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以及对主观恶性较大、有明显犯罪倾向者不宜规定单科罚金等。

 

十年后,高铭暄教授仍在关注罚金刑改革问题,并着重强调罚金刑要有数额规定的修法主张。他分析说,在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有罚金刑的200余个罪名中,没有明文规定罚金具体数额的约有2/3,这种状况在单位犯罪条文中更为突出,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也不利于司法掌握,与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刑法中罚金刑的通例也不合,因而必须改进;他建议,我国刑法中罚金刑数额的改进可以考虑由《刑法》总则规定罚金刑的下限,由《刑法》分则条文根据不同罪的状况分别规定罚金刑的上限。

 

(6)关于风险社会刑法立法的正当性问题

 

风险社会刑法的积极应对及其合理边界是当今各国刑法立法及刑法理论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新课题,也是我国刑法立法与刑法学研究面对的一个重要的新问题。高铭暄教授在其耄耋之年仍与时俱进地关注刑事法治新课题,撰文研究风险社会中刑法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其见解要点如下。其一,在当今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刑法提前规制一种危险行为的合理依据,即在何种情形下必须动用最严厉的刑法来保障社会安全;刑事立法在不得已突破刑法基本原则提早动用刑罚时,必须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其二,风险社会中的刑事立法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难题,主要是在刑法上如何定义和判断需要刑法规制的危险行为。其三,风险社会中,我国刑事立法面临社会利益的分裂对立及刑法法理与社会治理政策的对立等处境,不得不紧跟社会形势频繁扩张刑法以应对风险社会隐藏的巨大危险,包括创设新罪种,前移犯罪标准而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将实害犯改为危险犯,扩张或缩减构成要件要素等。其四,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实现其正当性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在立法实践中正确把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以解决在何种情形下必须动用最严厉的刑法来保障社会安全的问题;二是在立法中正确把握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界限,以解决刑事立法在不得已突破刑法基本原则提早动用刑罚时,必须受到哪些因素制约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动用刑法处罚危险犯必须具有立法上的急切必要性,并且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可容忍的过错。

 

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其他一些具体内容上,高铭暄教授也有所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主张,限于篇幅,本文不再涉及。

 

四、高铭暄教授关于刑法立法的主要著作

 

以上所述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思想,主要是见之于其相关学术论文。除论文外,高铭暄教授所撰著、编辑的刑法立法方面的一些著作和书籍,也是他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教学研究的重要贡献。我们在此也予以简要介述。

 

(一)刑法立法方面的著作

 

高铭暄教授关于刑法立法方面的著作,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本书由高铭暄教授于1980年11月完成撰写,由法律出版社于1981年7月正式出版发行,全书约19万字。作者是自1954年至1979年自始至终全程参加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的唯一学者,且积累了刑法起草过程中丰富的资料。本书对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全部条文的演进过程、争议问题和立法抉择作了全景式的解读与阐释,展示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数十年创建的艰难历程,对于客观、全面、系统、准确地理解法律和把握立法原意,有着突出的、极为重要的作用。该书是高铭暄教授的第一本学术著作,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刑法学界乃至法学界出版的第一本学术专著。该书面世后受到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1.2万册很快售罄,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曾任外交部法律顾问、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我国老一辈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曾评价说,这本书“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该书于200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该书由高铭暄教授于2012年3月完成撰著,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5月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全书85万余字,作者时年84岁高龄。该书系作者在其1981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较大幅度的补充而成,由前言和上下卷三个部分组成。前言部分简要勾勒了我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过程,旨在给读者一个全面、历史、宏观的把握;上卷仍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除了做一些文字的技术处理之外,基本上是1981年版原书的再现,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创制过程及各个条文内容演进的写照;下卷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按照1997年刑法典的章节和条文次序进行论述,上追溯到1979年刑法典及其之后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下延伸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的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和九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的内容,力图讲清每个规定的来龙去脉,使之浑然一体。总而言之,该书以我国两部刑法典的体例为基准,对每一个条文的立法演进、争议观点、立法理由、立法本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阐述和梳理,从而对于理解刑法立法原意、妥当把握刑法条文用语、考察刑法立法体制和立法精神沿革,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该书问世后,受到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当年即被评为“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该书2013年还荣获了含金量很高的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并被我国政法领导机关负责人和著名学者评价为“解读刑法精神的教科书”和“刑法立法的理由书”,有学者撰写书评称其为“新中国注释刑法学的扛鼎之作”,还有学者的书评认为该书是“融文献立法学术价值于一体的刑法学巨著”。由于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逐步走向世界,该书作为全面了解中国刑法的代表性著作也引起了外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和了解欲望,自2016年至2021年间,该书由我国学者译成德文和俄文(俄文版翻译还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外译项目的立项资助),先后在德国和俄罗斯正式出版,为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该书于2014年12月实至名归地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耄耋之年的高铭暄教授于2015年4月25日在颁奖仪式上作为专著类获奖者的代表,作了题为“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为法学研究奋斗终身”的发言,其精神令人感佩。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高铭暄教授于2019年获得“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后,其代表性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得以入选教育部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便于青少年读者阅读和了解我国刑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年逾九旬的高铭暄教授又特意将原书予以精编修订,并新增补了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仍交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20年10月出版了这部42万余字的精编本。该书的精编出版,体现了高铭暄教授热心培育我国青少年法治信仰与理念的殷殷之情。

 

四是《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中英文本)。本书由高铭暄教授与赵秉志教授合著,与中文对照的英文部分邀请王俊平、李山河两位青年学者担任译者,于2006年7月完成书稿,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6月正式出版发行,全书40余万字。本书是论述中国自古至今刑法立法演进的学术著作,全书包含六章:前两章概要介述古代和近代中国刑法立法的演变;第三章至第五章全面系统地论述新中国刑法立法从孕育到诞生再到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第六章展望中国刑法立法今后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并对若干重大问题的完善进行探索、提出建言。本书的编著宗旨是为刑法初学者全面把握中国刑法立法的历史演变规律提供引导性帮助,为刑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更期待能够成为西方法律学者全面正确了解中国刑法立法及其发展趋向的窗口。本书寄托了作者积极进行中外刑法文化交流的愿望。

 

五是《我与刑法七十年》。本书由高铭暄教授口述、傅跃建教授整理而成,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6月出版发行,全书15.8万字。本书采用采访文体的形式,由傅跃建教授提问、高铭暄教授作答而成,是高铭暄教授从事刑法学职业70载的回忆性、记述性著作,其中第一部分用占本书较大的篇幅,记述了高铭暄教授参与和见证新中国刑法立法进程的点点滴滴,具有可读性和感染性,是了解高铭暄教授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刑法立法方面的文献资料书籍

 

高铭暄教授编辑的刑法立法方面的文献资料书籍,有以下两类、六个版本。

 

第一类是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整理性书籍,先后有三个版本。

 

一是《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由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合编,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2月出版,上中下三卷,全书241万余字。本书以作者多年积累、占有和搜集的有关刑法立法文献资料为基础,并经过长期努力而编成,在内容上除将1997年刑法典载于书首外,还包括三编:上编为1979年刑法典颁布前的刑法立法文件与文献性资料,下编为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的刑法立法文件与文献性资料,附编为国家立法、司法领导机关有关刑法立法方面的资料和法学界有关刑法立法的代表性方案与建议。可以说,本书是新中国近半个世纪间刑法立法历程的客观写照,是一部前所未有的系统、全面、客观地反映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的总整理、集大成性质的专业工具书、参考书,是一部对刑法学研究和整个刑事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书籍。本书出版后受到我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特别是刑法学界的广泛好评,尤其成为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参考书。

 

二是《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第2版),仍由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合编,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6月出版,全书413万余字。本书在结构上将第一版的“上编、下编、附编”调整为“上编、中编、下编、附编”。在内容上充实了第一版之后迄今17余年来的刑法立法文件暨相关文献、资料计250余件、约170余万字。通过增补、充实与调整,使得本书在体系结构上更为清晰、合理,在内容上更具全面、系统、丰富和最新适用的价值。

 

三是《新中国刑法立法沿革全书》,由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和商浩文副教授合作编著,作为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21年12月出版,全书481万余字。本书在《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充实而成,并更名为《新中国刑法立法沿革全书》。鉴于本书对学术研究的重要价值,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鼎力推荐,本书得以成功入选2020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本书在维持原书第一、二版精选我国刑法立法文件暨相关资料的宗旨和原有基本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充实和删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增写了相关阶段的刑法立法述评部分,分别置于上、中、下三编之初,并在书末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性论述,旨在为读者更好地掌握各个阶段刑法立法的演进提供指引;二是在下编中增加了第二版之后六年来有关刑法立法的文献与资料;三是在附编中删除了原书中刑法学界的相关完善刑法的意见材料,旨在将本书内容集中于真正的立法文献和具有规范参考性的资料,以提高本书的权威性,也最大限度地节省这部大型工具书的篇幅。总而言之,本书虽然是一部工具书、文献资料书,但本书又是刑法学科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参考书,其对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事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第二类是刑法立法规范与资料精选性书籍,先后也有三个版本,均由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合编。一是《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8月出版,全书70万余字。二是《中国刑法规范与立法资料精选》(第二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11月出版,全书105万字。三是《中国刑法规范与立法资料精选》(第三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21年3月出版,全书108万余字。本书在内容上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现行刑法规范”,收录现行刑法典以及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其他刑法规范和相关文件(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以及研拟和通过这些刑法立法规范时的相关文件);下编为“历史文献资料”,收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重要的刑法立法文献和有代表性的刑法草案。相比于上述大型的总整理性质的刑法立法文献资料书籍,本书是我国刑法立法规范与文献资料方面的中型工具书、资料书,编著目的是为适应刑法学一般读者尤其是青年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专业需要。本书三个版本陆续问世后,均受到欢迎与好评。

 

五、结  语

 

高铭暄教授参与刑法立法活动贯穿于他70载的学术人生,他的刑法立法思想是其刑法思想的重要方面,他有关刑法立法的著述是其学术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梳理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活动、立法思想和相关著述,也是我们概览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历程和研习刑法立法一系列重要问题的一个过程,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给予我们若干启示。

 

在中国刑法立法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启示:其一,刑事法治对现代法治国家至关重要,而刑法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刑法立法工作必须得到重视。其二,刑法立法工作的进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和政治决策密切相关并受其支配和影响,现代文明社会才能造就现代化的刑法立法,而现代化的刑法立法又能促进现代文明社会的建设。其三,刑法立法是一门科学和技术,是有规律可寻、有科学性可言、有技术规范要遵守的,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化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四,新中国刑法立法最宝贵、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但中国刑法立法也要放眼世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兼收并蓄,尽可能地借鉴和吸收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其五,刑法立法的完善离不开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协同发展,离不开民主立法,离不开法学家的参与。

 

在刑法学者参与刑法立法的意义方面也有诸多启示:其一,刑法学者参与刑法立法,对刑法立法工作而言非常重要,有助于科学立法,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其二,直接、间接参与或者关注刑法立法,对刑法学者也至关重要,有助于学者打牢专业基础、开阔学术视野、深化理论研究。其三,刑法学者个人学术事业的命运与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大局密相关联:只有国家法治昌盛的时代,才能给法律学者提供用武之地和成才的舞台;只有将个人的学术事业纳入国家法治事业的大局,法律学者才能真正有所作为。其四,法学家的成就离不开坚忍不拔的勤奋、长期不懈的积累和独立而通达的思考,机会来临时只会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高铭暄教授参与刑法立法活动和成为著名法学家的经历再次诠释了这些人生哲理。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高铭暄教授的刑法立法活动和立法思想是其学术人生重要而耀眼的方面,也是新中国刑法立法曲折发展历程的一个写照,对之考察研究很有意义,也会颇有收获。

 

 

来源:《刑法论丛》2022年第4卷(总第72卷)

作者: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凤莲,安庆师范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