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10
摘要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刑事检察领域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深化检律关系良性互动,综合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新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检察机关树立能动检察理念,通过完善办案、监督一体化机制切实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以司法责任制、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数字检察为抓手实现科学管理。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从完善法律监督理念,坚持入罪合法出罪合理,以检察制度精密化推进刑事诉讼精密化,优化检察管理制度,深化数字检察战略等方面,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更有力的刑事检察保障。
关键词:刑事检察;人权保障;法律监督;数字检察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依法保障人权,我国在法治领域持续推进改革,不断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宪法法律、积极能动履职、践行“人民至上”,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显著提升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新时代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
新时代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参与人权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强大动力。对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检察进行实践检视和经验总结,有必要重点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方面所取得的长足进步。
(一)健全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实体规范体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人的危险程度,从宽或从严适用刑罚,具有丰富的人权保障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经过历次修正,我国刑法逐步构建并完善了对犯罪人、被害人和人民群众的全方位保护规范。
1.当宽则宽:刑罚轻缓化趋向
刑罚轻缓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向着宽和方向演化的趋势。死刑的废除和限制适用是这一趋势的集中表现。以2007年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标志,我国开启了以限制死刑适用、减少死刑数量为核心的死刑改革进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废除13个死刑罪名,并规定审判时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得适用死刑。在此基础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废除9个死刑罪名。至此,我国刑法现有46个死刑罪名,与1997年68个死刑罪名相比,降幅接近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通过提升死缓执行死刑门槛,将部分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等形式,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2.当严则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加强合法权益刑法保护的新期待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伴随我国社会的转型升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热点案件频发,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根源于人们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更高追求。为及时应对犯罪新态势、回应群众关切,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坚持人民立场,通过扩大新增条文数、加重犯罪构成、加重法定刑的方式,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3.宽严并举: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近年来,我国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新态势。涉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另一方面,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个别极端恶性犯罪严重挑战着公众容忍的底线。与此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攀升,激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担忧。面对复杂犯罪态势,我国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宽严并举,构建起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二)健全完善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追求,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一直是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因。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指的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经正当程序判处刑罚,保障诉讼参与人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为起点,一系列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确立与完善,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长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承认。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尝试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引入该规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奠定了基础。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蓝本,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完善证据制度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重大突破。
2.完善强制措施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强制措施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坚持监视居住逮捕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提升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科学性;细化逮捕条件,确立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标准;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不断完善,直接目的在于保证强制措施适用的谦抑和审慎,尽量避免审前程序的锚定效应,充分体现了强化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3.完善辩护制度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的核心权利。可以说,辩护权保障程度反映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针对刑事辩护权形成辩护与法律援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第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形成了“全流程辩护”的基本格局。第二,扩大强制指定辩护案件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强制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扩大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此基础上,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该范围扩大至缺席审判制度中缺席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第三,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助推法律援助全覆盖。第四,着力解决委托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完善律师行使辩护权保障机制。
二、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最新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定位,依法履行职权的重要任务和当然结果。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刑事犯罪呈现重罪比例大幅下降,轻罪数量明显增加的新格局,这既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也表明犯罪治理进入新阶段,刑事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同时,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不仅对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和方式具有更高期待。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持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一)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对刑事司法的期待持续提升,刑事司法本身也面临现代化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重大部署。2018年10月,经过两年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可以说,认罪认罚制度自始就蕴含着我国对司法宽容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为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指导意见。2019、2021年,最高检先后就认罪认罚案件意见听取及量刑建议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首先,诉讼效率提升效果显著,有力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累。认罪认罚从宽,既表现为实体从宽,也表现为程序从简。据最新统计,犯罪嫌疑人权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适用速裁程序的近28%,适用简易程序的近50%,适用普通程序的为23%,与2018年相比降低五分之一。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推动“正义不仅被实现,而且以更快的方式实现”。其次,充分运用量刑建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益,一审服判率维持高位。2021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至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和一审服判率逐年提升,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3%,一审服判率为97%,比其他案件高22.9%。
(二)强化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规范权力行使、救济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检察院机关始终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强化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取得显著成就。
1.深化侦查监督,提升侦查阶段人权保障水平
基于权力的扩张惯性,侦查权极易滥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构建规范和控制侦查权的制度机制。在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主要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体包括对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和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第一,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约监督效果明显提升。近年来,为规范侦查权行使,提升侦查阶段人权保障水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在所有市、县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明确了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具体方式。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近25.5万起。与2018年相比,监督立案数量提升66.3%,监督撤案数量提升1.5倍。
第二,推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规范化,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初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制度。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下,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侦查结论的纠正功能弱化,部分案件的错误侦查结论进入庭审,导致冤错案件产生。为统一证据标准、防止冤假错案,早在2015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提前介入侦查的探索。《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吸收实践探索经验,对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化、规范化。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侦查21万余件,在规范侦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依法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在我国,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一审裁判及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监督与对庭审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这对于监督制约审判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媒体曝光了多起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影响党和国家形象。2013年,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冤错案件发布指导意见,专门就对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冤假错案作出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积极推动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志超强奸案”“张玉环案”“吴春红投毒案”等重大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均得到改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对法院启动再审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核查证据、提出纠正意见,与法院共同纠错。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持续依法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审判权规范行使。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4万余件,较2013年至2017年上升近19%;法院已审结3万余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超过2万件,改变率接近70%。
3.深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属于监督短板。作为外部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保障权利”的作用。
第一,推行巡回检察重大改革,提升刑事执行法治化水平。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主要采取“派驻”方式,实践中存在人员固化、分散甚至同化问题。2018年5月,最高检在山西等12个省(区、市)的监狱系统启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同年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派驻+巡回”的刑事执行监督方式。巡回检察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近5000次,提出书面检察建议超过5000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超过4000件,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近190人。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近2600次,提出检察建议2400余件、纠正违法通知书4600余件,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250余件。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8.5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9%。
第二,加强减刑和假释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保障被监管人依法获得公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近年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现象引发广泛关注,反映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存在诸多制度机制障碍。为扭转这一现象,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实质化再造,2021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改变书面化审理方式。
(三)深化检律关系良性互动
刑事辩护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成为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前提。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推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2020年,最高检协同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年度会商机制,并于2023年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推行互联网阅卷、远程会见等,为律师依法阅卷权、会见权提供便利。三是持续纠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问题。根据2019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8700余件,比前五年上升43.6%,其中2022年监督纠正4200余件,较2018年上升3.2倍。
(四)综合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低龄犯罪呈上升趋势,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尚待充分落实。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情况,检察机关主动承担法律监督职责,专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体办理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强化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首先,专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体化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019年1月,最高检成立第九检察厅。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情况及有关部门或人员配置要求,积极健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组织,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涌现出“莎姐”等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品牌,未成年人的检察保护步入全新阶段。
其次,严惩犯罪与诉源治理相结合。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虐待、拐卖等犯罪持续攀升,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相关犯罪,推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以能动思维推进未成年人安全前末端治理,发出并持续跟进最高检第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协同多部门建立教职工入职前违法记录查询制度、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校园性侵防范工作。
最后,刑罚轻缓化与精准帮教相结合。检察机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方针,慎重适用羁押措施,保障涉罪未成年人人身权利。2018年至2022年,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批捕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不起诉人数呈增长趋势。为避免“一放了之”,检察机关着力探索建立精准帮教机制,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情况基础上,在心理、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个性化帮助。为进一步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难度,最高检联合最高法等部门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经验总结
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内容广泛到何种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诉讼是否文明、科学、民主的主要标准之一,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与人权保障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检察机关不断从理念变革、机制变革和管理变革中汲取发展动力,持续提升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水平。
(一)理念变革理
理念新,天地宽。近年检察改革以能动履职为主线,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不放松,引领人权保障工作走深走实。能动检察理念是指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则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能动检察履职提出的内在要求之一。在刑事检察领域,能动保障人权的理念变革具体表现为坚持为民检察的价值导向、贯彻恢复性司法和构建协作式司法。
1.坚持为民检察的价值导向
为民检察,就是人权理念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呈现。首先,在刑事检察领域,提升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人权是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及权威性的一项重要治理技术。其次,人民性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鲜亮底色。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刑事检察始终着眼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司法公平正义问题。最后,保障人权有助于充实人民主权的国家治理原则、有助于强化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正当强制能力,有助于国家治理意识形态的塑造。在为民检察的价值导向下,刑事检察主要通过规范刑事公权力运行,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司法公开水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来强化人权保障。
2.贯彻恢复性司法
关于刑罚的目的,存在报应刑和目的刑两种对立观点,前者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于社会应当给损害社会的人施加损害;后者认为刑罚不单单只有惩罚功能,还要有教育功能,即同时兼具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恢复性司法主张刑罚不能单纯以报应或者教育为目的,更应致力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和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人权内涵更加丰富,群众对人权保障的质量也有了更高要求,人权治理水平也需要相应提高。因此,新时代刑事司法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不再单纯强调打击犯罪和震慑犯罪,开始转向预防犯罪、弥合社会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的文明司法。
相应的,恢复性司法是传统检察办案理念的重要补充,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新的“注脚”。恢复性司法不是要取代传统刑事司法,检察机关也不是一律执行出罪,而是更多考虑执行法律政策上坚持以人为本,尽可能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更加强调不能机械办案,而是考虑被告人悔罪认罪的态度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加强关注被害人权益,实现情理法贯通。有学者主张,“刑事诉讼人权主体具有限定性,不存在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进行权衡的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可否认被追诉人人权乃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但是狭隘地限定刑事人权范畴,不利于检察办案的三个效果统一,也不利于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而且,基于人权的社会治理,旨在构建一种开放包容、安定有序、和谐共生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贯彻恢复性司法,并不意味着在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之间做出取舍或者权衡,而是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角度出发,转换办案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尽可能调动被告人的主观积极性,抚平被害人所受创伤,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此消弭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重逮捕、起诉、羁押,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增进社会和谐,恰恰反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促进“对抗式刑事诉讼”向“合作式刑事诉讼”转变,实现刑事程序繁简分流,有助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结束讼累,体现了人权保障和诉讼文明。
对于被害人而言,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强化被害人诉讼参与,注重针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以弥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贯彻恢复性司法。因此,近年检察机关一直将追赃挽损放在重要位置,各个专项行动及规范性文件都要求将追赃挽损贯穿始终。司法实践中,追赃挽损工作面临客观困难,涉案财物往往被犯罪嫌疑人快速挥霍或者被快速转移难以追索,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很难得到完全的恢复或者补偿。其中,一些信访群众受案件影响,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直接致贫、返贫。对这类案件如只解决法律问题,矛盾积怨往往难以化解。最高检与国务院原扶贫办会签文件,将司法救助作为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坚持“应救尽救”,为受到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帮助。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实行优先、快速办理,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作用,让信访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司法的温情、社会的温暖。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4.75万余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6.12亿余元,同比分别上升49.9%和47.2%,较2019年同期均上升1.3倍。此外,检察机关要求加强对被害人释法说理,信访案件“件件有回复”,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3.构建协作式司法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单一的线性结构,三机关各管一段诉讼阶段,出现“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形象比喻。这种线性结构导致三机关办案封闭化,出现“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难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这显然不利于人权保障。新时代,刑事诉讼中的各个国家机关具有共同的职责使命,那就是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在检察监督领域,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监督不应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合作共赢中维护人权。因此,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逐步构建起立体结构的协作式司法,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以更好地规范刑事公权力,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
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解决传统事后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更好规范侦查权运行,维护司法公正,构建人权保护的诉讼防线。《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随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全覆盖,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得到提升,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2022年上半年全国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均有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编织严密法网,确保不枉不纵,轻轻重重。《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专门要求。为深入贯彻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帮助、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更好实现犯罪违法行为的社会治理。
(二)机制变革
刑事检察履职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得益于高屋建瓴的理念变革,更源自于检察机制变革所带来的强劲动力。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近年,检察机关倡导“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可以说,办案、监督一体化切实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捕诉一体、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巡回检察等一系列检察机制改革,让融入式检察监督有了更好的机制载体,检察机关得以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督促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1.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诉讼监督强度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虽然只涉及部分职权调整,但是由于此前的检察监督的刚性主要以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支撑,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表达了对检察监督如何保持刚性效果的疑虑。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主要表现为依法规范行使批捕权、(不)起诉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既要确保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又要避免冤枉无辜。每一个社会公众都可能牵涉刑事诉讼,成为被害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此,诉讼监督的强度直接关系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水平。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因应新时代,探索检察机关权力科学化运行,提升诉讼监督强度,强化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改革。此前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的出发点在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但实际上监督制约效果无法充分显现,并且存在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端。实行“捕诉一体”可以减少检察机关内部环节,避免对于同一案件的重复审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升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促进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承担诉前主导责任,积极引导侦查活动。实证数据为“捕诉合一体”增强诉讼监督有效性提供了有力佐证,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3.4万件,同比上升10.6%,监督立案率为72.5%,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受理监督撤案近2.7万件,同比上升14.7%,监督撤案率为95%,同比增加5.7个百分点。
2.以听证促公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此,检察听证上升为检察工作的一项制度性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听证,尽听证”。目前,听证已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申诉案件等刑事检察领域广泛应用。
传统检察办案更多采用封闭化的审查方式,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申诉案件主要通过对证据材料的书面审查,缺少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向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的常态化机制。以审查批捕为例,批捕权本质上具有司法属性,应当由司法官员行使,批捕程序应当具备“司法化”要素,包括司法官员中立裁决、两造平等对抗、听审程序实质运行,被羁押人能获得有效救济,以及逮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提升批捕程序的“司法化”(又有称“诉讼化”“适度司法化”),保障批捕程序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我国法学界、实务界对逮捕制度改革的广泛共识。羁押听证让审查批捕程序越来越具有“准司法程序”的形态。同理,在审查起诉和申诉案件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既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检察听证这一民主、公开的办案方式,通过检察听证,把当事人请进来,使其充分享有、行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诉说心曲、质证辩论的权利,实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办案机关之间的平等对话。从效果上看,检察听证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同和支持,为案件的矛盾纠纷化解起到了积极效果。2020年至2021年12月间的三个数据显示了检察听证的效果:一是,地方三级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案件听证会,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占比88.4%,检察办案的公平正义变得可触可感;二是,公开听证占听证案件总数的87.2%,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听证后纠纷化解率达到了95.6%,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以案释法,传播人权理念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意见》明确提出:“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例制度,发布节奏明显加快,数量相较于2010年至2017年成倍增加,共发布32批128件指导性案例,258批1757件典型案例。这体现出检察机关积极以案释法,以司法公正引导社会公正,传播社会正能量,尤其是传播人权理念。
以往,检察指导案例总体数量偏少,内容上偏重宣传刑事司法政策和检察办案效果,指导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功能发挥不足。因此,除了提高发布频率和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以后改版指导性案例体例,突出刑事案件中的疑难、焦点问题,优化对下指导,增强释法效果。进言之,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有效的普法方式,使公众了解和掌握基本的人权知识,增强人权意识。与此同时,人权意识的普及和深化,给了办案机关依法保障人权的底气。例如,检察机关透过“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向社会传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人权理念;透过“昆山反杀案”,向社会传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人权理念。这些检察指导性案例同时发挥引导作用,让广大检察人员敢于、善于办理网络诽谤案件和正当防卫案件,为人权事业提供更有力保障。
4.加强执行检察监督,确保有力监督全覆盖
在刑罚执行环节,检察监督对象主要是执行机关的日常监管活动和申请减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简称“减假暂”)。其中,执行机关的日常监管活动事关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减假暂”变更了刑罚执行方式,犯罪人因此获得不同程度的收益,但可能导致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受到威胁和挑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罚执行阶段也承担着人权保障职责。
但是,近年曝光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引发全民关注,针对违规违法“减假暂”的检察监督不力,严重危及司法公信力。可以说,刑罚执行的乱象明显违背司法公正和法律平等的法治精神,检察监督存在缺位、怠惰,既会导致放纵犯罪,也难以保证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案件暴露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存在“灰色地带”,也暴露出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主要采用派驻检察的模式,容易滋生“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痼疾。因此,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借鉴巡视制度,建立了巡回检察制度,采用人员、时间、对象和内容不固定的方式,弥补单一的派驻检察存在的不足,提升监督质效。可以说,改“派驻检察”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确保了执行检察监督“不留死角”,有力地督促监狱、看守所严格规范执行。
(三)管理变革
科学管理是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源头”,为人权保障提供“检察生产力”。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行数字检察战略等一系列检察管理变革,保证检察工作的公正廉洁,提高了司法效率,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公众的人权体验显著增强。
1.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筑牢公正廉洁之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述延承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也为下一阶段司法工作谋划指明方向,充分展现了司法责任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要地位。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司法惩戒制度来督促司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公正审判权,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直接关系司法裁断的质效,对于保障公正审判权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当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个人尊严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司法提供最后的救济手段。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随着改革走深走实,内涵不断丰富,不仅要求管理机制上保障和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独立办案,而且要求司法人员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并能以高度的责任心依法、审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司法案件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完善检察官员额制,做到“能进能出”“权责一致”“优中选优”;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2018年以来再审改判纠正的刑事错案启动追责,贯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健全领导干部办案制度,切实发挥“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既保证监督公正司法,也防止不当干预司法。检察机关依靠这些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打造了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提供了人力支持。
2.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推动办案理念和工作作风转变的重要抓手,加强内部管理只是手段,根本目的在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宏观上推动检务管理体系发展,微观上督导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升。所谓“案-件比”,就是通过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案数”与每个办案环节生成的“件数”进行对比,力争每个环节都做到位,从而减少不必要“件数”,被学界誉为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而提出的原创性概念。对于身处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是评价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更何况,诉讼的拖延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还会给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损害。
2019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案-件比”为1:1.87,2021年的“案-件比”为1:1.15,此间相当于减少了非必经的办案环节41.2万余个。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案-件比”,就是提升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直言之,优化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倒逼检察机关提供质量与效率并优的检察产品,人权保障水平得以提升,最终是让群众得到“实惠”。
3.推行数字检察战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水平的提高,一个大规模产生、分享、应用数据的时代早已开启,“数字革命”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各领域、各行业,也正在深刻影响着司法工作。2022年6月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动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对于人权保障而言,数字检察战略在新时代背景下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数字时代,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的新型违法犯罪的威胁,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让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传统的法律监督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客观需求;更有甚者,有的不法分子会利用制度、管理、机制漏洞或部门之间衔接不畅、信息壁垒反复作案,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难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数字检察能够为检察办案和管理提供信息化辅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有效帮助发现监督盲点。可以说,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可促使法律监督理念向协同监督转变,法律监督目标向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转变,法律监督方式向类案监督、能动履职转变。
四、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系统推进责任人
人权具有充实人权主权的国家治理原则、强化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提升国家的正当强制能力和塑造国家治理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强化人权保障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支点。但是,检察机关人权保障工作需要面对许多复杂的法律、政治和社会问题。为此,检察机关要在监督理念、诉讼制度、办案机制、科学管理、数字检察等方面,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更有力的刑事检察保障。
(一)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确保人权保障的力度
妥善看待犯罪,实现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风向标。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有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当检察机关坚守刑事法律的谦抑性,把追诉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不得已的一种手段,同时自觉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思考尽可能减少犯罪人口,消除社会对立面,司法文明才能真正显现。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还要进一步凸显程序独立价值。近年来,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推出侦查取证规范化流程建设、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庭审实质化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刑事诉讼程序正逐步摆脱“工具主义”的桎梏,更多“看得见的正义”得以彰显。打造更高水平的刑事法治文明,要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既要做到在结果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也要做到在程序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落实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等改革措施。
(二)坚持入罪合法出罪合理,确保人权保障的温度
近年来,刑法立法速度加快,“犯罪圈”的设定问题引起广泛学术关注,为检察机关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刑法客观主义与刑事司法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在程序和实体层面同步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探索空间。划定“犯罪圈”,需要坚持客观主义,谦抑谨慎,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严重侵犯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进言之,无论是增加抑或减少某种犯罪,还是调整某种犯罪的法定刑,都应该始终保持慎重、克制的态度,保持刑法谦抑,做到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
对于检察机关人权保障而言,主要有两个层次的衡量标准,需要达到入罪合法与出罪合理的辩证统一。一是检察机关拟作犯罪化处理时,需要权衡行政法律制裁及其效果。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如果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能够比较好地加以解决的问题,就不应该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威慑。二是检察机关拟作除罪化处理时,需要考虑被害人及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如果通过民事、行政手段或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实现合法权益的充分、及时保障,甚至能够实现预防治理的效果,那么出罪就是合理的。
(三)以检察制度精密化推进刑事诉讼精密化,确保人权保障的准度
刑事司法权的运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安、检察、审判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依法参与和推进。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和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传统意义上的“三道工序”有了新的发展,各项工作更趋规范化、集成化,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入精密化阶段。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中段环节,对前要进行侦查监督,引导侦查,确保侦查规范、有效,对后要决定不起诉或者支持公诉。检察制度精密化,就是围绕“促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现代化建设需求,确保刑事程序全领域现代化转型、全要素优化整合、全链条衔接高效,以法律监督之刚性服务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着力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创新侦查与检察协作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推进刑事、行政与民事等治理手段与方式的一体整合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优化。
(四)优化检察管理制度,确保人权保障的厚度
优化检察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以科学管理,激发检察人员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做实做优检察事业,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刑事检察的科学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刑事案件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高质量的“指挥棒”。在刑事司法的运作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程序之间并非完全分离或割裂的状态,而是在相对独立与有机联系中构成统一整体,刑事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程序功能,不仅要立足于刑事检察权运行的程序制约监督,还要着眼于通过合理建设检警关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共同深化与践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灵魂的执法司法理念。这就需要强调考评指标的程序导向,更加关注程序的运行情况与案件的处理过程,侧重于从“程序正义”与“程序制约制裁”的视角发现办案问题,考评办案质效。
此外,要注重考评指标与机制的数字赋能,这是案件管理现代化的大势所趋。在“案”的管理方面,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重塑功能,加强刑事司法数据管理,加强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案件管理智慧研判,提升科学监管质效。在“人”的管理方面,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管理数据分析研判模型,以大数据指引公安、检察官、法官的选、训、管、用,不断提升刑事司法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同时,有效整合刑事执法司法数据,不断优化符合刑事司法治理规律的考核方式、指标体系和数据分析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精准防控廉政风险。
(五)深化数字检察战略,确保人权保障的精度
《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这为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用数字化赋能检察机关人权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具体发展路径包括:一要加大数字时代新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新型违法犯罪正在不断进行技术升级,例如以“数字画像”实施针对性经济金融诈骗,利用数字管理漏洞逃避政府监管、偷逃税款,利用“数据霸权”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高智商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要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融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成果,有力惩治新型违法犯罪。二要加快推进刑事司法大数据汇集共享。在检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应用过程中,核心是大数据的充分、深度运用。当前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尚不够顺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加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需汇集、共享、整合内外部数据,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进平台融合、模型融合、应用融合,确保刑事执法司法各类数据完整汇集、充分运用。三要加大刑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与改革。深入解析个案,梳理、共享与融合数据要素是刑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的关键一步。要强化行政、检察、审判信息共享、共同提升数据研判的能力与水平,增强执法司法合力。
来源:《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第94-106页
作者:郭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