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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程晓璐:最高法财务造假典型案例透视及其合规启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26

 

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类似案件,深入分析了财务造假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从典型案例看舞弊与财务造假的界定与惩治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舞弊”并非一项明确界定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概念。它主要指代那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以及其内部成员在执行职责时,违背了财务管理制度与监管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篡改财务报表、虚构交易记录、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等方式,侵害公司、投资者或是商业伙伴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个人或小团体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此类行为一经证实,将面临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在内的多重法律后果。

 

财务造假,作为舞弊行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对市场秩序构成了根本性的冲击,同时也对诚信体系造成了严重的侵蚀。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民众,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鉴于其恶劣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五起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其中涵盖了两宗民事案件与三宗刑事案件,这些案例鲜明地展示了民事责任追究与刑事制裁之间的紧密配合。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处理财务造假案件时,不仅重视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坚决实施刑事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追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机关的民事与刑事制裁形成了有力的互补,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财务造假惩治网络。

 

这五个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涉案公司与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负有“看门人”职责的中介组织串通。中介机构通常以客观、独立的专业身份示人,然而在这些案例中,它们却沦为了涉案企业财务造假的帮凶。它们不仅为企业的虚假财务报告提供背书,掩盖其真实经营状况,还利用自身的权威性误导投资者,致使后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最终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恒大地产财务造假案,作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再次凸显了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不久前,证监会对恒大地产的惩罚措施尘埃落定,除了责令整改和警告之外,还开出了高达41.75亿元的巨额罚单。同时,对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许家印个人施以4700万元罚款,并永久禁止其进入市场。尽管针对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但证监会的声明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机构,只要涉及违法违规,必将受到彻底调查和严厉追责。”这句话暗示了对所有参与财务造假的机构,无论其地位如何,都将一视同仁,依法严惩。

 

这一系列举措,不仅展现了监管层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履行“看门人”的职责,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对于净化市场环境,恢复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财务舞弊案件的特点

 

第一,财务舞弊案件往往呈现出复杂的犯罪网络特征,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可能导致一系列关联罪名的连锁反应,从而形成所谓的“窝案”。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犯罪链条冗长,涉及面广,不仅限于企业内部,还可能延伸至外部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构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链。

 

例如,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过程中,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关键信息,或捏造重大虚假内容,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此过程中,为证券发行提供保荐、审计、法律意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倘若明知企业存在财务造假行为,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便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若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未尽到应有的勤勉尽责义务,未能识别出发行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出现重大失实,也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五为例,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在为某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构成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事务所的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对企业的资信状况产生误判,进而向申请人胡某帅发放贷款490万元,最终造成银行433万元的贷款损失。胡某帅的行为因此构成骗取贷款罪。若进一步查明,胡某帅将贷款所得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非法用途,意图非法占有,其行为则可能升级为贷款诈骗罪。

 

在骗取贷款案件中,为了降低银行审核门槛,骗贷人有时会采取贿赂手段,试图影响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决策。在这种情况下,骗贷人可能涉嫌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接受贿赂的银行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财务造假案件往往不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还会牵扯到多个外部实体,形成一个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窝案”。

 

这一现象表明,财务舞弊案件的查处与惩治,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行动,以期打破犯罪链条,铲除腐败土壤,恢复市场秩序与公众信任。同时,它也提醒企业和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避免成为此类“窝案”的一环,以免承受沉重的法律后果。

 

第二,财务舞弊手段较为隐蔽,普通投资者难以在事前发觉。

 

财务信息,尤其是原始会计账簿,构成了企业运营的核心秘密,它们不仅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更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数据。然而,这些至关重要的信息却往往处于高度保密状态,对外部投资者,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内部的中小股东,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壁垒。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有权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在公司认为该请求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更为苛刻,不仅需要书面申请,还必须满足连续持股满180天且持股比例达到3%的要求。这一系列限制条件,使得中小股东在行使财务监督权利时遭遇重重障碍,不得不将希望寄托于外部审计机构。

 

然而,当审计机构与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不当联系时,这种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审计机构本应作为独立第三方,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其立场受到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失去最坚实的保障。这种情况下,审计机构可能不再忠实履行其“看门人”职责,转而成为内部舞弊的共谋者,使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威胁。

 

在我们近期处理的一起刑事控告案件中,这种舞弊手段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得到了充分展现。本案中,甲与乙合伙经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甲负责财务,而乙则掌管整体运营。在经营过程中,乙利用多种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产,手法之巧妙,令人咋舌。他先是假借他人名义,冒充购房客户向公司支付定金,随后又安排第三方声称对同一房产感兴趣,以此为由,利用公司资金以更高价格向原“客户”回购,从而实现对公司资产的非法转移。更有甚者,乙与“购房客户”私下串通,伪造借条,将预付房款伪造成乙个人为公司向他人借款的假象,继而以此伪造的借条作为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迫使公司偿还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本金及利息。

 

不仅如此,乙还通过欺骗和说服甲,让甲签署一份确认房款已全额支付的收据,随后乙利用这份收据与第三方合谋,发起另一起虚假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交付房产和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从而在没有实际付出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了公司房产。乙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涉嫌了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等多项严重犯罪。

 

三、财务舞弊的根本成因: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与中介机构独立性的缺失

 

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公司正常决策和监管机制失灵是财务舞弊的首因。

 

在财务造假案件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扮演着始作俑者的角色,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控制权,绕过正常的公司治理程序,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流程,擅自为自身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等便利,从而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中,控股股东正是通过这一手段,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我们处理的乙涉嫌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案件中,乙充分利用了民营企业常见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松散的漏洞。通过安插亲信担任会计等关键岗位,乙得以操控财务信息,实施财务造假,而甲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尽管身居要职,却因缺乏有效的财务审核机制,无法对每一笔账目进行细致核查,这使得财务监管流于形式,为乙的不法行为提供了温床。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财务舞弊现象,首要任务是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强化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确保其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运作,避免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缺失,是导致财务造假案件频发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持独立地位,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均有相应条款强调,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或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职业操守。然而,由于中介机构直接由企业聘请,其经济来源与企业紧密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独立判断和客观立场。面对“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现实困境,中介机构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与服务企业之间陷入了道德与利益的抉择。为此,亟须建立多维度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制约,确保其在执行业务时,能够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企业不当影响,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四、对中介机构的合规提示

 

针对近些年中介机构接连曝出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以及民事赔偿等案例暴露的问题,律师特提出以下合规作业提示:

 

(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中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这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机制。特别是对于关键业务环节,中介机构应制定更为详细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或质量控制不严而引发的合规风险。

 

(二)强化尽职调查和核查验证工作

 

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服务前,必须充分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对企业的整体状况、业务运营及法律风险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视。在业务推进过程中,中介机构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开展严谨细致的核查验证工作,以确保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重大风险或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应对和解决。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发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干扰

 

中介机构必须坚决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干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敢于说“不”,对于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拒绝。同时,中介机构之间也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介机构可以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以及内部隔离墙制度等。

 

(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特别是对于新入职员工和关键岗位人员,中介机构应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合规要求。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来源:刑辩十人谈

作者:程晓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