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26
笼统谈轻罪治理很容易大而化之,要么等同于诉源治理,要么就是实体上分层次,程序上搞快。
其实轻罪治理还是有很多层次和维度,这些层次和维度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可能撤回起诉一大堆,却说自己的质效指标很好的,即使真的很好,也未必是真好。
宏观的好一定是建立在微观的好的基础之上的,微观发挥的是一个基础功能。
我们不可能在不重视微观的情况下来重视宏观,那样就失去了基础,成为无本之木。也不可能完全没有宏观意识研究微观,那样就容易钻牛角尖,就容易顾此失彼,迷失方向。
一定要重视个案,但也以法律经济学的思维重视个案,从而分配出最合适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投入。
轻罪治理是辩证法,也特别的需要系统化思维来思考、谋划和操作。
借着昨天组织轻罪治理典型案例评比,我也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个案的维度
总起来说,我们对轻罪案件重视的不够。
而且这个重视的不够,不够得很有道理,也很有传统,似乎也很难改变。
我从上班之初就被灌输一种理念,那就是年轻人一定要办大案,办大案才能出名、进步,才能有出息。那些办小案子的,都是半退休的状态了。年轻人喜欢办小案子,那是偷懒,不思进取。
大案子可以获得全部的关注,有一句话说的就是,倾全院之力,就是这个意思。
所谓的倾全院之力,绝大部分也是打下手的,主角也就是那么一两个人。
这一两个人办大案子,可谓站在聚光灯下,受到所有的关注,当然也必然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但是这个压力真是值得,因为这个大案子是让人记一辈子的。
不管什么时候,大家都能记住,某某办过什么什么大案子。或者也是因为办过什么大案子,大家才记得他。
如果办的大案子多了,那自然就是一个挑大梁的选手。不管什么荣誉和机会,自然都是要给这位选手的,难不成要给办小案子的。
这个逻辑一旦形成,那么你就想想谁还愿意办小案子呢?
办小案子,繁重琐碎不用说,还很容易犯错。
小案子并不等于就好办,又不少疑难棘手的小案,各方面还都有情绪和意见,因此总是不能让你四平八稳的顺利结案,劳您费神,总之心累、身体也累。
最重要的是,因为小案不受重视,能获得的资源自然就有限,从而让办小案的人办不过来。
办案时间不断被压缩,小案总是被人觉得好处理,应该用最短的时间处理才对,多一天都会觉得浪费了。
因为有限的资源是给大案子的,怎么会给小案留那么多的。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大案子是极少的,小案子才是大多数,轻罪案件占到了80-90%。
因此,小案子才是刑事检察的基本盘,小案子才是刑事检察的主战场,小案子也是践行“三个善于”理念的主要场景,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主力军。
高质效难在每一个,但更难的是难在每一个小案上。
因为小案子就在老百姓身边,关系到千家万户,但小案子没有时间办。
没有时间办,又如何能够达到高质效。
高质效是需要成本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需要。
一个小案子的矛盾化解,需要检察官及其助理三番五次外出做工作,也未必能够化解不下来。
但如果你没有五次三番的去,就更是什么也都不用想了。
高质效其实是磨出来的,跑出来的,是倾尽心力干出来的,不是坐在办公室想出来的。
小案的问题不仅是资源投入不够,激励鼓励也做得不够。
我们绝大部分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都是大案子居多,一定要有影响力,这个影响力才能带来所谓的示范性。
虽然我并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但现实就是这样的逻辑。
当然了,所谓大案子并不是人多,有不要大案子本身也是轻罪,但因为影响力大,关注度高,足够敏感,也就成了大案子。
我说的小案子是说那些默默无闻的大多数案件,这里边轻微案件还是占主流。
如果我们不去给予办小案子的人实实在在的鼓励,更是没有人愿意办这些小案子,他们能有什么内心的动力呢?他们图什么,为什么要在这些没有前途的小案子身上费心思?
所以,我们应该努力办小案子的人,让办小案子的人也有奔头。
小案子办的好的,也有奖励和说法。
比如就专门举行轻罪治理的典型案例,要经常性的、大量的评选发布这些小案子的典型案例。
虽然仍是小案子,但毕竟可以得到正式的鼓励,也多少有一些荣誉。
而且这些有限的荣誉和鼓励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拿到的。
但只要有这样的制度存在,办小案子的人就不容易寒心,就容易看见奔头,就觉得多跑几次,多作一些化解工作和治理工作,觉得干得有带劲,觉得也是这不是不思进取。
办小案子的人也有春天,也有希望,这一点特别的重要。
没有这些希望,成千上万的小案子就没有支撑和依靠,就容易因为急于结案产生的机械执法,就没有机会释放温情和善意,就没有时间开展治理工作。自然就谈不上轻罪治理可言。
个案都不治理,那么宏观的治理就失去了意义。
轻罪治理首先是微观的个案治理,要重视小案子,重视办小案子的人,让办小案子的人也有一些前途,轻罪治理才能站得更高,走得更远。
2.类案的维度
轻罪案件千差万别,但常见罪名其实是集中的,有些还有一些社会性的因素。
因此轻罪是比较容易找到一些规律的,这是相比于重罪的一个巨大优势。
而找到规律,才能进行治理,也是轻罪治理中的可治理性的前提。
刚才说到办案是有成本的,其实治理也是有成本的。
如果每一个小案子都发一个检察建议,这也没必要,而且太多了也治理不过来。
很多相似的,我们往往需要集中起来一起发,很多治理措施也是攒到一起来实施,这样才会比较划算。主要是社会才支付得起这个治理成本。
所谓的治理成本也是一种社会资源投入,有些是社会政策,有些是经济手段,有些是城市规划,有些是制度建设。
这些基础设施性的治理措施一定是针对海量的治理目标,否则就变得太贵了。
立法者不会为个别问题来立法。为什么?
因为立法是有成本的,司法也有成本,如果发生几率太小,就没有操作的价值,不够费事的。
因此,我们必须对轻罪进行归类。
这个归类往往不是归到某一个罪名那么简单,往往是一种罪名的一种法案模式。
比如同样是诈骗犯罪,还有失业保险金诈骗、骗取农药补贴、骗取医保基金等不同诈骗方式。
没有一种方式都有特定的社会原因,也有特定的治理对策,必须是一罪一策,这个罪是犯罪模式,而不是罪名。
我们通过归集这些特定的犯罪模式,就可能会发现案发原因也特殊的因素,背后有特定的社会管理和运行机制问题,这种原因可能是几重的,但不管怎么样,这都是特定病灶、特定病因与特定疗法之间的关系。一定是特殊化的单独考量。
我们就是要通过对类案原因的问题,找到特定的治理方式,也就是形成善治规则。
从个案治理,到归纳为类案的规则,就是是为整个良法善治体系添砖加瓦。
3.体系性的维度
即使我们治理了很多的类案,比如超市盗、虚假诉讼、医保掩隐。但他们仍然是点状的,还是互相孤立而分散的。
但我们知道社会不是孤立而分散的,社会是普遍联系的,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也是普遍联系。
就比如我前一段分析过的,工地摆渡车可能涉嫌超载型的危险驾驶罪。
这里边直接的因素是管理电动车的充电问题,从而导致建筑工人无法通过电动车自行前往了。
进一步来说,又有着城市边缘交通不便的问题,以及建筑工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问题。
所以,犯罪原因不是孤立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治理措施不应该是孤立的,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
而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将目前的类案治理经验提炼升华为一览子的治理方案。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正在推进轻罪治理指数指标体系的原因。
我们就是想建立一个对城市治理进行法治维度的体检报告。
通过多个视角全方位、相互整合的提出系统化的治理方案。
从而避免单打一,按下葫芦又起瓢的窘境。
将我们在个案和类案的治理经验,通过轻罪治理白皮书的方式系统的对社会提出。
从而有利于将轻罪治理与社会治理相协调。
从轻罪治理为社会治理打造一个法治镜子,从而看到社会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通过体系化的思维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类案的治理成本和时间,并通过针对性、靶向性,从而提高治理的精准度和质效,从而提升治理效益。
轻罪治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实也是司法与社会互动过程,这种良性的互动,我以为就可以被称之为善治了。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