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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刘哲:庭审变卦怎么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29

反对证人出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如果他在庭审上变卦了怎么办?

 

其实,如果说变卦的话,被告人也一样可以变卦,而且变卦的情况还比较多。

 

那是不是意味着,也要反对被告人出庭。

 

如果法律允许的话,肯定有人会主张被告人最好也别出庭了,这样就可以完全避免变卦的风险,因为卷宗不会说话。

 

人的问题就在于他会说话。会说话才有可能变卦,才有可能翻供、翻证。

 

既然这么麻烦,这么有风险,为什么司法程序还是坚持要被告人当庭受审。

 

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庭,一般是不能缺席审判的,极特殊的情况存在于没收违法所得和强制医疗程序之中。

 

这是因为,被告人到庭受审其实现在司法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那就是要给被告人一个辩解的机会。

 

不能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还要看被告人自己说什么。

 

这个自己说什么,也不是笔录里说什么,而是当着法庭的面说什么。

 

当面审理,当面听取辩解,当面举证质证,当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才能保证真实性。

 

当面受审的目的其实为了保证真实性。

 

被告人可能变卦,其实就是真实性的基本体现。

 

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依凭自由意志进行自由表达。

 

当然并不是说自由表达之后,被告人说的就一定是真话,被告人完全可以依据自由意志说假话。

 

说假话,变卦,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被告人可以说假话,但更多还是说真话,不管真话假话,是其出于本心说出,有这一点就够了。

 

司法人员就是根据其自由意志的表达,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可以当庭追问。

 

通过追问,交叉讯问,可以通过细节来检验真实性。

 

当时对冰冷的笔录无法追问,无法获取更多的信息,不仅如此冰冷的笔录往往并不是被告人的原话,存在被笔录者扭曲的可能性。

 

这个扭曲的可能性如果看不到被告人本人,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排出和判断。

 

我们经常在重大事件的时候,往往会追问当事人的原话是怎么说的,为什么我们要追问原话,因为原话代表了被告人最原始的表达。

 

任何转述就像翻译一样,都可能产生背叛,从而把当事人意思理解反了歪了,有时候不是转述故意的,可能只是理解能力的问题。

 

为了避免专递的信息失真,所以才需要听原话。

 

更好的方式,就是让当事人当面说,听不明白的可以,再问再说,知道听明白为止。

 

当然从成本上,当面审理其实是很高的。书面审理自然是更快的。比如在二十年前,审查逮捕很多时候还是可以书面审的,根本就不用提讯。那时候一天可以办好几个案子。

 

但是后来要求提讯了,别的不说就是跑看守所就得折腾半天,效率明显下降。

 

而此时的批捕处已经悄然改为侦查监督处,已经提出了更高道的职责要求,自然工作方式上也要求更加的实质化。

 

很多案子你只有当面见到犯罪嫌疑人,才能判断他说得是不是假话。

 

因为见到真人才能说真话,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你连人都见不到,你怎么能让他想你进行真实性的表达。

 

如果真有刑讯逼供的话,难道侦查人员会把这个情况记到笔录里去吗?

 

当然是你见到犯罪嫌疑人才可能知道这个信息。

 

这就是司法中当面见人的价值。

 

当面审判更是如此,审判的目的是对案件做了一个最终的结论。

 

当然也需要判断前期侦查、指控的合法性,也要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这一切需要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必须见到被告人,必须让被告人当面说。

 

不是让检察官宣读笔录就完了,而必须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当面说。

 

尤其是那些不认罪的案件,那就更是需要当面说清楚。

 

因为这些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往往可能有很多堂笔录,如果不是被告人当面说,那么公诉人往往可以选取一份有罪的,或者最接近于有罪的笔录进行宣读。

 

但是被告人在庭上可能就不认可,他在庭上他就可以自己说。

 

如果他不在庭上,他又怎么表达这种不认可,又怎么能够自己说。

 

对于在案的各种证据,被告人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从被告人的视角来审视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他的质证意见也未必就是客观的,甚至也可能是狡辩,但是因为他当庭在现场,就获得了一个申辩的机会。

 

这个申辩加上自己亲口陈述的内容放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最直接的信息来源。

 

这种直接性是司法裁决最需要的。

 

司法裁决并不是需要被告人一定说实话,被告人也不可能都说实话,但需要的是直接的,不加过滤和转述的表达,从而为司法官的裁决提供最为原始的依据。

 

被告人当庭受审,当庭表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损耗。

 

为了保证真实性和原始性,即使提高了司法成本,也要保证被告人到庭,这是司法公正必须要付出的成本。

 

司法只有公正才有价值,司法快而不公正就会变得毫无价值而且可能有害。

 

就像以往审查逮捕的书面审理一样,只能助长高羁押率和冤错案件的发生概率。

 

要求审查逮捕中提讯,虽然只是一小步,但确实是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和法律监督水平的一大步,也为有效降低羁押率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被告人到庭受审的问题,到是不存在保证的问题,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和习惯。

 

但是到庭受审与到庭受审还不一样,这里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那就是到庭受审之后让不让说话的问题,如果到庭了,但完全不让说话,那就和没到庭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具有形式意义。

 

从形式意义到实质意义,其实就是一个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过程。

 

我刚上班那会开庭,记得在开庭之前是审判长先把被告人训一遍,也就是告诫被告人不要乱说话,从而保证被告人尽量少辩解,更厉害的审判长会把辩护人都给训一遍。

 

经过训斥之后的法庭是“高效”的,因为被告人不敢辩解了,不敢说话了,审判的进程自然就加快了。

 

十几个被告人的案子,两个小时也就开完了。

 

在这样的法庭上,被告人虽然到庭了,但不敢说话,这就产生更多直接的原始的表达,他们到庭的目的就是失去了。

 

但是近十几年来,这样的情况有了不少改善。

 

从诉讼制度上给予了被告人越来越多的保障,尤其是通过保障辩护人权利的方式,给予了被告人申辩权以重要的支持。

 

虽然在一些敏感复杂案件仍然存在限制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的情况,但总体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

 

尤为突出的就是,强化了证人出庭制度,包括证人保护以及强制到庭制度等等,从而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保障。

 

证人到庭的目的有时候与被告人到庭的目的是一样的。

 

那就是向法庭提供最直接、最原始的信息,并且可以接受法庭上的不断追问,从而让信息更加完整。

 

证人当庭证言的信息不仅可以用以判断其本人证言的真实性,尤其是庭前笔录的真实性。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证人直接、详细的陈述可以检验在案的其他证据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这种原始性的信息是公正的保障。

 

证人作为原始信息的信息源至关重要。

 

这就是其需要出庭的原因。

 

而在法庭上变卦和翻证,其实正是其作为活的信息源的基本特征。

 

证人之所以与之前说得不一样,因为他是活的,他有自由意志。

 

更有可能的是,之前的笔录记录得不完整,不准确。

 

想要真相,当然需要听原话。

 

让说原话的人来,那是最好的。

 

害怕说原话的人来,不仅是怕麻烦,更多的还是心虚。

 

还是对自己建构的证据体系没有信心,证据体系本身也不够牢固扎实。

 

让证人出庭可能会让有些案件翻盘,可能会让侦查人员额外补充更多的证据。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会让侦查人员和公诉人更加谨慎小心,在取证和指控的时候会更加仔细,从而满足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这就通过证人出庭这一个小进步,就可以传导庭审实质化的压力,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和司法的公正性。

 

让那些不十分靠谱的案件不要流入审判程序,这就可以避免不少无辜的当事人避免出庭受审。

 

证人出庭其实是出庭实质化的一个基石。

 

如果证人普遍不出庭,尤其是不认罪的普通案件仍然普遍不出庭,那么真相就难以保障,就很难谈得上是庭审实质化,也很难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向前传导。

 

司法文明向前一步,庭审实质化是绕不开的。

 

同样的,庭审实质化向前一步,证人出庭也是绕不开的。

 

对于复杂案件,我不相信有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庭审实质化。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