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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 郝一达:新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特点、难点及对策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8-12

摘要

 

机动侦查机制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灵活、高效、隐蔽等特点,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稳定。新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难点。论文分析了“机动侦查”案件的特点和难点,提出了新形势下应对“机动侦查”案件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机动侦查”案件;检察侦查

 

引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机动侦查”案件的职责。检察机关启动机动侦查权,一方面可以及时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管辖和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然而,由于适用机动侦查权的案件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十分严格,所以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实践中办理较少(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保持在32000至34000件左右,而包括适用机动侦查案件在内的其他案件数量每年仅为500至700件左右[2]);同时,在新的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凸显出一些新的特点,加大了案件的办理难度。所以,有必要深入探讨新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特点、难点及对策问题。

 

一、“机动侦查”案件的特点分析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对象只能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因此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灵活性与机动性

 

 “机动侦查”案件要求侦查注重行动灵活、速度快捷,其允许检察机关在必要时迅速启动侦查活动,对特定案件进行先发制人的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责任。“机动侦查”案件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方式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在进行机动侦查时,可以灵活地选择最适合的侦查方式进行侦查,例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搜查、扣押物证,再如利用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等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第二,侦查对象的灵活性。针对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并开展机动侦查,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灵活判断并选择侦查对象[3]。

 

“机动侦查”案件的机动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启动程序的机动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机动侦查的情况时,可以依法决定启动机动侦查程序,以迅速采取行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第二,调查取证的机动性。在调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调整侦查方向和重点。例如,在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时,可以及时调整侦查策略,开展新的侦查行动,迅速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为后续的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特定性

 

机动侦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复杂等特定案件,所以“机动侦查”案件具有特定性的特征。“机动侦查”案件的特定性主要表现在其特定的适用情况和特定的行使方式两方面,第一,特定的适用情况。首先,检察机关只能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案件,行使机动侦查权进行深入调查。其次,检察机关只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机动侦查权。最后,检察机关只能对重大复杂案件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行使机动侦查权进行深入调查。

 

第二,特定的行使方式。行使主体方面,机动侦查权主要由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与常规的侦查权不同,常规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行使原则方面,检察机关在行使机动侦查权时,必须遵循依法行使原则和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独立性

 

检察机关在行使机动侦查权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侦查活动来看,机动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侦查手段和方法;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独立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证人等侦查活动。从决策过程来看,在机动侦查中,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作出决策,包括是否启动侦查、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何时终结侦查等,这些决策都是在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判断和决定下作出的[4]。当然,在“机动侦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也需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和配合,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侦查的独立性被削弱,而是在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持侦查主体的独立性。

 

二、“机动侦查”案件的难点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活动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机动侦查”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难点和挑战。

 

(一)管辖界限模糊

 

由于“机动侦查”案件的特殊性,其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泛,案件性质复杂,导致案件的管辖界限往往较为模糊。如何明确“机动侦查”案件的管辖界限,界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管辖权,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第一,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机动侦查权的行使范围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弹性,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其管辖界限难以明确界定。例如,在涉及多个地域或部门的案件中,由于“可以”或“适宜”等表述的模糊性,导致管辖权的确定存在争议。再如,就"重大犯罪案件"的界定而言,缺乏一致且可操作的标准,导致了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检察官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依据个人判断做出偏颇的决策。

 

第二,实际操作的困难。在跨地域、跨部门的“机动侦查”案件中,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可能存在重叠或冲突,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一个明确的管辖主体,导致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5]。此外,机动侦查权的启动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的批准,且启动程序较为繁琐,这进一步加剧了其管辖界限的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基层检察官发现了可能的案件线索,也可能因为管辖界限的模糊而难以启动机动侦查权。

 

(二)证据收集困难

 

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加上犯罪分子常常采取销毁证据、制造伪证等手段,导致“机动侦查”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难度较大,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带来了极大挑战。例如,在毒品交易、网络犯罪等重大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进行远程操作,迅速转移赃款赃物,导致侦查人员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关键证据。“机动侦查”案件证据收集困难,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证据形式多样且难以获取。“机动侦查”案件的证据形式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其中,一些关键证据可能无法直接获取,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现场视频资料等。此外,由于犯罪活动可能发生在偏远地区或秘密场所,侦查人员难以进行实地勘查,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第二,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在“机动侦查”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可能采取销毁证据、制造伪证等手段来干扰侦查工作。例如,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会将毒品藏匿在难以发现的地方,或者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将毒品转移到其他地区,导致侦查人员难以找到关键证据。

 

第三,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格。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如果侦查人员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被排除。这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第四,缺乏先进的取证技术和设备。在一些复杂的“机动侦查”案件中,由于缺乏先进的取证技术和设备,侦查人员难以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例如,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加密技术来隐藏犯罪证据,而侦查人员如果缺乏相应的解密技术和设备,就无法获取这些关键证据。

 

(三)信息共享不足

 

检察侦查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机关、法院等。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往往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信息传递不畅、协作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都可能影响机动侦查的效果。

 

第一,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不健全。在“机动侦查”案件中,相关机构之间往往采用传统的沟通方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案件侦破需求,影响了案件的及时侦破和有效处理。

 

第二,信息系统不互通或数据录入不规范。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不互通,或者数据录入的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使得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和共享,导致大量宝贵的线索被忽视或遗漏,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 信息共享平台缺乏。在案件协作和信息共享方面,缺乏一个统一、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影响了案件的协作和侦破效果。

 

(四)跨境司法协作难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机动侦查”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司法协作的难度较大。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程序等存在差异,导致跨境司法协作面临诸多困难。

 

第一,司法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及其应用存在差异,这使得在跨境司法协作中,案件的侦破、审判和追诉工作变得复杂。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同,可能导致侦查方法、证据收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不同,这增加了合作的难度。

 

第二,跨国证据的获取困难。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证据,但证据的获取却存在地域限制和法律障碍。在不同国家之间获取证据需要遵循各国的法律法规,且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证据的获取效率低下,甚至无法获取关键证据。

 

第三,缺乏一体化的法律和机构。国际上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这使得国际司法合作缺乏一体化的指导和统筹。同时,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导致各国在跨境司法协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协调,增加了合作的难度[6]。第四,技术和人员挑战。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数据共享、情报分析等方面存在障碍。同时,缺乏具备跨境司法协作经验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也会影响到合作的效果。

 

三、新形势下应对“机动侦查”案件的建议对策

 

针对“机动侦查”案件的特点和难点,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新形势下应对“机动侦查”案件的一些建议对策。

 

(一)明确界定管辖界限和适用范围

 

新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管辖界限模糊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构成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明确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立法机关应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机动侦查”案件的具体管辖界限,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机动侦查”案件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包括案件类型、立案条件、管辖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7],为各级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机动侦查”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确立检察机关启动机动侦查权的主导地位基础上,检察机关应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机动侦查”案件管辖界限模糊的问题。在实践中,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会商、协调等方式明确案件的管辖和处理意见,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三,明确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关于“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案件影响力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和量刑标准等方面。具体来讲,考虑案件类型时可能会考虑是否涉及特定类型的犯罪,如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影响力指的是案件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而量刑标准则会参考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来确定。总之,根据不同情况,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来确定“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处理此类案件[8]。

 

(二)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工作

 

“机动侦查”案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以及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为了解决“机动侦查”案件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专业技能。侦查人员应深刻认识到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在侦查过程中从内容、形式、来源等各个方面始终围绕证据展开工作。为了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法律法规、侦查技巧、情报分析、科技应用等培训,举办办案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专业技能。

 

第二,完善取证程序和规范。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开展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在证据收集中,要避免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取证的现象发生。此外,检察机关要制定详细的取证规范,明确各种证据类型的收集、固定、保全方法,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证据灭失或失效。例如,明确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应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或复制件应注明来源等等。

 

第三,采取多元化的取证手段。一方面,积极引入视频监控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网络侦查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丰富取证方式,提高取证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不断提升侦查取证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注重多元化证据收集。侦查人员要努力创新侦查方法,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机动侦查效果,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注重口供等传统证据类型的收集,还要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类型的收集,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9]。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机动侦查”案件信息共享不足的难点,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部门间合作与信息共享。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高效的联动机制,提高侦查工作的协同作战能力。例如,在侦查协作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共享的顺畅进行;打破部门壁垒,鼓励跨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信息共享中的挑战和问题。其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犯罪线索和情报的共享,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交流,提高机动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要加大投入,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软件,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和共享,提高信息处理和共享能力的同时方便侦查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提高犯罪侦查的精准度和及时性。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犯罪线索和规律,为机动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跨境司法协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境犯罪的日益增多,“机动侦查”案件跨境司法协作的难度愈发凸显。为了有效打击跨境犯罪,保障各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跨境司法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加强国际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各国应加强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签署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跨境司法协作的顺利进行;共同建立跨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有无,提高跨境司法协作的效率;建立情报交流机制,及时传递涉及跨境犯罪的情报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定期举办国际司法研讨会,邀请各国法律专家、司法实践者共同探讨跨境司法协作问题,分享成功经验,提高司法协作水平。

 

第二,统一司法标准,优化引渡制度。各国应在国际层面制定统一的司法协作标准,明确协作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司法协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加强在跨境司法协作中对国际法的适用,确保跨境司法协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强司法交流与学习,共同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司法标准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各国应完善引渡条约,简化引渡程序,降低引渡门槛,提高引渡效率;加强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引渡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还应加强在引渡方面的相互协助,为被引渡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人道主义援助,确保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0]。

 

(五)强化省级检察院对“机动侦查”案件的统筹指导

 

为了实现高效、规范的“机动侦查”案件办案过程,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省级检察院对“机动侦查”案件的统筹指导。

 

第一,明确指导职责与权力界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件,清晰界定省级检察院在“机动侦查”案件中的指导职责(如案件指导、审查、批准等),明确省级检察院在机动侦查中的权力界限(如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协调和督办),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1]。

 

第二,建立高效指导机制。首先,成立专门的“机动侦查”案件指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省级检察院领导担任负责人,确保统筹指导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其次,定期组织召开全省机动侦查案件指导会议,邀请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分析研判案件形势,制定针对性的办案策略。最后,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个案指导,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机动侦查案件,省级检察院应亲自指导或派员协助办理,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律效果。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省级检察院应建立全省范围内机动侦查案件数据库、线索库、人才库和数字化平台[12],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合理调配全省检察资源,确保“机动侦查”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同时,鼓励和支持基层检察院加强机动侦查办案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水平和效率。

 

第四,强化监督制约。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省级检察院对“机动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工作。其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下级检察院定期向省级检察院报告“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展、法律适用、问题困难等。再次,实施不定期巡查制度,省级检察院可派员对下级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案件进行不定期的巡查,了解办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强化监督制约措施的实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省级检察院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下级检察院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问责。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省级检察院可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新形势下,“机动侦查”案件具有灵活性与机动性、特定性、独立性等特征,同时在办理“机动侦查”案件过程中,存在管辖界限模糊、证据收集困难、信息共享不足、跨境司法协作难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可以综合采取明确界定管辖界限和适用范围,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工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境司法协作,强化省级检察院对“机动侦查”案件的统筹指导等措施,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注释:

[1]张宇,周云.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立案管辖范围的界定:问题与方向[C]//第五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4: 10.

[2]董坤.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 (01): 123-132.

[3]刘为军,漆晨航.机动侦查权的解读与实化:回归权力本位的研究思路[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02): 90-101.

[4]王祺国.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内涵、原则与适用要求[J].人民检察, 2024, (05): 28-32.

[5]袁莉,袁志尧.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J].中国检察官, 2024, (07): 11-14.

[6]冀莹.美加引渡制度:实践与挑战[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1, (01): 125-140.

[7]侯亚辉.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 (01): 53-70.

[8]邹军,杨波,马勋思.机动侦查权视域之下的检察犯罪治理探究[C].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2023.11

[9]郑飞.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 2024, (01): 105-123.

[10]魏光禧,刘想树.跨境数据取证中公私合作的具体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40 (01): 63-74.

[11]秦前红.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J].政法论丛, 2023, (04): 36-48.

[12]王祺国.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内涵、原则与适用要求[J].人民检察, 2024, (05): 28-32.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郝一达,昆明市执业律师、原某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省级、市级检察业务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