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9-1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原因综合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难题。本文将在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后,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以有效实现刑罚目的。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调研总结
(一)刑事裁判中执行依据不明确、对象不清楚的问题
调研中,执行法官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刑事涉财案件,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尚有大量的实体问题没有解决,执行程序中又不能解决实体问题。
就此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上,检索全文中含有“查封”“扣押”“冻结”“退赔”“追缴”“没收”“发还”“罚金”“赃款”“赃物”任一关键词的案例,去掉标题中含“减刑”“假释”“刑罚变更”“刑罚与执行变更”等文书,再去掉实际无涉财产内容的裁判文书,共得青岛中院2017年2月至2022年2月(共5年)文书1718份。在此基础上对得到的涉财产裁判文书做整理分析。在上述数据中,发现涉及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的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一是判决在责令退赔时未明确具体数额,所涉文书有39份,占到责令退赔类文书的12.15%;其二是判决没有明确具体财产处置方式而只做概括处置,所涉文书有92篇,占总文书比例的5.36%。
(二)刑事裁判涉案财产的保管和移交问题
一方面,调研中多数意见认为,对于涉案财产处置的判断很多时候受制于涉案财产的保管和移交情况。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案件在哪个环节由哪家单位保管,物品扣押在哪个阶段由哪个单位保管”。在保管和移交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有权处分,但都是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移交。另一方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涉案财产的查扣问题上具有利益驱动性,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三)刑事涉财案件执行中追偿比例和顺序的问题
理论上关于被害人优先受偿的问题以前关注得不多,现在越来越成为热点、重点和难点,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具体操作层面还有困难,在被害人、被告人甚至案外人权利平衡方面有待深思。如果刑事裁判已经确定涉案财产退还或者赔偿,且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在涉案财产金额不够足额清偿的情况下——这也是多发的情况——有些法院也会按照一定比例将涉案财产清偿给多位受害人。
(四)案外人异议与涉财处置上诉问题
案外人行使异议权必然导致执行进程受阻,这也是令执行法官为之发愁的问题之一。在涉财产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将涉案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不鲜见,立法机关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或者名义所有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案外第三人对刑事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属于涉案财产问题的法律争议,也应纳入刑事审判的范围,由审判部门对其权利诉求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裁判中执行依据不明确、对象不清楚的问题分析
一方面,不管是判决在责令退赔时未明确具体数额,还是判决没有明确具体财产处置方式而只做概括处置,都会影响到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这些实体问题为什么会存留到执行阶段,牵涉到涉案财产的法律定性、保管移交等,原因非常复杂。案件中,涉案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法官在审判程序中更多地考虑人身定罪的问题,加之审理期限的限制,忽略涉案财产的处理问题,就把涉案财产处理有关的实体问题遗留给了执行机构。
另一方面,判项不明确或事实不清,也会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依据并未明确执行方式。例如,判决“随案移送的某家园36号楼903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林权证一本依法处理”,但何为“依法处理”不清楚,判项未明确载明处置方式,导致执行人员“束手无策”。执行依据未查明有关事实也会导致执行困难。
(二)刑事裁判涉案财产的保管和移交问题分析
目前,由于公检法每一个单位的保管、标准不一,造成大多没有设置专人管理,无法做到一物一卡,导致涉案财产管理混乱,移交疏漏。例如,在以车辆为受贿标的的案件中,只扣押并随案移交了车钥匙,并没有扣押和移交车辆,如何认定涉案财物,又怎么对该车辆进行执行,便成为一个难题。还有,在搜查过程中有大量的散碎的涉案财物没有被估值,保管过程中如何确保该财产不贬值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判决对其没收,那就只能由执行机构去盘点、清理并将其归入法律程序。
此外,针对可能存在的利益争夺或个人腐败问题,如果涉案财产保管独立于侦查、控诉、审判机关,也就是探索设立第三方机构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保管涉案财物,统一在诉讼各个阶段保管的条件、标准以及协助办案机关的方式。如果公检法联合出台新规,把所有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全部交由一个独立机构保管,可能优于目前刑事涉案财产保管的现状。而且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设立独立的机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制度构想具有现实操作可能性,符合财产执行便利的需求,使得涉案财产的处置“看得见、摸得着”。
(三)刑事涉财案件执行中追偿比例和顺序的问题分析
现实中,受害人在清偿不足额的情况下,顺序在后的一般民事债权也就失去了清偿的可能性。因此,哪些人可以定性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哪些人是一般民事债权人,哪些财产属于必须要罚没、退赃的财产,哪些财产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难以清晰区分,亟须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指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容易成为被忽视的受害人,一方面是由于银行未参与程序,丧失求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救济渠道。
(四)案外人异议与涉财处置上诉问题分析
由于当前缺乏民事案件中的有序衔接的案外人救济制度设计(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进而导致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案件执行中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受制于案外人不能决定的执行机构、刑事审判机构等之间的相互配合及协助难度。质言之,在刑事涉财案件执行中,存在案外人财产权利与被告人财产权利不平等保护的现状。调研单位的部分法官认为,随着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文明也不断推进,财产权利不断丰富和发展,应当在立法当中明确关于财产权利处置不当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三、刑事裁判涉财执行的完善路径
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执行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法治文明的生动体现。因此,就上文所述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完善路径。
(一)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规则
财物是否涉案的认定关系到刑事诉讼财产制度的范畴,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性和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作为刑事法律的重要内容,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虽然做出了定义,但二者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之处,且划分过于原则化,缺乏定型、限制功能。根据相关规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大体可归纳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犯罪工具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违禁品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因此,为避免模糊概念带来的不确定性破坏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建议在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层面明确并细化涉案财物的范围,从源头解决实践操作的混乱。根据涉案物品的性质做出科学的分类,在此分类基础上确定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财物的退出机制。
(二)设立第三方保管机构解决保管和移交问题
财产的保管和移交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保管不当或者移送出错都会导致执行不到位,使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专业化分工是当前各行各业的大势所趋,而刑事涉财部分往往情况复杂,保管和移交的工作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关联主体多,在公安、检察、法院之外,独立设立第三方财产保管机构,无论案件在哪个阶段、进入什么程序,财产统一由第三方机构独立保管,能够保证第三方机构在保管、移交财产时中立、客观的立场。同时,能够避免现有的财产保管方式的弊端,且有利于生效裁判得到切实执行,财产得到有序处置。如此一来,办案机关也可以集所有力量在案件的办理之上,无需再为保管财产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从查封、扣押在案到执行整个过程中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合法、合理、有序的执行。
(三)完善庭审阶段涉案财物的调查程序
将涉案财物的法庭调查程序纳入庭审实质化改革,不仅开创定罪、量刑、处置涉案财物三项内容并重的审判精细化举措,而且保障了刑罚的正当性与合法权益的安全性。具体来说,2012年以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立法层面开始受到重视,这不仅体现在刑诉法及其解释中增加、细化了相关内容,首次提出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调查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情况,还体现在后续集中出台的一批专门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以上规定分别从“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刑事、民事责任清偿顺位”“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救济程序”等方面作出有益的补充,初步搭建起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基本框架。
(四)赋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独立的救济程序
现行法律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但是尚不够细致,对于案外人异议的方式、证据和审理方式、程序没有系统完整的规范。案外人异议是一项权利,但是就异议内容进行举证也是案外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法院必须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具体标准区分案外人财产与涉案财产、案外人财产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涉案财产与被告人合法财产,既要保护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也要不偏不倚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同时,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有误时,也要赋予被告人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程序。但是,现有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被告人对财产刑的独立上诉权,不免会出现被告人接受人身刑的内容却不服财产刑的内容的情况。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被告人不服财产刑时亦可独立提起上诉,对其上诉的条件、方式和单独不服涉财部分判决的审理程序作出系统的规定,以使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处理,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进而增加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性。
(五)在立法中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处置的判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针对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情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呼声越来越强,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已提上日程。但是关于裁判文书中判刑概括、笼统的情况还没有具体改进举措。基于笔者所作的涉财文书统计分析,本文认为应当在立法中对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的判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规范、明确的裁判文书制度,有利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首先,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要明确财产权属,审判部门要在查实证据的基础上明确财产权属及目前状态,对已严重毁损或灭失的财物作出合理处理;其次,裁判文书判项内容要明确具体,凡是涉及财产执行的内容必须明确财产名称、数量、保管地、价值评估、鉴定情况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如果财产数量较多,应当附详细的财产清单。采取上述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前文中所提到的裁判文书责令退赔但是未明确具体数额以及对涉案财物进行概括处置的问题;最后,赋予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有问必答”的沟通联系机制。比如,执行部门遇到判项不具体时以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
综上所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面临从理念、制度到实际操作过程的诸多难题。经过调研发现,这些问题有其存在的复杂原因,但是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只是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里面既要更新理念,也要革新制度,规范执行操作模式,共同推动执行难的状况逐步改善。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梦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