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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何峰、何苗: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处理规则的局限及解决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9-2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主要有三项程序处理规则,即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一般情况下,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适用先刑后民规则;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无论该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则适用刑民并行规则;先民后刑规则则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

 

一、先刑后民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规则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这一规则确定当某一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时, 刑事法律关系在处理位序上优先于民事法律关系。

 

先刑后民往往适用于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也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规则。先刑后民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基于以下客观原因及优势:

 

一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案。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争议事实及关联事实往往错综复杂。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系平等主体,证据收集调查能力有限,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印证;而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通过侦查手段,可以更迅速、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的错案。

 

二是提高审判效率,准确适用法律。在刑事审理中涉及在先民事裁判的,由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原则,低于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刑事裁判不认可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现象并不罕见。因此,对刑事案件审理法官而言,在先民事裁判不会为其审理案件带来便利。而对于民事案件审理法官而言,案件涉及犯罪的,在民事审理中无法就犯罪事实一并审理,而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可以及时结束民事诉讼程序,从复杂的案件中解脱出来。

 

除了证据和程序上的影响,刑事案件对于涉案行为罪与非罪等认定对民事纠纷中的实体认定也可能存在实质性影响。例如,在民间借贷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情况下,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另外,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刑事认定对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评价也有着实质影响。因此,从审判便利性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而言,先刑后民成为实务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规则,确有其现实意义。

 

三是避免裁判不一,维护司法权威。如前所述,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民事审理法官对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不管是驳回起诉还是中止审理,都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不会出现错判,更不会出现刑事认定与民事判决不一的现象。保持裁判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二、先刑后民处理规则的局限性

 

先刑后民为主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以下问题:

 

一是从程序上,可能存在权利被滥用或影响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刑事报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原本应当出于查清事实的需要,但也可能用于不正当目的。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债务人尽管没有正当理由推迟还款,但通过恶意举报原告涉嫌构成犯罪,并以“先刑后民”为由逼迫法院或仲裁机构推迟民案裁判的情况,从而达到拖延还款的目的;在企业纠纷中,被告企业在面临败诉风险并将承担赔偿责任时,将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通过恶意举报进行刑事立案,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案件,以实现特定目的。另,由于涉刑民交叉的问题尚有许多立法空白,由此可能导致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民事诉权受到影响。例如当事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尚不能得到完全救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部分刑事案件久侦不破、久审不决,使得民事权利人因刑事诉讼程序未完结得不到保障,而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能否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是在实体上,对民商事案件的认定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就事实认定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免证事实;其次,就证据采信而言,刑事程序取得的证据对民事案件可能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再次,就法律适用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赔偿范围不一致,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特别是合同纠纷中,借款利息等期待利益无法在刑事追缴退赔中得到支持,导致被害人仅仅通过刑事程序分配的利益可能无法填补损失。此外,行为人财产不能足额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退赔被害人再执行其他民事债务,这种情况下,民事裁判的相对方由于执行顺位靠后可能导致利益受损。

 

三是从责任承担上,尤其关乎刑事案外人的责任衔接问题。例如,刑事财产的执行与抵押权人、财产占有人等之间权利归属的确认问题;受害人民事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刑事程序存在追缴、责令退赔,涉及到受害人是否重复受偿问题。

 

三、充分适用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处理规则

 

如前所述,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如果一味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可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并适用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

 

(一)刑民并行

 

刑民并行规则是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往往适用于非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刑民并行的规定与先刑后民的规定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以便于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是否同一事实的情形作出准确处理。

 

刑民并行处理规则在经济案件、民间借贷类案件、存单纠纷、票据纠纷、非法集资等涉众类案件均有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刑民并行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分别审理互不影响的情况。如果就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因刑事案件办理时间长,民事案件被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长时间得不到保障,并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严格审查同一事实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及时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公正司法。例如,同样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而是讨债行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的情况。该讨债行为并非合同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分别进行,互不影响。

 

(二)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殊规则,通常适用于事实相对清楚,但法律关系复杂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依托民事案件中的权利确认和法律关系判断,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先决条件,以准确认定犯罪。

 

先民后刑暂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但已普遍适用于司法实务甚至典型案例中。

 

如涉及虚假破产犯罪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条,如果达不到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等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应予追诉。但是,如果案件尚处于破产审理阶段,对于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是否能及时赔偿尚不可知,需要先行进行民事审理,才能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条件。

 

如涉及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因知识产权类案件专业性较强,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要件审查,应当首先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而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已具备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作出判决。只有根据民事法律就案件的权属、侵权等事实作出准确判定后,才能保证刑事裁判的准确性、精确度及民刑裁判的统一性。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就在其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中明确“先民后刑。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以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为依据,而侦查机关需要等待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况。如,涉及财产所有权确认或者产权界定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无法通过侦查手段解决。又如,涉及当事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如果刑事侦查遇到障碍,则需要通过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确认债权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等事实,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必要的条件”。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中“简某等2人保险诈骗案”采用了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该案中简某等2人因购买伪造的空白从业证书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审查起诉期间,民事案件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具体证书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终审民事判决的认定,既然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简某、韩某的行为不会造成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二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不起诉决定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对于事实清楚、但法律关系复杂或技术问题难以判断的案件,不妨以民事上的权利确认及法律关系判断作为基础和前置程序,进而以该民事诉讼的裁断作为刑事程序推进的依据(先决原则),以保证法秩序的统一性”。这一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刊载的《“先民后刑”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对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采信规则》中,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遵循‘权属确认—商业秘密客体适格一侵权成立一犯罪成立’的认定逻辑。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权属在民刑关系界定上属于同一事实”,因此,在证据基础相同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权属的认定原则上应与生效民事裁判保持一致。确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导致裁判差异的,刑事诉讼只能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作出与民事诉讼不同的认定”。

 

从功能定位和规范目的角度分析,刑法注重保护财产安全秩序,民法侧重界分财产具体归属。权利归属也就是确权是基础,权利保护是确权基础上的延伸,在厘清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再作出刑事认定,有利于保证法秩序的统一性。

 

因此,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不能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应当坚持公权与私权并重,在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正确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何峰,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何苗,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