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9-26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要求,并指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当前,轻罪案件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模式的转变并不是骤然出现的,而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治安工作所取得的治理基础之上发生的,反映的是我国刑法现代化转型的必然方向。为了更好地实现轻罪治理效果,我们还要做优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让违法犯罪者能更好回归社会。相比较前科报告制度与人权保障相违背、与严而不厉的立法观相违背的弊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平等的价值需求和保障机能的要求,是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保障,所以轻罪治理视域下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轻罪治理视域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程序、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救济机制、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衔接与配合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轻罪治理;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路径
引言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些变化也自然反映到了犯罪结构上。犯罪类型的变化上,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新兴犯罪类型逐渐增多,传统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犯罪动机和原因的变化上,由于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问题会引发一些新的犯罪动机,如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报复社会等,同时随着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由无知或迷信引发的犯罪逐渐减少。犯罪手段的变化上,现代化的工具和技术为犯罪手段的创新提供了条件,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犯罪案件的判罚上,整体刑事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变化,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但轻罪案件的占比在快速提升,202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为82.3%[1]。可见,轻罪案件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轻罪治理视域下,刑法对社会失范行为的打击面将会扩大,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导致轻罪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仍然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面临难以再社会化的困境,不利于轻罪罪犯的改造。可见,“轻罪不轻”是当前轻罪治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如何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我国轻罪治理的基本态势
(一)轻罪发案数量与趋势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轻罪发案数量的变化及其趋势分析是评估社会治安状况与法治成效的重要指标。从发案数量上看,轻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检的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09.6万人,较2004年同期上升1.2倍,受理人数虽成倍上升,但轻罪案件占比高,如法定刑较低的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占比达到两成以上;同期审结的案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5%,较2004年增加30余个百分点;而起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较2004年同期下降62.5%,占比从20.3%下降至3.7%[2]。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也揭示了部分领域社会治理的短板。从发案趋势上看,轻罪案件呈现类型化、集中化的趋势,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轻罪案件比较集中。
(二)轻罪立法
近年来,我国积极尝试轻罪立法,轻罪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罪名精细化和以规范宣示为目的的象征化等特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要求,这是我国推进轻罪立法的重要政策依据和推动力量。最高检在《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轻罪治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3]。
立法实践上,近年来,我国通过多部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大量轻罪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组织考试作弊罪”“虚假诉讼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4]。这些轻罪罪名的增设,体现了我国轻罪立法的积极实践。尽管我国积极尝试轻罪立法,但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例如,轻罪立法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限缩个人权利的空间;对犯罪的过度类型化可能导致罪刑体系支离,降低法律的明确性和安定性。
(三)现有治理措施与成效
在轻罪治理领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首先,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有效避免了“一刀切”的刑罚适用方式,使得轻罪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适度从宽处理办法,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促进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回归,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例如,在醉驾治理中,探索了梯次治理模式,区分情节轻重,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妥善追究[5]。其次,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实施,为轻罪行为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减轻了其因犯罪记录而可能面临的就业、升学等社会压力,促进了其顺利融入社会,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再次,简化诉讼程序、推行速裁程序、加强简易程序适用等措施,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使得轻罪案件的办理更加快捷高效。同时,轻罪治理中注重源头预防、多元共治等综合治理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轻罪的发生,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最后,智能管控平台的运用,提高了轻罪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增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轻罪治理视域下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必要性
(一)轻罪立法背景下前科报告制度的困境
第一,前科报告制度与人权保障相违背。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然而,随着轻罪范围的扩张,前科报告制度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前科人员的基本权利被剥夺和侵犯,不仅限制了前科人员的就业权利、加剧了社会歧视、阻碍了社会融入,而且前科报告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进一步削弱了人权保障的力度。
第二,前科报告制度与严而不厉的立法观相违背。“严而不厉”的立法观强调在保持刑法严厉性的同时,注重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以实现罪刑均衡和社会和谐。然而,前科报告制度显然与严而不厉的立法观相违背:首先,罪责同负基本道义的实质背离。罪责同负基本道义强调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社会对犯罪个体的包容和再教育。而前科报告制度不仅让前科人员在就业市场上遭受歧视,难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而且会使前科人员在社交、教育、住房等方面遭受排斥,导致其长期处于社会边缘地位,前科报告制度还使前科人员即使在服刑期满后仍需面对社会对其过去的持续审视和偏见,这种过度惩罚违背了罪责相适应原则中“罚当其罪”的基本要求。其次,前科人员再犯风险提高。由于前科人员容易遭受社会排斥与歧视,就业困难与经济压力较大,且在服刑期间和回归社会后往往存在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健康问题,加上缺乏社会支持与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他们的再犯风险提高。最后,标签效应下社会治理成本加剧。前科人员的再犯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和社会投入更多的资源来维护公共安全和打击犯罪。同时,前科人员因犯罪而遭受的惩罚和社会排斥可能通过家庭、社区等渠道转嫁给其他社会成员,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和社会治理成本的增加。
(二)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在轻罪治理视域下,前科报告制度的弊端凸显,进一步证明了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趋势。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体现在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刑案件比例的持续下降,以及轻微犯罪和轻刑案件比例的显著上升[6]。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特别是针对轻微犯罪的记录封存,是对这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有效应对,有助于实现犯罪治理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第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宽容和包容,避免了过度惩罚和不必要的社会排斥,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实现罪刑均衡。另一方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留必要限制,规定有条件解除封存的情况,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
第三,促进前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犯罪记录的存在往往会给前科人员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限制他们在就业、教育、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机会。这种“标签效应”可能使他们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甚至引发再犯罪的风险。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封存前科人员的轻微犯罪记录,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有助于促进前科人员的顺利回归。
第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犯罪治理方式的一种精细化调整,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进行更加精准的管理和处置,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确保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有助于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三、轻罪治理视域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路径
随着人权保护理念的深入发展,以及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加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得到了广泛的立法确认与实践。从适用范围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多数国家均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轻微犯罪或初犯、偶犯,部分国家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展至成年人轻微犯罪领域,以减轻其社会负担;针对特定条件下的重罪,如犯罪人已服刑完毕且表现良好,或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已显著减轻等。从封存条件看,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与再犯风险、时间条件、受害人的同意、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是各国在立法时会规定的主要条件。从监督机制看,为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确实施,各国普遍建立了监督机制,监督主体包括检察机关、法院、专门机构或社会监督力量等,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封存决定的合法性、执行情况的合规性、封存信息的保密性等。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救济机制,允许对封存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借鉴域外经验,我们应结合本国国情,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科学设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封存条件,完善封存程序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一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一,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依据,确保该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可操作性。例如,可以借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立法设计。在明确立法依据的基础上,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原则,体现对轻罪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比例原则,根据犯罪的轻重、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封存条件,避免过度惩罚;坚持隐私权保护原则,保障犯罪人的隐私权,防止其犯罪记录被不当披露或滥用。
第二,科学设定适用范围与条件。首先,犯罪主体的年龄方面,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原则,优先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纳入封存范围,具体年龄界限可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成年犯罪人,可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人个人情况等因素,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例如,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成年人,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的成年人。其次,刑罚条件方面,犯罪记录封存一般适用于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人(界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轻罪的标准),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短期有期徒刑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刑的犯罪人,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通常不纳入封存范围;犯罪人需完成刑罚执行,并在一定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无再犯罪记录,方可申请犯罪记录封存。再次,主体条件方面,除了年龄和刑罚条件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认罪悔罪并接受改造等。最后,犯罪类型方面,排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如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罪等,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应纳入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罪、轻微伤害罪、初犯的经济犯罪等。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应从启动程序、封存决定和封存执行等方面健全操作程序,逐渐建立统一的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和解封工作体系。为了最大程度发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避免因犯罪人不知情而没能适用的情形,应重点处理好如下问题:
第一,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要明确各封存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犯罪人的隐私权和再社会化权利得到充分保障。(1)核心封存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直接参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记录负有直接的封存责任。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情况需严格保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检察卷宗及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防止其被不当公开;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对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在判决文书中予以体现。(2)辅助封存主体。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负责保存和管理刑事案件卷宗的档案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单位和组织,都是犯罪记录辅助封存主体,他们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会接触到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不得擅自泄露所了解的犯罪记录。
第二,犯罪记录的封存应以达到相应的考验期为前提。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中,犯罪记录的封存应以达到相应的考验期为前提,这一设置旨在确保犯罪人在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能够表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从而有条件地封存其犯罪记录,减少对其未来生活的不利影响。考验期的设置可以基于犯罪性质、刑罚种类及刑期长短等多种因素,棘突可以参照现行刑法中关于累犯的前后罪间隔、从业禁止期限以及追诉时效等规定,结合犯罪人的特殊情况进行合理设定。例如,被定罪免刑、过失犯罪、单处罚金的,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可设为1年,对于这类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较短的考验期有助于更快地促进其回归社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可设为3年,因为管制和拘役是相对较轻的刑罚,犯罪人在较短时间内有可能表现出良好的改造效果;被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可设为5年,旨在更全面地考察犯罪人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7]。
第三,允许特殊查询主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司法机关、特定国家机关或辩护律师为办案需要[8],根据相关规定(如查询权限,查询条件、查询程序和查询记录制度等)进行查询时,可以例外地获取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当然,这些特殊查询主体在查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所获取的犯罪记录不被滥用或泄露。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救济机制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中,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救济机制是确保该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第一,完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方面,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上级司法机关可以组织专项检查或审计,对下级机关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外部监督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技术监督方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系统,实现犯罪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和监督,并通过系统设置权限控制、访问日志记录等功能,确保查询和使用的合法性。
第二,建立救济机制。权利告知方面,在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应充分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封存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查询限制等,确保当事人对封存情况有清晰的了解。申诉与复议方面,当事人对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渠道和程序,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请求。对于申诉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国家赔偿方面,如果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导致当事人的犯罪记录被不当泄露或滥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方面,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等法律服务。
(四)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衔接与配合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还要加强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衔接与配合,以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犯罪治理格局。
第一,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在立法过程中,应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明确犯罪记录封存与隐私保护、就业歧视、教育平等等相关制度的界限和衔接点。针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实施,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封存的条件、程序、效力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这些法规应与其他社会制度相衔接,确保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第二,强化司法与行政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例如,司法机关在作出封存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确保封存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与行政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的同时,提高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推动社会组织的参与。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学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同时,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结语
当前,我国轻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类型化、集中化的趋势,轻罪立法上也通过多部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大量轻罪罪名,轻罪治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轻罪治理视域下存在前科报告制度与人权保障相违背、前科报告制度与严而不厉的立法观相违背等弊端,因此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显得紧迫而必要:既能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趋势,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促进前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轻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刑事诉讼各环节。在轻罪治理视域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要综合考虑立法、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因素。我们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立法依据与原则、科学设定适用范围与条件、完善封存程序与监督救济机制、加强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衔接与配合等措施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
注释:
[1]吴宏耀,吴琼.加快构建轻重有别的轻罪治理体系[N].检察日报,2024-03-28.
[2]杨泽坤.最高检:轻罪案件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N].中国日报,2024-08-06.
[3]胡邦勇.检察长讲堂|预防和惩治并重,深化轻罪治理工作[N].检察日报,2024-05-21.
[4]丁华宇,孟念.我国轻罪立法的规范检视与应然面向[J].武陵学刊,2024, 49 (04): 46-55.
[5]程琴.最高检:借鉴醉驾治理经验 探索轻罪梯次治理模式[DB/OL].央视新闻客户端,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3068027002192385473&source=50001&sub_source=50001_011,2024-08-06
[6]龚逸.犯罪治理理念的嬗变及路径构建 [J].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4, (08): 46-54.
[7]樊崇义,徐歌旋. 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4, 45 (01): 137-147+221.
[8]谢进杰.刑事诉讼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图景[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4, 30 (05): 52-73.
参考文献:
[1]杨楠.我国轻罪立法的实践与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2(11):126-135.
[2]郑二威. 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 29 (04): 81-99.
[3]林贤睿. 轻罪立法背景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 13 (01): 72-80.
[4]杨昊堃,李秀峰. 轻罪立法背景下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J].西部学刊, 2024,(04): 58-63.
[5]安然然.封存轻罪记录已提上日程为何封存?是否废止近亲“连坐”?[N].第一财经日报, 2024-08-09.
[6]王化宏,戴兴栋,孔尧. 轻罪治理背景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C]//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 犯罪学研究(第二辑).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023: 9.
[7]赵智鹏,王宇,杨彦鹏.刑事犯罪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探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4(05):42-47.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郝一达,昆明市执业律师、原某检一级检察官,省级、市级检察业务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