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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安文霞:我国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逻辑构成、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08

摘要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并非仅仅是涉罪人员刑事司法过程中及刑事司法前后阶段的家庭支持的简单叠加,亦应尤为重视家庭支持全过程统一目标的设定和相关机构间衔接机制的构建。囿于当前对涉罪人员家庭支持仍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刑事司法机构自身家庭支持职能发挥不足以及机构间家庭支持衔接运行机制不畅等现实困境,未来有必要对体系化构建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路径,既要在宏观层面统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共同目标并优化顶层设计,在中观层面构建家庭支持合作共治机制,还要在微观层面探索旨在优化各阶段家庭支持功能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家庭是促进社会不同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稳定和功能完整的家庭不仅是家庭成员,也是经济、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家庭因此成为宏观政策进行微观干预的核心,家庭政策因而成为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完善对于提升涉罪人员回归融入社会的效果、减少犯罪风险、预防再犯乃至减少代际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之完善同样不能仅立足于监狱或社区矫正,而应将其置于刑事司法乃至社会治理体系中研究其定位,考量其在刑事执行阶段,刑事司法全过程,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优化构成要素自身功能、如何健全关涉机关衔接配合机制以及如何整体性实现其目标并体系化的构建其实践路径。

 

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逻辑构成

 

系统思维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一种认识论,这种认识论并非割裂地、局部地、静态地来看待问题,而是关联地、整体地、动态地来审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系统研究不仅仅是系统构成要素的简单相加,且要素功能能否得以发挥往往受制于要素之间的衔接机制,而实践中之所以各要素之间无法有效衔接是其缺乏共同地目标导向而自行其是。因此,完整的系统应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即要素、连接与目标。同样,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逻辑构成亦可从基本要素、衔接各要素的联动机制以及各要素共同的目标定位等三部分进行诠释。

 

(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基本要素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要素构成以家庭支持各阶段为基础,可以区分为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家庭支持以及刑事司法前后阶段的家庭支持。

 

1.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家庭支持

 

“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新的责任,重要的是要审视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而不仅仅是只关注监禁对家庭的影响。家庭成员通常深陷涉罪人员调查的每个阶段,有些案件从发现到判刑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家庭支持又可区分为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家庭支持与刑事执行阶段的家庭支持。

 

首先,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家庭支持。涉罪人员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特别是被审前羁押,会损害其解决致罪问题的能力。尤其是有些涉罪人员因被卷入刑事司法系统而丧失工作或无法维系其住房,这可能导致涉罪人员陷入更深的危机或无法走出危机,而最终需要获取更多支持,也往往因为支持的缺失而诱发再次犯罪。因此,“家庭是我国刑事诉讼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基本单元”。一方面是基于涉罪人员本身的需求。家庭成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物质帮助等对涉罪人员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是基于家庭成员自身的需求。如在涉罪人员被逮捕也即其与家庭成员分离过程的早期阶段,其未成年子女可能会遭受严重伤害。逮捕过程对家庭成员而言本身就是创伤性经历。澳大利亚有研究表明,多数逮捕发生在家庭,且是在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在场的情况下,还有很多涉罪人员被逮捕时警察会使用武力。研究者由此强调逮捕对涉罪人员家庭中儿童造成创伤的可能性,认为应对警察出台指导方针,要求其在逮捕嫌疑人时考虑涉罪人员作为家庭主要照护者的责任,并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根据耶鲁儿童研究中心2011年的研究,儿童暴露于逮捕等事件会诱发诸如失眠、分离焦虑、过度警觉、易怒和退缩等创伤并增加儿童问题行为的发生。在儿童在场情况下限制适用强制逮捕则有利于减少儿童因目睹父母被捕而产生的心理创伤进而有可能潜在减少儿童短期或长期的“风险”。同样,包括涉罪人员的配偶、父母等在内的成年家庭成员也会因警察武力等的逮捕方法而遭受心理创伤。

 

其次,刑事执行阶段的家庭支持。家庭可以作为行刑机构的重要帮教力量延伸、信息提供者、亲社会的执行者。其一,对刑事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家庭可以作为对罪犯开展矫正工作的合作伙伴并促进矫正对象的矫正以及回归融入。以社区矫正为例,家庭可以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可靠的“联系点”和关键信息的来源。这不仅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而且有利于确保矫正对象的信息不仅被接收而且得以执行。而且家庭协作模式有助于帮助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关系。其二,对罪犯而言,其可以通过家庭获得支持、鼓励与关怀。一方面罪犯可以获得全方位的观护,这种全方位的整体性的支持被认为是罪犯长期需求的核心,家庭支持是帮助罪犯戒除成瘾和犯罪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罪犯可以获得支持其他诸如学习障碍、心理健康等问题的需求。此外,在对矫正对象持久的认知和行为转变过程中,家庭参与至关重要。其三,对家庭成员而言,家庭支持在为罪犯制定支持方案时最有可能从家庭角度出发,帮助家庭成员建立更好的关系。这对家庭成员意义深远,有助于提升家庭认知,认识到家庭的意义与价值,也使得家庭获得间接的教育,诸如应对家暴问题等。

 

2.涉罪人员进入刑事司法前后的家庭支持

 

我国传统纠纷的全息性要求第三方在解决纠纷特别是熟人之间的纠纷时应观照到双方当事人既往社会关系的纠葛,现今纠纷产生的历史缘由和将来关系的修补。不仅依据“此时此地”的事实,还要追溯“彼时彼地”的事实,同时也需考量当事人双方未来的关系走向,努力还原纠纷“全息”的过程。全息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为一种“瞻前顾后”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瞻前”,即在处理当前次级纠纷的同时也要追溯到双方以前发生的初级纠纷;“顾后”,即处理当前次级纠纷的时候,要考虑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修补,并防止双方有可能产生的新的次级纠纷。同样,涉罪人员作为家庭支持系统化的支持对象,同样应以系统化思维进行解读。

 

首先,了解涉罪人员涉罪之前的家庭支持状况并及早干预。每个涉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生命发展的关键期。对于涉罪人员而言,这些关键期(如童年期、青少年期和成年期)与其后续涉罪行为有明显的连续性。根据生命过程理论,影响个体是否犯罪或实施特定犯罪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在生命过程中经历的事件及其对行为选择的影响。即使在幼年时,人们也开始了将来会决定其成年生命过程的关系和行为。而个人的犯罪倾向也不是稳定不变的,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积极的生活经历可能有助于个体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反之消极的生活经历则有可能会加速个体实施犯罪。而在犯罪研究中,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与家庭属性联系在一起。早期的社会科学家研究个人家庭结构、父母照管和童年经历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缺乏父母照管、“恶劣的家庭环境”,“破裂的家庭”和家庭犯罪史影响着犯罪行为,而更积极的家庭环境是防止犯罪行为的保护性因素。而且及早干预对减少有犯罪风险人员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具有显著效果。对受害者来说,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将导致犯罪的减少;对于社会而言则有利于减少成本支出,服务压力更小;对于罪犯及其家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避免危机经历并使生活趋于稳定。如英国监狱改革信托基金会的报告“我们陷入困境是有原因的”,将家庭虐待作为女性犯罪的驱动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刑事司法机构对受家庭虐待影响的女性罪犯的反应可能是打破受害和犯罪循环的关键,尽早确定家庭虐待至关重要。政府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承认,家庭虐待对卫生、住房和社会服务、刑事司法和民事法律服务造成的损失估计为39亿英镑。在犯罪之前或犯罪程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在早期阶段支持这些妇女,可以防止她们(重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

 

其次,涉罪人员回归社会之后的家庭支持。涉罪个体的涉罪行为是其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件。犯罪及其法律制裁对个体之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都有显著影响。而建立牢固的家庭关系是涉罪人员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构建则可以维系或者重构涉罪人员的家庭网络,使得其在获释后能够成功应对重返社会时面临的挑战和障碍,为其提供资源和支持。这种援助可通过包括增强社会联系、降低压力、促进自我认同、弱化犯罪标签等一系列机制予以实现,从而实现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目的。以财产犯罪为例,通过维系或激活家庭联系为服刑人员提供诸如住房和就业渠道等支持和资源,可以降低获释人员的财务压力以及继续从事财产犯罪的动机。近年来国外开展的诸多调查也表明家庭支持对于预防再犯的功能。2014年英国监狱与缓刑机构开展的一项主题调查得出“罪犯的家庭是最有效的安置机构”的结论,调查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更好地帮助罪犯维持和修复家庭的关系,并酌情让罪犯家人和朋友参与康复过程”。《英国监狱安全与改革》白皮书也承认家庭关系得到改善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后再犯可能性大大降低。苏格兰2004年制定的刑事司法计划《支持更安全、更强大的社区》强调了从监狱顺利过渡到社会的重要性。该计划表示,刑释尤其是罪犯出狱后的支持对预防其再犯是至关重要的时间节点,必须在此期间对其实施无缝管理,应在此期间帮助刑释人员维系或改善其家庭状况及家庭和就业前景,应在刑释人员获释后一段时间继续跟进家庭支持。

 

(二)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联动机制

 

以往我们对系统的关注,往往更多注意到系统的要素,而忽略系统的联动机制。而实际上联动机制对于各要素功能的发挥和系统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系统联动机制发生变化,系统也往往发生变化。笔者认为,就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而言,其“联动”具有如下两层含义。

 

1.机构间的联动

 

全球治理委员会总结出治理的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同样对涉罪人员治理过程中亦应坚持机构间的联动,也即机构间无缝衔接、相互合作。近年来,国际上已有诸多国家采用多机构合作的整体方法应对涉罪人员的实践。以英国为例,英国新成立减少再犯罪小组在各部门开展工作以解决导致再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就业、健康乃至住房。该小组旨在衔接现有政策,以解决重新犯罪的驱动因素,并就与再犯罪有关的活动和可能最有效的干预措施建立跨政府的证据。除司法部外,内政部、内阁办公室、财政部、养老部、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教育部等也将参与该小组。实践表明,机构协同方法在解决罪犯的复杂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11年英国的综合罪犯管理 (IOM)评估发现,多机构同地办公有助于文化变革、案件管理流程、知识转移和信息共享。2015年对苏格兰未成年犯的整体系统方法(WSA)的评估发现,整体系统方法改善了未成年犯的福利结果并改善了伙伴关系工作。而荷兰的发展伙伴关系计划是一个针对女性囚犯的多机构计划。据估只有7% 的参与者重新犯罪,而女性罪犯的平均重新犯罪率则为 35%。同样,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构建与维系既关涉刑事司法系统运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事司法系统内的机构联动,同时也关涉刑事司法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以及政府部门、刑事司法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动。这是因为,涉罪人员的矫正需求无法由单一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孤立地解决,而需要一种跨越传统界限的协作机制,包括跨部门的预算以满足此类特定群体的需要。

 

2.家庭关系联动

 

在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中,家庭关系联动主要关涉三个方面:一是如何修复受损家庭关系,包括涉罪人员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疏远了的家庭关系;二是如何重建既有关系,包括如何识别家暴等胁迫式关系的特征、如何化解婚姻关系危机、如何降低家庭关系冲突及在存在育儿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育儿等;三是如何安全退出有害关系,包括与有虐待倾向伴侣或同伴之间的关系及与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将家庭关系视为帮助涉罪人员转变犯罪轨迹的关键因素,认为家庭关系是以涉罪人员为中心工作方法的基石;刑事司法系统的各个环节亦应关注家庭关系的维系与建设。维系涉罪人员家庭关系联动的核心原则应包括以涉罪人员需求为基础,营造安全、创伤知情且有利于涉罪人员的空间,运用系统方法由具有专业家庭支持技能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提供专业化支持,为涉罪人员提供多元化机构协作的系统化服务。

 

(三)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目标定位

 

在完整的系统的三个构成要件之中,目标定位具有统领和导向作用。因此,开展系统化的家庭支持首要的即为界定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统一目标。虽然刑事司法各阶段家庭支持有其各自具象的职能或目标,如对有进入刑事司法系统潜在风险人员的家庭支持旨在消除其涉罪因素尽可能减少其进入刑事司法的几率;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支持则帮助其平稳度过刑事司法程序并尽可能从刑事司法系统转出或尽可能对其适用社区应对方案;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被告人则尽可能适用家庭支持帮助其提升监禁替代方案并提供法律等支持;而对进入刑事执行系统的罪犯而言,则主要通过家庭支持帮助罪犯提升矫正效果。但涉罪人员家庭支持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其界定总体的目标并从顶层设计上予以统筹谋划。

 

前述各阶段家庭支持目标的共性即为通过关注涉罪人员基础的需求即家庭关系,进而在刑事司法各阶段乃至其前后延伸阶段为涉罪人员提供支持,帮助其顺利重新融入社会。从治理模式角度而言,对涉罪人员的现代社会理想的善治模式应是涉罪人员个体自治-国家刑事司法治理-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模式。统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目标不仅有利于涉罪人员个体生命历程的系统整合,有利于刑事司法全过程的深度融通,亦有利于涉罪人员社会治理的一体化推进,同时也是调整个体自治-刑事治理-社会治理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家庭支持,使得涉罪人员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利益衔接连带得以建立起来,从而使前述三种治理模式达致最佳效果。

 

综上,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三个逻辑构成之间相互联系,各司其职。总体而言,要素构成是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最基本也是我们最容易关注的系统部分;而在整个家庭支持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也往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是目标定位与联动机制。目标定位决定整个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方向。联动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系统各要素之间的联动机制运作不良则会直接影响家庭支持系统的成果。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是以涉罪人员个体的生命发展历程为基础,以家庭支持作为涉罪人员个体自治与社会整体治理的衔接纽带,注重在刑事司法全系统过程中的深度融通,以提升涉罪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

 

二、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现实困境

 

诚然我国在涉罪人员不同涉罪阶段也有诸多家庭支持的相关规范和实践探索,但这些规范和实践更多体现为零碎化、阶段性特征,尚未呈现出系统化家庭支持的样态和趋势。系统化推进涉罪人员的家庭支持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对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认识误区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关涉主体对家庭支持认识上的误区制约着家庭支持乃至家庭支持系统化的进程。

 

1.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误区

 

在调研中,有实务人员认为,一方面对涉罪人员的家庭支持并不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此种观点认为刑事司法机关包括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应集中在涉罪人员身上,这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石。家庭成员的参与虽然在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被视为罪犯矫正乃至复归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但在行刑实践中却存在复杂性。按照罪责自负理论,家庭成员的参与仍然存在争议。因此,该观点认为家庭支持会扩张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使其本来即非常繁重的工作又增添诸多压力,他们认为刑事司法工作本身不应是社会工作,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应是社会工作者、家庭治疗师、关系顾问或其他治疗角色;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家庭支持意味着与涉罪人员家庭成员共同担负起对涉罪人员诸如罪犯矫正等工作,但他们担忧涉罪人员家庭成员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也缺乏相应的经验,反而会对刑事司法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和隐患。

 

2.涉罪人员家庭成员的认识误区

 

一方面,有些家庭成员认为参与涉罪人员的家庭支持活动会使其遭受隐性的犯罪惩罚而被污名化。有关污名效应的研究表明,污名会让被污名群体对消极信息产生注意偏向,产生自尊降低、情绪低落和行为较差等消极影响。调研中有涉罪人员家庭成员表达了对家庭支持的矛盾心理,其担心与刑事司法机构的互动会给自己或其未成年子女贴上负面标签而遭受社会的歧视。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基于其血缘亲情等因素影响实践中确有发生超越专业界限,放任、串通或协助矫正对象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也有会胁迫或控制矫正对象的情况。如调研中有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隐匿吸毒、再犯事实,不能如实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信息;此外也有部分家庭成员对矫正对象实施胁迫或控制行为。

 

3.涉罪人员自身的认识误区

 

实践中有些罪犯因自身涉罪行为而深感愧对家人,因此不愿面对家人而在监狱收集其家庭成员情况时有意隐瞒家庭成员信息,谎称自己没有家人;也有的罪犯会拒绝参与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监狱会见等活动,刻意回避与家人的会面或者交流;还有罪犯即便与家人会面,也因为深感在子女、父母或伴侣面前探讨自己的犯罪问题会感到尴尬或羞愧因而不能全身心投入也影响了帮教效果。还有涉罪人员认为家庭参与会使其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刻意向家庭成员隐瞒犯罪事实,不愿在家庭成员面前敞开心扉表达真实的状况。如某社区矫正对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处社区矫正,因担心其妻知悉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会有心理压力或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因此在入矫时恳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把其犯罪的事实告诉其妻子。社区矫正期间该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对家庭支持的认识误区,既担心随时被妻子发现其犯罪事实又苦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的负疚心理无法排解,因此而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其在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交流时流露出自杀念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持相关引导,不仅消释了其心理压力,也使其对家庭支持有了正确的认知。

 

(二)相关刑事司法机构自身家庭支持功能发挥不足

 

1.缺乏系统且细化明确的规范支持

 

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之中。但纵观现行法律中对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法律规范,问题明显。

 

首先,对于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缺乏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中只有《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总则第2条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但由于该法将家庭教育范围限缩于未成年人。因此通观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对成年涉罪人员家庭引导仍缺乏原则性的规范。我国监狱法中也并未对家庭支持以及维系家庭关系在法律中予以直接明确,而是通过监狱会见等的规定予以间接体现。

 

其次,内容不够细化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对于涉罪人员在家庭中承担的特殊照顾义务,刑事诉讼法允许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使涉罪女性得以对自己的婴儿进行哺乳、使作为唯一扶养人的涉罪人员得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被扶养人履行扶养责任。刑事诉讼法凸显了对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视,但与人权保障理念相比,犯罪控制理念虽然被削弱但仍然占据相对优先地位,其实质上也潜在限制了家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空间。如对于满足涉罪人员家庭成员情感需求的会见等权利,除外国籍被追诉人和死刑犯之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其他涉罪人员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权。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涉罪人员家庭成员辩护人资格,却同时通过限制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进而剥夺了家庭成员实质性展开辩护的权利。

 

最后,缺乏系统性的衔接规定。以监狱法为例,监狱罪犯家庭支持工作的开展,罪犯家庭背景、家庭成员信息的获取等离不开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法院、社区、社会力量、就业安置、教育部门的协调互动,但现行监狱法中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

 

2.缺乏专业的家庭支持力量

 

首先,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精力开展家庭支持活动。实践中,不论是办案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从事刑事执行工作的监狱警察亦或受委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其自身本职的办案压力或罪犯改造的任务就颇为繁重,而家庭支持工作不仅要与涉罪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沟通,还经常需要与卫生、养老、保险、福利机构等保持联系与沟通,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现有工作模式下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此项工作不仅不现实而且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应对。

 

其次,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开展家庭支持活动。实践中,虽然诸多实务人员已然认识到家庭支持工作对涉罪人员的功能与价值,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一方面使得开展家庭支持工作较好的机构也因为没有明确的量化而无法确定其工作实效是否与家庭支持相关;另一方面,家庭支持工作的开展需要耗费工作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现有工作已非常繁重而又没有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很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并坚持此项工作。

 

最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能力开展家庭支持活动。家庭支持工作关涉各方利益的沟通、关系的疏导,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需保持中立的职业操守才能最大程度赢得相关各方的信任与支持,如若由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此项工作从客观上来讲没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支持,从主观上也很难保持中立达到实效。如调研中有这样的案例,有监狱罪犯在获释之前监狱警察与其进行的一次个别谈话中无意中获悉其家人对其都非常失望,都不愿意在其释放后接纳他。罪犯对刑释后的期望与动力遭受巨大重创而产生了自杀倾向。在本案例中,虽然无可否认警察告知罪犯的是实情,但也正是这样的实情成了压垮罪犯人生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也充分说明对开展家庭支持的工作人员需要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并适时提供专业培训。

 

(三)机构间家庭支持联动机制运行不畅

 

家庭支持刑事司法各机构间的联动是为了化解使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关涉机构的矛盾冲突,确保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外得以顺畅运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合力预防并减少犯罪乃至再犯或代际犯罪的发生,帮助涉罪人员顺利回归融入社会。而刑事司法关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通观实务中目前家庭支持的运行情况而言,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阶段化明显

 

纠纷按程度不同可以区分为初级纠纷、次级纠纷。其中,初级纠纷往往存在与双方之间,不需要或尚未得到第三方介入,而次级纠纷则往往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的介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次级纠纷往往就是源自之前尚未得以解决的初级纠纷。即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乃至刑事执行程序各阶段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每一阶段对于纠纷的化解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民间纠纷的处理,现代法治尤其是现代审判方式基本只关注进入其视野的“此时此地”发生的次级纠纷,并只对这一部分的纠纷做出“非白即黑”的裁判,以实现其程序上的正义。可是,法治面对的次级纠纷只是涉及到了当事人全部关系中出现纠纷的一小部分,这样一种“外科手术”式的“断面式”处理方法虽然使纠纷得以暂时解决,但时常不能令双方满意,并且人们受损的社会关系未得到及时修补,也随之埋下了将来新的刺激纠纷乃至更大冲突发生的隐患。诚然,在刑事司法的不同阶段,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需求、方式也各不相同。刑事司法机关也不能突破自身的职能范围为涉罪人员提供家庭支持。即便同为刑事执行,罪犯被判处监禁刑则意味着其与家庭处于隔离状态,因此监狱内的家庭支持首先要保障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而社区矫正对象由于仍然生活在家庭里,因此其家庭支持则体现为吸纳家庭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目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刑事执行机关在涉罪人员家庭支持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规范与实践,各机关更多是立足于自身职能“各自为政”开展家庭支持活动。不同机构之间的界分尤为明显,但我们不能忽视的不论是侦查、起诉、审判还是刑事执行均为涉罪个体生命历程中的一个阶段,其早期的家庭背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家庭遭遇乃至刑事执行阶段的家庭状况对其个人乃至家庭而言是一脉相承的,每一阶段的家庭支持均是建立在前一阶段家庭状况的了解和前期家庭支持的基础之上去开展工作的。否则,如若将不同阶段人为割裂,势必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

 

2.衔接性不足

 

首先,缺乏信息沟通与共享平台。目前实务中对涉罪人员的个人档案本身就不甚完善,即便是在刑事执行阶段的矫正档案也颇具程式化而缺乏罪犯个体的详细信息。对涉罪人员开展家庭支持工作的基础首先需要了解其详尽的家庭情况。罪犯在刑事司法程序流转的过程中其实各机关都一定程度掌握了其个人和家庭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其后续阶段的矫正乃至帮教支持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石。但囿于目前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导致相关机关掌握的涉罪人员重要家庭信息无法正常流转,更无法转化为有效评估涉罪人员需求制定针对性支持措施的依据。

 

其次,缺乏一体化的联动机制。目前我国在构建家庭政策体系时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零散地分布在民政、妇联、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战略性构想。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限定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并据此提出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这无疑凸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联动机制的重视,但据此规定当前对于家庭教育工作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不包括成年犯在内的成年涉罪群体,另一方面这一联动机制的主体限定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并未将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纳入,实际上包括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内的刑事执行机关管控范围的涉罪人员更是需要提供家庭支持或家庭教育的重要对象,因此所关涉的刑事执行机关亦为联动机制的重要主体。此外,虽然相关部门在开展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工作中也意识到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的重要,但缺乏统一的执行机构牵头将相关部门联动起来,也未有明确的协议明确各自在涉罪人员系统化的家庭支持中应履行的责任,亦无定期的联动会议协商或探讨在刑事司法进程中家庭支持面临的重大问题,也使联动机制缺乏必要的载体难以落实。而国际经验表明,家庭政策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需要设立独立的政府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家庭政策体系的构建进行框架设计和贯彻实施。以法国为例,法国则早在1958年就设立了家庭事务部和由法国总理直接领导的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家庭政策决策系统和执行机构。

 

综上可见,我国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发展不仅面临主观上的认识误区,也面临客观上的重重障碍。这不仅制约了涉罪各阶段家庭支持功能的有效发挥,更无法发挥家庭支持系统的合力。探索突破现有困境的思路,就要从家庭支持系统的三个逻辑构成着手。

 

三、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实践路径

 

对涉罪人员给予系统化家庭支持,既要在宏观层面统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共同目标并优化顶层设计,在中观层面构建家庭支持合作共治机制,进而在微观层面探索旨在优化各阶段家庭支持功能的具体路径。

 

(一)宏观层面:优化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顶层设计

 

如前所述,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的目标是通过为进入刑事司法系统或有犯罪风险的人员提供一体化家庭支持以满足涉罪人员的复杂需求,并减少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并再次实施犯罪的人数、优化行刑效果并最终达致帮助涉罪人员顺利融入或回归社会。而这一目标的整体实现离不开中央层面对家庭支持系统的优化设计。

 

1.制定国家层面的协议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化的推进关涉不同机构与部门的合作,需要统一的规划和战略性构想,而且只有在中央层面的规划方能将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起来。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关于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国家协约,阐明刑事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应如何合作,以确定和应对涉罪人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多重而复杂的需求。《协约》能够作为一个共同意向声明、协议和谅解,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合作中的职责,确立明确的最佳实践原则和指导框架以便于相关机构与部门利用这些框架委托服务。协约将更好地为涉罪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反映出为此类群体家庭支持的最佳证据。协约旨在让地方刑事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自愿采用协约的方式进行合作。此项协约一方面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种家庭支持的工作文化,使相关机构与部门对家庭支持工作有更为正确的认识,即刑罚虽然是对罪犯个体的回应,但实际上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涉罪个体本身,对其家庭同样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从而重视此项工作,并认可家庭成员在涉罪人员回归过程中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协约有利于统一犯罪治理战略,对涉罪人员推行整体家庭支持模式能够使他们解决其犯罪的根源问题,并进而推动国家的整体安全。

 

2.完善刑事司法家庭支持系统规范

 

首先,健全家庭支持法律规范。一是增设家庭支持原则性规范。如《法国监狱法》明确要特别注意维持、改善和重建囚犯、被收容人同家庭间的关系并将维系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罪犯的一项权利予以明确。再如苏格兰监狱署的政策目标将“紧密且有意义的家庭联系”描述为“苏格兰监狱署矫正议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目标指出,苏格兰监狱署的政策是发展并改善与囚犯家属之间的联系,制定并改进探视设施标准;承认将家属纳入囚犯刑期管理的必要性;让家属参与囚犯重返社会努力的规划和准备,从而帮助囚犯获释后更加顺利地重返家庭。笔者认为未来修改《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及《刑事诉讼法》亦应考虑在总则条文中对维系家庭关系和家庭支持等予以明确规范。二是细化家庭支持条款。以监狱法为例,在现行法律规范基础上,笔者认为未来《监狱法》修改有必要:细化家庭支持程序性规范,如罪犯监狱分配、入监、转监、出监等流程中对维系罪犯家庭支持的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评估时纳入其家庭关系与支持情况;细化家庭支持实体性规范,如服刑期间的家庭扶助与支持、家庭关系的维系等。三是健全刑事司法全过程家庭支持规范体系。以亲情会见为例,我国关于亲情会见规范更多针对监狱服刑的罪犯,而缺少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情会见制度的规定。而关于涉罪人员会见的系统化规范,国际上也有先例,如《法国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监禁人员享有维护与家庭成员关系的权利,可通过家庭成员探视,或者,如果刑罚情况允许,可被允许离开监狱机构,行使该权利。嫌犯可由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探视,每周至少三次,涉罪群体每周至少一次。只有处于维护良好秩序和安全或防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监狱管理局才能拒绝向涉罪群体家庭成员发放探视许可、暂停或收回此许可。”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此规范,未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情会见制度,对我国涉罪人员刑事司法全过程会见制度予以系统化规范。再以刑释人员家庭援助为例,笔者认为未来有必要专门出台规范安置帮教的相关法律,并在法律中明确刑释人员的家庭支持与扶助。明确在刑满结束后对刑释人员及其家庭开展扶的方式及扶助的主体与责任,使得刑释人员的家庭援助有法可依。四是规定家庭支持机构间的衔接性规范。以《意大利关于监狱制度和执行剥夺及限制自由措施的规定》为例,其在指导原则中明确监狱与社会服务中心的工作协调与相互配合。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狱法》、《社区矫正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未来在修法中亦应规定衔接性条款,如明确各自在协同机制中的职责以及各刑事司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其次,在执法手册中增加家庭支持相关指南。除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外,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关涉部门亦应在其《执法手册》或《工作指南》中增加家庭支持指引,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如前所述警察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如若采用强制方式容易对身在现场的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年事已高的父母等造成心理创伤且容易诱发新的问题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中增加相关的家庭支持指引程序,如在执行逮捕之前,警察应提前规划逮捕,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以及逮捕现场会否有其未成年子女、年事已高的父母或其他家人在场,尽量选择在其家庭成员不在现场时实施逮捕;如若不可避免家庭成员在现场,也应坚持合理谨慎原则,在远离儿童或老人视线范围外的地方执行逮捕,包括戴上手铐和进行讯问;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负责照管或监护的家庭成员不论逮捕时其是否身在现场,警察均应对其情况进行记录,为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在内需要安置的家庭成员的后续安置保留必要的信息。

 

(二)中观层面:健全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合作共治机制

 

合作是人类交往的高级形式,在国家、社会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多方合作才是社会治理的主要范式。2021年第14届联合国预防与刑事司法大会审议通过的《京都宣言》在“通过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部分第39条明确“促进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以减少再次犯罪,为此促进就业和社会福利机构和地方政府等相关政府机关之间的机构间协调,以及这些机关与社区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后者包括支持涉罪群体长期重新融入社会的合作雇主和社区志愿者”。是故,就主体而言,笔者认为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合作共治既应涵盖刑事司法机构之间,亦应延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而合作共治机制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构建。

 

1.设立家庭支持职能部门

 

由于具体的职责不同且部门考量不同,不同部门对涉罪群体难免会有不同的思维和方法。因此,有必要保持机构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并遵循既定的流程合理分配各自的责任,以便应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挑战,确保各项任务的交接都得到妥善的交付,合理利用部门间已有的联系。而涉罪人员家庭支持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也需要设立独立的政府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涉罪人员家庭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进行框架设计和贯彻实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在中央层面成立专司家庭职能的家庭事务部和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的国家家庭支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相应地在地方层面也应设立此类机构。家庭支持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工作。就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工作,总体而言,家庭支持委员会应创建并维系弹性的治理结构,并允许识别和遵循长远的战略规划,并对每项服务提供循证的结果和案例研究,以增强参与各方对共同目标的理解与认同;要了解不同机构工作职责的优先项并找到各机构之间的共同点,维系服务的核心价值并缓解机构间优先项的冲突;机构间建立强有力的检测与沟通机制;具体而言,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委员会的职责应为:为全国涉罪人员家庭支持提供政策指导与建议,为各相关机构责任落实开展常态化检查,必要时发布家庭支持信息报告,公布家庭支持研究成果与统计数据,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为涉罪人员提供早期救助、刑事司法进程乃至刑释之后的家庭支持等各项帮助活动。如帮助涉罪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收集涉罪人员家庭相关信息,研究根据其能力和家庭条件满足这些需要的方法;发放救济款与救济物资;维系涉罪人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向主管机关和有关机构指出涉罪人员家庭所需要获得的特殊帮助;同有关组织合作,协调法人、公私团体和个人的活动,为涉罪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最有效、最恰当的扶助和慈善工作。家庭支持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对涉罪人员在转处、被判处社区矫正或监禁刑之后的需求和风险进行评估。这些会议讨论使关涉部门能够分享适合为有需求的涉罪人员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且能够鼓励各机构以更加联动的方式开展工作。

 

2.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

 

有必要收集涉罪人员主要家庭关系相关信息、完善涉罪人员家庭关系档案并构建刑事司法系统信息共享平台。涉罪人员自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公安机关就应抓住机会收集其主要关系相关信息,以确保改善其与家庭的关系。在征得涉罪人员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相关信息应保存在其“个人档案”中,随其在刑事司法机关间的流转而适时更新,直至其脱离刑事司法系统为止。具体而言,一是关于信息收集内容。应尽力收集涉罪人员家庭及关系背景方面的信息,包括子女及其他与其有良好关系之人的相关信息。对于那些存在心理健康、学习障碍、药物滥用或其它复杂问题的涉罪人员,尽早获取相关信息有助于改善其总体状况并预防其再犯。此外,信息收集还应致力于发现涉罪人员的弱点和风险点,以降低其达到危机点的可能性,并适时提供相应支持。信息记录人员应善于捕捉并记录其需求和优点及其家庭情况或支持网络等信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将这些信息与后续刑事司法程序相关部门进行共享,以便后续相关刑事司法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刑事司法机关等)就可就取保候审、量刑、矫正方案设定乃至安置帮教措施等作出更加合理的决策。二是关于信息共享平台。刑事司法系统各机关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违法犯罪风险群体的适当信息。这些信息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行程中都与其相随,能够使多个机构分享并存取作为涉罪群体个体的完整信息。但信息共享应坚持必要性原则,信息共享平台应为不同机构的登录权限设定不同的级别。三是关于信息反馈。刑事司法机构间的信息流动不应是单向的,而应双向互动。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中记录的关于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未成年保护相关政府部门、福利机构等,便于未成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并应尽可能进行随访,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得以持续维系。法院可以引入司法建议将在审判过程中了解到的涉罪人员的家庭状况、家庭关系、主要利害关系人等情况制成说明并提出矫正建议方案供刑事执行机关参考,司法建议与法院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刑事执行机构。

 

3.推进部门间人员互动

 

一是加强刑事司法机构间的人员互动交流。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开展选派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一定实效,未来有必要继续推进监矫部门间的双向互动,即选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监狱挂职或工作,尤其是参与亲情会见、家庭关系修复、育儿项目引导等家庭支持工作。这种人员的双向流动,有利于在家庭支持理念的深入贯通和互相借鉴,并确保家庭支持工作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二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交流。增加专业社会力量即家庭联系工作者参与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工作以有效衔接跨部门协同。国际也有先例,如英国注重从刑事司法机构人员借调到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支持工作。家庭联系工作者在刑事司法全过程为涉罪人员提供渐进式的支持,主要承担以下职能:收集涉罪人员相关信息、为涉罪人员提供家庭帮助(既包括帮助涉罪人员修复家庭关系也包括帮助失去家庭联系的涉罪人员重建联系)及与不同部门家庭联系工作者建立联系(如监狱内的家庭联系工作者可以帮助涉罪人员与社区内的社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与安置帮教机构建立联系)。在实践中,不同群体之间的非正式关系似乎相当强大,他们会相互转介案例并保持常态化联系。家庭联系工作者基于其专业性对于减少涉罪群体与家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并改善其家庭关系具有显著的优势。一方面负责各阶段涉罪群体的家庭支持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另一方面协同不同机构、不同部门的家庭支持工作。一方面,家庭联系工作者可以直接为监狱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情感支持,也能够为涉罪人员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帮助其家属理解其家庭成员的经历并帮助他们重新适应家庭生活。在管理者们看来,家庭支持工作人员这个角色消除了工作人员、涉罪人员和家属之间的障碍。家庭联系开发官的基本职责是鼓励和重建涉罪人员与家属之间的联系,包括在审前羁押期间对涉罪人员及其家属告知与协助、在审判期间为涉罪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信息、为已定罪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入狱指导、在服刑期间提供会见协助、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建立伙伴关系、为罪犯及其家庭提供释前课程、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信息,与教育、住房、就业、卫生、养老等机构建立联系。另一方面,家庭联系工作者也会将家庭支持工作前伸和后延。如涉罪人员被法院判处监禁刑时,其家属会迫切需要了解涉罪人员将被送往哪所监狱、如何安排会见、如何到达那里等基本信息,但这些信息的提供并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而家庭联系工作者可以为涉罪人员家属提供信息和指导,给予涉罪人员家庭及时且积极的支持。此外,专职家庭支持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确保涉罪人员在刑事司法进程中的家庭支持,他们还可以利用其与家属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家属在涉罪人员释后安置中的参与度。

 

(三)微观层面:优化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具体路径

 

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系统要立足于刑事司法全过程,既要优化刑事诉讼各阶段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制度安排,也要改进刑事执行阶段罪犯家庭支持的措施。但同时亦不局限于此,应将这种支持前延和后伸,注重对于具有涉罪风险人员和刑事执行已完毕人员的家庭支持。

 

1.优化刑事诉讼各阶段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制度安排

 

《曼谷规则》强调在判决或决定对怀孕妇女或儿童的唯一或主要养育人实行审前措施时,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优先选用非拘禁措施,只有在严重犯罪或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才考虑拘禁判决。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各阶段家庭支持的总体原则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应尽可能适用审前羁押替代措施以维系涉罪人员必要的家庭支持,对于确需审前羁押的亦应保障其与家庭联系的权利。具体的制度安排如下。

 

首先,尽可能适用审前羁押替代措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审前羁押而非取保候审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实施犯罪、干扰证人或潜逃。而英国开展的实证调查表明,即便是短期审前羁押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房屋租赁以及供养家庭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扩大审前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既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社会危险性行为又能确保其家庭职能的维系,电子定位可作为审前羁押替代措施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合并适用。我国检察系统自2021年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即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笔者认为应将涉罪人员作为主要监护人身份作为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即使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审前羁押对被扶养人的影响也应成为所有取保候审决定的考量因素。借助前述“个人信息档案”有助于刑事司法机关知悉哪些涉罪人员为家庭主要监护人。如果对作为被抚养人或脆弱成年人主要照护人的被告作出审前羁押决定,则亦应允许被告以适当方式对其子女作出安排。

 

其次,全面推广量刑前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这是我国检察机关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探索。就系统化推进涉罪人员家庭支持工作而言,笔者认为应全面推广量刑前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前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反映罪犯情况的复杂性,法院应基于更为全面的信息判处有效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即在法官判处监禁或社区矫正进行权衡时,其家庭状况、监护责任等信息提供有助于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另一方面,无论最终对涉罪人员判处监禁还是社区矫正,涵盖罪犯家庭支持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安全关切问题等大量信息的社会调查报告会跟随涉罪人员进入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使罪犯可免于重复提供信息的同时也有利于罪犯针对性矫正方案的制定。而对于有重大家庭支持需求的罪犯还可以将其就近关押或社区矫正,以维系其现有家庭或其他重要支持性关系。

 

再次,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暂缓监禁刑执行时间,即在涉罪人员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或其作为唯一监护人情况下,则应在量刑前即为涉罪人员提供支持,以便其在可能被监禁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子女及在监禁期间可为其提供支持的家人和朋友做好准备。另一种情形是推迟判决以便于在判决前给予涉罪人员积极改进的机会。该情形适用于需要重新审视涉罪人员且法官在两种量刑判决进行选择时,涉罪人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能使法官作出较轻的判决。如涉罪人员在此期间积极参与戒毒、家庭关系调解项目,积极探索并解决引发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如支持性关系缺失、家庭暴力等),积极与其子女、家人和朋友重建关系等。

 

最后,在交付执行期间给予罪犯家庭支持。如对于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在被收监之前,法院、监狱或志愿部门工作人员应询问其是否需要联系被扶养人或是否需要安排其子女监护问题。如若罪犯不愿披露其子女或家庭情况,相关部门则应查阅其个人信息档案或量刑前报告,以确认其是否有此类需求以及需要联系的对象。在其子女或被扶养人可能被遗弃而无人照护的情况下,此项工作必须优先处理。且相关部门应在政府部门介入之前尽最大努力允许罪犯作出安排。对于被判监禁的女犯,应询问其是否需要电话联系其被扶养人或安排其子女照护问题,并在被押运之前允许其这样做。

 

2.改进刑事执行阶段罪犯家庭支持的措施

 

刑事执行阶段的家庭支持主要关涉监狱服刑期间的家庭支持以及社区矫正期间的家庭支持。

 

首先,完善监狱服刑期间罪犯家庭支持。一是制定家庭相关监狱绩效指标。即将家庭支持纳入监狱绩效考核,如入狱和出狱时接受会见的罪犯比率、入狱和出狱时与家人保持联系或有其他支持性关系的罪犯比率、无家庭支持罪犯的替代化支持措施(如志愿者会见)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同类监狱进行比较的重要指标。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狱对罪犯家庭支持活动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家庭支持举措的持续优化完善。二是在监狱内设立专职家庭联系的工作人员。监狱可通过聘任专业人员从事家庭支持工作,具体通过会见、通信、通话、亲情帮教、家庭指导项目等帮助罪犯与家家属重建联系、修复受损害的家庭关系、提供危机支持及维系持续性联系等。专职的家庭联系工作人员还有利于监狱与罪犯家属的沟通以及家庭成员对罪犯情况的了解,监狱、罪犯和罪犯家属均可以通过家庭联系工作人员了解罪犯家庭情况或罪犯监狱服刑情况。监狱还可利用家庭联系工作人员与家属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家属在罪犯矫正方案、矫正项目及释后安置中的参与度。三是完善监狱会见制度。监狱会见是确保罪犯与家庭成员会面交流、情感支持和关系修复的重要窗口和媒介,因此完善监狱会见制度是家庭支持发挥实效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具体措施包括明确监狱会见的权利属性,以防止罪犯会见因受外在因素影响而异化为具有可剥夺、可暂停性的奖励;细化《罪犯会见通信规定》中总则性条款、程序性规定及未成年犯特殊群体会见的特别规定等。

 

其次,优化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支持。《社区矫正法》第12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囿于前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主观上的认识误区、客观上的参与能力不足及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这样的身份,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支持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发展不平衡。多数地区目前仍然处于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矛盾。也有地方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支持项目,取得良好成效。如深圳市福田区引入深圳市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争取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服务的形式,实施开展“爱·明白”家能站项目,项目通过家庭辅导、工作坊、主题讲座、编印家属手册等形式,提升家庭成员学习社区矫正和自助助人知识的主动性,获得“爱”的心理能量,“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拥有持续的能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改变。项目创新了“政府+社工+家庭”三位一体帮扶机制,有效填补了矫正小组中家庭成员赋能培训的“空白”,对优化矫正小组运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未来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支持工作的完善应重视引入社会专业力量运用家庭社会工作方法,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间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家庭指导和培训并就具体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问题针对其需求实施针对性的家庭支持项目,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转变认知,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提升其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的能力。

 

3.重视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前延与后伸

 

首先,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前延。实践中很多涉罪人员在涉罪之前本身亦是家庭中的脆弱群体,如有些涉罪女性常年遭受家暴、虐待等最终因不堪忍受而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押罪犯未成年子女,由于经历父母被捕、被监禁等重大心理创伤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照管继而诱发问题行为乃至代际犯罪;也有些成年男性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化解最终激化失控实施犯罪。这些脆弱群体极少拥有能够防止其违法犯罪或防止其子女步其后尘的良好的家庭支持网络,而这些脆弱群体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家暴或虐待、家庭关系恶化、药物滥用、育儿失败或技能缺失等家庭困境或纠纷如若能得到及早的引导、干预或化解,可能这其中很多人很大比率不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应将家庭支持前延至社会中处于困境中的脆弱群体:一是注重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脆弱群体面临的问题,并深入了解其处境,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人员的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共享;二是政府部门应注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在全社会普及家庭教育和家庭指导培训,增强家庭成员处理家庭困境的能力,也培养受害女性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面临困境时能及时向政府、社会组织寻求有效帮助;三是针对脆弱人群特殊问题提供包括家暴应对、儿童照管、在家庭成员间开展调解等专业支持。

 

其次,注重涉罪人员家庭支持的后伸。涉罪人员尤其是刑释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面临的最为普遍的障碍即为如何重建或恢复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关系。诸多涉罪人员在离开家人数周、数月甚至数年后,由于会见困难或路途成本等问题造成的极少会面现实以及涉罪给其本人和家人造成的创伤和污名化效应,使得涉罪人员重新回归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绝非易事。要帮助涉罪人员修复家庭关系,笔者认为如下几点尤为重要:一是确保涉罪人员基本的住房需求。涉罪人员回归之后如若无家可归且存在其他脆弱性的情况下,其维系和发展家庭及其他关系的能力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应着力保障涉罪人员回归社会之后要有栖身之处,要有稳定、安全的环境,这是其维系家庭关系的关键一步;二是安置帮教计划前移。以监狱服刑罪犯为例,安置帮教机构不能等刑释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开始对其家庭支持,而应在罪犯获释前数月或出监教育阶段即应与监狱家庭支持工作人员协同规划释后安置工作。

 

 

 

 

来源:《刑法论丛》2022年第4卷(总第72卷)

作者:安文霞,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