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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品新:“抓商引资”——网络犯罪趋利性司法的升级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11

2020年我曾经到数字经济发达省份调研网络犯罪治理,学到关于网络犯罪中趋利性司法的当年新词——“远洋捕捞”。今年我再去调研,听到一个更加讶异的新词——“抓商引资”。热词的跨时间自然轮换,反映的是我国网络犯罪趋利性司法乱象的蜕变规律。作为网络犯罪法律应对领域的一名研究者,我陷入沉思,不吐不快。

 

“远洋捕捞”专指在网络犯罪刑事司法中,乙地的司法机关对甲地的网络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性质的侦、诉、审。这样的办案跨区域,小则跨省,大则跨国。跨域如此之广,形似我国沿海渔民的出远洋、打鱼获之举。(点击可读:网络犯罪治理:慎用“远洋捕捞”,载《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4期) 

 

(短文发表截图)

 

“抓商引资”专指在网络犯罪刑事司法中,乙地的司法机关对甲地的网络企业进行异地性质的立案侦查,之后由涉案企业“主动”申请,转由乙地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招商部门)“引入”所谓网络犯罪嫌疑人的企业或其友商企业进行投资。若不成功,涉案企业或当事人通常会按照刑事诉讼流水线,被诉、被审、被判。同招商引资是“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相比,抓商引资是“挖下养鱼池捞来外鱼苗”。

 

实话实说,我了解到,几家网络企业、多位民营企业家对如此遭遇的态度,是心有余悸式“欢迎”的。毕竟,被动的投资,总比被动的受刑,要好得多。从这个角度上看,跨区域针对网络企业的“抓商引资”新现象,体现了“远洋捕捞”的和缓升级。因为,从“捕捞卖鱼”转向“捕捞养鱼”,对“鱼儿”而言,还是人性友好得多。

 

然而,于全会强调的“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宏大追求而言,网络犯罪“远洋捕捞”办案之“抓商引资”出现,则是弊端十足!实乃更为隐蔽的趋利性司法!这可以从实例特点及溢出效应方面管窥。

 

以某地立案办理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为例。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口袋罪名”“沾边管辖”“异地司法”“弹性办案”。

 

“口袋罪名”使得一旦被宽泛的罪名立案查处,网络企业难以被法律评价为无辜。像前述两个罪名中“计算机信息系统”“个人信息”等表述,就是天然模糊的构成要件。

 

“沾边管辖”使得任何有冲动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可以随便找到一个牵连因素进行立案管辖。像前述案件中是北部省份地方司法机关对南部省份地方的网络企业,进行跨区域查处。

 

“异地司法”使得涉案企业或企业家无法得到有效辩护等帮助,往往是陷入两眼一抹黑的处境。

 

“弹性办案”则是指结果的体现。一般来说,辩方选择对抗式辩护的,会遭遇羁押指居与实罪重罚;选择协商式辩护的,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与有罪免罚、相对不诉等(过去还有“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待遇)。当然,最大的协商解套方式就是,被动涉案的企业或其友商企业主动寻求向当地政府投资。投资上亿元,就成了当地的座上宾。刑事解套,也就不难了。

 

当下人们常说,司法办案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抓商引资”现象的三个效果均是否定的。仅就法律效果而言,前述办案中最为可怕的是,将涉案民营企业家、普通涉案员工进行异地拘留,甚至在拘留期满后“无缝连接”地转入指定监视居住……这已经是滑出了法治轨道经营“办案”,是一门花样翻新的地方政府“生意”而已。这有的是“智慧”,没有“法治”!长此以往,必然会根本性地损害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

 

据说,“抓商引资”的名词,也是一线办案的知情者总结出来的。行文至此,我想起将这一“地方创造”分享到部分法律人微信群的反应。我介绍该词,并自惭孤陋寡闻。圈友们则跟帖:这有何怪,当下的新词很多,其他的还有“直八时代”等……

 

是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就转述过,现在是“直八时代”,“真”字念不得“真”,要念“直八”,认不得真。不过我转念一想,遇到“咄咄怪事”,总得有“较真”吧。 

 

(百度搜索截图)

 

在本文拟发表之际,欣闻重大好消息:9月26日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期待,将有实质性举措对此进行根本性改观。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抓商引资”,闻者足戒,有则改之!

 

 

来源:司法兰亭会

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