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14
2018年,张三研发了一个网络平台,其功能是组织网络水军对客户指定的作品进行转发、评论、点赞,以增加流量热度。后张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依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北大法宝数据库,以“转发”“评论”“点赞”和“网络水军”为关键词进行案件检索,共检索到案件13个,均为民事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转评赞”型网络水军类案检索一览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来源 |
裁判结果 |
裁判法院 |
1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19)渝05民初361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
被告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
(2024)浙0192民初367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3 |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20)鲁02民初22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九 |
被告组织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 |
山东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4 |
“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典型案例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5 |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23)浙01民终470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七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6 |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21)豫知民终50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之四 |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7 |
微某公司与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20)粤73民初2541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8 |
云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之九 |
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9 |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不正当竞争案 |
(2021)浙01民终10373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
涉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0 |
腾讯公司诉微时空等不正当竞争案 |
(2019)粤03民初59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之三 |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1年度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件创新案例之七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 |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 |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17)沪0104民初18960号 |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可见,生效判决对“转评赞”型网络水军均定性为民事案件,在案例中,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2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个,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个。
1.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182-006)
该案中二被告通过网站高价接受客户委托的刷量订单,低价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的网络营销平台,针对原告网站的产品和服务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获取委托刷量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最终,法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随后,2020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关于此案的文章——《网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二被告被判赔偿腾讯公司120万元》,明确将网络水军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369-003)
检索到的2个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认为,“转评赞”型网络水军案件应当定性为民事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的“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指出组织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点赞量、关注量等)、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个是最高法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同样将被告有偿提供“好评、点赞、收藏、访问量等服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以上四个案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裁判精神,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意义,基层法院应当参照执行。
(一)点赞、关注、收藏、播放系“点击类”行为,并非“发布信息”
(二)还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
(三)“虚假流量”不等同于“虚假信息”
对于“转评赞”型网络水军,本文首先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实践中的生效判决均以民事案件定性,其中包括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均认为应当以民事案件定性。其次,本文亦认为,“虚假流量”不等于“虚假信息”,“转评赞”型网络水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陶 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潘柯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