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28
随着我国科技的迅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逐渐从实验室走向实际应用,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有望显著提高交通安全性、效率和便利性。然而,这一创新带来的不仅是交通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对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当自动驾驶技术参与交通活动并导致事故发生时,明确自动驾驶中的刑事责任归属,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技术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自动驾驶中刑事归责面临严峻挑战。
一、主体认定的困境
在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中,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存在困难,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中,人类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的角色和控制程度不同。例如,在低级别自动驾驶中,驾驶员仍需保持高度警觉和控制权;而在高级别自动驾驶中,驾驶员的控制权相对减少。这种差异使得在事故发生时,判断谁是主要责任主体变得复杂。自动驾驶系统的决策过程往往基于复杂的算法和数据,涉及多个层级的技术组件,包括传感器、算法、软件、硬件等。当事故发生时,难以确切判断是哪个具体的技术环节出现故障或错误,如何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具有挑战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大多是基于人类驾驶的情景制定的,对于自动驾驶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认定主要依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还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复杂性,事故发生后,很难确定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故障还是由于驾驶员的操作失误。事故发生时,涉及电子数据、技术记录等新型证据,其收集、保存和解读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此外,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数据通常由汽车制造商掌握,这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的困难。
明晰自动驾驶相关的刑事责任,不仅能够增强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信任,也可以减少因自动驾驶技术故障或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确保公众在道路上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解决困境的对策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自动驾驶刑事归责问题:
明确主体责任。根据自动驾驶的不同级别和具体情况,明确制造商、软件开发者、车主等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对于完全自动驾驶(L5级),主要责任应归咎于车辆制造商和软件开发者,因其对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负有直接责任。在有条件自动驾驶中(L3、L4级),根据具体情况,在系统正常运行时,责任可能由使用者和制造商共同承担;若因系统故障导致事故,制造商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需要驾驶员参与或接管的情况下,若驾驶员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过度依赖系统、未及时响应接管请求或在不适当的情况下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提供自动驾驶车辆运营服务或负责车辆维护的主体,如果由于运营管理不善或维护不当导致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立过错判断标准。结合技术特点和行业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过错判断标准,区分不同类型的过错。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缺陷或故障导致的严重事故,制造商应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在使用者存在明显违规操作或故意忽视系统警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加快立法进程。组织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交通部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自动驾驶刑事归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的比较分析、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刑事法律的影响等,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制定专门的自动驾驶刑事法律,明确自动驾驶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和处罚标准。特别是针对自动驾驶特有的风险,如数据篡改、黑客攻击导致的事故,设立单独罪名。
注重证据收集与认定。针对自动驾驶事故的特点,建立专门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确保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准确判断。例如,明确事故数据的归属和采集规范,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详细规定证据收集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以及鉴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收集到的信息未经修改,如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者、生产者、相关监督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取需要的证据和信息。
构建新刑事责任体系。以生产者全过程责任为中心,涵盖生产阶段和应用阶段。生产阶段,生产者需按照公共安全优先的算法安全标准生产,确保算法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的宗旨,如不将危险引向公众、不主动选择牺牲公众等,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否则应认定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应用阶段,生产者要对汽车应用安全特别是算法安全进行监控、封闭管理和及时维护,当监测到严重危险或收到求助按键时,应进行远程监控或干预。拒不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可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相关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冯义龙,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