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4
摘要
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概念混淆和理论误解。将行为对象划分为用语行为对象、要件行为对象、实际行为对象,有助于在提升刑法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捍卫罪刑法定原则。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单个引入、单个分析”,能够避免过去“先定义引入、后统一分析”的研究范式的弊病。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价值性,被合法所有或享有;管理可能性包括事务管理可能性和物理管理可能性。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属于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具有占有可能,具有占有事实。占有可能包括事实占有和规范占有,占有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占有和被害人的占有。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和违背被害人意愿要件一般不会对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框定产生影响。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行为对象;财产罪;盗窃罪
一、问题意识
二、理论纷争的误解与解误
三、属于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四、属于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五、结论
为了讨论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本文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对作为行为对象的财物进行了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盗窃行为实际行为对象的三元划分,为在财产罪类罪、盗窃罪个罪、盗窃行为个案三个不同层面上讨论财物、行为对象创设了条件,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淆和误解的产生。另一方面,在财产性利益外延内部异质性过大的背景下,对财产性利益概念进行解构,对其进行“单个引入、单个分析”,避免了过去“先定义引入、后统一分析”的研究范式的弊病——对财产性利益的“不足的共性”的研究,掩盖了纷繁各异的各种财产性利益的本来面孔,使得对财产性利益的研究处于一个上限过低、无法深入、难以推进的状态。实际上,上述两方面在本文研究过程中是一个交织共进的状态,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追求:促进财产罪刑法理论的精细化、精确化。“精细化”是提升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要求,“精确化”是保障刑法理论科学性的要求,只有以精细且精确的刑法教义学理论为工具,才能尽可能地对刑法进行恰当的解释。由于自觉地对行为对象的三元划分和对财产性利益进行个别讨论并未成为学界的广泛做法,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对与财产性利益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水平还有很多提升空间;将各种财产性利益进行细分,并与财产罪的要求、盗窃罪等个罪的行为要件结合,如此交叉往复分析,能够得到更多、更细致、更准确的结论。同时,精细化、精确化的要求,并非等同于放弃抽象研究。在财产性利益研究上,需要先做足具体研究的工作,再进行抽象研究,还需要对经济、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的财产性利益、新的侵犯财产的行为方式予以及时回应。
来源:《法大法律评论》2024年第1辑
作者:李玉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