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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冯超璟:诈骗罪刑事控告指南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2

前言

 

“律师,他把我的钱骗了,我能不能报案?”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控告”能够通过公权力帮助自己讨回公道,是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但是相较于故意伤害、强奸这一类暴力犯罪来说,财产类犯罪控告往往更为严苛,经侦部门通常都会要求控告人提交刑事控告书,并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才会进行刑事立案。本文针对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诈骗罪刑事控告、怎样提起控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刑事控告流程以及公安机关不予受案或不予立案之后应当如何救济展开具体论述。

 

一、诈骗类犯罪刑事控告的司法现状

 

借钱被骗、投资被骗、小额贷款被骗等等,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手段多种多样,被害人在民事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寄希望于通过刑事手段立案,将诈骗犯绳之以法,既达到维权的效果,也能够出一口恶气。然而,诈骗类犯罪“立案难”问题长期存在,控告诈骗犯罪线索“久拖无果”、立案审查期限远远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采取口头告知不予立案等“控告难”问题比比皆是。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有必要先大概搞清楚这个案子是否可以刑事控告;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有相对灵活的战略和多维度的维权意识,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

 

1.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二)诈骗罪规定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诈骗罪在山西的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投资型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具有完整的内在逻辑,成立诈骗罪既遂一般必须齐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主观要件: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部分,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具有七种典型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存在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并且行为人或者第三方因此获得了财产。1.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与处分财产行为有关的认识错误。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收集证据

 

本文中第二点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论述,证据收集应当围绕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收集。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预备的证据

(1)行为人诈骗时的经济条件,住房、欠债、存款等证据,即有无归还能力;

(2)拟用的诈骗手段和准备;

(3)作案后偷跑、毁灭罪证的方式方法。

 

3. 犯罪过程的证据

(1)故意实施诈骗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物、作用、手段,即如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全部过程与细节;

(2)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3)被害人如何陷入错误认识的所有证据,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4)行为人作案的种类、方式,策划的过程,策划的方式方法是如何得来的,还是自己想的;

(5)骗取的财物价格、数量、去向,即行为人如何使用该财物,有无挥霍;

(6)诈骗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的行为,毁灭罪证的行为,其他人是否有帮助行为人逃避的行为,或者是否有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4. 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即行为人主观上想要达到的真实目的

 

5.是否存在共犯,寻找犯意的发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情况,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证据,确定主、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事控告只是启动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并不要求证据达到事无巨细的阶段,但是万不可掉以轻心,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证明存在侵害事实,以达到立案的标准。

 

四、撰写刑事控告书、整理《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以往经验,笔者认为刑事控告书应当主要包含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文书名称,一般为“刑事控告书”,然后是控告人身份、被控告人身份。正文包括控告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包括公安机关名称,控告人签名和日期。

 

刑事控告书模板

 

关于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某某,男/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址:××省××市××区××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控告人:赵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址:××省××市××区××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控告请求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被控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被控告人赵某某于××年××月××日开始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于××年××月××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仍旧实际上从事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营销工作。

 

控告人王某某与被控告人赵某某系同学关系,××年××月××日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自己公司有高收益的内部理财产品、资金周转等事实,从控告人处拿走300万元本金,周期是45天,利息是三分,到期后会归还本息。但是到期后,控告人多次向被控告人主张欠款,被控告人均找理由搪塞或者直接不理或者删除联系方式。

 

后经控告人多方了解,发现被控告人早已经不在该保险公司上班,公司内部也不存在其所称的高收益的内部理财产品、资金周转等事实,被控告人已经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归还其他欠款。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在客观方面

 

被控告人在客观方面隐瞒其离职的真实信息,虚构公司存在高收益项目,获取被告人的信任,骗取控告人巨额财产,并且其骗取的财物并未用于项目。

 

1. 被控告人隐瞒了自己离职的真实信息

2. 被控告人谎称公司有高收益的内部理财产品

 

(二)在主观层面

 

被控告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被控告人在诈骗时已经背负巨额债务

2. 被控告人并未将钱用于理财产品,而是用于拆借

 

综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经离职的信息,编造公司存在高收益的项目,以高收益的利益骗取被控告人300万元,并将300万元用于拆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犯诈骗罪,故提起控告。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公安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模板

 

 

五、投资性诈骗犯罪的刑事控告的程序性事项

 

1.确定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中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跨区域犯罪。”根据该规定可知,基层管辖为基础,市级以上管辖为例外,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先根据案情确定是否属于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若不是,则确定由基层公安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由上述规定可知,地域管辖涉及范围广、可选择机关多,被害人可根据地域远近、便利程度甚至与办案人员熟悉程度等多重因素综合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管辖机关。确定一个有利的管辖机关,对于后续的证据提交、案件沟通及案件推进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提交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等待受案结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从该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都应当立即接受。

 

然而实践中因为受“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不破不立、不立不受”的考核压力、“刑事案件定性难、查证难”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安机关很有可能采取口头告知不予受案的情况,然后也不接受任何控告材料;或者告诉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去法院直接起诉即可等等,这就导致很多诈骗类刑事控告被“堵”在第一步。作为律师,应当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都做好充分的准备。

 

若公安机关受案,一般会制作受案登记表、笔录,并将受案回执交予控告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展开审查,控告人后续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受案,则应当立即改变策略,采取下一步行动。(下文详述)

 

3.公安机关受案后等待立案结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根据该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受案后,会出现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结果,如果立案,则说明控告人的目的成功达成;如果不予立案,一般会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针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再申请刑事复议等措施进行维权;如果公安机关连不予立案通知书都不予送达,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或者直接不了了之,控告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维权。(下文详述)

 

4.不予受案和不予立案的法律救济途径

 

 

正如上文所示,虽然法律规定案件对于公民的控告,公安机关都应当受案,但是现实中不予受案的情况仍旧大量存在,我们可以保留相应的证据,然后拨打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12389,或者参照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或者改变罪名重新进行立案,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但是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理由不予立案的,我们应当针对是否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有三项救济措施: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可知,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的7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的7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该规定可知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因此控告人可以根据该条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要求该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如果公安机关针对控告人的控告作出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人应当保留一定的证据,例如《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也不予受理。

 

如果公安机关只是口头告知不予立案,但是并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首先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当时不出具,可以先拨打12389进行投诉。如果穷尽手段还是无法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则可以根据投诉电话、《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等证据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刑事自诉进行维权。

 

六、结语

 

相较于暴力犯罪来说,经济类犯罪刑事控告的难度系数直线上升,现实的困境导致我们不得不转变思维,将“我依赖公安破案”转变为“我引导公安办案”,只有我们将案件细节详尽地呈现给公安机关,才有可能显著提高案件立案的成功率。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冯超璟,大成太原办公室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