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6
近日,阿斯利康中国区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主席及中国总裁王磊先生被带走配合调查,一时间引发热议。作为“最不像外企的外企”,阿斯利康在中国医药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内的“存在感”颇高,当一众国内药企高举国际化、出海大旗时,阿斯利康反其道而行,积极本土化,可谓开创外资药企在华之先河。
此次事件,又一次让阿斯利康走向台前,继2021年“骗保”风波之后,一直余波未止,有报道称此次事件也是骗保风波的延续,也有人认为,骗保风波仅止于大区经理和区域总监,而此次事件涉及中国区高级管理层,像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清治活动。不可否认,无论是“余波”还是“新患”,阿斯利康一直处于医药整治舆论的中心,小事不断,大事不歇。据有关报道,至少有100多名员工、10余名区域经理、数名区域总监被调查,如今中国总裁也陷入调查风波。
2021年阿斯利康骗保问题揭露,恰逢国家医保系统对违规行为挥起重锤、全面亮剑之时。2023年这场被称为“医保严打风暴”的飞检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肃清医药行业的热潮,直击深层次问题,剑指医保欺诈。2024年“两高一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体现惩治医保行业违法乱纪的空前决心。阿斯利康遭遇如今的事件,又恰逢国家严打之背景,能否合规经营,渡过难关,避免累卵之危、覆巢之险,犹未可知,这可能既需要仰仗有关机关的专业和决心,更需要考验阿斯利康一众高管的智慧、经验及法律意识,也许此时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对于企业的行稳致远有多么重要。
一、进口药品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
阿斯利康(AstraZeneca,业内简称“AZ”)是全球领先的制药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全球约有61500名员工,业务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公司在17个国家设立生产基地。中国是阿斯利康的第二大市场,中国总部位于上海,在全国拥有近20000名员工。
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检索,笔者发现,涉及“进口药”的跨国企业,如果陷入刑事风险,最有可能会涉嫌以下几个罪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最高刑档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监管的行为。走私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报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报关走私可能包括虚报单证、低报价格等手段,而绕关走私则包括未经合法设立的海关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进关。
因此,如果公司的进口药在进关时,存在虚假提供非药品的通关单证、低报进口药品的价格进关等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定罪方面主要考虑走私的进口药品中是否含有禁止进出口的成分,如进口药中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如果进口药品中含有毒品成分,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起销售额近2亿元的走私药品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4.17”专案组,于4月22日成功查获一大型走私境外药品团伙,捣毁走私、仓储窝点3个,抓获嫌疑人15名,查获走私药品80余种超5000盒,销售额近2亿元人民币。
本案中,违法犯罪团伙活跃在粤港走私路线,长期利用水路走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涉及品种多、跨度长、案值大,其中大部分为防癌、抗癌和治疗糖尿病等疾病的药品。由于涉案药品均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涉案人员亦无法提供合法上市的证明材料,未经国内临床试验验证,无法保证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使用者存在严重的系统性安全风险。而且其运输环境极为恶劣,严重不符合储运条件,药品产生的成分变化和实际效价未知,注射后可能因蛋白变性、杂质成分增多或含量升高,可能增强毒副作用、增加过敏反应等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这些严重危害可导致死亡等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所以,如果走私的进口药同时满足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观上存在故意,亦可能被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四)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删除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的规定。认定假药就只能依照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对于假药的认定更注重于实质,侧重于药品本身的成分、功能方面。
为了与《药品管理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假药”的定义。因此,在《药品管理法》修改之前,境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物,是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而现在在境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物,要求同时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但是,并不是说在境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物一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只要进口药物在成分、功能上满足《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五)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阿斯利康事件热度不减,大家讨论得非常激烈。如虎嗅网中一篇题名为《阿斯利康中国总裁被调查意味着什么?》提到,“业界普遍认为,骗保应该就是真正的原因。而以此事件为开端,至少中国打击骗保的威力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背后医药市场环境也不可避免面临新一轮震荡。”如此,此次事件是医保诈骗的余波,若公司高层对下层员工篡改患者基因报告,实施医保诈骗的行为知情并放任,是有可能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
二、科学应对危机,是化解危机的最好手段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纵观阿斯利康事件始末,并不像雷动九天、突然袭击,而是一步步的,自下而上的深挖扩线,从2021年到2024年,从医药代表到区域经理,再到区域总监,再到副总裁,再到总裁,似是一场愈演愈烈的全面清治活动。
这么长的时间跨度,这么强的严打政策,这么多的人员被陆续调查,而且是从基层向高层的恶性蔓延,阿斯利康对问题和危机的处置方案是否已经做到最优?当然,笔者相信阿斯利康作为一个优秀、卓越的跨国企业,其危机防控和战略抉择的科学性,但是,从各大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有些处理可能并非尽善尽美。
第一,有报道称,“A司在深圳案发之后,即以合规的名义组织员工去某律所开会,会议之后公司就解散了相关微信群,并清除和工作相关的聊天群、聊天记录、图片、视频、表格,导致对员工有利不利的信息,都被清除。”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也有部分员工指称,“发现公司已经从后台删除了公司邮箱的部分数据”。
当然,公司可能未必会去真的删除数据,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删除数据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且不说可能涉嫌毁灭证据类犯罪,单纯删除数据并不能做到置身事外、化险为夷的效果,相反可能招致更多的风险。一是,很多证据具有两面性,非法律专业人士不一定能识别出来,在外行人看来不利的证据,有可能是有利的;二是,删除所有数据,一方面看是消除了危险,另外一方面看,则是将很多有利的证据也删除了,这对于管理层人员而言,很可能是不利的,因为下面的业务人员很可能供述称是受到上级管理人员指使,管理人员知情等,如此就只能依靠本人的供述自证清白,但对于多人的指控,想要单纯凭借自身供述去澄清,难度是非常大的。
其实,有些证据,你不去碰它,反而没有危险,一旦触碰,可能引发很多不良的连锁反应,如何取舍和斟酌,需要专业人士把脉和问诊,可能事件走向会更加乐观和明朗。
第二,有报道称,骗保危机爆发之后,公司第一时间切除影响,辞退了一批涉案的员工,并在年会等大型会议上,称涉案员工为“害群之马”。这种做法放在一般的案件中,可能也未必不当,但是,个案都有特殊性,纵观阿斯利康案件始末,从2021到2024,数百名员工被调查,如果一刀切地撇清关系,很有可能引起反噬。正如有观点提出,一个人犯罪那是个人的问题,如果公司多数人都是这样的做法,一群人犯罪,公司本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公司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讲究证据,但是,如果案件波及面太广,涉及人数众多,一味地撇清关系,独善其身,可能会导致涉案人员心中不满,认为公司缺乏责任和担当,引发舆论,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过度关注,适得其反。
识别危机才能化解危机,医生诊病讲究望闻问切,而刑事危机的形成也同此理,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把脉。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阿斯利康案件的危机升级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深入研究,应该能够从很多细节中发现刑事风险的走向。笔者相信,居安而念危,则终不危,操治而虑乱,则终不乱,只要足够重视、科学应对、重视专业,方能将伤害降到最低。
三、利益和法益
2024年9月底,阿斯利康某区域经理刁某家属在网上发表《给A司总裁的公开信:钱公司赚,牢员工坐?》一文,再次将事件推向高潮,也引发笔者对于利益和法益的思考。
利益和法益是一对辩证的概念,根据分类标准不同,利益有个人之利、社会之利、国家之利,也有正当利益和不当利益之分,但其中,只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才能称之为法益,为法律所保护。
刁某作为公司某地区经理,提出“钱公司挣、牢员工坐”的观点,从利益上讲,似乎不近人情,但从法益上看,是可能站得住脚的。医保诈骗事件中,宏观来看,获益最大的可能是公司和患者。公司层面,国家医保的钱以及患者支付的钱,基本流向了公司;患者层面,患者也得以通过更低廉的价格,享受医保待遇,以低价买到了贵药;员工层面,完成了绩效指标,得到了工资和奖励。这就会给公众形成一种印象,拿钱最少的主体承担了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但是,公司的利益虽然是最大的,但是这个利益属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则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正常出售药品获利本就商业之举。因此,核心是公司对于员工医保诈骗的行为是否知情、授意、放任或者追求?如果存在相应的证据,该利益将不为法律保护,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刁某家属的这篇文章也是导致阿斯利康事件愈演愈烈的关键,从网络评论来看,这篇文章得到了大多数网友的热评和支持,这可能也加速了阿斯利康总裁王磊先生被带走调查的进程,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防微杜渐、重视风险和科学应对危机的重要性。如果阿斯利康或者王磊先生身边有危机处理的专家顾问,有专业的刑事法律顾问,也许他们面临的是另外一个局面。
结 语
阿斯利康作为中国最大的跨国药企之一,深耕中国市场已逾30年,对于新药、创新药的研发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中国患者带来了更多的治疗选择和希望。但是,阿斯利康这艘以“狼性”著称的巨轮航行得太快、太顺,以至于可能无暇顾及否定的声音以及身后的问题,忽视了刑事法律风险,最终导致遭遇刑事危机,且让危机蔓延升级,最终让自己处于风暴的中心,不仅重创了阿斯利康的声誉,更使整个医药行业为之震荡。
笔者以为,随着医保领域的政策趋严,科学监管越来越强,相比于不顾一切地一往无前,或许合规经营,守住底线更为重要!因为一旦遭遇刑事危机,一旦身陷囹圄,我们的世界就可能变了模样,天堂跌至地狱也就一瞬间。希望阿斯利康痛定思痛,提升法律意识,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早日走出阴霾,再现辉煌,展现一家跨国龙头药企的民族担当和社会责任!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马 成,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光林,大成刑委会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