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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朱旭肇:酒驾醉驾证据审查之二——仪器检定校准的合规性审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06

从最高法历年数据来看,醉驾入刑十三年以来,不仅没有实现遏制犯罪预期目标,案件数量反而居高不下,连续四年占据“榜首”。对此,在国家轻罪治理的总体方针指导下,2023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解释实施近一年来,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来看,通过立法干预,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醉驾案件数量确实有所减少,但醉驾案件整体情况并未有明显改变。笔者认为,短时间内此类案件的发案量不会减少,对于我们辩护律师而言,法网虽然越织越密,但仍有很大辩护空间。据此,笔者结合近三年来重点关注此类案件的经验与教训,成此系列文章与大家分享,希望越来越多的法律共同体能够认识到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共同努力,提高此类案件的办理水平。

 

因本文所述方法不限于醉酒刑事案件,在酒驾行政案件中同样可以借鉴,故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要求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万事没有一成不变之规,所谓大律师,就是能比别人多想到一种解决方法,所以,在具体案件中,你我都有可能是大律师。

 

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主要从行政执法取证、检验仪器检定校准审查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今天分享第二篇:

 

(二)检验仪器检定校准的合规性审查

 

笔者所述的检验仪器主要是在血液乙醇检测试验中,必须使用到的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和电子天平等三种计量仪器,无论是GA/T 842-201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和GA/T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还是GB/T42430-202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在所使用的仪器和器材中,均有以上三种计量仪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因此,鉴定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仪器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只有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才能用于检验检测,只有仪器自身合法有效,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有效,这是基本常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对于相关仪器的检定或者校准,均有明确的检定规程,笔者结合相关规程内容,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和电子天平,都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纳入强制管理的计量仪器,所以,他们的检定是由使用者按照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进行,保证量值准确,但非强制不等于可以不检定校准,如前所述,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仪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

 

其次,对于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和电子天平的检定或者校准,市场监管总局均有明确的检定规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700-2016《气相色谱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646-2006《移液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1036-2022《电子天平》,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审查上述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时,要重点关注检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按照规程要求,对于配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需要检定柱箱温度稳定性、程序升温稳定性、基线噪声、基线漂移、检测限、定性重复性、定量重复性等项目;移液器要检定外观、密合性、容量等项目;电子天平要检定外观检查、偏载误差、重复性、示值误差、置零准确度、除皮秤量等项目。

 

最后,即便是有检定合格证书的仪器,也要对检定合格证书大胆质疑,实践告诉我们,有检定合格证书不代表就一定是合格的,很多时间,负责对这些仪器进行检定校准的机构也会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否则刑法就不会专门规定一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了。以气相色谱仪为例,规程第3条规定了检定项目的性能要求,第5.3条规定了检定项目,第5.5条规定了检定结果评价,第5.6规定了检定周期是2年。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存在检定项目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少检和漏检的问题,而根据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所有应当检定的项目全部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发给合格检定证书,有一项不合格的,都不能出具合格证书。

 

以上是对检验仪器检定校准合法性审查的一点粗浅认识,律师毕竟不是专业人士,面对这些问题,在自身努力的基础上,还是需要借助专业力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朱旭肇,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