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11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呈现“一定区域”划定模糊化、“一定行业”类别扩大化和控制程度相对降低的问题。平稳、平和的经济社会秩序法益和公众安全感法益均无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分则犯罪的本质进行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是侵夺国家对社会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权限,应当坚持限缩认定的立场。“一定区域”的解释应从功能性、规模性和开放性方面明确大小的下限,控制和支配对象应包括不同行业与“消费群体”,坚持从犯罪事实支配角度理解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应综合具体案件时空环境来对排除非法控制特征的情形进行整体判断。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法益;限缩认定;犯罪事实支配;排除规则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 489件,涉及29 000人;2019年,全国法院各级审结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数量较2018年成倍增长,达412 639件,涉及83 912人[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94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认定,需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标准。在实践认定上,一方面取决于具备“准司法解释”性质的司法文件所作出的解释,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法官的价值评价。从司法文件出发,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在区域范围、行业范围、控制程度三个维度上呈现不同程度的扩张,带来了法条适用上的困惑,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案判决意见相左的情形。笔者拟从法益实质解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与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进行论述。
一、 非法控制特征的扩张与解释困境
二、 非法控制特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
三、 非法控制特征的具体解释
四、 排除非法控制特征认定的规则
在符青友案中,作为失地农民,被告所成立的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组依照政府书面文件指示,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协商承揽工程,这些谈判、协商并不以暴力为基础,开发商、承建商妥协退让的主要原因并非心理受到强制而感到恐惧,而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将承揽供应权交给三友公司,其中符合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仅为少数部分行为[24]52-63。在被告人是为了生计所需从事土方工程、劳务,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的支持,显然与妄图对抗合法社会而建立非法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不同,符合非法控制特征的指控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当案件事实表明犯罪组织与受害人之间矛盾并未明显激化,双方还能在相对理性的氛围和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依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即使被害人让利,也不能就此将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注释:
① 参见: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
②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刑初1274号判决书。
③ 一些具体罪名的保护法益究竟是集体法益还是个人法益,是否适格的“秩序法益”等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笔者在此不予赘述。
④ 《恶势力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恶势力团伙的其他成员仅是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第11条则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
⑤ 参见: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
⑥ 参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刑终497号刑事裁定书。
⑦ 参见: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
⑧ 参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
⑨ 参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刑终18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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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6(4):186-194.
作者:戴锦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