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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回顾 | 刘玲主讲:《如何进行证据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19

2024年6月17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及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了本次学习。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如何进行证据辩护》,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担任主讲人。

刘玲律师从证据辩护的内涵入手,生动形象地将证据与待证事实分别比喻为砖与房子,由简至深展示证据辩护的底层逻辑。随后,刘玲律师通过审查、分析、判断、质疑、运用证据等方面讲解实现辩护目标的路径,并结合经验提出质证意见形成的具体方法及表达方式。最后,刘玲律师结合职务犯罪案件、暴力犯罪案件等多个真实案例总结证据辩护的要点,通过分析具体应用更为深入地展示证据辩护的方法。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万旭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在中国大陆“质证”不单是针对证人证言的交叉询问,同时也包括对其他类型证据的调查核实;不仅指对证据的调查核实,也指对证据效力发表质疑性意见。万旭博士从“场景”“时机”“理据”“目的”“策略”五个关键词展开,逐一分析证据审查的场景、发表质证意见的时机、理由以及质证意见发表的目的、策略等。

 

 

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易文杰律师结合刘玲律师的主讲内容谈了三点体会:第一,律师进行辩护前应做好法律检索,尤其要关注权威部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两高”针对司法解释所发布的“理解与适用”;第二,被告人质证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现行立法将被告人的证据知悉权依附于辩护人庭前向其核实证据,实属本末倒置;第三,长期以来,讯问录音录像是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50条第2款规定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讯问录音录像也可以用于证明案件实体性事实。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律师对本次周学习做总结。他首先对主讲人刘玲律师及与谈人万旭博士的参与表示感谢,并指出证据辩护是基础辩护,做得好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同时提出证据辩护的四点注意事项:一是证据辩护还包括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运用线索及证据材料的辩护,注意非法取证行为、有罪供述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准备好对公诉人、出庭检察官发表的拒绝排非的意见进行合法、有力的反驳。二是要加强法律解释能力,提升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运用和解释能力,对一般性指控意见形成降维打击。三是要勤于走访案件现场,善于还原案发经过,争取借此找到突破性的辩护思路。四是要在关注《刑诉法解释》第四章内容的同时,关注法理及案例的运用,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抽取其中的裁判规则作为辩护的依据。

本次学习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通过主讲人的讲解及与谈人的分享,与会人员对于如何进行证据辩护有了更为系统而深入的认识,收到了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