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 | 潘熠主讲:《〈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行贿犯罪的罪与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8-20

2024年8月19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及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参与了本次学习。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行贿犯罪的罪与罚》,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潘熠律师担任主讲人。

 

 

潘熠律师首先介绍了从严、从重惩治行贿犯罪的大背景,解析了具体法律规定的变化,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经验,提出了“追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中间人的罪名认定”及“特殊形式的行贿”等不同方面中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方式。接下来,潘律师分别对“从重处罚”情形、“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因法律规定变化而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最后,潘律师从历年打击行贿犯罪情况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等方面提出了目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是否宽松化的思考。

 

 

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易文杰律师对放贷收息型受贿案件的办案思路谈了自己的总结与体会。他指出,《刑事审判参考》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已经确定了一套裁判规则。首先是考察借款人是否有实际的借款需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在借款人是否有实际的借款需求这一问题上,借款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常常呈现“一对一”的局面。此时,需要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时的经济状况,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有借款需求。其次,如果借款人有借款需求,就涉及到受贿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的裁判规则,在借款人有实际借款需求时,一般以超过同期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来认定受贿数额。这就需要进一步考察在同一时期,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必要时还需要调查取证。

 

本次学习持续了近2个小时,通过主讲人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行贿犯罪的罪与罚问题的梳理以及实践经验的分享,与会人员对于行贿犯罪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收到了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