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 | 蔡元培主讲:《刑事辩护中的对抗和妥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17

2024年12月16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二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齐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刑事辩护中的对抗和妥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蔡元培老师担任主讲人。

蔡元培老师从对抗式辩护与妥协式辩护的适用范围、联系与区别等方面展开讲解二者的基本特点,并结合其亲办案件详解刑事辩护中对抗式辩护与妥协式辩护之间的转化。接下来,蔡元培老师详细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对抗式辩护与妥协式辩护的认识误区。他提到,在一场完整的诉讼中,选择对抗还是选择妥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时灵活变化。最后,蔡老师总结了两种不同的辩护方式在具体运用时的方法论,全面展示不同辩护样态下所适用的辩护方法、采取的辩护态度以及使用的辩护技巧。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文龙律师进行了与谈,他结合办案经验提出在辩护中选择对抗与协商时需要考量的因素。首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一般可以采取对抗式辩护,以期扭转司法机关已经形成的自由心证,而在罪轻辩护时一般可以采取协商式辩护。其次,在程序辩护时,一般应采取对抗式辩护,而在实体辩护时则可以选择协商式辩护。他提出,律师在选择对抗式辩护还是协商式辩护时,应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在采取辩护方式时应充分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二是对抗与协商并不是非此即彼,有时候可以并存共生,相辅相成,对抗是为了更好的协商,协商也不一定要放弃对抗。

尚权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魏永坤律师与蔡元培老师就刑事辩护中律师与法官的沟通问题进行了探讨,蔡老师提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十分必要,律师可以抓住任何沟通机会,比如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时抓住机会对辩护意见的内容口头沟通,有必要时也可了解法官不愿意当面沟通的原因。

 

本次学习持续了近2个小时,通过蔡元培老师深入而系统的讲授,与会人员对对抗式辩护和妥协式辩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