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王帝:“案例库时代”的正当防卫认定研究——以最高法收录的26起故意伤害案为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07

王帝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公益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起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会结合具体案情,以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进行无罪辩护,但前述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纳的案例却相对较少,不仅是因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较为精密,还在于许多案件的案情错综复杂,法官难以通过自由心证来认定案涉“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目前,我国刑法通说上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有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件。

 

▪ 一是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等,均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截至2024年4月,共收录了经过全国各级法院内部筛选、层报,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收录的1484篇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包含95起故意伤害案例,26起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些案例,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权威示范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类案的处理规则,而且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结合前述26起故意伤害案例的裁判要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汇总、分类,以供读者参考。

 

 

一、涉及防卫起因的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共有6起案例对防卫起因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01

 

 

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18-18-1-179-001

 

裁判要旨: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02

 

 

汪某佑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1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03

 

 

刘某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4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

 

 

 

 

 

 

 

 

 

 

 

 

 

 

 

04

 

 

常某故意伤害案——为制止家庭暴力而造成施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入库编号:2023-02-1-179-009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对施暴人实施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应根据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心理态度,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对具有防卫因素和被害人具有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责任的,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05

 

 

蔡某卫故意伤害案——持菜刀将上门闹事的不法侵害人砍致轻伤的,系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4-04-1-179-012

 

裁判要旨:

 

认定正当防卫,要综合考量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充分考虑防卫人持续遭受不法侵害所累积的危险感受以及双方悬殊的力量对比,如果防卫行为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06

 

 

肖某故意伤害案——认定正当防卫应要求不法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9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纠集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只有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对于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行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以上6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均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进行了认定。

 

首先,不法侵害并不仅限于暴力犯罪。入库案例指出,将不法侵害简单理解为暴力侵害或者认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认识错误。可见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判例,仅因受害人先前实施的是轻微暴力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就拒绝认定防卫人“伤害行为”的防卫性质。但显然,轻微暴力侵害、非暴力侵害或违法行为也可以构成“不法侵害”。在这里,这6起案例还通过举例的方式释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家庭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行为均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其次,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必须谨慎认定。入库案例关注到了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起的案件,这些案件较常规案件要更难处理,尤其以琐事引发的纠纷为甚,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之间因琐事引发打斗,双方可能均有伤害对方的表现,不能以此为由压缩认定防卫的空间。如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最后,不法侵害需要具有紧迫性。法律不鼓励滥用防卫权,尤其是针对发生在亲友之间的打斗案件,如果存在更加合适的办法去处理的空间,就不鼓励面对轻微暴力即还以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同时,此要件也常常与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挂钩,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需要仔细衡量不法侵害人的先行行为。比如,可以通过分析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其与行为人之间使用的工具以及力量之间的对比来综合分析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从而判断行为人“防卫”的举动是否得当。

 

二、涉及防卫时间的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入库案例中共有5起涉及防卫时间的案件,具体如下:

 

 

01

 

 

蒋某某正当防卫案——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0

 

裁判要旨:

 

办理校园欺凌引发的案件,应当统筹把握不法侵害是否持续。不法侵害通常有一定持续过程,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尚好判断,但在最终停止前,可能会有中途停顿,区分不法侵害的终止和停顿,是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关键。应当结合矛盾是否解决、参与人是否离开、场地是否转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仍处在不法侵害的危险中”。如双方已就矛盾的解决达成一致、相关参与人已离开、场地已发生转移、在场人已报警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反之,即便侵害行为暂时停顿,但侵害人随时可能再次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仍然存在,还应认定侵害仍然正在进行。

 

 

 

 

 

 

 

 

 

 

 

 

 

 

02

 

 

韩某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179-006

 

裁判要旨: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时止。把握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其实质是考量合法权益是否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下,以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时空条件,只有当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方能成立正当防卫。

 

 

 

 

 

 

 

 

 

 

 

 

 

 

03

 

 

那某某故意伤害案——防卫时间需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3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以及意图条件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即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尽管理论上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对该问题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以理性人事后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04

 

 

张某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16-1-179-002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止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判断不法侵害的结束不能仅看动作结束,还要考虑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在具体情境下有无结束的现实可能。

 

 

 

 

 

 

 

 

 

 

 

 

 

 

 

05

 

 

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4-05-1-179-001

 

裁判要旨: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以上5起案件释明了对“防卫时间”的要求。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行“防卫”则难以认定行为的正当性。

 

首先,计算不法侵害的时间有明确的方式。对于不法侵害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时止。具体到案件中来,可以结合矛盾是否解决、参与人是否离开、场地是否转移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时间是否结束。

 

其次,要立足当时的情境判断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由于防卫人所处的情景一般比较紧急,要求其在不法侵害实际结束的当时就意识到并且立即停止防卫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对防卫人的一种苛责。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当以理性人事后的标准去苛求防卫人在情况紧急的当下就作出极为准确的判断。此外,尤其要注意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连续性与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便暂时中止或被制止,但只要不法侵害人仍可能继续实施侵害,也应当认定防卫人处于被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之中,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三、涉及防卫对象的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涉及防卫对象的案例共有1起,具体如下:

 

 

01

 

 

陈某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2

 

裁判要旨: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本身并不是认定正当防卫与否常见的争议焦点,只要明晰一点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即可,如果有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四、涉及防卫意图的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涉及防卫意图的案例共有10起,具体如下:

 

 

01

 

 

陈某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2

 

裁判要旨: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02

 

 

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3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03

 

 

蒋某某正当防卫案——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0

 

裁判要旨:

 

办理校园欺凌引发的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所处情境综合判定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客观上都是以己方行为对抗对方攻击,但主观意图不同,行为性质不同。防卫行为系为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相互斗殴系为压制对方、侵害对方,争凶斗狠。应当全面考量主观因素和客观情节,结合常情常理,准确区分判断。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暴力案件中,参与方一般为未成年学生,具有心智不够成熟、言语冲动、爱放狠话等特点,尤其是被欺凌一方,即便力量对比悬殊,也存在言语上不愿示弱、逞强反抗、自保的可能,不宜过分放大行为人个别“放狠话”言语,而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处情境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准确判定其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04

 

 

蒋某鸿故意伤害案——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3-03-1-179-001

 

裁判要旨: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既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也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故在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可以辨识,亦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伤害的方式还击造成他人受伤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05

 

 

赵某忠故意伤害案——互殴和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0

 

裁判要旨:

 

“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认定问题。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认定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行为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被告人赵某忠看到儿子满脸是血、伤势不明,为摆脱纠缠,推搡王某虎一把,既符合人伦之常情,亦未对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王某虎却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赵某忠脖子,进一步激化矛盾,已危及赵某忠的人身安全,赵某忠在此情况下反击两拳,虽致王某虎轻伤,但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属正当防卫。

 

 

 

 

 

 

 

 

 

 

 

 

 

 

06

 

 

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双方均有侵害故意的互殴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3-16-1-179-001

 

裁判要旨: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双方的行为是互殴性质,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07

 

 

张某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16-1-179-002

 

裁判要旨: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使用了工具为标准。在防卫人被动面对不断升级的危害时,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使用适当刀具进行有节制的防卫,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危害解除后也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行为的,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现场没有向对方明示以阻吓对方的并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双方发生打斗时,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伤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本身并不能得出具体是用于双方打斗还是防卫,要结合持刀人使用刀具的情况来判断。审核使用刀具过程中是否属于具有防卫意图,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在发生冲突时不主动攻击,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对象不能直接使用刀具。二是使用刀具限于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抵挡住对方的伤害行为即可。

 

 

 

 

 

 

 

 

 

 

 

 

 

 

08

 

 

王某故意伤害案——涉互殴行为的正当防卫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179-001

 

裁判要旨:

 

涉互殴伤害案件的定性,应围绕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的意图还是互殴的故意、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括对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凶器来源等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09

 

 

石某故意伤害案——相互打斗案件中防卫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2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进而引发打斗的,需立足案件整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进而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以确认行为人的打斗、还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准确把握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符合防卫起因、时间、对象、意图以及限度条件的,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10

 

 

王某故意伤害案——面对围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自卫的,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4-1-179-031

 

裁判要旨:

 

面对围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自卫,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行为人携带并使用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行为人是否有斗殴的故意。这种斗殴的故意需要综合行为人当时的言行、对方的举动、现场的环境氛围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准备工具是出于防身等自我保护目的的情况下,携带工具、使用工具和斗殴故意之间的逻辑关联应被当然地否定。

 

 

 

 

 

 

 

 

 

 

 

 

 

入库的26起案例中有10起与防卫意图相关,可见防卫意图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争议焦点之一,也是实践中重点审查的要件。所谓防卫意图,要求防卫人进行防卫的动机必须是正当的,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原始目的,既包括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认识,也包括正当的防卫意志。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此处的免受不法侵害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其次,必须准确区分互相斗殴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司法实践中最难界定的就是琐事冲突下互殴行为与防卫行为的界分问题,两者在客观上的表现都是以己方行为对抗对方攻击,但互殴行为缺乏正当动机,往往是出于逞强斗狠、挑衅争凶的动机,从而缺乏防卫意志,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所以两者的界限十分微妙,可以从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事先准备工具并不必然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其一,准备工具的意图究竟是出于自我防卫、保护的目的还是出于挑衅、斗殴的目的十分关键。如果在对方动手之前就将所持工具、凶器向对方明示以阻吓对方,显然排除了防卫的意思。或者在发生冲突时主动攻击,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对象使用刀具,也应当排除防卫的意图。其二,事先准备工具并不必然导致排除防卫意图。倘若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先进行了恐吓与威胁,或者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或冲突明显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的,另一方还击的行为仍然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五、涉及防卫限度的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入库案例中,共有7起案件涉及对防卫限度的认定,具体如下:

 

 

01

 

 

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18-18-1-179-001

 

裁判要旨: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02

 

 

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3

 

裁判要旨:

 

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03

 

 

蒋某某正当防卫案——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0

 

裁判要旨:

 

办理校园欺凌引发的案件中,应当权衡双方权利保护综合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限。推进法治校园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鼓励“以暴制暴”,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适用条件,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学生心智不成熟、行为易冲动的特点,权衡双方权利保护,综合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方面,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应当考虑其所处情境及尚未成年的心理、生理特点,不宜对防卫限度提出过高要求、严苛限定在审慎和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对方大多也是未成年人,要统筹兼顾防卫权的正当行使和对方权利的合理保障,慎重把握特殊防卫权适用,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采取特殊防卫。要综合考虑是否使用凶器及凶器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因素,判断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权。

 

 

 

 

 

 

 

 

 

 

 

 

 

 

04

 

 

付某1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入库编号:2023-04-1-179-011

 

裁判要旨:

 

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事先准备刀具,捅刺不法侵害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防卫手段、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何种防卫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差异不能过于悬殊。首先,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应当系防卫人在具体情境下能够选择的最低防卫措施;其次,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明显高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最后,不法侵害停止之后,防卫行为应彻底终止。本案中,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前来挑衅时系赤手空拳,发生争执后用椅子砸和拳脚踢打,而防卫人付某1事先准备刀具,在被二不法侵害人身体压制的情形下,持刀进行防卫,防卫工具明显强于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工具;简某某在被刺中腹部而逃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付某1持刀追赶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伤结果,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要体现从宽。

 

 

 

 

 

 

 

 

 

 

 

 

 

 

05

 

 

尹某故意伤害案——对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1

 

裁判要旨: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本案中,应从防卫工具和防卫手段、强度来分析。关于防卫工具,根据尹某供述,其看见前来滋事的关某打电话喊人,其就将家中的折叠刀放入裤兜,尹某虽提前准备工具,但是属于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关于防卫手段和强度,尹某被多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工具,有人上来夺其手中防卫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且尹某面部、眼部已被殴打至轻微伤,尹某当时借助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且尹某的货站地处偏僻,尹某当时还被围在三面为墙体,无窗户、门等脱逃出口的炕上,其采取防卫工具警示喝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未果后,其也未持刀伤人,对方不法侵害没有停止,尹某为让自身摆脱面临的现实危险,脱离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其持刀挥刺反击也是实际需要,并在尹某明知自己刺伤1人的情况下,其停止了继续持刀挥刺的行为。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尹某持刀挥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06

 

 

那某某故意伤害案——防卫时间需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3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07

 

 

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4-05-1-179-001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分水岭。

 

首先,并非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都超出了防卫限度。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限不应当唯结果论,而是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危害程度、防卫的时机等情节,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其次,考虑不法侵害人侵害的紧迫性和进一步损害的可能性尤为必要。判断防卫人的行为是否过限,不仅要考虑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如果不法侵害人仅仅实施了较为轻微的暴力行为,防卫人还击的行为需要受限。反之,倘若不法侵害人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危险性极高,可能性极大,就不能过分苛责防卫人此时的反击行为要限缩在固定范围之内。

 

六、特殊防卫的裁判要旨汇总

 

入库案例中,对特殊防卫的规定共有5起案件,具体如下:

 

 

01

 

 

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18-18-1-179-001

 

裁判要旨: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02

 

 

陈某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2

 

裁判要旨: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03

 

 

陈某浮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把握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5

 

裁判要旨:

 

与一般防卫不同,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相关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注意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某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某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此时,要求陈某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

 

 

 

 

 

 

 

 

 

 

 

 

 

 

 

04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司法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9

 

裁判要旨:

 

对正在进行的持刀抢劫等不法侵害,公民为制止不法侵害,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05

 

 

李某俊故意伤害案——为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3-04-1-177-015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进入被害人家封闭院落内持刀行凶未果,但仍隐藏在封闭院落内,使他人处于可能受害持续危险之中。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持械寻找和抓捕不法侵害人,属于公民依法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有加害故意。当不法侵害人仍然实施持械行凶,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特殊防卫,是刑法第二十条单设的特殊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即,只要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可以放宽对防卫行为的限度要求,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特殊防卫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以从手段的暴力性、工具的危险性、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其次,特殊防卫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已经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境下,不法侵害人持械、非法入侵等行为已经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即便尚未发生实际的犯罪结果,只要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可进行特殊防卫。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本文梳理的26个入库案例均为各级法院实际处理的典型案件,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并不代表类似案例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当一字不差地完全照搬。

 

譬如入库编号为2023-02-1-179-009的常某故意伤害案就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对施暴人实施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认可了家庭暴力作为不法侵害起因的正当性,但并未考虑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即便被施暴人采取防卫行为致人伤亡,也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令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如未灵活把控入库案例的参照尺度,可能导致的后果便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类的伤害案件时,仅仅看到在办的案例与入库案例情节相似,即认定防卫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忽略每起案件的个体性与特殊性。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固然可以成为司法机关和律师办理案件的灯塔,但是在实践中仍然需要注意分辨案与案之间的差异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同,防止诉讼的严肃沦为判例的照读、有温度的司法在个案中失位。

 

附: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26起“防卫型”故意伤害案例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