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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张雨:漫谈死刑复核那些事儿(一) ——成为一名死刑复核律师应具备哪些基础条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29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从本月起笔者要开一个新番,就是和大家聊聊与死刑复核相关的那些事儿,这其中有大事儿,也有小事儿;有律师的事儿,也有法官的事儿;有成功的事儿,也有失败的事儿;等等等等,不一而足,总之我想到哪儿就写到哪儿吧!按说死刑复核是个非常严肃的事儿,但是如果把文章写得太严肃又不是我的风格,所以我尽量做到寓教于乐,以轻松幽默之笔风,写严肃认真之事实。

 

 人们说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还有唐僧;与死神抢生意的也不只有急救科医生,还有死刑复核律师。笔者当年不想学医,所以学了法,又因为不喜欢平淡,更喜欢刺激,所以对刑法情有独钟,尤其是喜欢其中最为刺激的死刑问题。从2007年做了律师之后,也一直热衷于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辩护案件。后来转场来到北京,更是正式开启了死刑复核律师之路,如今是每个月都得跑几次最高法院那个宛如天堂入口般的高大金拱门!

 

 言归正传,随着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展开,大量律师有机会接触死刑复核案件,但其中绝大多数律师此前根本没有做过死刑复核案件,因为这个业务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之前是一个非常小众的业务,不客气地说,即便是在北京这种最高法院所地在的一线大城市,之前办理过三件以上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恐怕也不过几十人而已。这其中原因很多,以后咱们会慢慢聊到,但死刑复核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案件,甚至不同于一二审刑事案件,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死刑复核律师,的确需要具备一些基础条件,也可以说需要一点儿天赋。因此,今天咱们这个系列的第一篇就先为和大家聊聊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死刑复核律师,需要具备哪些最基本的条件。

 

一、作为死刑复核律师对死刑应持有正确的观念

 

 我们有些律师同行对待死刑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态度,可以说是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嫉恶如仇型律师。这类律师崇尚重刑主义,对待死刑案件,尤其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正义感爆棚,恨不得自己冲上去掐死被告人。这样的律师同行显然是不适合做死刑复核辩护案件的,他会天然地认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就该死,对被告人心存反感,又怎么会尽心尽力地为被告人找寻不死的辩护理由?这样的同行虽然不多,但确实存在,比如前几年网上就报道过某位杭州律师要求严惩自己辩护的毒品犯罪被告人的事。

 

 另一个极端则是废除死刑型律师。我们有些律师同行深受国外废除死刑思想的影响,认为死刑是不文明、不人道的表现,坚信不管多么严重的罪行都不应该适用死刑,对死刑制度、死刑规定都嗤之以鼻。这种律师同行如果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其后果就是很难务实地去正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只会空谈死刑制度的不合理性,满口的废死理论,却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死刑复核辩护时机,结果反而是害了被告人。

 

 作为一名合格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应该是真心认同、拥护我们国家现行的“保留死刑,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只有这样才能脚查实地地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过于极端的则不合适。

 

二、作为死刑复核律师应避免被思维定势所左右

 

 我们有些律师同行,因为做辩护人做太久了,所以习惯成自然,总容易一看任何案子就觉得被告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该无罪,或者是罪责较轻,没必要判处死刑。这也不奇怪,人从事某个职业久了,就容易形成思维定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职业病。不但律师如此,公诉人也是如此,不过公诉人跟律师的思维恰好是反着的,他们天然是有罪思维、重罪思维,以致很多公诉人辞职出来作律师后好几年思维还转换不过来。

 

 作为辩护人,尤其是在办理死刑复核这种涉及被告人生死的重大案件时,不但需要以律师的专业头脑来分析案件,也要能超脱于案件之外,以第三方的视角冷静地看待这个案件,这样才能客观地评判被告人的行为,所得出的辩护观点也才能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因为法官是第三方视角看问题的。我们不能囿于自己辩护人的身份就不知不觉中对被告人心存偏袒,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自欺欺人的辩护观点,这样不但没有辩护效果还会招来法官的嘲笑!

 

三、作为死刑复核律师应始终保持冷静

 

 还有一些律师同行,尤其是入行不久,还不够成熟的年轻律师,容易被被告人及其家属所感染,看着被告人一见了律师就哭得泣不成声,一幅楚楚可怜,被告人家属甚至给律师下跪求助,哭诉被告人有多冤,于是律师自己也被这种气氛带偏了,对被告人陷入了深深的同情,陪着被告人掉眼泪,甚至丧失了冷静、客观的思考能力,不能正确地分析案件,完全被被告人的说法所左右。

 

 要知道尤其是毒品案件的惯犯,其供述的真实性往往是很低的,他们中很多人也擅长在律师面前装可怜,把自己说得像个傻白甜,贩毒完全是受人所骗,自己根本不知道是毒品等等。虽然我们作为他的律师没必要当面拆穿他,但也绝不能无原则地轻信他的说法,而应结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这才是真正的帮他,如果对其偏听偏信,一切以他说的为准,以致完全变成了他的传声筒,那才是害了他。

 

 作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感情用事是大忌,遇到值得同情、惋惜的被告人,我们应该做的是更加努力、更加认真地去为他发掘辩点,去说服法官不核准他的死刑,而不是自己也方寸大乱,一味地与之共情!

 

四、作为死刑复核律师必须要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死刑复核案件会给承办律师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是心理打击,这是毫无疑问的。面对被告人有着极度强烈求生欲望的眼神,再加上被告人家属眼泪汪汪的哭诉,律师不可能不压力山大!曾有律师因为连续办了三件他都认为不应该核准死刑的案件,结果是三件都核准了,于是他深受打击,发誓再也不办死刑复核案件了。还有位律师被被告人家属叫去看守所陪同见被告人最后一面,于是他见证了一场生离死别,据说是哭声震动了整个看守所,所以这位律师事后也是说再也不办死刑复核案子了。

 

 其实说起来每一个走到死刑复核这一步的被告人都是有很大可能被核准死刑的,笔者常说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就是死马当活马医,是死中求活,律师的水平再高也注定他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大部分是要被核准的。所以既然要办这类案件,就要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否则还是让给别的同行办吧。

 

 而绝大多数被告人走到死刑复核这一步也可以说是咎由自取,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为他尽心尽力地辩护就好,至于能不能不核准死刑,这真不是咱们说了算!律师尽人事,听天命,但求无愧于自己的良心和职业道德,就不用压力过大。欧阳修《泷冈阡表》中曾说: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

 

 虽然现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使很多律师能够接触到死刑复核辩护这块领域,但实话实说并不是每个律师同行都适合做这项业务。死刑复核律师这份工作,也只是听起来很高大上而已,个中辛酸一言难尽,因此笔者建议年轻律师们如果想以这一领域为自己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还是要慎重,这算是一个前辈的忠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