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宋立翔:涉黑案件被告人发问提纲之制作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19

宋立翔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学术研究部主任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在涉黑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尤为重要,而各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也属于其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据此,我们必须把握好庭审发问的机会,尽量将有利于各被告人的内容呈现给法庭。庭审发问的效果往往与发问提纲的质量息息相关。笔者结合自己所参与的多起涉黑案件,总结了制作发问提纲的心得体会与诸位分享。为便于诸位理解,笔者摘录了自己所参与的涉黑案件中多名辩护人庭审发问的内容作为案例(案例中括号内是各被告人当庭回答的内容),同时对庭审发问的部分内容有所改动。

  一、制作被告人发问提纲的准备工作

  (一)撰写初步质证意见

  交叉询问在法庭调查中的功能包括:第一,维护质证核实权,彰显法庭调查的正当性;第二,审查证据资格,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第三,评估证据价值,辅助事实认定。[1]由此可知,法庭发问本质上就是举证质证,通过发问所要实现的目的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发问向法庭呈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二是通过发问削弱不利供述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为实现前述两点目的,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必须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透彻掌握的基础上。[2]因此,只有撰写初步质证意见后,才能判断出各被告人哪部分供述和辩解对其有利,哪部分对其不利,进而为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指明方向。

  (二)根据不同类型的被告人,分别开展准备工作

  撰写初步质证意见后,我们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有了基本的判断。接下来,我们需要归集各被告人的全部讯问笔录,并分别为自己的被告人以及其他被告人准备发问提纲。被告人的类型不同,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所要做的准备工作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自己的被告人。

  由于我们能够通过会见直接从自己的被告人口中了解案件信息,因此,对于自己的被告人,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所需做的准备工作就是会见。会见时,我们需要将被告人之前作出的不利供述交由其进行核对,了解相关供述是他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会见后,我们将会见笔录与他的讯问笔录进行比对,找出讯问笔录未记录,但对其有利的内容。随后,我们便可结合通过会见所掌握的情况制作发问提纲。

  2.同案被告人。

  对于同案被告人,我们只能通过其讯问笔录了解他们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何种态度,并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准备工作。

  第一步,将同案被告人的有利辩解及不利供述均摘录出来,分别粘贴在发问提纲内。将有利辩解摘录是为保证同案被告人的回答内容可控,如果同案被告人当庭作出不同的回答,可用该部分笔录内容进行弹劾。而摘录不利供述有两方面目的:一是,为寻找不利供述的突破口做准备;二是,为发问时“扩大战果”做准备,如果同案被告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其庭前的不利供述相反,可直接询问同案被告人该部分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同案被告人通常会称该部分内容不真实,此时不利供述的证明力自然会被削弱。

  第二步,从摘录的内容中寻找不利供述的突破口。后期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可以围绕突破口设计问题。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笔录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说明有突破口:第一,笔录内容明显属于同案被告人的主观猜测或听说的(见例A)。第二,在涉黑案件中,同案被告人不可能对其他被告人所有的事情都了解,如果同案被告人所供称的内容明显不是他能了解到的,我们也可以围绕该部分内容设计问题(例B)。第三,同案被告人所作出的供述,明显与其身份、认知水平不符(例C)。

  例A:同案被告人乙接受讯问时供称“甲没有和我说过贷这笔款的目的是什么,我个人觉得是用来补强他自己的流动资金”。辩护人围绕该部分笔录内容设计问题并当庭向乙发问。

  关于贷款用途,你说是用于补强流动资金,解释一下?(不瞒你说,我在里面做了2、300份笔录,头晕眼花。)

  你是否清楚贷款就是为了要放贷,不要猜测,能否确认?(不能确认)

  你能否确认借款出去的钱就是贷款的钱?(我不能确认。因为我不是财务,贷款的钱到了账户就是财务管理,然后财务操作)

  例B:同案被告人乙从来没有和组织、领导者甲要债,却在接受讯问时供称“甲的手段非常恶劣,动不动就要打断人的腿,抠掉人的眼珠子,给人上上手段”。辩护人围绕该部分笔录内容设计问题并当庭向乙发问。

  甲放贷的事情你知道吗?(不知道)

  甲对外怎么要债你知道吗?(不知道)

  你的笔录你都看过吗?(有的时候看过)

  有的时候是不是没有看?(是的)

  你笔录有无说过甲要债的手段非常恶劣,打断腿挖眼珠子?(这不是我的原话)

  例C:同案被告人乙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在公司担任某一工程项目管理人,接受讯问时供称“甲乱放乱贷,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相关供述明显不是乙能够作出的。辩护人围绕该部分笔录设计问题并当庭向乙发问。

  你知道甲放贷危害了哪些金融秩序吗?(不知道)

  笔录解释一下?(不是我的真实想法)

  那为什么笔录这么说?(监视居住的时候公安的压力之下)

  第三步,对庭前会议的内容进行复盘,回顾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了哪些申请,通过相关申请的内容可以窥见同案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特征以及各罪都有哪些意见。例如,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某一各罪,申请调取了证据,还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说明他对这一罪名持有重大异议,我们制作该名被告人的发问提纲时,应对这一罪名多加关注。

  二、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制作发问提纲

  制作涉黑案件发问提纲,为保障问题之间具有逻辑性,我们应当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每一个特征分别设计问题,从而避免发问时“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在此,笔者仅与诸位分享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每一个特征,我们需要“问什么”(发问的要点),保证我们制作的发问提纲具有全面性、连贯性。至于“怎么问”(庭审发问的技巧),已有多篇文章予以阐述,故在此不赘述。另需注意,由于行为特征通常体现于各罪之中,所以我们不需要针对行为特征专门设计问题。

  (一)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所包含的内容有:组织形成过程、组织成立时间、组织层级架构、组织纪律、规约。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犯罪团伙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成立时间意味着此时该犯罪团伙已达到质变,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必然要有相应的层级,为保证组织人员及结构的严密性、稳定性,就需要组织纪律规约。因此,我们针对组织特征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根据这一逻辑顺序设计问题。

  1.组织形成过程。

  关于这一点,我们制作发问提纲需要围绕两方面内容设计问题。一是,组织者、领导者与组织成员或组织成员之间什么时候开始发生交集,他们聚集在一起是不是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条件。二是,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经营活动是否有其他组织成员加入,从而判断经济利益是否系在该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

  首先,如果被告人是组织、领导者所经营公司的员工,制作发问提纲时需围绕被告人入职之前的职业,有无相关工作技能,以及入职该公司的原因设计问题,从而确定公司只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才聘用被告人,而被告人只是为获得一份正当的工作才进入公司。在这一组问题最后,可以问一个具有概括性的问题进行小结。

  例1:

  你到公司上班之前,在哪里工作?(**银行)

  什么职务?(业务部门经理)

  职称?(经济师)

  你为什么要加入**公司(**银行效益不好,我家里开支比较大,就在甲(组织者、领导者)那边做事情,把小孩供出来)

  根据你刚才的回答,你入职**公司之前,是否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的)

  其次,如果组织者、领导者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有来往,设计问题的重点在于确定组织、领导者与被告人具体是什么关系,基于何种原因产生了这一关系,从而说明他们不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交集(见例2)。至于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交集,如前所述,不仅要核实他们是基于何种原因产生交集,还要核实他们是不是通过组织、领导者才相互认识。如果他们不是通过组织、领导者认识,则说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初就结构松散(见例3)。

  例2:

  组织、领导者甲与组织成员乙、丙曾各自为房地产开发商丁提供借款,后丁的房地产项目经营不善,政府要求甲、乙、丙成立托管组,对该项目进行托管。此时,甲、乙、丙三人才开始相互认识。辩护人对丙进行发问。

  你和甲、乙之间成立托管组之前,你和甲有无交往?(没有交往,不太熟悉,只是知道)

  你和甲、乙经济上有无往来(没有)

  成立托管组之前,你们三个人是否都为丁提供过借款(是的)

  你们是各自借的还是一起?(各自)

  你们之间相互知道其他人为丁提供借款吗(不知道)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甲、乙也为丁提供借款的(成立托管的时候才知道)

  例3:

  组织成员乙是组织、领导者甲的亲戚,组织成员丙与甲系合作伙伴关系,乙、丙二人本来就认识,但不是通过甲。辩护人对乙、丙二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对乙发问:

  你跟丙怎么认识的?(通过朋友在一起吃饭认识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认识之后,平时有无往来?(有)

  次数多吗?(不多)

  辩护人对丙发问:

  你和乙是什么关系?(就是认识,没啥关系)

  是不是通过甲认识的?(不是,以前就认识。甲以前从事***生意的时候就认识他了)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网络人员,还需要积蓄经济实力,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指出,“一定经济实力”的取得方式应具备“有组织性”的特点。据此,围绕组织形成过程这一部分内容设计问题时还应询问被告人在组织成立之前的的经营活动是否有其他组织成员参与。如果没有其他组织人员参与,则说明被告人不是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的攫取经济利益(见例4)。

  例4:

  起诉书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于2014年,在此之前,组织、领导者甲就开始独自经营农副产品等小生意,并将部分收益出借给他人。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对甲进行发问。

  你是从哪一年开展民间借贷?(零几年时候,借贷的时候都是好朋友,还有不要利息的)

  你对外出借的资金来源?(我经营农副产品,农资、化工)

  有没有本案被指控的同案被告人的资金?(没有)

  你出借资金所获得的利息,归谁了?(我)

  2.组织成立时间。

  2015年《纪要》将“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始时间的审查判断依据。其中,“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非常少见,以“标志性事件”或“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组织成立时间依据较为常见。关于这部分内容,制作发问提纲时所设计的问题应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方面,向被告人询问事情的起因,看该起事件是组织、领导者为树立恶名而主动实施,还是所谓的被害人一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挑起事端(见例5)。另一方面,向被告人询问事情的结果,看被告人是否通过该事件树立了非法权威或知名度得以提升。至于事件发生的过程,可以留在各罪部分对各被告人进行详细询问。

  例5:

  公诉机关将一起聚众斗殴案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该起事件的起因是,被征地村民为索要超额补偿,多次在被告人公司开发的土地上阻挠施工。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对工地负责人甲进行发问。

  你是否知道引起该次打架事件的原因?(村民多次来绿宝公司工地阻碍施工导致的)

  你说村民阻挠工地施工,具体哪个工地?(只要施工的地方,他们都会去阻挠)

  村民阻挠施工是不是为征地补偿的问题?(不完全是。我后期到工地以后,只要做出一样东西来,他们就要想办法要占有……实际上他们已经全部领完征地补偿了)

  征地补偿是不是已经到位了?(是的)

  你们有没有满足村民提出的额外要求?(多次都是满足的)

  阻挠施工的情况大概有多少次?(几十次)

  是否给政府汇报过?(是的)

  最终有没有解决问题?(没有,基本上都是解决一次缓和几天)

  3.组织层级架构。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2015年《纪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需注意,这里的层级和分工指的是违法犯罪的层级和分工。在笔者办理的多起涉黑案件中,公诉机关经常将各被告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生意合作关系视为违法犯罪的层级、分工。据此,围绕这一部分内容制作发问提纲,重点在于让被告人澄清,他与其他“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雇佣关系、亲属关系、生意合作关系等,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1)雇佣关系。

  如果组织、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之间系雇佣关系,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被告人在公司的工作内容,设计问题应当重点突出被告人的工作内容仅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关(见例6);第二,被告人与公司其他人员的联系,这部分问题需要体现出各被告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分工仅存在于日常工作中(见例7);第三,如果被告人存在离职的情况,应询问被告人离职是否受阻碍以及离职后的去向。如果组织、领导者与被告人系单纯的老板与员工的关系,被告人离职时不会受到任何阻碍,离职后也不会依靠组织、领导者获取经济利益(见例8)。

  例6:

  你在A公司上班过吗?(19-20年初)

  工作内容什么?(项目报建,当时负责XX房地产项目)

  例7:

  组织、领导者甲在A市、B市均设有公司,乙、丙、丁均系A市公司的员工,其余员工均系B市公司的员工。辩护人对乙进行发问。

  在A市公司共事的是哪些人(丙、丁,前面的同事就多了,名字也记不住了)

  谁安排开展工作?(甲)

  你们三个能相互安排吗?(我是出纳、丙是会计、丁是管理工程的。我们各有分工,不能相互管理)

  何某是什么职务?(B市公司办公室主任)

  你们之间有无管理关系、经常见面吗?(没有管理,没有联系)

  你和赵某(甲的司机)工作有无交集?(没有联系)

  你和杨某(B市公司员工)呢?(他在B市,没有联系)

  你和李某呢?(他做出纳的时候联系过,后来没有联系)

  联系是指什么?(转钱的时候)

  你和周某呢?(她是B市出纳,转账交流过)

  你和陈某呢?(他是B市的会计,工作联系)

  例8:

  乙系甲所经营公司的员工,乙离职后独自承揽工程项目,公诉机关认为乙系依靠甲的介绍才承揽到这些工程项目。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对乙进行发问。

  你离开公司之后,和甲有无经济往来?(没有)

  你离职后承揽的电站项目跟甲有关吗?(当时是陈某某(非组织成员)承包的项目,陈某某是跟张某某(电站项目发包人)签署的合同。因为陈某某没有资金了,就要约我一起做)

  也就是是陈某某,不是甲要你去的,是吗?(是的)

  **村项目是不是甲打招呼介绍的?(没有,我所有做的工程都跟甲没有关系,我也没有找过甲)

  (2)生意合作关系。

  如果组织、领导者与部分组织成员之间系生意合作关系,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组织成员入股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以及他与组织、领导者的权利义务是否相同(见例9)。第二,组织、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合作的原因,以确定他们仅仅是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而选择合作(见例10)。第三,除了本案涉及的合作项目外,组织成员有无与其他人(非组织成员)合作经营其他项目,从而确定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见例11)。

  例9:

  组织、领导者甲与组织成员乙均投资入股A矿山,矿山一共16名股东,经股东大会决定,乙与其他三人被推举为管理人。

  你购买A矿山股权,甲是否给你借钱或垫付?(我自己的钱)

  股东一共多少人?(16人)

  参与管理的人有几个?(4人)

  你怎么当上管理人的?(当时大家共同推举的)

  你作为日常管理者,你在管理过程中,执行的是全体股东意志,还是甲个人意志(全体股东)

  例10:

  组织领导者甲建有多家酒店,组织成员乙曾租赁过B酒店、C酒店,后与甲商谈租赁A酒店,因甲提出的借款(借款系用于酒店装修)利息过高,双方未能谈拢。

  你们当时有租A酒店的意愿吗?(有)

  租成了吗?(没有)

  什么原因?(因为借款利息高低的事情,没有达成协议。我们谈5厘,甲要1分)

  也就是A是否将酒店租给你,只是基于商业考虑?(对,以经济利益为标准)

  例11:

  组织领导者甲与组织成员乙仅共同投资入股了一座矿山,除此之外,乙经营的所有项目,甲均未参与。

  你经营的项目有哪些?(我从事粮食收购,长期从事粮食经营)

  还有别的吗?(长途车运输)

  以上项目,甲是否有入股?(没有的。我入股矿山之前,我和甲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入股矿山后,也没别的利益关系)

  (3)亲属关系。

  如果组织、领导者与部分组织成员之间系亲属关系,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组织、领导者与组织成员之间除亲属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关系,例如,组织成员是否在组织、领导者经营的公司任职,与组织、领导者是否存在生意合作关系等(例12)。如果他们之间仅存在亲属关系,即便组织成员听从组织、领导者的安排实施过少量违法犯罪行为,也仅仅是基于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如父子关系、叔侄关系等)。第二,核实该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除亲属外,与其他组织成员是否有来往(例13)。如果该组织成员仅与自己的亲属有来往,则说明该组织成员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联系并不紧密。

  例12:

  乙是组织、领导者甲的儿子,从未参与过甲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是,乙曾受甲安排在部分公司文件上签字,并且在公司挂名担任董事长。

  2015年你被登记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谁安排的?(我父亲)

  事前有无征询你的意见?(没有)

  你在该公司是否实际任职、履职?(没有)

  你是否参加过公司有关会议?(没有)

  是否在有关会议纪要上签过字?(我没有印象签过字。即便签了我也没有看过内容,拿来就签了)

  直至案发,是否表示过要接手公司?(没有)

  有无参与过公司管理?(没有)

  平时是否参与甲的社交活动?(不参与)

  你说好多签字都是让你父亲让你去的,你是基于父子身份还是因为他是组织、领导者?(父亲)

  例13:

  乙与组织、领导者甲系亲兄弟,与甲各自经营一家公司,在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乙除了亲戚,其他人均不认识。

  在案被告除了甲外,你跟谁比较熟?(侄儿子丙)

  这些人有没有不认识的?(除了熊某,其他人基本上都不熟。熊某是我表哥)

  熊某某跟你什么关系?(熊某某是我四嫂的亲戚,多少认识一点)

  李某呢?(七嫂的亲戚,认识,但是不熟悉,没有他电话)

  谢某、罗某、陈某某、周某、李某某、何某?(不认识)

  赵某?(好像是甲的驾驶员,见过,不认识)

  代某?(表弟,三舅的儿子)

  戴某?(二舅的儿子)

  (4)其他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均在前述三类关系的范畴内,但也有例外。针对例外情形,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这类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具体是何种关系;二是这类组织成员是否参与过组织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便参与了,能否体现出组织与他们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见例14)。如果这类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关系较远,且他只是被某一组织成员临时纠集参与组织内违法犯罪活动,则这类组织成员明显与组织不存在从属关系。

  例14:

  骨干成员甲与组织、领导者系生意合作关系,组织成员乙与骨干成员甲系朋友关系,乙参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组织内违法犯罪活动时,会带上其弟弟丙,这导致丙也被指控为组织成员。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分别对甲、乙、丙进行发问。

  辩护人对甲发问:

  你和组织、领导者怎么认识的?(以前就认识,但没啥交集,他是做化工的,我收购粮食,就是因为买了矿山股权,才有交集)

  除了矿山有交集,还有别的经济往来吗?(其他的没有什么了)

  你跟乙怎么认识的?(一起喝喜酒认识的)

  乙是不是听从你的指挥和安排?(不是,乙是我朋友,有事情找他帮忙)

  辩护人对乙发问:

  你和组织、领导者交往多不多?(不多)

  你和甲是不是朋友?(是的)

  你俩之间有无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没有)

  你和丙的关系?(是我弟弟)

  辩护人对丙发问:

  案发前是否认识组织、领导者?(不认识)

  是否认识甲?(不认识)

  你和乙的关系?(兄弟)

  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内的几起违法犯罪事实都是谁叫你去的?(乙)

  过去是基于什么原因?(亲情关系,我也不知道去现场干什么)

  4.组织纪律、规约。

  严格的组织纪律,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持和存续的重要基础。我们需要先看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纪律规约是否成文,随后制作发问提纲时根据组织纪律、规约的形式有所侧重。

  首先,如果该组织有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起诉书会指明哪些文件的内容体现出该组织的纪律、规约。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研读后,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该份文件制定的初衷是什么;二是,该份文件的作用是什么;三是,该份文件的适用人群有哪些。通过发问要向法庭展现,这些文件是公司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制定,且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文件内容与其他同行业公司基本相同(见例15)。

  例15:

  起诉书指控,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明确组织成员的管理、分工,制定了《财务支付审批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内部规约,据此,辩护人对组织、领导者甲以及文件制作者乙进行发问。

  辩护人对甲发问:

  财务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你见过吗?(文件我没有见过,但是从起诉书看到,应该有文件)

  制定文件的出发点是什么?(当我们制度化贯穿企业时候看出来好多问题,因为制度不建立标准基础上是无法实施的,所以我们强调标准化,不光要有制度作为管理者,要让下面的员工在安排工作时候就要给他指定标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材料文件,你见过吗?(我虽然没见过,但是我知道他是个预案)

  你刚才将的重大事项和生产有关系么?(有的,因为我们企业实行的是全面运算,就是没有动工之前我们会有详细预算,这个预算要考虑所有的经费,工作中只要在全面预算管理涵盖范围内是不需要和任何人签字,超出预算范围内采需要回报签字)

  据你了解,这些审批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和其他企业有区别么?(一点区别没有)

  起诉书把你们这两个制度说成是内部规约,是你们全体员工都要执行么?(我们的制度有一本书那么厚,是整个公司全体员都要执行的制度)

  辩护人对乙发问:

  对于起诉书讲到的财务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文件这两个文件你了解么?(前一个文件是财务部起草的,第二个是我起草的)

  文件制定什么初衷?(财务管理为了明确资金管理,09年之前还是小作坊,10年就规范化管理,正规化。为了规范员工财物上的企业和个人分开,所以出台了正规财物制度。重大事项的文件我是在虚拟集团起草的,因为旗下三个集团所以要考虑三个企业的经理权限,不能什么都管,所以有什么重大安全、经营变化等都是要上报集团的,因为这些事情是不能由总经理拍板决定的)

  这两份文件在同类经营企业中有无类似文件?(集团性企业都有相似制度)

  其次,如果该组织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起诉书通常会举出了若干个具体事例,我们需结合起诉书列举的事例设计问题:第一,起诉书列举的事例能否体现出组织、领导者的意志或组织利益,如果不能体现,各被告人执行的就不是组织纪律、规约(见例16);第二,奖励、惩戒的对象是不是组织成员,如果是,则要进一步核实原因(见例17)。

  例16:

  组织、领导者甲与组织成员乙均投资入股了矿山,该矿山的股东共16人。某日,该矿山被他人盗采,乙带领丙去阻止盗采,在此过程中,丙将盗采人员打伤。可见,乙执行的是矿山全体股东的意志,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辩护人对乙进行发问。

  矿山被盗采,股东是否有权阻止?(股东约定了,都有义务制止)

  授权你们有书面文件吗?(有的)

  什么文件?(每个矿山都出具承诺阻止盗采的承诺书)

  给丙5万是谁同意的?(所有股东共同表态同意)

  例17:

  骨干成员甲经营有一个煤矿,组织成员乙担任矿长,牧民丙以未获得补偿款为由,多次在该煤矿闹事,后乙带人对丙进行殴打。事后,乙被甲开除。辩护人对甲进行发问。

  起诉书指控,乙在殴打丙后,虽然表现突出,但是甲仍不满意,所以免去了其矿长职务,是不是事实?(说反了,由于乙没有处置好矛盾,所以就收到处罚免职了)

  (二)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所包含的内容有:经济利益的来源、经济利益的用途,其中内在的逻辑关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利,后将获利金额用于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因此,我们针对经济特征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根据这一逻辑顺序设计问题。

  1.经济来源。

  关于这一点,我们制作发问提纲需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利益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方面内容辩护人可以直接抛出一个开放式问题,由组织、领导者自行阐述(见例18)。二是,确认经济利益最终是否归组织所有(见例19),并确认数额是否准确(见例20)。

  例18:

  起诉书提到了很多资产、资金,能不能解释一下怎么形成的?(资产都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后面的内容系组织、领导者的创业史,故省略))

  例19:

  起诉书指控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采耐火粘土矿名义开采煤炭资源;以“灭火工程”名义开采煤炭资源,获利人民币9.7亿余元;以“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名义开釆煤炭资源,获利人民币9.5亿余元。然而,该组织从这几个项目中均未实际获得任何收益。

  耐火粘土矿他的收益怎么样?(完全没有收益,因为产品有两个一个是耐火粘土,一个是风化煤,都是滞销的东西,没有市场经济价值不高)

  灭火工程有没有收益?(可以说没有收益,因为灭火工程收益是明的一共三四千万被政府全部拿走了)

  采空区治理呢?(和灭火工程一样,不到一个亿的收益全部政府拿走了)

  例20:

  起诉书认定你高利放贷7亿元,非法获利2.23,有这么多吗?(我最不能忍受的就是这个,我90年代就有钱,我确实有钱。借出去还不上的钱,我都是上法院起诉的,法院也是支持的,有几个少我钱的,我起诉了)

  还有多少人欠钱不还,大概多少钱?(1亿多)

  起诉书认定你非法获利2.23是否真实?(不真实)

  你借给别人钱周期多久?(一个月)

  7亿元是不是循环总额?(是的)

  你的净资产有7亿元吗?(没有)

  2.经济利益的用途。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产、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指出:“根据各方意见,《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获利数额作了较为原则和宽松的规定,而把认定重点放在了获利之后的用途上”。[3]据此,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相比于经济来源,在经济利益用途方面应当准备的更为详细。

  关于该部分内容,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围绕三方面内容设计问题。第一,先判断询问对象(各个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是否存在经济依附关系或依附程度,针对不同情况,我们设计问题的侧重点会有所区别。第二,判断询问对象与组织、领导者是否存在经济往来,如果存在经济往来,需进一步判断组织、领导者是否从中给予组织成员恩惠。第三,组织、领导者是否在某一起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后,给予参与人员奖励或补偿。

  (1)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的经济依附关系。

  在涉黑案件中,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的经济依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我们需根据不同的情况,制作发问提纲时有所侧重。

  情况一: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毫无经济依附关系。针对这类组织成员,制作发问提纲时只需围绕“组织成员有独立的收入来源”这一点设计问题(见例21)。只要问清楚这一点,即可澄清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依附关系。

  例21:

  组织成员甲、乙二人曾合伙做生意,组织、领导者丙从未参与过他们的生意。辩护人对甲进行发问。

  你自己一开始是做什么生意的?(我从02年-12年期间,一直做推销洗洁精生意的,12年回来之后做了两年门面,卖奇石,13年开了汽车装潢店和洗车,和乙一起开的。在老家又开了一个饭店。14年一开始做汽车租赁,15年之后又做了一个二手车收购买卖。又种植了几亩地,开塑料厂,18年因为手续比较紧没有批下来就没有做了。还有我的公寓出租还有维修)

  你之前说过02-12年一直在外地销售洗洁精?(对)

  02年以来,你自己从事的生意,有无和起诉书指控的14名涉黑成员一起经营过?(只有和乙共同开过一个汽车装潢店)

  什么时候?(13年、14年左右)

  后来呢?(因为管理不好,就不干了。好像干了将近一年)

  情况二: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的经济依附关系较弱,生意合作关系最为常见。针对这类组织成员,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他们所合作的生意参与的人员是否包括非组织成员。如果股东包括非组织成员,则说明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不存在经济利益高度捆绑的情况。二是,组织成员除了与组织、领导者合作的生意之外,有无独立或与非组织成员经营的其他生意。通俗而言就是“就算离开组织、领导者,也能生活下去”。三是,组织成员独立或与非组织成员经营的其他生意,收益是否需要上交给组织、领导者。

  情况三: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的经济依附关系较强,雇佣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最为常见。针对这类组织成员,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组织成员定期从组织、领导者处领取钱款的性质,如工资、福利、家庭开支等。制作发问提纲时,这类问题可以直接放在组织层级架构之后。在发问过程中,组织成员澄清自己和组织领导者的关系后,再说明自己领取了工资或生活费,钱款的性质一目了然。二是,组织、领导者发放工资、福利的人员范围,是否包括非公司员工(见例22)。三是,组织成员有无因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额外报酬(见例23)。四是,组织、领导者配置车辆、手机等物品的人员范围及目的(见例24)。

  例22:

  你参加过公司的集体旅游吗?(去过)

  参加的人?(公司员工和家属)

  甲、乙、丙、丁(均系组织成员,但不是公司员工),他们参加了吗?(他们不是员工没有参加)

  例23:

  组织成员甲系组织、领导者乙的儿子,甲作为公司的挂名法人,曾在多份文件上签字。

  你的生活来源?(爸妈给我的生活费)

  你的生活费用是定额吗?(不是)

  有无因为你多签字多办贷款就给你增加?(没有)

  例24:

  公司给你们发过手机吗?(对的)

  公司员工都有吗?(都有)

  公司员工之外的人,有没有?(没有)

  甲(组织成员,非公司员工)你认识吗?(不认识)

  乙呢(组织成员,非公司员工)?(不认识)

  丙呢(组织成员,非公司员工)?(在外面的时候我知道他叫阿*,见过几次)

  是公司的人吗?(不是)

  手机跟前面几个人有关系吗?(没有)

  (2)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的经济往来

  通常而言,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由于存在雇佣、亲属、生意合作等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例如借款、买车、买房等,公诉机关容易据此认定组织、领导者在拉拢组织成员。因此,为澄清组织成员并未从中得到组织、领导者的恩惠,针对这方面内容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者出售资产的目的(见例25),出售资产时是否有优惠或免除部分价款(见例26),组织、领导者提供借款是否收取利息,利息是否偏低。

  例25:

  组织领导者甲为将抵债的房屋变现,将房屋以正常价格出售给组织成员乙、丙、丁三人。

  你有没有把房子卖给乙、丙、丁?(有的)

  这些房子的来源是不是抵债的?(对的)

  你卖给他们收钱不?(正常价格,还会高一点)

  例26:

  你说你从甲那里买了房子?(对的)

  单价3000是正常市场价格吗?(一样的)

  钱付清了吗?(没有)

  甲有没有说过不用付了?(需要付的)

  (3)组织成员是否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奖励或补偿。

  针对这一部分内容,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需涉及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偿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关(见例27)。二是,用于奖励或补偿组织成员的资金是否来源于组织、领导者(见例28)。

  例27:

  起诉书指控,组织、领导者甲组织公司部分员工非法上访,事后给予了10万元奖励。辩护人对甲进行发问。

  起诉书中提到的10万元是什么钱?(3万元是给工会的经费,其他的是企业给留守人员的元旦福利)

  所有员工都有吗?(留守的人都有)

  参与上访的人有没有?(这个10万元和上访没关系)

  例28:

  组织、领导者甲与组织成员乙均投资入股了矿山,该矿山的股东共16人,并推举了4名管理人。某日,该矿山被他人盗采,乙作为管理人之一带领部分组织成员以及丙去阻止盗采,在此过程中,丙将盗采人员打伤。辩护人对甲进行发问。

  当时乙没征求你意见?(没有)

  股东有没有开会?(没有。他们管理人通报的时候我才知道的)

  5万元最终谁承担?(全体股东承担)

  (三)危害性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地列举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八种具体情形。[4]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根据2018年《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认定各情形的具体标准抓取发问重点。具体如下:

  1.关于第一种情形。

  针对这一情形,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涉及的问题包括: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事,被害人有无相被告人索要钱财,被害人有无举报、控告过被告人,被害人举报、控告的原因(见例29)。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前持续举报、控告被告人或被害人因自知理亏而未举报、控告,则均不符合2018年《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例29:

  陈某某你认识么?(认识)

  你们关系怎么样?(不行,他对我有怨恨。我当初的合伙人是杨某某,杨某某是陈某某的叔伯,陈某某认为他有能力,但是我不用他所以就有怨恨。

  你是否知道陈某某告你们?(知道,就是瞎告。我也从来不理这些人)

  他问你要过钱么?(要过)

  什么理由和你要钱?(以他身体不好,第一次来的时候我给了两三万,后来我也不理他了,老这样也不合适)

  你欠他钱么?(不欠)

  2.关于第二种情形。

  针对这一情形,我们质证发问提纲时,应当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所经营公司的规模,该地区有无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该地区有无规模更大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被告人所经营的公司业务量在该地区的占比情况等(见例30)。

  例30: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营的甲矿、乙矿、丙矿分别在A、B、C三个矿区煤炭资源开采领域形成非法控制。

  A矿区大概有多少家煤矿(A矿区煤矿多了,有二、三十家)

  他们大概产量怎么样?(都是属于产量比较大,年产量六十万吨以下的煤矿都淘汰落后关闭了,所以剩下的都是年产比较大的)

  甲矿的产量规模在A矿区占比多少?(比较小,占比的话可能占不到3、40分之一)

  乙矿在B矿区的占比是多少?(B矿区除了最大PG煤矿,还有三四个地方煤矿,占比大概不到十分之一)

  丙矿在C矿区的占比情况呢?(C矿区也是有六七个煤矿,最大的是SL煤矿,我们占比不到十分之一)

  3.关于第三、四、五、六种情形。

  由于这四种情形相比于前两种情形以及第七种情形较为宏观,公诉机关指控这四种情形,通常会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从各罪中总结归纳出该组织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例如,起诉书指控,“组织对拒不偿还债务的借款人,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此为公诉机关从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各罪中总结归纳的情形。二是,通过具体事例(这些事例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各罪)中总结归纳出相关情形。例如,起诉书指控“该组织的非法放贷活动致使A商住楼项目、B商住楼项目资不抵债,楼盘烂尾,严重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两个楼盘项目烂尾就是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依据的事例。

  如果公诉机关是通过第一种方式指控各被告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我们只需在各罪中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即可,无需在涉黑部分再次发问。如果公诉机关是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指控,我们需要围绕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例准备发问提纲。例如,公诉机关以房地产公司楼盘烂尾为例指控该组织存在第五种情形,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涉及的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除被告人外,该房地产公司还有无其他债权人;二是,该房地产公司向被告人借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见例31)。再例如,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请客送礼为例指控该组织存在第六种情形,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涉及的问题应当包括:被告人有无请客送礼的行为,如果被告人确有此种行为,目的是什么,有无请托事项等(见例32)。如果被告人请客送礼的目的不是为寻求非法保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种情形则不能成立。

  例31:

  QH公司股东有没有把股权抵给你?(QH公司经营不善少13人的钱,公司还差银行的钱,土地证、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了,500万不还,银行会起诉查封。股东把13名债权人叫到一起,现在无法经营,让我们拿股权)

  QH公司最终倒闭的原因是什么?(他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了。银行要起诉她,她才自愿转股权的)

  起诉书提到GL公司经营困难,是谁造成的?(该公司少别人不低于2亿元,别人找他要钱)

  你说到,你这些债务还借了很多人的钱,你们要债的时候有没有见过其他债权人?(有的)

  例32:

  组织、领导者甲曾与组织成员乙、丙共同探望法官丁生病的孩子,并给了5000元红包。

  你是不是给丁送过红包?(他小孩有病,我们就是去看孩子的,没啥想法)

  没有请托事项?(没有)

  你们三个有没有给其他人请客送礼?(我没有)

  乙、丙有没有告诉你,他们请国家工作人员A、B吃饭?(他们出去吃饭我都不参与的,我也不清楚)

  4.关于第七种情形。

  针对这一情形,我们制作发问提纲时,需围绕一点设计问题,即向被告人核实其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职务的程序。

  

  尾注:

  [1] 李锟:《刑事审判交叉询问规则的实践反思》,载《地方立法研究》第7卷第2期。

  [2] 许兰亭、靳学孔:《论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12期。

  [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法律出版社,第175-186页。

  [4]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