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7-31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咱们这些做刑辩律师的,大多开始学写辩护词时并没有人手把手地教过,就是模仿着别人,结合自己的理解,至多再由师傅或所里的前辈给指点一下,就这么上马了,笔者自己也是这么过来的。于是你会看到几乎每个律师写辩护词的风格都不同,千人千样,花样百出。而随着近年来网文的兴起,有些律师甚至开始以写网文的手法来写辩护词,动不动就插张与案件无关的搞笑图片来活跃气氛,这样的同行干律师真是屈才了。这些年,笔者经常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所以拜读了很多卷里前边阶段律师的辩护词,屡屡受到震动,感慨良多!今天在这儿就跟大家聊聊笔者自认为还算擅长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的写作问题。
依目前的规定,死刑复核阶段不开庭,其具体形式类似于审查起诉阶段或是书面审理的二审阶段,向法官反映意见的方式就是面谈和递交书面意见,二者各各有优势,书面意见虽不能代替当面陈述,但书面意见的优势在于说得更清楚、完整,也能论述的更圆满。死刑复核阶段法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时只听这一遍未必能记住多少,只会形成一个简短的接待笔录,内容远不如辩护词完整,之后研究这个案子时更多地是要看律师的辩护词,特别是有些时候法官在听取律师意见时自己还没有看卷,这时听律师陈述意见也是云里雾里,等他看完卷后就更得靠翻看律师的辩护词来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了,再之后在承办法官与合议庭讨论这个案子时,在向刑专委、向领导们汇报这个案子时,都是需要以律师的辩护词作依据的。律师的辩护词除了要说服承办法官外,承办法官也需要拿着律师的辩护词去说服他背后那些能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的人。这个时候,一篇高质量辩护词的重要意义就体现出来了。
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词与前边阶段辩护词既有共性,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关于辩护词的共性问题,本文不再过多涉及,主要讲本阶段辩护词的特点,把握好这些特点正是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的关键。
一、本阶段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是救命
死刑复核阶段是被告人能活下去的最后一次机会,在这个阶段如果还是老的打法是很难奏效的,所以这个时候首先要进行观念的转变。本阶段辩护所追求的核心目标当然就是保命,也就是不核准死刑,这听起来像是句废话,但却是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进行辩护策略选择时必须要坚持的目标,而且也应该是唯一目标,所有的辩护观点都应该围绕这一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在确定辩护观点时只需抓住能保命的辩点和情节,对于不能导致不核准死刑的问题就没必要提了,除非这些问题可以给不核准死刑的辩点作铺垫。
当前咱们的办案机关水平有限,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偏远地区的公检法莫不如此。因此案件中都会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存在一些问题,这都很平常,不客气地说,笔者做刑事律师17年来,就没见过一个完美无瑕的案件。当然,有些问题不严重,并不会影响案件结果,是可以称之为瑕疵的,像这种瑕疵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就没必要再提,不要再占辩护词的篇幅了。如果在死刑复核阶段还要事无巨细,有点问题就作为辩点提出,不但对不核准死刑无益,还会把有效的辩护观点淹没在这些无效问题之中。同样的道理,对于有多个罪名、多起犯罪的案件,对于其中虽有问题但不影响死刑的某个罪名或某起犯罪,比如在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同时还犯有轻伤害犯罪,在有一起贩卖10公斤冰毒的犯罪的同时还有一起贩卖2粒麻古的犯罪,这种也没必要再在死刑复核辩护词中提了。
而有些虽然严重到了足以影响案件结果,前边阶段律师也一提再提却始终没有被采纳的问题,比如无罪辩护观点,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那么到了死刑复核阶段,为了给被告人保命也有必要调整一下辩护策略,建议在坚持原辩护观点的同时也提出“退一步讲”之类的骑墙式辩护意见,毕竟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如果还只坚持原来的辩护观点,就可能把这宝贵的机会白白浪费了。先保住了命,将来再作无罪的申诉也不迟!
二、本阶段不应简单照搬前边阶段的辩护意见,而应力争发掘出新的辩点
由于本阶段已经是一个死刑案件的最后阶段,此前已经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有的案件还经历了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阶段。所以在本阶段案卷中可以看到完整、全面的前边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最高法院法官在看到本阶段律师的辩护词前,一般都是已经看过前边的卷了,当然也看过前边律师的辩护词了。那么如果到了本阶段后律师还是单纯地重复前边的观点,甚至还是同一个律师且又没有新的辩护意见,只是老调重弹,连标点符号都没有一点变化的话,那你可以想象这注定是很难引起最高法院法官的兴趣的了。因此本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绝不能只是换个抬头就直接照搬前作。
对于前边律师的辩护意见,首先需要去粗取精,其中已经被采纳的部分当然就不用再提了,但对于没有被采纳的,则需要理性地分析,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照抄前边律师的意见。即便要强调前边律师提过的,确有道理但却一直未被法官采纳的辩护观点,也建议换个角度、换个叙述方式,用自己的话把这个辩点重新论证出来,这样才有利于灌输进法官的心里,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立功的辩护意见。对于这种情况,在最高法院这里能被重视并采纳还是有可能的,笔者就曾经在这方面就有过多起成功案例。而对于原来律师意见中提过,但没有说到位,理由不够充分,分析不够深入的辩点,或者是后来情况、证据发生了变化的的辩点,那咱们当然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
当然最高法院法官最想听的还是新的且有力的辩护观点,这也是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最重要的任务,虽然在这个阶段再想发掘出新的辩点,尤其是新的有力的辩点确实很难,那就要看本阶段律师的专业水平、实务经验和用心程度如何了。而如果本阶段的辩护律师同样也是前边阶段的辩护律师,那想出新就更难了。人都有惯性思维,一个律师如果长期沉浸在某个案子中,比如有的案子从一开始的侦查阶段就是这个律师在辩护,一直跟到死刑复核阶段,那么可以说这个律师在这个案子中思维已经固化了,想让他再有突破已经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如果是这样那建议不如再加个律师,有新律师的加入,就有了新的思维,就可能有新的发现,即便不能发掘出新的辩点,新的律师也能把原来的辩点换个方式表述出来,如同换了个新包装,也更容易引起法官的注意。
三、本阶段辩护词要更加注重情、理、法相结合
一篇优秀的辩护词不但应观点有力、论证充分,还应该是能够触动人心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不止是要说服法官,更多的情况下是在替被告人求情,只不过是以辩护的方式求情。那既然是求情,除了要讲法律外,还要讲道理,讲情感,所谓“天理、国法、人情”是也!法定的理由当然要写,没有法律根据但确有道理的理由要写,酌定的理由也同样要写。笔者认为这点恰恰是最能体现律师的文笔水平如何的。法律是冰冷的,但道理不是,情感更不是,情、理、法有机地结合才能体现出司法审判本该有的正义与温度!一个高水平的写手可以把辩护意见写得既打动最高法院法官们早已见惯生死的内心,让其不禁生出同情被告人之感,又能精准地把握好尺度,不让人觉得是在刻意煽情、夸大其词!
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比较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问题,这是一个争取自己的被告人免予死刑的常用、重要且相当有效的辩护方法,常见于毒品犯罪案件之中。这种情况下,要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进行综合、深入、详细的比较,如何才能使最高院法官相信咱们的被告人作用小、地位低,其他的被告人作用大、地位高,这得看咱们如何摆事实、讲道理了。
再比如暴力犯罪中被告人犯罪的起因问题,被告人杀人不假,但却完全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所刺激的,被害人的行为如何如何过分,如何如何让被告人忍无可忍,通过鞭辟入里的、入木三分的分析,才能让读者无不对被告人产生同情!
四、程序辩护不能只辩护程序问题,要指向影响事实认定,影响公正审判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程序违法问题明显而严重,对此律师是有必要提出程序辩护意见的,到了死刑复核阶段也是如此。但由于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陋习,所以程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对此,笔者只简要提两点在本阶段撰写辩护词时关于程序辩护方面的建议。
第一,程序违法辩护需要指向“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都不是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后边都还有一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注意这句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行,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是不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同理,侦查程序违法的问题,也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有评判的意义。因此律师的辩护词中也必须要将程序违法问题指向“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才有实际意义。
第二,程序辩护不能单纯地只着眼于程序问题本身,而应立足于程序问题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最高法院法官们看来,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是很难被其考虑的,
比如说查获毒品后的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但如果被告人始终认可这批毒品是他的,对毒品数量也没异议,也有汇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印证,法官显然是不会因为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违法问题就认定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而如果程序上的违法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官则可能会考虑,比如被告人始终零口供,否认毒品是他的,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的内容也不够明确,虽然查获了毒品实物,但毒品的扣押程序明显违法,毒品外包装上也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这时辩护律师提出扣押程序违法,不能认定查获的毒品系被告人所有的辩护意见,这就可能会让法官心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产生怀疑,动摇法官认定指控成立的信心。所以,当辩护律师在提出程序上的辩意见时,目标一定要奔着这个程序违法问题是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去的,而不能只就程序问题说程序问题,只指出程序上的问题就止住了。
五、本阶段辩护词尤其应注意要言简意赅,不要长篇大论
作为一个写了多年辩护词的老刑辩律师,笔者的写作风格就是简单明了、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能一句话说清的,就不要说三句,能三句说清的,就绝不说十句,笔者对那种又长又臭的辩护词尤其深恶痛绝,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更是如此。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名校毕业、高学历的刑事法专业学霸,专业功底方面自不必说,即便是实务经验方面,因为其中大多数法官也是从中高院刑庭抽调上来的有着丰富刑事审判实务经验的成熟法官,因此对于案件中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概念性的、理论性的东西,律师只要一讲他就听得懂,用不着律师翻来覆去,像老师给学生上课一样反复地解说。你觉得你跑到最高法院去给那里的法官普法有这个必要吗?
而死刑复核案件也并不都是案情复杂的案件,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案情简单,就一个罪名、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等等也并不复杂。虽说死刑复核人命关天,但也没有必要非得把一篇三四页就能说清楚的辩护词兑上一长江的水搞成十页八页,甚至几十页,觉得不这样就不足以显示自己的专业功底和敬业精神,不这样就不足以让委托人觉得自己的巨额律师费花得值,结果看得法官半天不明所以,甚至想吐,反复适得其反!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撰写死刑复核辩护词所总结的几点经验和教训,完全属于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还是我文章中常说的那句老话:如果您认为不对,权当我是在胡说八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