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毛立新:保障权利和赋予权利同等重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15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易延友教授从“权利保障”视角讲了他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看法,内容非常系统,听了非常受益。刚才仝宗锦老师又从宪法学的视角,做了很好补充。下面,围绕刑事诉讼法再次修复,我谈几点想法。

 

一、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权利”,究竟是谁的权利?

 

易老师在刚才讲解中,已经明确告诉了我们答案:保障的是所有人的权利。我们在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及权利保障时,表面上看是在讨论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由此衍生的辩护人的权利,但从根本上说,其实讨论的是如何保护所有公民、所有国民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对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不仅仅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在宪法上,成为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

 

这就涉及宪法层面的一个重要假设——涉诉人假设,即: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刑事被追诉人,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不做坏事、不去犯罪,但无法保证自己永远不会成为刑事被追诉人。对此,国内外有识之士早有阐明。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其《错案》一书中,总结了法国历史上诸多错案及其成因,并在该书序言中总结认为:“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不要以为您的声誉、您工作上的成绩和社会关系可以保护您。您如果以为这种司法裁判的错误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和倒霉的人碰上,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

 

清末法律学家沈家本也曾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伤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和勒内·弗洛里奥所言是一个道理: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无论是高官巨贾抑或贩夫走卒。

 

2003年,张高平与侄子张辉被冤强奸杀人,判处重刑。10年后发现,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告张氏叔侄俩无罪,并向他们道歉。再审最后陈述时,张高平在法庭上说:“虽然你们在座的各位现在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后代不一定也是,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他们遇上倒霉事,被屈打成招,你们是什么感受。我说我希望你们出台相关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现我这样的事。”张高平的这段话,平静而充满力量,平白却振聋发聩,被不少媒体引用,例如央视《新闻1+1》主持人白岩松在点评时说:“记住这句话吧!”

 

即使是品行良好的“好人”,也有涉诉,甚至被冤枉定罪的可能。看看我国已经平反的冤案名单,聂树斌、佘祥林、滕兴善、杜培武、赵作海、缪新华、李四强……哪个不是老实巴交的“良民”呢?安徽蚌埠的于英生,1996年因妻子被害而被追诉,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身陷囹圄17年,直至2013年真凶落网才沉冤昭雪。案发时,他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是市里跨世纪干部重点培养对象,父亲是市里的老干部,母亲是市招待所的“一把手”,个人品行及家庭背景均无可挑剔,但仍然成了刑事司法的受害人。

 

问题是,虽然我国法治教育进行了那么多年,我们的司法人员、官员、社会公众,又有多少人有这样的思想认识呢?新时期,刑事犯罪圈不断扩大,原本属于治安违法范畴的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入刑。一个平时品行良好的公民,因为各种原因和因素,不经意间触犯刑律、面临刑事追诉的概率大幅度增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的数字(2023年为171.8万人次),以及其中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数量(2023年为6.6万人次),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公务员、官员被查处甚至面临刑事追诉的可能性,比老百姓更高。

 

事实也是如此,别说是普通公务员、司法人员,就是位居高位的公检法“三长”、政法委书记,甚至更高级别的党政大员,沦为阶下囚、成为刑事被追诉人的亦不可胜数。难道真的要“不见棺材不掉泪”,不到自己身陷囹圄的那一天,就认识不到法治和人权的可贵吗?可真到那个时候,除了引颈受戮、任人宰割,什么都来不及了呀!

 

即使对自己充满信心,是不是还要想一想张高平的话:你的亲朋好友、子孙后代,有无涉诉成为被追诉人的可能?答案很明显:你无法保证没有这种可能性,而且这种概率还比较大。既然谁都无法保证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子孙后代成为被追诉人,那么,假设你是立法者,在考虑制度设计时,是否应当秉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为所有可能涉诉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呢?

 

因此,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核心,是认识问题,是理念问题。其中一个关键,就是要回答: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究竟是谁的权利?如果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实质上是对所有人的保护,那么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问题就不难解决。有了这个认识,我们才能就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达成基本共识,才能为全体国民制定出一部完善的刑事诉讼法,才能让每个人避免成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

 

二、立法上增加赋予被追诉人一些重要权利十分必要

 

易老师讲到需要在立法上增加赋予被追诉人一些重要权利,例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与不利证人的当庭对质权等等,我十分赞成。这些权利,从无罪推定原则及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里面,都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另外,对照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普遍性做法,以及联合国相关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包括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赋予被追诉人这些重要权利,是法治现代化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势在必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后,已经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订,在权利赋予方面进步巨大,但客观地说,如果横向比较,对标法治先进国家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仍有不小差距,一些方面尚未达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低限度的标准。例如沉默权,17世纪时产生于英国,现在已成为法治国家公认的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菲律宾、埃塞俄比亚等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论刑事犯罪或社会治安形势,我们难道比不上17世纪的英国,比不上当今的菲律宾、埃塞俄比亚等国?

 

因此,本轮刑事诉讼法修订,有必要增加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包括沉默权、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与不利证人的当庭对质权等等,向国际标准看齐靠拢。

 

三、与权利赋予同等重要的,是加强权利保障和救济

 

有人说,即使不增加赋予新的权利,把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都落实保障好,就已经很不错了。这就指出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仅有赋予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然权利就形同虚设。这确实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上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即实施性规则和救济机制的匮乏,导致权利落空。

 

首先,要关注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可落实性。权利、义务的赋予,这是实体性规则;谁来做、如何做,这是实施性规则。完善的程序规则应该二者兼备,才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实性。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律师有权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就应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发表意见,但由于缺乏基本的实施性规则,导致这一权利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包括:侦查机关对何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何时受理案件均不告知律师,律师也无权查阅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对提请逮捕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一无所知,所谓介入和发表意见只能是连蒙带猜、盲人摸象式的“盲辩”!类似的例子俯拾皆是,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科学性、完备性上存在缺陷,下一步在增加赋予一些权利时,必须同时把实施性规则配套好,确保该项权利在实践中是能够实际操作、可以落实的。

 

其次,要重视程序性制裁规则缺位,侵犯权利缺乏法律后果的问题。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含制裁要件,明确违反的法律后果,不然该规范就难免会被践踏,成为可有可无的“软法”“豆腐法”。反观刑事诉讼法的大量规定,缺乏制裁性规则,是个普遍问题,导致“有权利、无救济”“有违法、无制裁”。例如,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一再强调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会见权,但由于没有规定侵犯会见权的程序性制裁后果,由此获取的口供仍被允许在法庭上出示、用作定案根据,必然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侵犯会见权的问题难以解决。还有救济途径问题,现行立法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但由于检察机关同属控方,缺乏中立性,救济的有效性远远不够。我认为,就办案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更为中立的司法机关来提供救济。

 

第三,关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我认为,要落实这一要求,就要考虑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所有涉及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均须由法院通过听证方式予以审查,控方提出申请,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法官作出裁决。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借鉴日本、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先把延长拘留期限、搜查、查封、冻结、扣押、技术侦查等强制侦查措施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转移归检察机关,条件成熟时再移交给法院行使。另外,我一直有一个设想:有必要另外建立一套治安法院系统,一方面行使对人身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权,通过听证方式审查决定逮捕羁押、搜查、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措施,并受理、审理公民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负责审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应对未来刑事犯罪圈不断扩大、轻罪微罪案件大量增多的趋势。人员来源,可以从检察机关、公安法制、法院刑庭等部门选调。

 

以上几点,是我个人的不成熟想法,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