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8
摘要
刑法生活化,是指刑法密集地进入人们生活中,影响着人们对这部关乎公民自由与生命大典的预判。刑法生活化表现为犯罪行为生活化、参与追诉社会化、刑事处罚随意化、前科影响大众化四个方面。认罪认罚①作为一项坦白从宽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制度优势完成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刑法任务,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刑法顺利实施。但认罪认罚自实施以来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告知内容形式化、协商过程强制化、辩护作用虚无化,社会效果空洞化四个方面。认罪认罚使得刑法正以更加便捷、更加迅速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导致刑法生活化程度加剧,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伴随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认罪认罚制度反思已经刻不容缓。笔者从执业经历出发,结合现实案例,初步建议从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慎用刑罚四个方面着手,探索一条以刑法现代化化解刑法生活化矛盾的道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刑法生活化;认罪认罚;废除;刑法现代化
李继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一、犯罪率激增的警醒
2023年,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②
我国刑事犯罪总量仍长期处于高位运行,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2.6万人,同比上升47.1%。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7万人、提起公诉76.1万人,同比分别上升18.5%、6.8%。全国法院2024年1-6月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9.1万件,同比增长6.16%,刑事一审案件呈现增长态势。
1、警醒之一:普通人对犯罪的态度变得麻木
一方面,认罪认罚从2019年从实验性立法模式,历时四年,成为刑事诉讼基本模式。另一方面,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前科人数在不断增加,制度的优势与弊端同时存在,更令人不安的是认罪认罚下的人们对犯罪开始变得麻木。不管是置身古代刑法的恐怖主义,还是从近代刑法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出发,人们对犯罪的基本态度是避而远之,更遑论以身试法。惧怕犯罪才会远离犯罪,而一旦麻木犯罪,就会刺激人们体验犯罪或者无意识触犯刑法的原始冲动。
认罪认罚之害并非危言耸听,数据不会欺骗,数据残酷地呈现出在当下的中国,认罪认罚正在麻木人们对犯罪的敬畏态度,正在扭转犯罪是不能承受之重的观念,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相继入刑,人们对犯罪之烙印表现出无动于衷的态度,令人惊愕。
2、警醒之二:刑事司法工作者对犯罪的态度变得麻木
刑事追诉从启动到结束,经过公安(包括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大职能部门,其中公(监)检、法完成侦(调)查、起诉、审判的工作,他们办案人员的刑事理念和办案态度直接决定了一个被追诉对象的自由、财产、生死存亡。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样的话经常被刑事司法工作者提及,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下,我们看到一些办案者对被追诉者的不关心、不耐烦,甚至不理会的现象,尤其是认罪认罚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了基本的辩解权,他们被不断敷衍,被漫不经心欺骗,他们说的话没有被记录,甚至他们不能说话。这种现象背后正是办案者对犯罪的态度由审慎走向麻木的必然反映。
3、警醒之三:没有一劳永逸解决犯罪的制度
刑事追诉的主体是人,是有认知局限的人,人人都会出错,自人类社会以来还未出现过一个终生不出错的人(机器人亦不例外)。刑事司法工作者也是人,他们审查形形色色的犯罪,面对各不相同的“犯罪人”,需要一个认知的过程。而不断增加的法定犯更是对刑事司法工作者的认知广度和深度提出了考验和挑战。事实上,一些年轻的刑事司法工作者,没有经历过社会,难以体察到普通人生活的艰辛,他们直接从象牙塔进入体制内,他们对犯罪没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起码的同理心。他们占据道德制高点,常以法之名发出诸如“打疼了为什么要还手”的法庭奇问。
90%的认罪认罚率和96.8%的服判率两组数字,直观告诉我们,认罪认罚后他们是神了,他们不需要认知,他们一眼就洞察了全部罪行,这已经脱离了科学认知的范畴。
近代以来,没有什么制度可以一劳永逸解决犯罪这一社会问题,这是现实,也是科学的态度,认罪认罚亦不例外。
4、警醒之四:认罪认罚偏离了人权保障的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最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条款,在制度设计上,法院才是一个人罪与非罪的最终决定者。但认罪认罚实施以来,定罪权前移,法院成了摆设,法院的判决应当诉判一致,量刑一致,否则可能遭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认罪认罚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罪名和刑罚的限制,一切刑事案件均可适用。我们知道认罪认罚借鉴了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也许立法初心是化解社会矛盾时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但是四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映照下的认罪认罚,走了形,变了样。在明显无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解的机会,没有不认的沉默权,否则就要重罪重罚,他们只能妥协、屈服,而丧失话语权的辩护人只是检察机关具结的见证人,只有入罪,没有出罪,辩护权不复存在。
认罪认罚没有发挥作用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相反,正在无声地侵蚀人权。我们应当警醒,如果我们警醒就应当废除认罪认罚。
二、刑法生活化的表现
刑法生活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主义刑法观。生活主义刑法观是一种以人的生活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为主要价值牵引的刑法观。生活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是:生活利益是刑法保护的实质客体,犯罪的本质是对公民生活利益的严重侵害,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在生活场域下对立统一。③
刑法生活化,是指刑法越过其他部门法直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密集地进入日常生活,成为优先采用的治理手段,使得人们以生活化的方式对待定罪量刑。刑法生活化以不易察觉的强制力影响着人们的刑法价值观,同时又以极低的定罪量刑成本改变了人们的行为习惯。刑法从名词变成了动词,直接影响着人们对这部关乎公民自由与生命大典的预判。
1、犯罪行为生活化
202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位列前三的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④、盗窃罪。
传统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减少,电诈、传销、非吸等经济犯罪增长,而醉驾、帮信新型犯罪数量几何级蔓延,犯罪活动的范围扩大,犯罪行为离人们日常越来越近,人们对犯罪的态度从“谈刑色变”“论罪发抖”到“缓刑就行”“出来就好”,更有“所有赚钱的手段都写在了刑法里”奇谈怪论,犯罪行为生活化局面正在影响着普罗大众。
2、参与追诉社会化
一个人实施犯罪后,国家设有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追诉。通常来说,参与追诉活动主体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专职人员⑤,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国家之名行使刑事追诉权,明正典刑。就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来看,除了四次“严打”⑥有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之外,其余年份里,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持谨慎和紧张的态度,犯罪让他们害怕,打击犯罪同样让他们不安。
但是认罪认罚以来,随着周边人被不断定罪量刑成为常态,人民群众以更加主动和激烈的方式参与到追诉犯罪分子活动中,借助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通讯设备的发达,不自觉地参与到讨论一个犯罪分子“该不该判”“该不该杀”“是不是冤枉”“罪有应得”中去。比如强烈呼吁法院判决人贩子余华英死刑立即执行,比如热烈讨论张扣扣该不该杀,再比如坚决要求司法机关要给被错判的李四强恢复名誉(李四强因抢劫罪服刑12年后于2016年9月1日去世,2024年4月18日再审被改判无罪),再比如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曝光后,舆情关注高达12亿次。
举目之下地不分南北、人不分男女,人民群众以高涨且持续的热情参与讨论着刑法,追诉社会化局面不容忽视。
3、刑事处罚随意化
刑法作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渠道早已成为共识。但总有人不以为然。2021年12月26日网民反映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党委书记王丽在电话中威胁“我豁上了,我有一百种方法去刑事他儿子,我不过是现在还不愿去用那些方法”。这位1981年11月出生的党的基层干部,面对人民群众信访,首先想到的是将信访者“刑之以法”,一门心思想着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竟然把刑法变成了动词,令人瞠目。
无独有偶,2023年12月9日河北省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通过正常程序反映腐败问题,被当地搞成诬告陷害罪,并在23天内完成了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工作,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报据实报道,举国哗然。
王丽的“刑事经验”并非个案,本是“最后手段”的刑法一次又一次被提前使用,成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案、唯一方案、最佳方案。提出问题的群众在强权和认罪认罚联合追击下,难逃刑罚厄运,谦抑的刑法成了地方治理者随意刑罚的“灵丹妙药”。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轻微治安案件的处理,借以认罪认罚这一神器,执法者的刑罚冲动更是难以约束,为了快速办结案件,他们草率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并在刑事拘留和指定监视居住之间自由切换,加剧了刑事处罚随意化。
4、前科影响大众化
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7万人、提起公诉76.1万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受理59.1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78.8万人。照此速度发展,数年之后,我们周边将处处有“犯罪分子”活动,影响不可谓不深远。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穿上了犯罪分子的囚服,犯罪前科不仅影响到其本人、家庭、家族,甚至波及三代政治审查。
认罪认罚实施以来,犯罪率居高不下,我们在前科究竟是封存还是消灭之间徘徊不决,不能切实回应世界刑法的潮流趋势,不仅影响了个体尊严,可能还有损国家形象。像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醉驾案件,为什么刑罚之后,还不直接消灭其前科,而是选择间接封存之路?战犯尚且可以赦免,缘何人民内部矛盾务必记录在案。
多少无罪的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照耀下恍惚,他们对前科之害不足为虑,但未来的日子里前科影响将给其沉重一击。
三、认罪认罚的问题
认罪认罚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无法掩饰,其命运何去何从尚不可知,但正视这些问题,或许有助于刑事诉讼的立法者们下定决心。
1、告知内容形式化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2—25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给他出示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让其签字摁手指印。全程不超过五分钟,犯罪嫌疑人必须争分夺秒。在笔者所接触到的数十位犯罪嫌疑人中,他们没有一人看完告知书、明白告知内容、清楚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当然也无人告知他们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那些稚嫩的大学生们,出于帮助他人初衷将银行卡、电话卡借给满脸真诚的同学使用。突然一天,公安找到他,问了他“帮助同学”的经过,让他在若干张纸上签字画押,之后告诉他没啥大事,让他注意接电话等通知。接下来的日子,检察院找他、法院找他,最后他收到了帮信罪的刑事判决书。但是直到庭审,他都不知道他签字的一堆材料里有一张认罪认罚告知书。
认罪认罚就在眼前,但内容离犯罪嫌疑人遥不可及。法律规定自然地成了一张纸的摆设,单薄又沉重,将那些惊慌失措的被追诉者们推进了犯罪之门。
2、协商过程强制化
我国的认罪认罚借鉴了域外司法的诉辩交易制度,但在贯彻执行中陷入检察机关一家独大的尴尬境遇。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适当权益的机会被剥夺,律师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被无视,检察官助理电话里告知辩护人,要么服从具结内容,要么不做认罪认罚,但不做,必加重刑罚。认罪认罚的过程,少有友好协商的氛围,布满检察人员强制压迫的火药味。
作为自首制度补充的认罪认罚,大有取代自首获取从轻处罚的态势。为了提高认罪认罚率,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自首情节未予调查,直接把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依据,无形中削弱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积极性,照此下去,自首制度名存实亡。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宁可被抓才认罪认罚,亦不会早点到案交代,这无疑将提高打击轻微犯罪的成本。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普遍认为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没有必要与当事人和辩护人协商,这会浪费他们的时间,拖延案件进展,所以他们失去耐心与辩护人周旋。当然也有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选择权,愿意谈一谈,协商出方案。但,充分协商的案件较之一锤定音的案件,数量相当有限。
3、辩护作用虚无化
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委托,无委托无辩护。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而从辩护效果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作用正在消失。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依法辩护的权利,包括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权利。认罪认罚本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权的一种让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了部分辩护权后获得量刑上的利益,一签具结轻易不得反悔,但对律师的辩护权并无此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后不影响辩护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罪轻辩护。
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恰恰相反,一些极“左”的办案人员不允许律师有任何质疑,律师见证具结后不得再做无罪辩护,甚至罪轻也不得发表其他意见,必须谨遵具结法旨。如发表异议,则提出撤销具结的明示,一旦判决结果不好,律师面临当事人诘问和内心悔悟双重压力,见证具结成为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藩篱。
认罪认罚甫一出台,律师以为诉辩交易的春天到了,是量刑协商的天赐良机,但是随着90%认罪认罚案件的实际辩护效果,辩护空间越来越狭窄,辩护权公然被压制。
4、社会效果空洞化
认罪认罚是司法机关鼓励行为人通过坦白罪行换来刑罚从宽并有效节约刑事追诉资源的入罪机制,旨在最大限度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社会主义刑事政策的优越性,实现国家和被追诉者的双赢。
四年来“两高”的工作报告中,认罪认罚占比率逐年攀升,被追诉犯罪的人数屡创新高,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犯罪成绩举世瞩目,认罪认罚成效显著,打击犯罪我们赢得了决定性胜利。
而四年来持续走高的犯罪率,至少也说明最大限度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最廉价地刺激了犯罪冲动,最大限度地诱发了犯罪。诸如醉驾、帮信、盗窃此类轻微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观地感受到只要在认罪认罚那张纸上签字画押便可自由,就没事了,他们通常认知的“无罪”,所以他们对犯罪的认知成本近乎零。这种“无罪”偏差认知的扩张效应贻害无穷,涉案大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高与大学生对认罪认罚认知不无关系,认罪认罚的社会效果正在边缘化、空洞化。
四、路径选择——刑法现代化
认罪认罚与生俱来的问题正在腐蚀刑事诉讼法律的正确实施,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实施中暴露出种种弊端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强烈,警鸣之响让我们从靓丽的数据中醒悟:必须废除认罪认罚,走出一条以刑法现代化实现治理犯罪的中国化之路。刑法现代化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刑罚四个方面着手,且以科学立法为导向、规范执法为基础、公正司法为目标、慎用刑罚为手段。
1、科学立法,避免盲目借鉴
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行为,一切对实践没有指导的理论都是耍流氓。科学的立法是刑法现代化的理论保障和方向指引,是中国式刑法的灯塔。
刑法的立法应当与世界刑法的潮流保持一致,既要警惕逆流而为,又要防止全盘照抄。我们在借鉴域外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要格外注重中国传统刑罚文化背景,避免脱离国情盲目借鉴。
现行刑法(包括修正案)罪名多达493个,有的罪名设立后就没有适用过,处于休眠状态,有的罪名之下刑罚数百万人,人数继续激增,从体系的完整性考量似无不妥。但从科学立法的角度,立法者通过修正案创设罪名的执念已经到了迷信程度,他们忽视中国缺乏人权文化背景的国情,迎合老百姓热衷刑罚的朴素思想,直接吸收域外刑事经验,嫁接新的罪名来化解聚合的社会矛盾,造成水土不服,怨声载道。
新增罪名给刑事追诉带来挑战,原就不足的刑事司法资源难以招架滚滚而来的犯罪,认罪认罚应时而生,确实解决了大问题,然诟病不绝于耳。
犯罪固然可怕,但是不加节制地法定犯的出现更加可怕。立法者应当相信中国人民的智慧,需要坚定科学立法不动摇,立足中国本土刑法文化,避免盲目崇拜域外经验。他们的经验未必适合中国。
2、规范执法,避免以法乱政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有加强权益保护的规定:包括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有网友发出质问:这都是2024年了,我们还在提依法行政的要求。
执法乱象层出不穷,以法乱政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各级监督部门追责不到位、追责流于形式,长期以来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推诿懈怠,一方面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不痛不痒,终于酿成今日执法人员大面积趋利执法之祸。祸端已出,又岂是几款法律条文能杜绝。认罪认罚不废除,趋利执法愈演愈烈之势不可挡。
规范执法是刑法现代化的基石,离开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刑事追诉将由公平正义沦为地方政府远洋捕捞甚至执法人员作奸犯科的护身符,误国害民。为今之计,国家必须以壮士断腕之决心废除认罪认罚,方能根治以法乱政之弊政,以使普通人民群众、无政治背景之民营企业重拾法治信心,身体力行助推法治建设。
3、公正司法,避免滥施刑罚
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核之一,社会治理与刑事司法相得益彰。社区矫正等刑事执行措施标志刑法开始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这是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思想与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智慧结晶。毋庸置疑,公正司法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实现公正司法就应当禁止滥施刑罚。滥施刑罚包括随意适用刑法、随意使用刑罚,所以避免滥施刑罚既要杜绝严密刑法网的随意性刑罚,又要杜绝刑不上大夫,恩不下庶人的选择性刑法。一言以蔽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同判,同罪同刑。
认罪认罚造成公正司法的目标被虚化,刑事追诉活动的严肃性、严格性、严厉性被起诉率、服判率等高指标蒙蔽,执法人员在认罪认罚中自认为做到了犯罪面前人人平等,他们超前感受到司法公正已经实现。殊不知,人民群众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司法体验与真实的公平正义貌合神离,以致背道而驰。
一些冤假错案的幕后推手滥施刑罚行径令人发指。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一路认罪认罚,从未异议,但他们确是无辜之人。有的执法人员为了破案,不惜藏匿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证据⑦。
避免滥施刑罚就务必落实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追责万不能流于形式,必须件件落实到位。有一件查一件、办一件,司法追责与冤假错案平反定期公开通报,接受全社会监督。
4、慎用刑罚,避免冲动教训
抑制教训违法者的冲动,慎用刑罚,是刑法现代化的手段。“一百种刑事手段”是基层治理不能说的秘密,往往能够达到快速湮灭舆情、化解矛盾、维持稳定、取悦领导的奇效,非必要不启用,有需要必用之。刑罚成为天赐神器。
互联网上反复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普通治安案件直接立为刑事案件,一般经济纠纷突然转为刑事诈骗,微博喊冤被采取强制措施,河里抓几个螺丝被刑罚缓刑,自家门上贴张纸被诉寻衅滋事罪……
从行为规范约束力大小角度,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但刑法肆意扩张,合法行为之后就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空间被压缩进了犯罪。大量违法行为,去行政化现象加剧,刑罚在蔓延。
刑罚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救济手段,但凡有一丝可能,也不要刑罚违法者。《易经》有“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之教,《尚书·康诰》有“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之训。
执法者动辄刑罚,措施哪怕不当不法,只要有认罪认罚,一切违法乱政乃至破法害民之行均可掩盖之,故而刑罚之利假以认罪认罚加持,恣意之祸尤烈。
五、结语
刑法进入我们的生活,我们无暇感受它的谦抑,在认罪认罚的催促下,刑罚迅速为我们烙上有罪之身,每个人面对刑法都在麻木,刑法生活化已经到来,形势严峻。
国家的命运需要法治延续,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法治保障。百年未有之国运就在眼前,废除认罪认罚已刻不容缓,刑法现代化是我们努力前行的方向,驶往法治的春天。唯如此,我们才能不辜负百年未遇之国运,重现刑法之光。
注释:
①在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语境下,认罪认罚就意味着受到刑罚,从宽之说难以成立。故笔者不直接采用认罪认罚从宽表述,但本文中出现的认罪认罚,即是指认罪认罚从宽。
②参见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③焦艳鹏:生活主义刑法观的价值立场与方法构造,《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④帮信罪从2021年初开始打击断卡行动以来,此罪已经开始直线飙升,也是打败了老牌罪名诈骗罪,目前犯罪数量已经冲进了前三,2023年触犯该罪人数达到14.7万人,是2020年的近10倍,占到全国刑事案件起诉总数的8%。
⑤人民陪审员也属于追诉人员,但其不属于国家机关人员。
⑥中国共有四次严打活动。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2000年-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行动,也被称为“新世纪严打”。第四次严打是2010年。
⑦参见2024年8月6日搜狐新闻网:《两民警隐匿DNA无罪鉴定结论酿冤案,涉案警察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