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10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4年12月7日下午,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举办,研讨主题为“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改进”。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以《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辩审冲突》为题,阐述了他对辩审冲突成因及解决途径的看法。
他首先指出,辩审冲突发生的场域主要是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及庭前会议,涉及的事项主要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包括: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公开审理,举证及质证方式,讯问及发问被告人、鉴定人、证人方式,更换辩护人,庭审时间安排等。因此,从根本上说,辩审冲突是法官享有的诉讼指挥权、程序性事项决定权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前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就会侵害到后者。
他认为,辩审冲突主要围绕不认罪案件以及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发生,根源在于我国庭审实质化严重不足。在90%的案件已经走了认罪认罚从宽、80%以上的案件通过简易、速裁程序快速处理的情况下,对剩下的10%不认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本来就应该“繁案精审”,给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公正审判,这也是中央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极低,举证、质证仍然围绕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笔录进行,没有保障被告人与对其不利证人当庭对质及通知对其有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从庭审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未来,随着不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庭审实质化的诉求愈加强烈,如果法院和法官的思想观念跟不上,辩审冲突还会愈演愈烈。
他提出,解决辩审冲突的前提,是法官职业群体和律师职业群体要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其一,对于不认罪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庭审本来就应该精细化、实质化,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其二,对于这些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一味地追求快速推进庭审;其三,庭审资源是最为珍贵和稀缺的司法资源,控辩审三方都不能故意妨碍庭审、拖延诉讼,除非有法定理由;其四,辩审冲突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机制来解决,不应发展成个人或者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伤害。
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辩审冲突,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考虑完善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机制和对程序性争议的裁判机制。首先,法院和法官在决定相关程序性事项前,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直接决定。其次,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不服时,应全面允许复议一次,由法院其他部门或者院长作出复议决定;再次,对于利害攸关的特别重大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例如是否改变管辖、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应建立“审中之审”的上诉机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上级法院单独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裁定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