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31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尚权青年律师工作部主任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现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由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对特定人物进行信息搜集、传播和讨论的行为。然而,这种看似“正义”的行为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将详细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
一、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侵犯个人隐私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肉搜索过程中,搜索者往往将个人隐私信息公开于网络,严重侵犯了被搜索者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风险。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购买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丝,以私信发送李某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基于此,对网络暴力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惩治,以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购买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严重侵犯被害人个人信息权益,且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滋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判刑。
(2019)湘0281刑初291号 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王某(系化名),从他人处购买王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王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王某的粉丝,以私信发送王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王某。王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账号发布,经综合考虑信息类型、行为方式,以及造成被害人王某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情节,依法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经综合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规定了九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兜底项,应当综合行为动机、方式、危害及信息类型等情节考量,准确判断所涉情形是否与所列举的九项具体情形具有相当性,从而妥当决定应否适用。
(二)侵犯名誉权、涉及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
人肉搜索过程中,搜索者往往将搜集到的信息与负面事件相联系,对被搜索者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人肉搜索行为,往往伴随将个人信息公开,使得被害人身边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等网络和社会的双重暴力行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案例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常某一之子随即朝安某某游走方向作出吐口水的动作。在岸边的乔某某(系安某某丈夫)看见后,扑向常某一之子,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后打了一耳光,并对其予以训斥,双方发生口角。闻讯赶来的常某一与安某某、乔某某在游泳池旁发生争吵,后常某一到大厅前台查看游泳池监控视频,冲进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进行调解,因常某一认为乔某某道歉态度不诚恳,不接受赔礼道歉,调解未果。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乔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乔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一堂妹)等人前往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安某某进行处理,安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常某二在安某某所在单位吵闹并针对安某某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所在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安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常某一表妹)将获取的乔某某、安某某的职业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发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作出负面评价。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某、安某某的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解决未果。8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被害人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大量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便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网络暴力屡见不鲜,肆意的诋毁、谩骂、人身攻击及人肉搜索,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制。本案中,被告人采取利用真实事件煽动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不堪网络暴力自杀死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行为导向。本案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明确了网络暴力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决心和立场,有助于引导网民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同时倡导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文明、负责的网络言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类似的案例还有(2014)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7号、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51号 等。
(三)可能成为其他刑事犯罪的手段行为
笔者在Alpha平台以“人肉搜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选择“刑事”案由,共检索到23条信息,除涉及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外,还存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诽谤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诈骗等犯罪事由。
(四)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风险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人肉搜索行为往往涉及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搜集和传播,这违反了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违反数据保护法律。
二、关于人肉搜索的网络平台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作为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渠道,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同理,运营大数据模型的互联网公司也应注意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在现阶段很难以以人工智能的自发行为而推托相应监管责任。
三、人肉搜索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网民理性参与网络讨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
企业应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明确告知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二)完善网络平台监管机制
互联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搜集和传播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搜集和传播信息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平台还应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应当设立平台用户实施投诉、举报机制,对敏感信息的审核不应仅局限于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将争议网络信息的影响最小化。
(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企业和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避免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同时,在遭遇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四、结论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现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揭露真相、监督社会,但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善网络平台监管机制和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防范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