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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张晓凯:民刑交织财产处置僵局的破解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06

编者按

 

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事关当事人、涉案企业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是刑事辩护和代理的重要方面,日益引起实务界、学术界的关注。2024年4月12日下午,“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研讨会暨第105期尚权刑辩沙龙在鹭岛厦门成功举办。

 

本期沙龙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承办。现场近百人参会,三千余人观看线上直播。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张晓凯律师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晓凯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大家下午好。第一、二个单元,各位发言专家从我们辩护人的角度,就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查扣程序的正当性规制,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的保障,发表了很多真知灼见。我们的逻辑起点在于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我们当事人的财产。这个单元,从我们吴国章主任开始,提及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民刑债务交织下的财产处置顺序问题。我这里想和大家分享的问题是,民刑债务交织导致的资产处置僵局怎么办。这也是从我正在办的一个案件所带来的困惑,一个经济犯罪,涉及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等多罪名,涉案金额上百亿。案件实体事实不说,我想说的是这个案子当事人有很强的退赔意愿,原因很简单,退赔能够大幅度压刑期。从形式上看,即使查冻扣他的资产足以覆盖刑事退赔,但是因为当事人在案发前既从事实体经营,也从事金融投资,他名下资产因为资金融通需求不可能是净资产,从常见的资金借贷所伴随的担保、质押,到相对进阶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投资对赌,票据期权等等。五花八门,什么都有。这样就因民刑债务交织而导致出现处置僵局。想退赔而不能退赔,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相信大家在实践中也会碰到这些问题,尤其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下,各类资金融通平台主体暴雷,常常涉及到非法集资类、贷款诈骗类、侵占挪用类等犯罪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刑事犯罪,都面临着这种民刑交织情况下的资产退赔。直接的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置,这部分财产的刑事退赔优先于任何民事债权,所以不存在问题。所谓处置僵局的问题是,对于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当事人财产,在刑事退赔和众多的其他民事债权面前如何分割处置,确定清偿程序。但实践中处理的非常不好,涉案需要退赔金额越大,形成处置的僵局的概率越大。

 

解决问题之前,我们先分析一下形成这种处置僵局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巨额价值的资产上质押、担保盘根错节。比如说大宗不动产、市值较大公司的股权等,实践中基本没有净资产。互保、串保、多重抵押常见。呈现给我们的局面债务、担保项项勾连嵌套,牵一发而动全身。你想处置这块资产为你的当事人解决退赔问题,你还需要解决另一个民事主体的债务。

 

第二个方面,资产上民事、刑事查封、冻结层层叠加。随着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各个债权人对被告人进行债务挤兑是常态,不仅仅办案机关在不遗余力地查封冻结,各个民事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的民事查封冻结也蜂拥而上。常常呈现出一项资产上有数个甚至十几个的查扣冻措施的情况。

 

第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对财产处置态度消极。一个是责任风险担当的问题,另一个是处置专业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执行联动欠缺的问题。导致刑事案件主办人民法院的查冻扣和后续追缴,面对嵌套质押担保、多个查扣冻措施也无能力为力。这个里面有一个大家熟悉的财产处置顺序规则:民事债权中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顺位要优先于刑事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13条。

 

第四个方面,是被执行人也就是被告人缺乏解套的能力。解铃还须系铃人,上面我们谈到的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被告人自己结的套。但到现阶段被执行人一个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不对称,且没有处置能力,另一个更重要的是被执行人因为涉刑,他的信用已经破产,执行僵局的解决需要信用的支撑,新的资金进场盘活,被执行人已经完全不具备解套的能力。

 

这种处置僵局,实际上对于多方都是有害的。

 

从被告人角度而言:首先是因为上述情况,在判决生效前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有效退赔,即使资能抵债,赔得起也没办法赔,导致当事人面临较重的刑罚;从经济利益角度而言,各类债务长期无法得到偿付,势必会付出更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支出更多的财务成本,本来资可抵债,最终企业也要进入破产,真正发生一个刑事案件办跨一个企业。

 

从被害人,从社会稳定角度而言,这类案件债务庞大,涉及债权人众多,有些案件本身就是涉众类犯罪,债务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侵害各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僵局,我个人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就是在债务刑民债务交织的情况下,引入自然人债务破产重振制度。债务破产重振在企业法人比较常见,自然人债务破产重振确实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深圳、江苏等地都有试点,但大多数是民事债务,很少与刑事退赔联系起来。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一是债务重振计划提起程序的启动。一个是启动的主体。因为涉及到是用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进行退赔,当事人的意愿还是很重要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来启动破产重振计划。另外一个处置管辖的问题,相较于民事诉讼承办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所涉的特定财产的查冻扣,刑事案件承办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财产信息掌握的更加全面,所采取的查扣冻范围也是最广泛的。我们不评价这种全盘查冻扣的好坏,只客观陈述事实。正是因为刑事案件办案机关的这种无节制、超范围的查扣冻,反而可能对于下一步的处置僵局能够进行一个全盘的处置。这样集中管辖,可以集中受理债权申报,同时解除多重查冻扣。打破僵局。

 

二是清偿方式的选择问题。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成立债务处置管理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在当事人参与或者见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借助第三方资产处理公司、战略投资方等外力来盘活局面,需要外力来提供资金,用于通过清偿小部分债务,补充资产的流动性,从而解套。

 

三是债务清偿债务顺序、范围公平合理的安排。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13条对于清偿顺序有了明确。但是大宗资产往往有各种担保优先权,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财产被侵害时往往处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比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被害单位。他们相比通过融资获利,有更高注意义务的民事债权人而言,更无辜。但是根据现在的规定,刑事退赔顺位落后于有担保质押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的。这个是否合理我们可以思考。另外债务清偿的范围,刑事退赔不涉及到预期利益的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额陪原则都是往息顶本。而担保债权不仅顺位在先,而且只要法律所保护的利息、罚息都会得到保护,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基于利益平衡与刑民协调原则的考虑,优先清偿范围是不是仅限于债权本金。

 

时间关系,我就谈到这里。面对这种想退而不能,处置僵局的破解,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粗浅的想法,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多多批评指正,最好能亲临我们尚权所做指导。尚权所永远欢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