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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高文龙:刑事涉案财产辩护的十大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07

编者按

 

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事关当事人、涉案企业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是刑事辩护和代理的重要方面,日益引起实务界、学术界的关注。2024年4月12日下午,“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研讨会暨第105期尚权刑辩沙龙在鹭岛厦门成功举办。

 

本期沙龙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承办。现场近百人参会,三千余人观看线上直播。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高文龙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各位刑辩专家、老师到现场参与我们这次沙龙,也感谢各位法律同仁在线上参与我们这次沙龙!我们尚权厦门分所乔迁本来是件小事,但是因为有各位刑辩专家、老师的参与,就成了一件大事。今天这个日子本来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是因为有各位嘉宾的到来,就变成了一个重要的日子。我特别希望我们能够通过今天这样一个活动,相识、相知,成为朋友,常来常往,我也特别希望大家以后多多关心、关注我们厦门分所,谢谢!

    

我刚才特别认真地聆听了四位发言嘉宾和两位与谈嘉宾的发言,以及之前的主旨发言嘉宾的发言,我讲一下我的学习体会。我的学会体会共有十点,四个随意,三个辩护方法,两个辩护原则,还有一个辩护态度。

    

第一个随意是司法机关查扣冻的范围太随意,关于这一点,我们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可能都有所感觉。司法实践中,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查扣冻往往都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进行的。刚才有嘉宾讲到,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主要集中在两个大类的罪名,一个是集资类犯罪,一个是涉黑涉恶类的犯罪。就是这两类犯罪,有时候司法机关在查扣冻时会比较随意,人家财务室里面的电脑、记账凭证、公章一股脑全部收走,不管后续是否需要经营。查扣冻的范围之所以如此随意,我个人理解有几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法律规定不明确,刚才几位发言嘉宾、与谈嘉宾和前面的主旨发言嘉宾都讲了,刑事诉讼法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都有规定,但是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的边界、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了一些规定,尤其是公安部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这个规定看起来已经很细,但仍然没有特别详细规定到底什么是违法犯罪所得、什么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启动查扣冻程序的时候就比较随意,这是第一个原因,法律规定不明确。

 

第二个原因就是涉案财物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属性不明确。被查扣冻起来的财物,有两种属性,第一是证据属性,第二是财产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讲得很清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按照这一条规定,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这些财物实际上是证据,既然是证据,那就具有证据属性,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哪怕真的把你财务室的公章、记账凭证、电脑全都搬走了,你恐怕也不好去提异议,提了也不管用。因为人家会告诉你,我拿走的是证据,难道你在侦查活动刚刚启动,就要对我们收集的证据提出什么异议来吗?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重点强调这些被查扣冻物品的财产属性,你拿走我的公章,我们如何对外开展业务,你拿走我的记账凭证,我们下一步如何做事情,你拿走我们其他材料,我们下一步怎么办。你从我的保险柜里面拿走的现金,是我要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我现在不能给他们支付工资接下来怎么办,这个时候需要强调的就是财产属性。但是查扣冻的物品,到底应该强调证据属性,还是应该强调财产属性,这一点法律规定依然不明确,这是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是查扣冻的法律规定有漏洞。比如按照法律规定,搜查扣押活动是要有见证人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见证人信息很简单,张三,男,家住XXX,再没有其他信息。而根据这些信息,我们无法判断这个人是不是侦查机关雇佣的协警、保安,或者根本就是侦查人员做见证,如果不能判断的话,他这个搜查扣押活动是不是合法,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判断。司法实践中,好多搜查活动是在半夜11点进行的,有的见证活动是在凌晨两点钟进行的,经验法则判断,不可能那么方便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这个时候出现在办案现场的见证人,很有可能就是侦查机关自己雇佣的人,或者就是自己的同事,这样的人做的见证,显然是有问题的。问题的根源是法律对于见证笔录中见证人信息的要求不够明确、具体。

    

第二个就是追缴范围太随意。比如有的非吸案件,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把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抓起来之后,有时候还会把一定级别以上的人全都抓起来,然后要求他们把从进入这个公司之后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全部上缴。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哪怕这个人构成犯罪,难道他进公司第一天就帮人非吸了吗?如果不是的话,凭什么把人家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全都给追缴回去。但是因为这些人已经被抓起来了,被拘留了,甚至被逮捕了,面对退钱就能取保候审的诱惑,几乎无人能够抵御,很多人都会选择把所有的工资都退回去,然后求个取保候审。

    

第三,公诉机关在举证说明财产合法性的时候太随意。按照法律规定,证明这些财产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当中,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只是说我们有这样一份证据,或者有一部车,有一台电脑,有一块手表就完事了,很少有公诉人举证说明这些车,这块手表,这台电脑是否合法,为什么是涉黑财产,为什么是涉恶财产,为什么是违法财产,很少有公诉人举证说明这件事情,他只是说我们扣押了这些财产,然后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出现一定程度倒置,辩护人和被告人要想办法举证,或者说明这个是合法的,而这个问题的根源显然是公诉机关随意举证造成的。

    

第四,判决、裁定的认定结论太随意。有的案子,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职务侵占1000多万,辩护人二审介入之后,把一审卷宗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也没有搞清楚这1000多万的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还有的非吸案件,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非吸100万零几十块钱,二审辩护律师介入后,反复计算也没算出来这100万零几十块钱是怎么零出来的,他问一审法官,一审法官说现在案子已经到二审了,你去问二审法官,他问二审法官,二审法官说这不是我算的,你去问一审法官。这就是我讲的四个随意。

    

接下来我简单讲一下刑事涉案财产的三个辩护方法。第一个辩护方法是无罪辩护,比如涉黑案件中脱黑的辩护,涉恶案件脱恶的辩护,如果辩护成功的话,就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你根本不用去管在案扣押的财产到底哪来的,脱黑、脱恶成功的话,那就是合法财产,这是第一个方法。

    

第二个就是量刑辩护,量刑辩护在某种程度上,如果你做得好的话,可能会给被告人的财产带来很大的帮助。比如一个涉黑的案件,某个被告人排名比较靠后,虽然辩护律师认为他在法律上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几个罪名,但是被告人经过反复权衡,认为自己应该认罪认罚,辩护人也就配合他做了认罪认罚。有时候这种认罪认罚的收获很大,被告人可能会立即拿回很多财产,刑期上也能得到极大的优惠。所以第二个辩护方法是可以从量刑方面,从认罪认罚方面去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住被告人的财产。

    

第三个辩护方法就是主动举证,通过在开庭的时候主动出示一份证据,或者出示线索证明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不是被告人的,而是另有其人,通过为被告人减除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的方法,来保护、保存他的财产,这也是一种辩护方法。

    

接下来是两个辩护原则,第一个是要及时,另外一个是要坚定。查扣冻行为一旦开始,我们的辩护也要随之跟进,查扣冻的手续到了哪里,我们的辩护就延伸到哪里,必须要及时,而且要坚定。我经常讲,律师之所以在一些看起来毫不起眼的小程序上据理力争,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吹毛求疵,而是告诉司法机关,对于这样的一件事情,这么小的一个权利,我们都据理力争,那些个大的事情我们也一定不会放弃,我们会很坚定地去争取。

    

最后就是一个辩护态度,这个态度就是我们要理性、专业地跟司法机关沟通。如果沟通不成,那就要像吕平主任所说的,我们要怀着“愤怒”的心态去辩护。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吕平主任强调的其实也是辩护态度要坚定不移。吕平主任的PPT里面,有一页写的是一审的辩护策略,要多点开花,对于复杂案件,要提交多份专项辩护意见。吕平主任那个案件,凭借这些专业的、极致的、专项的辩护意见,最终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决定,而他这样的辩护态度和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不谋而合。我们曾经在福建省代理过一个案子,那是一个申诉案件,最终一家五口全部无罪平反。在那个案件当中,在毛立新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向再审法院提交了三十二份专项质证意见,我们对原审判决、裁定文书里面所有的定罪证据都提出了专项质证意见,写完一份交过去一份,就是这样一份一份专项的质证意见,最终影响了再审法院。这就是我要说的辩护态度,就是对于刑事案件极致的辩护追求。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