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沙龙回顾丨“聚焦刑诉法修改:‘辩护与代理’和‘强制措施’”研讨会暨第106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8-13

《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其中“辩护与代理”和“强制措施”章节,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2024年8月12日下午,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聚焦刑诉法修改:‘辩护与代理’和‘强制措施’”研讨会暨第106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成功举办。

 

致辞环节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张旭华律师对声驰所各位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很大的议题,本次沙龙聚焦问题突出的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两个章节。《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关系到每个律师的职业生态,我们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希望大家在本次沙龙中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潘熠律师在致辞中指出,声驰所刑事业务部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刑事业务过程中,希望能够多走出去交流学习,第一站就选择了尚权所,尚权所是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一个标杆。希望在今天的沙龙中各位新老朋友一起畅所欲言,形成我们自己的修法建议,共同为推动法治进步作贡献。

 

第一单元:辩护与代理

 

第一单元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部副主任蓝子良主持。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帅律师从比较法切入,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方案。张帅律师特别指出两点:第一,应当明确刑事诉讼的基本宗旨,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检法三司代表国家进行的官方调查,而非控辩双方的司法竞技游戏。第二,赋予辩护人全面的阅卷权,取消正卷与副卷之分。再进一步,参照欧陆国家,赋予律师参与案卷制作的权利。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权刑辩学院副秘书长刘书硕律师以被告人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为引,指出其中存在的争议。刘书硕律师指出,在修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更换辩护人的人数、次数以及具体情形。随后,刘书硕律师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并对实务中的偏差进行了列举,提出应当对被监视人住所、所在市县的级别范围等予以明确,防止办案机关任意解释。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帅男律师首先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意见,律师在辩护中遭遇程序违法时,应赋予律师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并要求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另外,李帅男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委托人范围,应扩大到报案人,并且 “自知晓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更好地帮助被害人维权。最后,李帅男律师表达了对推进反虐待动物法入刑的支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应雪律师首先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几个辩护人发表意见,她指出控方出庭人数没有限制,根据控辩平等原则,不应限制辩护人的数量。各类辩护人信息互通、各自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性。随后,应雪律师着重对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完善提出意见,她认为应推进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确定律师讯问在场权,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阅卷权,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权利,建议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环节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设置听证程序。应雪律师还提出,应细化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范围和方式。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秘书长陈律资律师首先谈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需要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检察院不允许阅卷的情况。随后他指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无法得到保障,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存在真空。陈律资律师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增设条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梁超律师针对律师讯问在场权发表了见解。他认为,首先,落实律师讯问在场权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等诸多刑事司法顽疾;其次,现行法律虽未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但增设律师在场权具备法律和实践基础;最后,梁超律师分享了我国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立法探索及修法建议,他认为,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律师讯问在场权,明确“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功能定位以及程序性法律后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永光律师同样高度关注律师在场制度。马永光律师重点阐述了修改理由,律师在场制度可以避免当前侦查讯问中存在的下列问题:第一,目前的审讯模式存在大量的诱供、威胁;第二,侦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制作笔录,会偏离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第三,签笔录时不给时间,或劝诱。马永光律师还指出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存在的风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雨律师发表了四点意见:第一,目前当务之急是把现有制度落到实处,要给现有制度加上惩罚措施,并把惩罚落到实处。第二,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排除在辩护人范围外,因为该立法这不再符合时代现状,目前有足够多的专业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辩护人会造成刑事辩护的不规范。第三,作为控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没有法律地位,应当赋予相应的诉讼地位与基础性的权利。第四,张雨律师着重提到律师在场制度的风险与面临的难题,指出如果确立这一制度,必须有一整套相应的配套制度,以预防对抗风险。

 

第二单元:强制措施

 

第二单元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帅主持。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璐律师聚焦《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提前至刑事拘留期间。她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本质上是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坚持“30+7”的刑拘周期,但许多案件存在自始拘留不当或后续无必要拘留的情形,不应机械地无差别羁押。张璐律师认为,既然已经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合理性的审查权,就不妨在拘留之后、报捕之前由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现从阶段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执行主任陆海秀律师反思了监视居住制度设计及执行存在的问题,她指出:第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随意,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空间大;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是执行异化的重灾区;第三,监视居住执行异化,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第四,律师会见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受阻。陆海秀律师同时提出修改意见:第一,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回归非羁押属性,保障当事人一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第二,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市场研发部主任迪力亚律师分享了审前羁押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方面内容。首先,迪力亚律师通过数据的列举,展现了审前羁押率高、人均羁押时间长的现状,他认为很多案件没有必要羁押或羁押过久,这一问题应作为改革的重点。随后,迪力亚律师以亲身办理的案件为例,犀利地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乱象,并表示指居应当被废除,各位律师应当用专业进行抗争,以个案推动法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王笑宇律师对律师辩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他指出,部分办案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申请视若无睹,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意见采纳与否的决定难以留痕,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相关意见不被采纳的决定难以申诉或控告。他建议,针对被追诉人、辩护人书面提出的申请、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应于限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结合亲身办案经历指出,检察官在变更强制措施时所依据的理由不明确,检察官会作出何种决定,律师难以预判。张萌律师建议在羁押前设立一些必要的程序,比如允许律师参与的听证程序,来更好地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郭红杏律师聚焦辩护人在审查逮捕期间的程序性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她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进行修改完善,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辩护人。同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亦应当告知辩护人。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分享了四点意见。第一,完善强制措施体系,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二,建议用更轻的措施去替代人身监禁的强制措施,比如利用电子芯片或限制令等;第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定要废除;第四,在审查批捕环节,可以增加听证程序。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潘熠律师指出应限缩监居条件,约束指居权力,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条文,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潘熠律师还针对其他强制措施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废除径行逮捕、强调逮捕的预防性、修改拘留条件、具化批捕期间检察机关工作、调整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限、明确取保候审到期之后的法律后果等建设性意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张旭华律师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重整基本理念,即应当如何理解现行法律,解释、落实法律是关键问题。张旭华律师总结分析各位发言嘉宾提出的问题,指出造成解释、适用法律时出现异化行为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辩护律师的敌对、抵触。司法机关应当把律师当作是兼听则明的存在,摆正对律师的定位与态度,这些看起来异化的问题便可得到解决。

 

本次研讨会紧密关注《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和“强制措施”章节修改中的疑难点,研讨成果丰富,达到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