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7
2024年11月6日下午,“‘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暨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
研究中心成立仪式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文龙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吴宏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蔡元培先后致辞。
主持人高文龙律师首先介绍了到场嘉宾,并在发言中指出,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论坛与沙龙不针对个案、不发牢骚、不做抱怨,而是针对立法司法现状中的前沿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希望在场专家学者、律师能够为今日的研讨话题贡献自己的学术智慧。
吴宏耀教授在致辞中肯定了尚权律师事务所通过办案来推动学术研究的精神,并期待研究中心的成立可以吸引团结更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通过个案研究推动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发展提供平台。吴宏耀教授指出,趋利性刑事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远洋捕捞”只是近年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同时与互联网犯罪、金融犯罪增多、异地管辖混乱有着不可分的联系。就“远洋捕捞”而言,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是平衡跨地域侦查打击犯罪的需要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需要;第二是异地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都缺少足够的程序性规范;第三是在趋利性刑事司法主要是单位犯罪、涉企犯罪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相应特别程序缺失。
毛立新主任回顾了尚权律师事务所2006年成立以来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的历程,并诚邀学术界的青年学者、刑辩律师界的才俊翘楚加入尚权,未来将以“学术化”为抓手打造一家“专精特新”刑事专业所。毛立新主任指出,“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降低企业家安全感与投资信心,还会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败坏相应地区的营商环境,目前国家部委和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希望与会嘉宾能够提供真知灼见,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和相关制度机制完善提供参考。
蔡元培副教授介绍了发起设立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初心与想法,强调了案例研究作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纽带的重要作用,并对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支持表示感谢。他结合部分地方财政数据直观地展示了“远洋捕捞”问题的总体情况,指出了刑事司法制度对财产保护供给不足的问题,并期待各位嘉宾建言献策。
聘任仪式上,高文龙律师宣读了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首批10名学术顾问名单与7名特聘研究员名单。毛立新主任为赵天红教授、陈永生教授等在场学术顾问颁发聘书,蔡元培副教授为郭烁教授、吴洪淇教授等在场特聘研究员颁发聘书。
研讨会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迎龙主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发言。
郭烁教授从三个方面对“远洋捕捞”问题的治理与应对提出了建议:第一,建立刑事司法管辖权异议制度。目前,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的情形少之又少,主要是因为目前《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没有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内容,现有的刑事诉讼规则也并不足以支撑法院作出支持异议的决定,司法解释在庭前会议环节创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难以落地;第二,可以针对出现“远洋捕捞”现象的涉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件,确立类似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层面解决“沾一点就能管辖”的问题;第三,可以尝试通过法解释的方法对异地拘留、逮捕进行一定的限制,或从规范上改变目前一纸拘留证、逮捕证就可以全天候、全地域抓人的情况。
陈永生教授从“远洋捕捞”主体的转移、范围的扩大两个方面分析了趋利性刑事司法的现状,并梳理了公检法罚没款物与费用支出关系演变的历程,进一步指出了政法经费收支没有完全分离、地方政府不当利用公检法机关谋取财政收入等问题。陈永生教授建议,解决政法经费收支的问题需要将罚没款物包括诉讼费用全部收归中央财政,由中央按照各省实际需要进行拨付,不再实施罚没款物返还;针对地方政府不当利用公检法机关谋取财政收入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检机关的垂直管理,并借助《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时机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改革。
吴洪淇研究员分析了“远洋捕捞”问题现象的成因,他认为以下六个方面值得关注和讨论:第一,刑事涉案财产的性质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定位有很大的关系,作为侦查手段的查扣冻适用门槛较低;第二,涉案财物仍由办案机关来甄别很容易超范围查冻扣;第三,“涉案财物”的定义与概念不清晰;第四,涉案财物处置的整个权力结构存在一种天然的缺陷,仍是内部控制的权力运行方式;第五,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颠倒,本应由公权力机关证明“涉案”,却由被查人去证明“不涉案”;最后,现有救济手段仍然缺乏。
王迎龙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观点建议作了简要总结,并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问题、政法费用收支模式调整问题、查冻扣手段的控制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
研讨会与谈环节由毛立新主任主持,来自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相继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天红认为,“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现象的根源在于涉案财物分配问题、管辖权问题与涉案财物认定问题。第一,罚没款物收归中央财政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实施执行难度大。第二,可以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确立管辖权,并考虑公安机关跨域办案时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必要性。第三,应该专门设立一个程序,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财物不属于涉案范围,使相关人有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去解决涉案财物争议问题。最后,公安部曾发布两个与逐利性执法相关的文件,但能否有效实施有待观察,这是律师在以后办理相应案件中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认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解决趋利性刑事司法的问题应该三步走:首先,要强化司法保障,保障办案经费,提高公安司法人员待遇,否则永远无法切断利益链条。其次,确立异地执法协助的制度或者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异地办案、拘捕上的协助性规定比较少,容易出现“远洋捕捞”情况。最后,管辖异议制度一直没有推动落实,在侦查、审查起诉管辖未变的情况下,法院管辖往往难以改变。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以幽默风趣的比喻描述了“远洋捕捞”的现状,他指出该问题的核心有二:第一,异地用警、异地执法问题。目前对部分特殊案件管辖的口子放得过宽,导致“沾边就管”,异地用警失去了一定限制,尽管异地用警确有存在的必要,但关键是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第二,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目前强制措施仅限于人身,导致对查扣冻的审查标准很低,根据最新的规定,部分冻结账户措施要进行多重审查和提级审查,但其能否真正解决问题有待考证。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王燃结合办案经历分析了“远洋捕捞”案件的五个特点:第一,罪名以网络犯罪案件为主,包括涉网络的传统案件,如赌博、诈骗、传销等;第二,在管辖上存在人为创设管辖点来取得异地管辖权的现象,如安排办案人员使用被告公司的产品;第三,非法配侦公司作为案外人介入,具有较强隐蔽性;第四,证据上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办案机关会利用此类案件的专业性与信息差;第五,存在逐利目的。一是牟大利,即为了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二是牟小利,以配侦公司为主导,形成非法配侦公司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高童非认为,很多地方的趋利性执法是公检法机关的一致行动,检察院的监督不一定有效,另外,一些创收任务是从省或市摊派下来,上级对下级的审查审批也不一定能够奏效。就区域制约而言,现在很多沿海省份开始启动一些自我保护措施。解决问题,第一还是要加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只靠地方可能没有办法跳出趋利性倾向;第二需要更多地发挥政治智慧,在处理趋利性执法问题上,很多时候要依靠中央政府、国家部委的介入或者主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桐对公安部关于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新规进行了着重分析,他认为新规关于冻结“关联账户”的规定,使冻结措施在时间和范围上都进一步突破了限制,使得冻结和续冻难度变小,而解冻难度加大。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冻结制度的规定需要修改;另一方面,广大律师在实践中可以总结个案、提炼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公安等机关的违法冻结措施。
蔡元培副教授对研讨会内容进行了总结:“远洋捕捞”治理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必须加以重视和解决,因为其破坏的是平等、法治的营商环境,破坏的是司法公平正义,越是经济发展压力大,越需要法治的保障。与会专家从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从罚没款收支处理、查扣冻手段采取、异地执法司法制约等多角度进行了分析,提供了宝贵的观点与意见。同时,他结合个人办案经历,对提级管辖、内部监督制约的有限性等内容进行了补充。
会议最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天淼对与会嘉宾的分享表示感谢。“‘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暨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