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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郑曦:规制“远洋捕捞”尚需制度的细化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2

编者按

 

2024年11月6日下午,“‘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暨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知名刑事法学者就当前比较突出的“‘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举行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以下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曦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郑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衷心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盛情邀请,并向元培教授表达我的谢意,祝贺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正式成立!

 

今天的议题特别有意思,是近期舆论界广泛聚焦之热点——“远洋捕捞”。虽然我本人并未对此领域进行专项深入研究,但我的关注与了解却由来已久。因为我的故乡坐落于浙江,浙江正是“远洋捕捞”活动的重灾区,尤其是我的家乡温州,相关情况更是早有耳闻。当时还没有“远洋捕捞”这个词,但相关曾多次成为新闻焦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曾有外地警方赴浙江执行抓捕行动,而当地警方则采取保护性控制措施,先行羁押涉案人员。那个时候,网络上还流传过视频,记录了双方警员之间的争执与口角,场面也有些激烈。还有另一起引人瞩目的事件是义乌警方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求饶信”,呼吁社会各界给予理解与支持,恳请各方不要再前往义乌进行抓捕行动或冻结账户。这些事件不仅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深刻反映了“远洋捕捞”领域所面临的复杂问题与严峻挑战。

 

实际上,除了“远洋捕捞”这个词外,当前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词——“抓商引资”。意思是说部分地区在面临招商引资的硬性指标时,采取了一些不当手段,比如动用公安力量直接介入去吸引投资。面对公安的这种做法,企业如果答应投资则事态平息,反之则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这一现象也导致执法的异化,出现了一些“神奇”的现象。例如,某些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它的资金账户中涉及到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的流入,可能就会被县级公安机关径行冻结,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乃至上百亿。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因此受到阻碍,无法正常运转。

 

实际上,此问题不仅由来已久,也早已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最近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态度极为诚恳,一再表示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并将严格监督督办。”所以大家也能注意到,公安部颁布了规范资金冻结措施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无论是远洋捕捞还是“招商引资”,这些问题原本多为个别案例,近期却频繁出现。这种集中爆发的趋势,或许与我国当前地方财政压力增大存在一定的关联。在此背景下,无论是远洋捕捞还是“招商引资”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实则均属于同一范畴的问题。当然,正如部分专家先前所言,对于宏观经济背景或体制改革等更为宏大的议题,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而且也并非短期所能达成的目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主要问题聚焦于两个方面。

 

一是异地用警、异地执法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早年间主要关注异地用警对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的适用,例如某企业指控他人损毁其商誉,引发当地警方跨省抓捕,或某记者因报道不利于当地的新闻而遭拘捕等案例。这些案例虽早已引起关注,但近年来,涉财物异地执法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异地用警这一问题?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的性质差异。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也隶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对于地方行政机关来说,它就是我们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此情境下,地方财政自然需承担相应的职责,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我们观察近年来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实践,法院与检察院在推行过程中都遇到了困难,公安机关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因为公安本身是地方行政部门的一部分,省级统管几乎难以推行。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异地用警必然会涉及刚才几位老师都提到的管辖权问题。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在设计管辖原则时就遵循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民事诉讼也是这样。只不过当前存在特殊规定或解释过于宽泛的情况,特别是涉及网络犯罪的管辖,存在所谓的“擦边原则”,即只要与案件有所关联即可管辖。这一原则导致异地用警几乎不受限制,无论案件真实存在与否,均可通过创造条件进行管辖,从而引发异地用警的滥用现象。

 

部分学者与律师认为应完全禁止异地用警,但此观点过于绝对,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异地用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属必要,关键在于如何合理限制。例如,公安部近期发布的规范资金冻结措施的文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安机关线上开展跨区域冻结的通知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书面通知的实际效果与执行细节却未予明确。当地警方如果提出异议,也缺乏相对应的解决机制。尽管此规定体现了公安部的积极态度,但从规范制定的技术层面来看,尚需对具体问题做出更细化的处理,以避免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第二,远洋捕捞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尤为关键。刑事诉讼历来重视人身权利保护,而忽视财物处置。这主要源于防止错案与刑讯逼供等长期存在的主题。所以刚才吴洪淇老师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财物控制列为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而五种强制措施均针对人身自由,这就导致财物处置的审查标准较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目前,我们已看到冻结措施的相关规定,并发现这个规定中的一些亮点,如批准层级的提升。刚才吴老师也提到过,说冻结有以下几种情况,200个以上、累计冻结500个以上的,不光公安法制要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了以后还要报市一级,这基本上对标我们讲的技术侦查那个标准了,所以可以看到是有提升。但是,市级公安机关的地方化倾向依然严重,办案的同志都知道,相当一部分的远洋捕捞就是市一级在搞,所以说市一级是不是真正管用仍然是个问题。另外,甄别核实工作多为内部监督,效果可能难以保证。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目前的冻结规定尽管是进步了,但是从细化、从执行的角度来说还有很多问题,它涉及包括刚才有些老师讲到的财物归谁,到底归中央还是要返还地方的问题。换句话说,财物归属问题亦涉及财政制度的大改革及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权力配置等问题。所以从这些意义上来看,目前的规定确实有所进步,但是从整体的限制甚至禁绝逐利性司法这样一个角度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上就是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