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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彭海青:“远洋捕捞”现象的治理思路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04

编者按

 

2024年11月6日下午,“‘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研讨会暨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知名刑事法学者就当前比较突出的“‘远洋捕捞’与趋利性刑事司法”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举行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以下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彭海青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毛主任,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参加尚权所的活动,热烈祝贺尚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时代,当时92条规定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刑法》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那时候谈刑色变,当时尚权所就敢为天下先,可以说勇者无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已经闻名了,今天他们在专业上又独辟蹊径了。我本人在中国法学会工作了两年,一直在高校工作,目前接触司法实践主要是三个途径,一个是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委员,后来改成监督专家,基本上每一个半月或者两个月的时间就到最高院立案庭值班,接待上访群众,然后是海淀法院陪审员,再一个就是作为专家参与论证。作为老师,我一直主张学校应该有两个导向,一个是实践性,一个是国际化。今天有幸参加这样一个活动,受聘成为研究员,以后有这个机会深度参与了解司法实践,这个非常好,无论是从教学还是科研角度,感觉这个机会很宝贵,也很荣幸,再次感谢!

    

刚才各位专家的发言很有道理,我很赞同,趋利性司法并不是一个新的司法现象,以前更多叫逐利执法,包括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但是远洋捕捞确实是个新词,我觉得是一个形象化的概括,可以说从修辞角度上算是一个创新,它也是趋利性司法的具体代表形式。但是我觉得它足以以小见大,揭露了当前刑事司法当中比较突出的不良现象,特别的原因我们都知道是因为疫情后经济下行,经济不景气,所以说这些年地方政府把司法这一块作为收入来源。

 

在20多年前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的博士论文写的刑事诉讼效率论,我们现在跟学生讲刑事诉讼效率也包括效益,它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用于我们分析刑事诉讼的问题有一个重要区别,在刑事诉讼领域、刑事司法领域我们是不产生经济效益问题的。我们都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搞创收,如果说把经济利益也掺和进来的话,司法的生命线就有麻烦了,就命不久矣了。 

  

如果单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改变不了的,所以说思路上应该三步走。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要强化司法保障问题,办案经费一定要充足,公安司法人员的待遇一定要提上去,警察的待遇不用说了,比较低,检察官和法官的收入也不高,10—20万的水平,这个水平显然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首先要保障充足的办案经费,办案经费保障了以后就是要切断利益链条,否则的话,办案经费保证不了,你的利益链条永远也切断不了,你就是切断了利益链条,还会出现别的利益链条。所以要改革罚没款的返还制度,刚才几位教授也提到了,废除或者改革目前的罚没款返还制度,避免办案机关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进行趋利性的司法,我也赞同统一收归中央财政,这样的话就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的利益源,这样它就没有逐利动机了,远洋捕捞的现象就会少很多。

    

还有一个是异地执法协助的制度或者程序,目前确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异地办案,逮捕上有规定,其他的协助性的规定比较缺乏,所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话,就会出现远洋捕捞的现象。再一个就是管辖异议制度,《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早就有规定了,比如说庭前会议当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管辖异议制度,这个制度一直没有推动,可能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不一样,到了法院再谈管辖异议,前面的审查起诉是不是这些机关都要变?可能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个制度死磕派律师应用得非常好,效果也挺有效的,所以我觉得管辖异议制度也可以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规范,也有助于解决远洋捕捞的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