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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论文丨王瀚霖:现行法律援助制度补阙——以费用分担型为核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2-11

 

摘要

 

2021年我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出台,虽然初步规范了法律援助服务的相关行为,但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制度困境依然亟需解决,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出台的法律援助办法错综复杂,规定参差不齐,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权利行使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均有所影响。基于此,结合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改变现行法律援助补贴模式,构建以受援人为主导的费用分担法律援助制度,在完善法律援助司法责任制同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委任出庭行为,以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中的有效辩护。

 

关键词:法律援助费用分担制度;有效辩护;司法责任制

 

 

 

王瀚霖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一、法律援助制度现存困境

 

(一)法律援助资金显著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通过政府的行政主导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实证研究显示,现行法律援助模式存在显著缺陷:单纯依靠财政增加投入无法突破公共服务的成本限制;法律服务市场逐利性与法律援助公益性的矛盾使得律师免费法律服务的资源输入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政府对法律援助大包大揽,导致法律援助行政效率低、供给结构失衡、社会参与不足。1特别是在现阶段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下,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省份亦没有计划额外增加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更遑论中西部地区本就日益凸显的财政赤字,个中原因显而易见:增加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并不会对城市经济发展有本质提升,也不会彰显地区法治化水平,更不会对主政地方官带来明显政绩。尤其是在经济基础尚不扎实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制度这种人文关怀更像是空中楼阁,比照西方法治建设一昧追求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更是完全脱离实际。财政拨款不会凭空增加只会转移,在不变革转移支付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抽调经济建设的的财政支出去提高法律援助建设只会是杯水车薪。

 

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制度仅对案件类型、案件受理地、案件流程进行不同程度补贴,各省、市发布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补贴方法以及补贴数额看似详尽周全,但大多对于刑事案件的补贴金额较少且相关流程规定不够具体。以《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补贴办法》)为例,法律援助补贴包括直接费用与基本劳务费两部分构成,考虑到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广东省补贴办法》对不同地区以不同区域系数进行调整,从而使法律援助补贴分配较为明确,更多省份并未规定补贴具体计算标准,仅规定代理案件某一阶段可获得补贴范围。如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规定“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2700元。”;另有少部分地区采用固定标准方式,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将案件分类,其中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四类案件每件补贴150元,但并未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等案件类型。综合根据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无论是东部沿海地区发达省份或是中西部省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补贴相较于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比远没有达到律师行业平均收入,一个跨县(市、区)的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至审判阶段结束,在现在平均办案流程中往往长达数月之久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所得到的援助补贴远远不能覆盖律师实际的时间成本与劳动成本。

 

(二)法律援助发放流程较为繁琐

 

1.补贴申报材料多

 

综合各省(以及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比较,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流程主要由“申报——审核——发放”三步骤完成,其中“申报”需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按照相应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提交案卷材料并填写补贴申领登记表,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还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填写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法援信息系统。例如宁波市司法局规定:“承办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要求,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四川省、陕西省等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均要求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自行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方可申报补贴;甚至部分市、区司法局并没有对申报材料作出详细规定,只是笼统表达为“按照归档要求”、“有关材料”等字眼,让承办律师难以一次性备齐所有案件相应材料完成补贴申领,例如《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2“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按照归档要求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同时,除少数一线城市司法行政部门电子信息公示程度高、互联网办理较为完善,大多数地区信息化办公能力较弱,申领表格、结案签字等手续无法线上完成,承办律师只能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报,而这笔交通费用当然不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担。如果没能一次性备齐全部材料或是跨市办案,则交通费用反而成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为了申领法律援助补贴的变相成本,成为法律援助补贴的“砍头息”。

 

2.补贴审核周期长

 

前文所述,在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各地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案卷材料后,仍无法直接从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其相应补贴。综合各省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补贴办法中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往往需要长达一个月时间审核后发放,例如《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规定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案卷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或者报销费用。”,而《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对案件检查时间规定为“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补贴办法》虽未规定审查期限,但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方式4更多省、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并未规定审核具体期限,但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申领补贴期限做出限制,如《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规定5“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归档卷宗材料,填写办案补贴申领表。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登记发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而超期提交相应材料或提交后因审查不合格被退回重新提交导致超期限的,各省、市的《补贴办法》中规定惩罚性措施来减少发放或不予发放补贴,但不同《补贴办法》中对于惩罚性条款规定参差不齐,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仅有三种类型,主要包括暂未开展实际工作、违规收受财物和擅自终止转交承办案件,且对不符合要求的只是不予支付基本劳务费用,仍保留直接费用的补贴;而《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则规定十项之多,其中主要包括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修改后仍不达标、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以及不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等等,其后果也是全部不予发放。另外,对于超期审查、超期申报的申诉问题,各省、市的《补贴办法》中几乎并无规定,这导致原本并不充足的援助补贴在消耗法律援助律师个人精力准备并提交众多材料后仍需花费更多时间成本“静候佳音”。

 

3.补贴发放流程乱

 

即使是按照各省、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认真填表并提交合格材料后,历经原则上为期一个月的审查后,法律援助补贴也并非顺利支付至法律援助律师个人手中。因为在发放环节的规定上,省份一部分法律援助补贴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援助补贴统一支付到律所对公账户上,再由律所安排发放至承办律师个人账户。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规定6“法律援助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再由所属单位发放至承办人员。”,海口市司法局更是将原有的“直接发放至承办人员”修改为“先向承办人员所在单位转账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更多省份并未具体规定发放流程,只是明确规定不允许律所在中间环节无故克扣。如《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也即法律援助补贴既可直接发放至承办律师个人,也可发放至律师所在单位。其他省份或笼统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登记发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或对于如何发放法律援助补贴不作任何规定;7仅有《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在2023年8月将原有发放模式修改为“将补贴支付到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8结合各省补贴办法中规定不难得出,由于《补贴办法》无法直接有效约束律所行为,同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青年律师占比较高,往往无力与律所直接发生冲突讨要法律援助补贴,在补贴发放流程中律所居中克扣或是以统筹分配名义变相克扣的现象并不罕见。

 

二、破除困境的举措:建立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

 

(一)建立费用分担制度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有多个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低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保标准的两倍。这一变化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国家的义务。据统计,大多数市、县已经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顺应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上议程,学术界普遍提出应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大,同时应当增加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落实有效辩护、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等等建议。这种建议的初心不难理解,从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改后以及《法律援助法》的出台至今,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经验与现存问题已经得到了充分积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之间的成果与矛盾都得到充足的认知,尤其是对于法律援助覆盖面扩大化、法律援助辩护质量化等目标应当力求逐步实现。然而,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仍然较低,即使在经费最高的年份,人均经费也不到1元。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这一数额显得尤为不足。因此,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有很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如何在有限的经费下让更多群众享受法律援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成为挑战。笔者并不否认我国目前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但如何扩大有效辩护的覆盖范围以及法律援助的切实推广,这与法律援助的财政负担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中费用分担制度。关于费用分担制度,是指由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负担法律援助相关费用而非仅由政府财政全额支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费用分担制度,如美国(个别州)、比利时、德国、日本、英国等。费用分担制度发源于英国,在英国,通过了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并不意味着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根据经济困难审查对申请者收入与资产情况的认定结果,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全部、部分或无需支付诉讼费用。在贫困标准以上但又未达到能够担负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程度的申请人可能需要从其收入或资产中拿出部分款项,与法律援助机构分摊法律援助费用。9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其第9条指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这一规定为法律援助费用分担机制的实施奠定了立法基础。

 

(二)域外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域外国家中建立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分为受援人诉讼前分担与诉讼后分担两大类。在诉讼前分担模式下,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需要根据其经济状况支付部分诉讼费用,具体金额由法律援助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受助人是否需要分担费用,与案件的胜诉与否无关,而是取决于其经济状况。对于经济状况在最低标准以下的受助人,他们可以获得全额免费的法律援助,所有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而对于经济状况介于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的受助人,他们需要分担部分费用,这些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和受助人共同承担。如我国香港地区也专门制定了《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来规定受助人应当缴付的分担费。如果受助人的财务资源不超过20000港元,就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如果受助人的财务资源被评估超过20000港元,一旦接受法律援助,便须按照规定的分担费比率(目前分为7个等级)交纳一部分分担费用10;诉讼后分担模式主要指胜诉后使受援人经济状况得以改善而有能力支付时,责令其限期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即政府先行垫付全部费用,胜诉后受援人可能分担费用,大多数规定此种方式的国家均有偿还时效,超出时效则无需分担费用。在西班牙,如果接受法律援助的个人从判决中获得的金额超过援助费用的三倍,他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此外,如果在诉讼结束后的三年内,受助人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他仍需承担这笔费用。而根据1943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受助人一旦有能力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偿还法律援助资金,就必须偿还。这意味着受助人需要根据其偿付能力,部分或全部偿还援助资金,没有固定的限额。1973年修订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援助费用的偿付期限为三年。如果在诉讼结束后三年内受助人无力偿还,则可免除其偿付义务。

 

三、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优势

 

(一)有助于落实法律援助司法责任制

 

由于法律援助补贴较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诉讼周期较短,留给法律援助律师专门阅卷、会见的时间可能并不充分,甚至部分司法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及案件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后默认律师不会要求阅卷。况且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可能同时代理多起案件,相比于市场化委托收取的律师费用,法律援助微薄补贴不足以让律师劳神费心过多关注案件的可能疑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援律师可能案卷都没有认真阅读,提不出有价值的辩护观点,整个辩护就一两句话、一两分钟,在庭上讲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如态度好、家庭困难等,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还有个别法援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劝被告人认罪,充当第二公诉人。11而浮于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刑事辩护在全部诉讼流程中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更为严重,因为会让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制度丧失信心。尤其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受益人往往是学历不高、法律意识较弱的犯罪嫌疑人,其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由其认可并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比单纯增加财政拨款或扩大法治宣传更为行之有效。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中享受国家财政补贴亦应当纳入司法责任制的管辖,为了让法律援助制度落入实处、收获实效,就必须加强法律援助律师权责统一意识,培养大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同感。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12对于法律援助效果较好的案件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鉴于司法行政部门并无充足资金实行物质奖励制度,故应当加强精神激励与物质补贴相结合,从而提升法律援助律师荣誉感;而对于严重怠工、形式辩护甚至充当“第二公诉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倒查时发现问题后应和参与案件办理的检察官、法官等机关人员同等问责,以此保障法律援助制度良性发展,切实提高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

 

(二)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委任行为

 

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下“主动”担任辩护人从而阻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意愿自行选择、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典型例如在“货拉拉”案中,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期间即安排值班律师劝说犯罪嫌疑人主动并尽快认罪认罚从宽从而争取宽大谅解,完全罔顾案件仍处在侦查环节,尤其是作为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确定是否有罪为时尚早;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更是为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从而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已经有律师了”阻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外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以及委托律师均无法得知案件的侦办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承办司法机关恪守法律规定。此类由法律援助律师“占位”从而阻挠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其背后不仅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与乱作为,更有公安司法机关罔顾法治的恣意妄为;而这类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律师无外乎司法行政机关任务指派,面对沆瀣一气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无勇气与权利去主动行使辩护权,只是一昧配合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从而加速刑事诉讼程序流转,导致刑事诉讼流于形式,连基本的控辩协商都变成了辩方“妥协”。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相对较重刑罚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之后通常就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处于被羁押状态,根本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所谓法律援助与委托辩护的冲突,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之间的冲突。《法律援助法》将终止援助的情形限于“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形,而将“受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排除在外,必然导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即使受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了辩护人,法律援助并不必然终止,法律援助和委托辩护的冲突依旧,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13

 

此外,笔者在数个律所调研时曾了解,很多三四线城市及其市郊区县的司法机关,对法律援助资金存在违规使用和发放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在案件已有委托律师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提前串通并违规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一同出庭从而过分透支法律援助资金,而法律援助律师仅仅出庭“走过场”,不发表辩护意见更没有阅卷,其背后的利益瓜葛不言自明。上文所述现象均表现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制度乱象丛生,不仅仅衍生为公安司法机关阻挠辩护权正常行使的权力途径,同时也变相沦为有关机关侵吞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这也说明仅凭财政拨款的全额支出永远无法满足社会上的法律需求,也无法实现辩护全覆盖的高质量法治。因此,在现阶段财政资金盈余有限的前提下,把法律援助相关资金合理运用,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与委任,杜绝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强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辩护人的现象再次出现,减少违规出庭等行为透支法律援助资金,确保法律援助制度行之有效。

 

(三)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律师收入

 

前文所述,确立费用分担制度后,可以在不大幅度调整现行法律援助投入资金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一定能力的受援对象令其部分出资,使单个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收入由政府补贴与受援对象支出两部分构成。相比于全部由政府补贴的法律援助制度,政府补贴的杯水车薪难以平衡法律援助律师的劳动成本,而部分受援对象并非完全无法对法律服务进行有偿支出,只是无法全额支出律师辩护费用。另一方面,受援人自行选择相比于政府直接委派,更容易保障受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选择自愿性,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信任感,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活动以及供述的真实性。并且,相比于政府“杯水车薪”的全额补贴,费用分担制度更符合市场化律师收费需求,合理的收入更能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热情和服务质量,使得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是从市场化竞争中获得客户选择而非政府指定后服务客户,更好的保证有效辩护的落实。更重要的是,传统法律援助活动中补贴申领须结案后按时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填报备案系统等诸多流程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将补贴周期性统一发放,且大多发放至法援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账户资金周转并无确定时限,导致律师申报时受苦又受累;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由受援人携带相关材料去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费用报销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援助律师多次去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补贴申领但材料不全或手续不足甚至被降低补贴标准的问题,同时法律援助补贴直接发放至受援人账户从根源处避免法律援助补贴在发放至律师过程中被相应律所拦截扣划,减少资金发放流程,节约律师相关交通费用,避免律师劳神费力申领补贴却被律所居中变相“征税”的现象发生。

 

四、我国费用分担型制度构建路径

 

(一)国内费用分担型制度先例

 

费用分担制度在我国其他行业已有先例并颇为成功,最典型如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类,其中缴纳比例和报销比例因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而14,同时还包括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予以补充。15尽管医保报销比例较高,但现阶段也并未将所有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患病类型、治疗方案等纳入医保体系,且我国对于已纳入医保统筹范围内的也并非实行全额报销制度,仍保留个人承担的少部分支出。其制度背后设计的原因不难理解:如果所有医院都能够实行全额报销,结果必然是国家免费的医疗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分配于真正有需求的人,反而会被无需住院手术的患者鸠占鹊巢;另一方面,仅凭政府财政拨款显然无法涵盖所有的医保费用,医生的正常合理收入必然难以维系,而我国现阶段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以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私立医院为主,营利性私立医院为辅,这将导致公立医院中医生逐步出走收费高、待遇好的私立医院,导致医疗资源私有化和市场化加剧,从而使公立医院的看病治疗变得十分低效。无独有偶,其他民生领域往往也采取费用分担制度。如中国供水、供电行业在处理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设施的安全维护费用分担上也遵循同一原则——产权归属原则,即谁拥有产权,谁承担相应的维护费用。具体而言,建筑区划红线内到居民用户相关计量装置阀前的部分属居民用户共有(供电公共低压线路情况略有不同),相应的维护费用由居民用户共同承担;居民户内相关计量装置阀后的部分属居民用户专有,由居民用户自行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为城市公共管(线)网,属供水、供电企业所有,由企业承担相应维护费用。因此公共服务或者是公益性服务往往不存在政府全额覆盖制度,对制度良好运行及维护所需必要性支出一般选择受益人与政府财政共同分担,亦符合权责统一原则。

 

(二)建立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制度路径

 

1.以受援人为主导

 

笔者认为,考虑到目前无法显著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比例,现阶段与其盲目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如在完全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基础上比照我国基本医疗保健制度建立费用分担制度。由于本文主要讨论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中不存在明显的胜诉方与败诉方,故域外司法中规定胜诉后分担费用型法律援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法实行,因此我国应当采取受援人诉讼前分担型法律援助。并且,不同于国外费用分担制度,传统费用分担制度仍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负责派遣律师而受援人被要求支付部分费用,由于国外司法制度特点导致律师费用高昂,尽管受援人仅需支付部分费用,但仍存在无力支付或无法及时支付的现象,而未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则会被加收罚息。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以受援人为主导的费用分担制度,具体表现为由合格受援人自行选择律师而非由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指派,受援人与法援律师协商后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在签订合同后由受援人携带生效合同复印件与律师事务所相应发票前往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销受理,而报销比例和金额则由前文所述分级管理,实行“少开多报销,多开少报销”准则并规定单个案件报销上限金额即可。如可对合同约定中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律师费用采取20-50%比例报销,对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律师费用采取10-25%比例报销,受援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经验、能力更强但收费更高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也可以选择收费便宜、个人支出更少、更有性价比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服务选择自愿性。

 

2.分级报销与全额补贴并行

 

前文所述,域外国家和地区司法大多采取分级补贴方式,由法律援助部门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评定后确定补贴标准,由于刑事诉讼中不存在严格意义的胜诉方和败诉方,因此刑事法律援助难以选择责令败诉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方式,主要考虑完善诉讼前受援人分担类型中法律援助费用如何高效利用。基于此,应当借鉴域外司法制度中分层级费用分担制度经验,确立我国费用分担制度中重要分级报销标准,综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犯罪类型以及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统筹,赋予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以不同的律师费用报销比例,同时对律师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种类犯罪设置报销上限,如涉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涉嫌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报销比例应当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选择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并行,并未剥夺经济条件较差、完全无能力自行委托律师的受援人以及不愿自行委托律师的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可能,其仍可以采取政府指派方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近亲属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无法自行委托律师,则可令其选择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选择自行辩护;而对于盲、聋、哑的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在保留自行选择的权利同时仍可选择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司法行政机关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时应当完全免费,即实行传统全额补贴型法律援助模式。

 

3.加强法援案件监督管理

 

费用分担制度是在半公益半付费模式下进行,由于受援人仍需支付部分费用,对案件结果的期望较高,可能会出现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投诉或要求退还费用的情况。因此,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笔者认为,传统的法律援助中,受助人通常没有机会享受法律服务,律师也不是专门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只是进行资源匹配。然而,法律援助费用分担机制使得受助人可以在支付少量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原本需要高价竞价的法律服务,并且这些服务由政府机构监管。而选择费用分担型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投诉风险显然高于全额补贴型法律援助案件。事实上,这种风险的增加可能是有益的尝试,由于受援人自行选择法律援助律师,从心理学角度来讲,受援人会更信任自己选择而非第三方指定的人选,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律师来源于自己选择且自己需要分担部分费用,会对案件结果更为关注,其对诉讼流程以及法律性常识往往高于被动接受指派律师的受援人。因此促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处理受援人反馈或建议从而加强监督,而不是像传统法律援助那样仅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形式意义上监督。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权虽然在立法方面已有较多明确规定,但在各地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各地方性法规中仍存在模糊地带。同时,法律援助资源不均、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以及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为此,结合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应当进一步规范各省法律援助活动实施,明确法律援助资金发放流程,借鉴国外法律援助费用分担制度变革我国现行完全补贴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与监督从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机制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位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的辩护权行之有效,确保司法公正走入每一个老百姓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参见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参见《济南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济司发〔2021〕8号)第16条。

[3]参见《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13条。

[4]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宁司通〔2022〕55号)第25条。

[5]参见《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陕财办政〔2023〕23号)第16条。

[6]参见《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粤司规〔2021〕3号)第2条。

[7]参见《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陕财办政〔2023〕23号)第16条、《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司发〔2021〕45号)。

[8]参见《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司发〔2023〕27号)第一款。

[9]赵天红:《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研究——以我国<法律援助法>为导向》,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2期。

[10]刘玮琍、胡晓伟:《法律援助费用分担机制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3期。

[11]谢佑平:《法治现代化视野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11条。

[13]潘金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文》,载《法学杂志》2022第2期。

[14]职工医保的报销主要通过统筹基金进行。一般来说,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通常情况下,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居民医保的报销方式与职工医保相似,但报销比例略低。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通常在60%-80%之间。

[15]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失能状态下,可以通过长期护理保险获得护理服务费用的报销;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并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保的补充,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报销后的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