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02
【涉案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办案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苗某
【辩护律师】李继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苗某自2021年8月29日以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搭建“呦呦酱”淫秽视频网站以及“淫用宝”“快淫导航”“懂片帝”三个淫秽导航网站,诱导用户充值观看,至案发时注册会员人数32余万人,VIP充值会员7006人,非法获利446055元,同时其伙同在以上淫秽视频网站内推广广告,非法获利76000元。苗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11-13年。
【辩护意见】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辩护意见分为两个时期:
在一审和二审时期主要辩护意见为:苗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表征,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不当。首先,本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事实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皆不清,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呦呦酱网站”内有淫秽物品,“淫用宝”“快淫导航”“懂片帝”三个导航网站内有淫秽物品。其次,本案中的关键证据缺乏关联性,且包括淫秽物品审查通知书、存放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和手机等主要定罪证据在内的全部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具有明显且易辨别的违法取证情形,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再次,本案管辖不合法。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均不在山东广饶县,公安机关利用一个身份不明的“呦呦酱网站”充值会员李某非法获取了案件管辖,立案管辖违法。
从次,不能判决苗某在“呦呦酱网站”中的地位和作用。该网站经营者另有其人,公安机关立案前明确了“曹德爽”(网名)为该网站实际经营者,其在境外,无法抓获。
最后,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变更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基本证据支撑起诉指控,整个证据体系属于虚假印证。
在发回重审时期的主要辩护意见:苗某不构成犯罪。首先,二审发回重审裁定已经认定苗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检察机关拒不变更罪名起诉,法院在其没有起诉指控苗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时,不得作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有罪判决,应当判决苗某无罪。再次,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移动硬盘等非涉案财物应当返还苗某。
【案例评析】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属于典型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涉及到海量的电子数据,而电子证据易灭失,难取证,还存在被篡改的风险。所以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应当将审查电子证据放在第一位。本案罪轻辩护取得效果的重要原因就是紧紧围绕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
本案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结合网络环境进行了深入剖析,也向审判机关提交了大量的指导案例和互联网前沿理论,前后30余万字的辩护材料也为司法人员正确实施法律提供了绵薄之力。
【办案结果】
法院改变检察院起诉罪名,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决苗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