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张晓凯律师承办:樊某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02

【涉案罪名】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一审、二审
【案件结果】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成立,量刑大幅度减轻。
【犯罪嫌疑人】樊某某
【辩护律师】张晓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樊某某自2004年以来,领导刘某某等人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诉机关以樊某某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工作】
2023年1月份,张晓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樊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一审期间,张晓凯律师通过管辖异议将案件移送至侦查机关所在地以外人民法院,进而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指出控方证据体系内在矛盾,论证法律适用焦点疑难问题,一审人民法院最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以及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数罪并罚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上诉后,经张晓凯律师与二审人民法院充分沟通,二审生效判决对部分罪名量刑进行大幅度向下调整,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办案结果】
2024年4月份,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