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02
【涉案罪名】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审判机关】安徽某公安
【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终止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
【辩护律师】刘书硕
【案情简介】本案由他案引发,2023年3月份,公安机关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立案侦查并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律师工作】2023年3月,刘书硕律师介入案件,接受家属委托后,开展会见工作,通过向王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全部证据材料、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看讯问期间录音录像等,刘书硕律师认为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其本人真实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具体到案情本身,刘书硕律师提出辩护观点:回顾整个案件,王某没有任何获利行为,寄出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给收卡方,对方还要求王某支付用于开设信用卡的中介服务费。按照这种事实重构思路,收卡方虚构帮助王某开设信用卡的事实,隐瞒自己的犯罪真相,意图骗取了王某的信任和钱物,涉嫌诈骗,虽未获得诈骗的钱款,退一步讲可以评价为诈骗未遂,王某属于受骗人,上述待证事实内容,在案证据没有任何显示,物证或电子数据证据王某的手机同样没有随案移送。在案证据存在矛盾证据未被排出,无罪证据未被查明,证据标准没有达到指控标准,且无法通过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达到据以定罪量刑的标准。
2023年4月,刘书硕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被看守所释放,转为取保候审状态。
2024年,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刘书硕律师继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办案结果】
2024年12月,经过刘书硕律师近两年的辩护工作,本案终止侦查,解除对王某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