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24
2025年4月20日,“刑法方法论的构建与应用”研讨会暨陈兴良《刑法方法论》新书发布会,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主要包括开幕式、第一单元“刑法方法论的实践意义”、第二单元“刑法方法论的理论构建”、第三单元“刑法方法论的未来展望”、闭幕式五个部分。
开 幕 式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审方明主持。方明编审代表主办方向莅临现场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同仁以及媒体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向陈兴良教授新书的出版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刑法方法论》一书是刑法学领域的里程碑式著作,凝聚了陈兴良教授数十年的学术积淀,更对刑法理论的深化与实践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次会议现场高朋满座,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济济一堂,共同见证陈兴良教授的新书发布,并对刑法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建构与实践应用展开深入探讨,这是一次刑法学界思想碰撞的盛会。最后,方明编审逐一介绍了莅临现场的各位嘉宾。
方明编审主持开幕式
主办方致辞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首先致辞。
车浩教授向陈老师的新书出版表示热烈祝贺,作为分管科研的学院领导,对陈老师数十年来为北大法学院学术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致以崇高敬意。陈兴良教授自1997年回到北大任教以来,笔耕不辍,著述丰硕,其13卷本的《刑法研究》著作不久前荣获“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代表了北京市人文社科研究领域的最高水平。陈兴良教授以持续高产的科研成果和不懈的学术精神,鼓舞和带动了一代又一代年轻学者,成为北大法学院的一面学术旗帜。
继而,车浩教授作为陈兴良教授的学生和学界理论工作者,向陈兴良教授的新书出版表示祝贺。在车浩教授看来,陈兴良教授是刑法学领域不可逾越的高峰,其四十年来的研究工作涵盖刑法哲学、政策知识论、学术史、判例、刑法教义学、刑法知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等多个领域,呈现百科全书式的风格,极大拓展了中国刑法学版图。此次新作聚焦于刑法方法论,填补了研究版图的最后一块。法学方法论和法哲学是部门法研究的最终形态和最高阶段,因为这是部门法学者从二级学科的研究中提炼经验和智慧,为整个法学学科做出贡献,并惠及其他二级学科,为一般性的法学理论研究奠定基础。唯有达到这一层次,部门法学者才有资格被评价为“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生涯始于“刑法哲学三部曲”,至今近70岁仍潜心方法论研究,近年发表多篇高质量论文并结集出版,体现“始于法哲学,终于方法论”的完美轨迹,为后学树立了典范。
车浩教授致辞
随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经理李开龙致辞。
李开龙总经理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向陈兴良教授致以最诚挚的祝贺。自2017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开始出版陈兴良教授的31卷刑法学著作,其中《刑法研究》(十三卷)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并荣获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此外,多部作品被翻译成外文在海外发行,影响深远。
李开龙总经理表示,《刑法方法论》是陈兴良教授四十余年学术积淀的集大成之作,也是法学界对“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这一时代命题的深刻回应。该书以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为核心,系统阐释了刑法思维、刑法解释与刑法推理方法的特殊性,既是对传统刑法方法论框架的突破,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书中关于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规范思维与类型思维、语义解释与类推边界等的论述,不仅深化了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根基,更彰显了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实践的深度融合。该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迈入体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作为新中国首家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成立70周年之际出版此书,更具特殊意义。当前,中国法学研究正从模仿借鉴向自主创新转型,部门法方法论的体系化建构至关重要。《刑法方法论》的出版为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领域的方法论研究树立了标杆。
李开龙总经理致辞
接下来,由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卫东致辞。
刘卫东主任首先代表冠衡律师事务所向陈兴良教授新书的出版表示祝贺。而后,刘卫东主任回顾了八年前在国家图书馆举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报告会暨‘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并提出了两个“40年”的概念作为关键词。八年前,正值新中国改革开放与法制恢复重建的四十周年,是属于全体中国法律人的四十年;而此次研讨会则代表了另一个“40年”——陈兴良教授学术创作的四十周年,是独属于陈兴良教授的四十年。
尽管陈兴良教授在《刑法方法论》的“序言”中将该书称为自己的“终章之作”,但刘卫东主任坚信,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热情丝毫未减,未来仍将持续耕耘,笔耕不辍。作为弟子,刘卫东主任衷心祝愿陈兴良教授身体健康,学术之树长青,继续为法学界贡献卓越智慧。
最后,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之一,刘卫东主任对各位与会领导、嘉宾的拨冗出席表示了衷心感谢,并预祝会议能取得圆满成功。
刘卫东主任致辞
致辞环节结束后,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熊选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经理李开龙,以及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共同为新书揭幕。
新书揭幕仪式
随后,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向陈兴良教授敬赠鲜花。
新书揭幕仪式
在开幕式的最后环节,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发表主题演讲。陈兴良教授首先向参与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学者表达了诚挚的感谢,特别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方明编辑及其团队在本书出版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并对为新书发布会提供场地的刘卫东主任表示感谢。
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学科的立足之本
在讲座的主体部分,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学科的立足之本,属于法理学的重要范畴。我国法理学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种路径。第一种是传统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对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等基本理论进行一般性的论述。第二种是社科法学,它采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种是法教义学,法理学层面的法教义学主要研究法学方法论,为部门法的教义学提供基本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法教义学对部门法教义学的研究具有直接贡献。
陈兴良教授特别强调,社会科学中的任何一个学科要实现独立,必须具备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明确的研究对象,二是独特的研究方法,二者缺一不可。例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现象,其研究方法是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其研究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然而,对于法学而言,尽管其研究对象是明确的,但研究方法却一直存在争议。如果法学缺乏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仅仅依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那么法学可能会被其他学科“瓜分”,从而失去其独立性。他进一步举例说明,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虽然是法律,但其研究方法却是经济分析方法,这种现象是经济学对法学的“学术殖民”。
法学的科学性曾长期受到质疑。比如,德国学者基尔希曼提出“立法者只需修改三句话,所有法学文献都会变成一堆废纸”,否定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与之相对的是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观点,他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到折磨的人,大多数是病人一样,费心去琢磨自身方法论的学科,也常常成为病态的学科”。陈兴良教授认为,当法学仅仅依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缺乏自身独立的方法时,法学就会陷入这种“病态”。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基于教义学的方法,这是狭义上的法学,即“法律科学”。而包含社科法学在内的法学则是广义上的法学。法教义学基于语言分析形成了法律解释方法,基于逻辑分析形成了法律推理方法。因此,正如德国学者考夫曼所指出的,法学者应当既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也应当是实践着的逻辑学家。
法学方法论对刑法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同时必须结合刑法的特殊性进行方法论的研究。因此,刑法方法论可以被视为法学方法论的“刑法版”,只能由刑法学者来完成。刑法方法论的著作不仅包含法学方法论的内容,还必须大量使用刑法解释和推理的资料,因而具有法学方法论和刑法教义学的双重属性。
二、刑法方法论的独特性及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地位
在陈兴良教授看来,法学方法论作为一般的方法论,适用于所有部门法,例如民法方法论可以直接等同于法学方法论,因为所有法学方法论原理都适用于民法,如法律续造、漏洞补充、类推适用等方法都可以在民法中适用,因此民法学者的法学方法论著作通常并不称为“民法方法论”。然而,刑法方法论具有特殊性,这是由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奥地利学者克莱默曾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条款是刑法的方法论条款,正是因为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类似于法律续造、漏洞补充和类推适用等方法,均不能在刑法中采用。
陈兴良教授进一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思维更加注重形式理性,形式理性在刑法思维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命题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一种反向规定,无论某个行为具有何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限制机能,对解释方法具有制约性。法律明文规定是通过语言实现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解释不能超越语义范围,语义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体系解释、沿革解释和目的解释均不能超越刑法文本的语义范围。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还排除了法律漏洞的存在,因而不能采用漏洞补充的方法来进行填补。
陈兴良教授还提到,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将刑法未明确规定的行为通过类推等方式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例如,刑法只规定了非法制造枪支罪,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非法制造大炮的案件,有人认为这是刑法的漏洞,并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法,将非法制造大炮行为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自认为是填补了法律漏洞。但陈兴良教授指出,由于刑法对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罪刑法定原则为所有刑法分则未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总括性的出罪规定,凡是刑法分则未规定的行为,均应纳入罪刑法定原则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犯罪。
陈兴良教授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制约着刑法解释方法,还制约着刑法推理方法,尤其是在定罪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不仅要关注刑法的解释方法,还要深入研究刑法的推理方法。
三、刑法方法论是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有效工具
陈兴良教授指出,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知识是建立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的,尤其是2010年我国建成了中国法律体系以后,法学研究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对法学方法论的需求大为增长。例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文本作出适当而合理的解释,以满足司法实务对刑法规则的需求。此外,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司法活动面临更高要求,例如,裁判文书的梳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前提是判决本身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来自于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方法,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法律推理,都离不开法学方法论。刑事司法尤其如此,因为刑法适用关系到对公民重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而刑法方法论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限制更为严格。
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对于刑法学者来说,仅仅研究刑法的一般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关注刑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对于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研究和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研究都具有指导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方法论不仅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同时还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更是法学知识的增长点。在具体刑法问题的论述中,引入法学方法论能够提升刑法观点论证的科学性与学术性,更好地完成对刑法理论的建构。
陈兴良教授以《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为例,阐释了刑法方法论在定罪中的重要性。该罪的客观要件中包含“其他方法”“其他目的”等兜底性条款。在解释这些条款时,应采用同类解释方法,即罪状中列举的事项对“其他方法”或“其他目的”的解释具有制约性。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种细化方法可能未被完全遵守。例如,在一起破坏体育彩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其他方法”和“其他目的”进行了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形。
陈兴良教授最后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日益贴近,应当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处理中发现问题,并在刑法方法论的高度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解答。唯有如此,才能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中,进一步发挥刑法方法论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陈兴良教授发表主题演讲
开幕式结束后,现场举行了陈兴良教授新作《刑法方法论》的签售活动。
陈兴良教授现场签售
单元一:刑法方法论的实践意义
本次研讨会的第一单元“刑法方法论的实践意义”由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教授主持。林维教授首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全体师生,尤其是刑事法学科的师生,向陈兴良教授表示感谢。陈兴良教授去年参加了西南政法大学首届“跨法系刑事法比较研究”,并就刑法学方法论的现状与展望进行了主题演讲。
在八年前的“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报告会暨‘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上,林维教授将陈兴良教授多年来的学术成果总结为一个关键词:“方向”。他认为,研究者需要找到研究的方向、实践发展的方向以及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方向,而陈兴良教授的成果正是提供了这种方向。在明确了方向之后,如何实现所寻求的目的,则是方法的价值所在。有了方向和方法,能够使研究事业事半功倍,快速实现研究的理想和目标。
设置“刑法方法论的实践意义”单元并邀请三位重量级司法人士发言,是因为刑法方法论的构建和应用最终要回归到实践中。如果一种方法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那么它就是无用的。因此,由三位司法实务嘉宾对刑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进行评论,是最为恰当的。
第一位发言人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万明。杨副主任高度赞扬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领域的卓越贡献以及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深远影响,在其40余年的司法生涯中,陈兴良教授及其系列著作为他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指引,也为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起草提供了宝贵支持。他认为,陈兴良教授的学术成就同时体现在他对后学的培养和激励上。他为中国刑法学界培养了大量杰出人才,推动了整个学科的发展。陈兴良教授的学术轨迹与中国法治进程同步进步,相映生辉,堪称功德圆满。
杨副主任指出,自1992年《刑法哲学》一书出版以来,陈兴良教授一直致力于从思想的高度俯瞰刑法学的整体架构与发展脉络。他的研究贯穿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和教义刑法学等多个领域,始终保持着鲜明的哲学品格。《刑法方法论》填补了刑法哲学知识体系中的最后一个空白,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正是陈兴良教授,引领了中国刑法学研究走向更加科学、更加系统的道路。
在杨副主任看来,刑法学本质上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是一门面向实践、经世致用的学科。阅读此书,杨副主任有两点深刻印象:第一,书中不仅有明确的立场和观点,还调动了古今中外刑法学的全部知识和经验进行论证,将方法论建构在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论的基础之上;第二,书中大量引用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通过具体分析论证,指导司法人员如何准确解释法律以回应现实问题,可以说是司法人员“传道、授业、解惑”之作,也使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教科书”。《刑法方法论》一书对司法实践具有三重具体的指导价值:一是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把握刑事思维的特有规律,确保司法裁判不偏离甚至背离天理、国法和人情;二是有助于司法人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三是强调司法人员应充分运用逻辑和经验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杨副主任相信,《刑法方法论》必将成为中国刑法学守正创新、开拓进取的一个航标,并在法治实践中留下深远影响。
第二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姜副主任首先回顾了自己与陈兴良教授四十余年的相识经历。当年,两人分别就读于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但学习和上课常在一起,关系十分密切。毕业后,两人又成为人民大学的同事,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交流。陈兴良教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事刑法学研究,当时,中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刑法科学体系,他的研究与刑法学的初创同步起步,经历了从学术断代到体系化发展的全过程。如今,陈兴良教授依旧笔耕不辍,研究专注且突出,是构建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贡献者,推动了刑法学从单纯的注释法学转向兼具哲学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科学体系。
姜副主任认为,《刑法方法论》一书系统、清晰且深刻地解读了刑法方法论中的诸多复杂问题,揭示了认知刑法理论、解释立法精神以及适用刑法场景的普遍规律,是构建我国刑法科学方法论体系的开拓性、奠基性的扛鼎之作。该书立足于中国刑法知识体系和司法实际,借鉴德日刑法学说,以法学方法论为经线,以刑法教义学为纬线,对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思维方式、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进行了全面研究,编织出一幅刑法方法论的知识图谱。
姜副主任结合自身经验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时机械地理解法律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与社会常理、常识、常情相冲突。因此,法律形式推理与实质真理的有机结合至关重要。《刑法方法论》不仅涵盖法律方法论的共性,还着重探讨了刑法领域的特殊性,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准确认知和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在姜副主任看来,从未来的视角来看,《刑法方法论》可能会比陈兴良教授之前的著作更具影响力,并将在今后数代学者的刑法方法论研究中持续被参考。刑法方法论的研究是我国刑法领域尚未充分开发的富矿,陈兴良教授通过这部书为年轻学者树立了好的榜样。姜副主任相信,在陈兴良教授的引领下,年轻学者们一定能够继续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方法论。
第三位发言人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熊选国。熊选国委员也对陈兴良教授的这部新作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兴良教授在《刑法方法论》序言中提到了他所做出努力的六个方向,实际上也是他多年来在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刑事法治、刑法知识、刑法方法等领域进行系统性探索的总结与贡献。陈兴良教授不仅提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见解,还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
熊委员指出,《刑法方法论》一书具有三大突出特征。首先,该书具有极高的全面性。书中以刑法思维论、刑法解释论和刑法推理论为框架,全面且深入地论述了三种刑法方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书中还结合了大量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印证,覆盖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多种典型情境,全方位展示了陈兴良教授对刑法方法论长期、深入研究的成果,也使得读者能够深入理解刑法方法论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
其次,该书具有极高的原创性。陈兴良教授在序言中指出,刑法方法论具有不同于法学一般方法论的特殊性,是法学理论中不可混淆的重要组成部分。书中强调了刑法教义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教义学的动态性和开放性,并构建了一套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刑法方法论阐述模式。这为刑法方法论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全新范式,无论是对学界的理论探索,还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最后,该书具有极高的应用性。与传统法学方法论著作不同,本书并未局限于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而是紧密围绕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主线,深入阐述了刑法方法论。书中着重强调从根源上把握具有统辖性的刑法思维方法,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
熊委员回顾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指出每一代刑法学家都有其独特的历史使命。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第二代刑法学家,在老一辈刑法学家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哲学的高度对刑法理论体系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陈兴良教授在刑法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不仅涵盖了解释方法,还包括思维方法和推理方法,将决策学方法论和逻辑学方法论具体应用到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实现了刑法方法论的体系化和成熟化。
单元二:刑法方法论的理论构建
第二单元“刑法方法论的理论构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主持。车浩教授介绍道,本单元以“理论构建”为主题,邀请了不同年代的学者参与讨论。其中,50后的阮齐林教授与陈兴良教授年龄相仿,是其学术道路上的同龄人;60后的冯军教授和梁根林教授是陈兴良教授学术道路上的同道者,他们见证了陈兴良教授刑法方法论研究的历程;70后的刘艳红教授和付立庆教授则是学界的中坚力量。这样的安排旨在从不同视角探讨刑法方法论的理论构建。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阮齐林教授提出,《刑法方法论》一书分为三个部分:刑法思维论、刑法解释论和刑法推理论,系统地构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时间较短且历经波折,导致理论性的体系较为薄弱。在此背景下,建立系统化的刑法方法论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学者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也为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阮齐林教授认为,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具有鲜明的刑法特色,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形式理性,并对目的解释等扩张性解释方法进行限制。在刑法适用中,形式理性价值取向尤为重要,因为定罪和判刑涉及最严厉的公权力对个人的干预。各种解释方法如语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顺位,其中语义解释是第一位的,以确保各类解释不脱离法律文本的射程。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应按照逻辑规则进行推演,得出具有说服力的唯一结论,回归到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人权。
最后,阮齐林教授提到,《刑法方法论》一书结合了许多中国著名的案例,内容丰富,对学者和初学者都具有很高的适用性。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军。冯军教授引用孔子的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指出方法是认识事物的工具和路径。对于刑法学者而言,正确认识刑法必须把握刑法方法。他引用了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指出制约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刑法基本立场和方法论问题,不回应这一问题,刑法学难以取得长足发展。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是刑法的研究方法理论,是从刑法内部出发来研究刑法的思维理念、解释工具和推理路径的理论,而不是从刑法外部出发研究刑法的理论。书中详细论述了刑法思维论、刑法解释论和刑法推理论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大量判例阐释了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为我国刑法方法论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冯军教授也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他认为,将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仅建构在刑法思维论、刑法解释论和刑法推理论上是不够的,因为建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终极目的是通过正确的方法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并论证其合理性。陈兴良教授所建构的方法论可能缺乏对刑法论证理论的充分考虑。
尽管如此,冯军教授仍然高度评价《刑法方法论》的学术价值,认为这是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又一瑰宝。他提到,陈兴良教授著作等身,经典迭出,其作品或开风气之先,或集大成,历久弥新。冯军教授期待陈兴良教授未来能有更多创作。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梁根林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梁根林教授向陈兴良教授表示祝贺,称赞其新作的出版具有里程碑意义。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学文丛》系列至今已出版33卷,分为三期,他有幸参与了其中两场新书发布活动,分别是18卷的“降龙十八掌”和13卷的“伏虎十三经”(《刑法研究(十三卷本)》)。此次《刑法方法论》的出版,标志着陈兴良教授完成了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方法论的学术闭环。
其次,梁根林教授指出,陈兴良教授的这部新作不仅是个人学术的超越,更是中国刑法学的超越。他认为陈兴良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标志性人物,在学术上始终具有引领方向、提供方法、树立标杆、提供智慧和学术态度的作用,《刑法方法论》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示范作用。陈兴良教授展现了“四两拨千斤”的学术智慧,例如在书名和内容之间可能存在的争议,通过序言和主旨演讲得到了很好的解答。他还提到,书中讨论的五种思维方法、五种解释方法和五种推理方法,虽然可能引发读者的疑问,即是否刑法只有这五种思维方法,但陈兴良教授在正文中做了充分的回应,显示出其深厚的学术功力。
最后,梁根林教授表达了对陈兴良教授未来工作的期待,希望他能在这部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精雕细琢。他不希望这本书成为陈兴良教授的“终章之作”,而希望它能成为开启中国刑法方法论研究的开山之作,引领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并期待同行、晚辈能跟随陈兴良教授进一步推进中国刑法方法论的研究。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钱端升讲座教授刘艳红。刘艳红教授引用了《笑傲江湖》中风清扬传剑给令狐冲的故事,指出很多人误以为通过学习剑招便能成为高手,但实际上真正的高手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创新来形成自己的风格。尽管许多大学和期刊都在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但这些课程未必能让学者获得写论文的“锦囊妙计”。因为真正的法学方法论是“无法而有法,无招而有招”,是通过长期研究自然形成的。
刘艳红教授提出了两个论据来支撑她的观点。第一,她认为陈兴良教授的所有研究都不是通过外在的方法锻造而得,而是通过展示不同方法论的研究成果来体现的,例如,《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等著作,都体现了学科交叉的方法论,但陈兴良教授从未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展示这些著述,而是通过学术成果来展示方法论。第二,陈兴良教授的学术造诣和成就来源于学术思想的原创性和理论的体系性,而不是通过刻意的方法练成的。她提到,陈兴良教授的研究成果具有鲜明的学术标签,既不排斥外来知识,又能扎根本土法制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刘艳红教授强调,真正的法学方法论是通过原创性成果形成的,而非单纯追求方法,年轻学者不应过于依赖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而应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来构建自己的方法论。她鼓励年轻学者以陈兴良教授为榜样,秉持“惟日孜孜,无敢逸豫”的勤奋精神。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立庆。付立庆教授认为,《刑法方法论》的出版再次证明陈兴良教授数十年来始终站在学术前沿,引领学术潮流,致力于刑法知识的传承、转型与时代同步,推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以及刑法知识的普世化与国际化,为中国刑法学发展做出了卓越的历史性贡献。《刑法方法论》体现了陈兴良教授一贯重视刑法基础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教义学的学术风格,其中对刑法思维论的强调、刑法解释与刑法推理的区分等内容,都带给人以深刻启示。
在付立庆教授看来,无论是刑事立法、刑法理论还是刑事司法,都需要类型化思维,这是刑法方法论的重要一环。在刑法用语的刚性规定(明确性要求)和弹性规定(概括性要求)之间,如何通过类型化思维解决刑法规范有限性与社会生活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刑法立法者必须面对的课题。至少包括犯罪构成描述的明确性、慎用兜底式规定、刑罚配置的明确性等多个方面,都需要类型化思维。他还提到,刑法理论研究同样需要类型化思维,例如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等,都是类型化思维的产物。刑事司法也需要类型化思维,如刑法中的同类解释、体系解释等。然而,掌握类型化思维并非易事,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度。《刑法方法论》中对类型化思维的边界和限制有详细论述。可以说,《刑法方法论》是理论刑法学研究的又一部巅峰之作,为刑法教义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单元三:刑法方法论的未来展望
第三单元“刑法方法论的未来展望”由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国家一级律师王文生律师主持。作为陈兴良教授的学生,王文生律师回顾了与恩师的深厚情谊,以及陈兴良教授的学术思想对其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在王文生律师看来,刑事辩护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刑法解释的指引以及专业的方法、技巧。他认为,《刑法方法论》一书将是他从事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指南和方法来源。该书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创新性、引领性、启发性、实践性和前沿性等特点,足以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专业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刘树德副所长以“经由方法达至三个效果”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当前法官对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深入认知和系统培训不足,他们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教科书层面,未能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体系。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的出版恰逢其时,对法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刘树德副所长提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要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历史脉络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办案效果的表述经历了从“两个效果”到“三个效果”的发展。相比“两个效果”,“三个效果”对案件办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效果的排序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关注。最高司法机关领导多采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排序,但学理层面存在多种排序方式。他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谨慎处理“三个效果”的排序问题,法律效果应始终居首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优于法律效果。
他进一步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辩证确定“三个效果”的排序,坚持法律至上;二是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必须在法律教义和政策资源的框架内进行;三是秉持商谈主体间性和沟通理性的立场,强化司法论证,更好地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他还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样式中明确要求法官对司法方法做出明确说明。
第二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劳东燕教授认为,刑法方法论在现有研究中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尤其是在刑法领域内缺乏专属的方法论研究。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不仅将对她个人的学术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也填补了刑法领域方法论研究的空白。
劳东燕教授进一步分享了陈兴良教授对其学术研究的多方面影响。首先,陈兴良教授对跨学科知识的广泛涉猎,使她意识到从其他学科汲取营养的重要性。其次,陈兴良教授注重理论发展的价值引领,强调理论构建应契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趋势,这种有意识的价值引领对她影响深远。她还提到,自己早期的研究风格倾向于社科法学,但后来逐渐转向法教义学,这一学术转型受到陈兴良教授学术转型的启发。此外,陈兴良教授对文字对称美的追求以及强大的学术规划能力,也给她带来了深刻影响。
劳东燕教授指出,刑法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照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当前刑法领域中,实质解释论的走向过于明显,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罪刑法定原则所捍卫的价值造成了侵蚀。为此,需要发展出更多限制实质走向的方法论技术,而目前在这方面,除了外围的文义边界外,几乎是空白的。她在体系解释问题上与陈兴良教授的观点略有不同。在她看来,体系性思维应包含价值维度和逻辑维度,而不仅仅是体系解释方法。她呼吁,在注重实质化和弹性解释技术发展的当下,应进一步发展方法论技术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何庆仁。何庆仁教授认为《刑法方法论》的出版是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又一里程碑。尽管此前已通过刊物了解了部分内容,但当全书以完整面貌呈现时,仍给他带来强烈震撼。法学方法论常被称为“屠龙之术”,重要却易流于空谈,但陈兴良教授凭借广博的学术视野、娴熟的写作技巧和流畅的行文,将这一抽象学问具象化,为刑法学界树立了典范。
何庆仁教授观察到,陈兴良教授的弟子们大多并非一开始就专注于刑法教义学,而是对刑法教义学之外的知识表现出浓厚兴趣。然而,陈兴良教授对学生们的这种“不务正业”表现出极大的包容,这可能源于他自身从刑法哲学研究中体会到,暂时跳出具体教义学知识,投身抽象知识学习,对把握刑法的精神与哲理大有裨益。何庆仁教授相信,刑法方法论的研究需要结合具体的教义学知识与抽象的哲理知识。
何庆仁教授进一步指出,刑法方法论通常被视为法学方法论的一种,但由于受到罪刑法定主义的影响,刑法方法论具有诸多不同于法学方法论的特质,因此其研究最终还需依靠刑法学者自身。他以德国女足夺得世界杯的纪录片为例,类比女足与男足虽在同一场地、适用相同规则,但因力量与速度的差异而成为两种不同运动,认为刑法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也类似。刑法方法论要处理的问题更精锐,对精确性要求更高,罪刑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其与法学方法论在本质上存在差异。
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江溯研究员首先阐述了他对陈兴良教授学术贡献的理解。他认为,其学术研究始于刑法哲学,经由刑法知识转型,最终落脚于刑法方法论。其中,陈兴良教授在推动中国刑法学从苏联模式向德日模式的转变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江溯研究员提出,在任何学科中,最重要的学者往往是在学科发展的历史转折点上为研究方向提供引领的人。陈兴良教授的三大研究领域均符合这一标准:其一,其刑法哲学研究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前,为中国刑法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二,过去二十年中,他引领中国刑法学摆脱苏联刑法学的束缚,转向体系更为严谨的德日刑法学;其三,《刑法方法论》则为刑法学的自我生长提供了“造血功能”,再次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以德日刑法知识为主流的学术话语存在不同意见,在江溯研究员看来,其中一些批评是值得重视的。中国刑法学在接受德日刑法知识体系时存在“强行移植、生吞活剥”的现象,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就无法构建真正的自主知识体系,只能成为“翻译法学”。他认为,《刑法方法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引,未来刑法学的发展应在陈兴良教授构建的方法论体系的基础上,继续沿着刑法教义学的方向前行,同时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立法动态,这样才能实现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
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运梁。他首先感谢车浩教授和刘卫东主任的邀请,让他有机会参与这次学术盛会,并祝贺陈兴良教授新作的出版。
孙运梁教授主要谈了三点学习体会。第一,陈兴良教授在序言中提到本书是其刑法学术创作的“终章之作”,回顾40年学术生涯,完成了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方法论的圆满学术闭环。尽管如此,他仍然期待陈老师的下一部著作。第二,本书的书名应更准确地表述为“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因为刑法学的主体应是教义学研究,这是一项严谨的技术性工作。只有教义学才能使刑法学更具科学性,更具规范的应用性,能够为中国庞大的刑事司法机器提供科学操作手册。法律人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如果没有方法论的指导,这种往返就是盲目且徒劳无功的。正是方法论的指导,才能穿透层层的事实迷雾,揭示并提炼出纷繁复杂的法条规定背后的法教义学规则。因此,《刑法方法论》有其独特的学术贡献,是适应我国理论和实务土壤的方法论。第三,多年来,陈兴良教授的“方向感”一直很好,在刑法学的每一次转型中都引领着学者们前行。他比喻说,就像邓小平所说的长征中“跟着走”,刑法学者也应紧跟陈兴良教授的步伐。
孙运梁教授还表示,他计划精读《刑法方法论》,以提升自身学术水平,写出更好的文章。
第六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卫东。在刘卫东主任看来,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非常值得向全中国的刑辩律师推荐。他表示自己从前一天下午一点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读到凌晨两点,期间有几个地方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刘卫东主任认为,这本书能够为刑辩律师提供理论滋养,对专业提升有极大的帮助。其次,书中案例丰富,涉及50个罪名,涵盖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如支付嫖资引发的舆论热点案件。书中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深入细致,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尤其是对涉税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此外,书中还讨论了刑法思维问题,包括法官的中立思维、检察官的控诉思维和刑辩律师的辩护思维,这些内容对刑辩律师尤其有启发。刘卫东主任还提出,如果有机会能邀请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共同讨论一个案件,从不同角度分析判断,将对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因为每种角色背后的思维方法都是不同的。通过这种跨角色的交流和讨论,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中的问题,找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
第七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邹兵建。邹兵建副教授认为,陈兴良教授将《刑法方法论》视为自己的“终章之作”,但梁老师、孙老师等对此表示怀疑,这反映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但这两种解释其实并不矛盾,因为“终章之作”并不局限于一部书。他期待陈兴良教授未来能有更多新作,并提出陈老师可以在新书序言中称其为“第二部终章之作”。
邹兵建副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主要从三个角度展开:一是评价《刑法方法论》这本书;二是评价陈兴良教授截至目前的学术贡献;三是从整体上评价陈兴良教授本人。他认同前面的发言人对陈兴良教授的高度评价,认为陈兴良教授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是刑法学界的引领者,具有很强的方向感。
邹兵建副教授进一步思考了陈兴良教授成为如今这般杰出学者的特质与品质,并联想到鲁迅1925年在《〈热风〉题记》中对北大的评价:“北大是常为新的,改进的运动的先锋,要使中国向着好的,往上的道路走。”他认为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陈兴良教授,陈兴良教授正是刑法学界“常为新的,改进的运动的先锋”,引领中国刑法学向着好的、向上的道路发展。这一品质也将激励在场及不在场的学者,包括陈兴良教授的学生和其他刑法学后备力量,沿着其开创的道路继续从事刑法学研究,为刑法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闭 幕 式
闭幕式由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主持。肖怡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不仅是一场思想的碰撞,更是见证了一座学术丰碑的落成。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不仅填补了刑事法律中刑法方法论体系化研究的空白,更以方法论为钥匙,为司法实践开启了新的可能。这部凝聚多年学术心血的著作,不仅展现了知识的厚度,更彰显了智者对法治文明的深情守望。
最后,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周光权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他指出,尽管会议过程中有一些轻松幽默的插曲,但始终围绕着“刑法方法论的建构和应用”这一核心主题展开,讨论始终聚焦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一书。
周光权教授认为,这部著作是刑法方法论领域迄今为止最好的作品,其篇幅宏大、文献引用丰富,代表了刑法领域方法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他提到,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以民法适用为视角》是民法领域的重要著作,而陈兴良教授的书则在刑法领域达到了类似的高度,为刑法方法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周光权教授相信,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是未来刑法方法论研究绕不开的重要著作,今后的研究必将站在这一巨人的肩膀上继续前行。
周光权教授进一步指出,方法论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权,而非尽可能多地定罪。合理的方法论、司法规律和司法逻辑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第一单元发言的三位嘉宾结合自身的司法经验,深入探讨了如何将方法论与实际办案相结合,展现了他们对方法论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运用。这些发言对陈兴良教授著作的评价非常到位,《刑法方法论》确实是一本引领方法论研究的佳作,为刑法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周光权教授还提到,尽管《刑法方法论》是一部集大成的百科全书式著作,但方法论研究仍然是一个未尽的话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冯军教授主张,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若仅以刑法思维、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为基础,存在局限性,这一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就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而言,类推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以及商谈和论证的方法论等,都是未来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此外,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为横跨刑法和刑诉法的重要问题,也值得在方法论层面进行更多探讨。
周光权教授最后表示,陈兴良教授的这部著作虽然已经非常全面,但仍为未来的研究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他相信,中青年学者、博士和硕士们有足够的智慧,在陈兴良教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一定能将刑法方法论的研究推向理想的高度。
至此,在热烈的掌声中,“刑法方法论的构建与应用”研讨会暨陈兴良《刑法方法论》新书发布会圆满落下帷幕。
来源:北大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