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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冷雪峰、裴安琪:有效辩护助力法律正确实施——某再生资源领域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辩护策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2-12

前 言

 

新春伊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冷雪峰、律师裴安琪代理的L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生效判决,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实质性采纳,全案十名被告人均得以缓刑。法律的正确实施帮助当事人回归生活,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价值,在此过程中亦展现了大成辩护人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与卓越高效的专业能力。

 

 

01

案情简介

 

L某某深耕再生资源领域二十余载,系地区家喻户晓的行业带头人、民营企业家。2022年9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L某某与其弟被所在市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后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市检察院指定,该市辖区某区级检察机关具体承办本案。

 

2023年11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L某某在担任某公司(下称“A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于2021年注销),与所在区第一大钢厂(下称“B钢厂”,本案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达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虚构向散户收购废钢的假象,并在没有真实废钢业务的情况下,由A公司向B钢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钢厂向A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2%左右的开票费。公诉机关认定,自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A公司向B钢厂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0份,金额5.2余亿元,税额8900余万元;同时,A公司享受3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共26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公诉机关认为,A公司与B钢厂在无真实废钢供销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B钢厂及两家公司共十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对L某某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2024年1月19日,经大成律师申请,法院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后不久,L某某被人民法院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9月2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庭审直至凌晨,此后又陆续开庭三次。经多次法庭调查与辩论,法院与公诉机关均实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经第一次开庭后两次变更公诉意见。最终,法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判决,L某某作为第一被告人由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变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余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被实质性减轻刑责的基础上,亦全部得以缓刑。截至当前,判决已生效。

 

02

辩护要点

 

2023年5月,冷雪峰、裴安琪律师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接受家属委托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一方面第一时间会见L某某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开始全面阅卷。

 

经反复阅卷与多次会见,大成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有诸多重大疑点,且公诉机关在认定虚开犯罪方面存有法律误区,故决定就本案为L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来说:第一,就全案来看,在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案涉发票背后没有真实废钢交易。第二,刑法所惩治的虚开犯罪不同于行政法上的虚开违法行为,公诉机关错误地将可能存在的虚开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事实上,根据大成律师提交的税法依据,案涉业务甚至连一般税收行政违法都不构成,更遑论成立刑事犯罪?第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税款损失,大成律师分别从基于真实交易并无税款损失、即便属于虚开也不可能形成税款损失,以及公诉机关将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作为税款损失属于重大法律适用错误(且起诉书认定的金额都存在错误)等层面进行了充分论述,结论是本案没有税款损失。第四,结合在案证据,L某某仅是A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对A公司根本不具有控制力,A公司的人、财、物、业务均由上级公司直接控制,案涉业务资金与利润亦来源及归属于上级公司,故公诉机关对于L某某的主犯地位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03

辩护策略

 

阅卷后,大成律师发现,本案来源于公安部下发线索,A公司所属上级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已被生效判决判处成立虚开犯罪,且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第一次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中,我们得知,截至当前,本案系该区域内金额最大的虚开案件。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除L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单位均认罪认罚。基于此,大成律师充分意识到本案的严峻性,决定采取以下辩护策略:

 

与检察官开诚布公——充分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阅卷后,大成律师发现了诸多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并且,经审慎判断,大成律师认为,前述证据问题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回补侦,也不会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潜在风险。因此,为尽快协助主办检察官了解本案中存在的证据问题与法律问题,争取其支持,大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了较为全面且积极的辩护策略,前后三次向主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现场沟通交流案情,书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组织辨认,收集了大量书证作为辩方证据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取保候审及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客观来看,主办检察官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事实上,检察院亦按我们的辩护意见制作了第一次退查提纲。正如我们所预料,退查后的证据并无不利之处,即便仍未调取到有利证据,但退查之后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显然更有利于辩方。虽然,本案最终仍被起诉至法院,但审查起诉阶段专业、积极的辩护,加强了主办检察官对我们辩护意见的思考,赢得了其对辩护人的尊重,不仅未导致辩护“丧失先机”,反而使得公诉人对庭审中我们的“强势辩护”给予理解。

 

程序与实体并重——利用庭前会议开展有效辩护。本案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侦查机关共讯问L某某17次,但只移送了5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仅3次具有实质内容)。经查阅前述3次同步录音录像,大成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讯问存在威胁、欺骗、引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并且大量供述与讯问笔录所载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侦查机关未如实、完整记载L某某供述,存在自问自答、断章取义、漏记不记无罪供述等情况。此外,还存在讯问录音录像未同步制作、未经犯罪嫌疑人签署确认即结束录制的情况。有鉴于此,大成律师向法院书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获准许。庭前会议中,大成律师充分开展辩护工作:(1)针对L某某供述提交了详细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进一步申请法院调取L某某其余12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2)针对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未调取的证据,进一步申请法院调取;(3)申请法院组织辨认;(4)向法院提交辩方证据;(5)向法院提交、并发表了针对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定性的辩护意见,引导法院按辩方的辩护思路组织法庭调查;(6)为L某某向法庭申请取保候审。此外,本次庭前会议还为全案争取到了公诉机关提交举证提纲的机会,有利于所有辩护人为后续辩护做准备。更为重要的是,本次庭前会议结束后不久,L某某就被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初见成效。

 

合理发问与充分质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原貌。有鉴于除L某某外的九位被告人及一个被告单位此前早已认罪认罚,L某某经反复考虑,也当庭认罪认罚,故法庭调查一度徘徊于实质审查之外。针对此等情况,大成律师利用发问环节,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究竟明知什么?被告人明知且实际实施的交易如何被法律评价?A公司究竟受L某某控制还是受上级公司控制?同时,在此后的质证环节,通过具体、详尽的质证意见,大成律师向法庭充分呈现了在案证据根本无法指控犯罪,反而能够证明本案存在真实交易的客观实际。大成律师尊重事实、围绕证据、基于法律的质证意见一度引发庭审小高潮,B钢厂律师当庭表示被告单位曾向侦查机关提交真实交易相关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其他被告人亦在后续陈述时基于事实发表了“有货”陈述。

 

总体辩护意见与重点辩护意见相结合——打消法庭疑虑。在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能够深刻体会到,由于牵涉国家税收利益,无论税务机关、侦查机关,抑或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均慎之又慎、思虑重重。因此,第一次开庭后,大成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近40页的辩护意见,从法律沿革、学理探讨、税法原理与税法规定、典型判例、证据情况等诸多方面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虚开犯罪的意见。此后,结合法庭疑问,我们又两次提交了关于本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意见,以及L某某不可能组织领导商议虚开的时间,梳理在案证据矛盾点,协助法庭进一步扫清案件疑点。

 

04

写在最后

 

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当我们向审判长提交法律法规汇编、案件图表等参考资料时,审判长问“又提交这么多?”。庭审结束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笑称“你们是为全案作辩护”,其他被告人的家属向我们点头微笑致意,L某某的家属说“你们辛苦了”。而就在当时当刻,每位牵涉到本案中的鲜活生命都并不知道案件最后终将走向何处。但是,就是这么一次公正客观的庭审,已足以慰藉人心,已足以支持我们继续前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这就是法律的价值!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冷雪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裴安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