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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孙宝华:金析为证——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审查与质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19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2月,公安部发布《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经侦部门深入开展开展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工作,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转化、资金分析应用场景从侦查延伸至诉讼审判环节、资金分析成果用途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其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经侦情报导侦联勤中心,一大数据手段形成资金分析研判报告,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力支撑。山东潍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对受托资金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形成标准化《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该报告被法庭成功采信,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黑龙江七台河公安局也利用资金数据分析,成功破获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在公诉及审判时均被采纳。

 

公安机关开展“金析为证”,大力推动由内部专业资金分析人员对涉案资金数据进行清洗、检验、分析,并出具《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那么《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如何定位?如何对报告进行审查和质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二、《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

 

以需求为导向,才能准确解决定位问题。公安机关对《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需求是什么,是决定它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准确定位的基础。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是根据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具备资金分析专业技术及专门知识的人员,借助资金数据分析软件、工具,对涉案资金数据、账户信息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判断,对资金交易的进出账户、金额大小、交易时间、对手信息的关联性和共同性进行梳理,确定账户之间的关系和资金去向,形成对认定犯罪事实具有证明力的资金数据分析成果。

 

从《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用途来看,不是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电子数据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它是一项客观记载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侦查措施。但资金数据分析不仅在客观方面对资金数据进行检查,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梳理、整合、去重、检验、分析等手段,得出的结论更多的是体现在资金数据分析人员的主观研判上。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不是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规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电子数据鉴定的鉴定客体主要是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而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是对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的资金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的结果,并不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存在性、功能性和相似性的认定。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解决的是案件诉讼活动中的资金数据应用问题,主要对象是资金数据。公安机关期望《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将资金分析应用场景从案件侦查环节延伸至诉讼审判环节,成果应用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解决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审计周期长、成本高、质量差,无法满足侦查办案和有效指控犯罪证明需求的困境。从这一目的来说,《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起到了相当于司法会计鉴定或会计审计报告的作用,解决了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当前对资金数据分析作为刑事证据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尽管公安机关正在将推动资金数据分析工作认定为刑事司法鉴定工作,但在没有明确的意见出台之前,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认定为专门问题报告更为适宜。


三、《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审查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必须符合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但由于资金数据分析的来源大多数电子数据,作为分析报告依据的资金数据,还要符合电子数据的审查质证要求。因此,对《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审查质证,应结合资金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据是否真实、资金数据分析流程和方法是否科学、资金分析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判断。

 

(一)资金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要审查判断作为刑事证据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首要问题就是审查资金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资金数据包括哪些数据?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对受托资金数据进行清洗、检验、分析,追踪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还原了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资金走账回流的具体路径,明确了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嫌疑人的操作轨迹;列出了资金流入、流出总额及余额变化情况,通过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直观呈现资金与发票的对应关系,形成标准化《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从该案及其它类似案件综合分析,《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所依据的不仅仅是资金数据,还应包括涉案资金数据存储设备的IP地址、终端MAC地址、数字签名等设备信息,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交易结算记录、即时通信信息、系统日志、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以及银行金融机构交易信息、发票流转信息等等。

 

这其中的大部分数据都属于电子数据,办案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体现出实体正义。

 

(二)资金数据的客观性问题

 

资金数据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依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交易并留存于相关数据库中的最核心的金融信息。

 

对于需要进行资金数据分析的账户,必然存在涉案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在案件侦查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难度。该类案件大多数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果涉及到网络平台犯罪,那必然是海量的涉案数据,庞杂的资金往来,包括平台运营形成的存入与取出、注资与抽资、缴费与退费、奖励与回扣等各种网络交易行为的电子账簿数据。这其中必然存在着错漏问题,如模拟数据、异常账户数据、异常变动数据等等,应当加以进一步甄别整理。

 

对于资金数据,公安机关通过对涉案资金数据的清洗、检验、分析,才能作出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准确判断。但既然要对涉案资金数据进行清洗,那么,清洗方法是否科学,参数设置是否合理,清洗流程是否规范,清洗后的数据是否可检验等等,必然影响到资金数据的客观性。

 

(三)资金数据分析方法是否科学

 

2024年10月,公安部发布了《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法庭科学-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等四项技术标准。2025年3月1日已正式施行。公安机关开展资金数据分析,出具合规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必须依据上述规程开展资金分析工作。但截止目前,公安部网站并不能查阅上述规程的具体文内容。可能是因为该部分涉及到侦查工作秘密,公安部将上述四个文件作为内部文件使用。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要求是资金数据客观真实,可回溯、可校验、可解释。对资金数据分析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对报告审查质证的重要一环,如果公安部以涉密为由规避对资金数据分析流程的合规审查,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四)侦鉴人员是否分离问题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是公安机关内部资金分析人员出具的专业性报告,那资金数据分析的过程必须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由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首要要求就是侦鉴分离,承担资金分析任务的民警不能是案件的侦查人员。与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鉴定工作不同,资金数据分析可能会贯穿于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而一旦鉴定人员参与案件侦查,就很难保证鉴定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五)报告出具人员出庭问题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专业问题报告,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对报告有异议时,报告出具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审查质证包含资金数据也就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完整性问题,以及报告的科学性、可验证性问题,报告出具人出庭能不能解决电子数据取证中的问题,还存在疑问。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孙宝华,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