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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褚宸舸、陈彬瀚:责令候查和刑事强制措施有机衔接的意义、类型及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28

2024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增设了责令候查措施。责令候查属于监察机关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功能类似,旨在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工作,同时避免过多适用留置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责令候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针对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进入诉讼程序规定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衔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目前,刑事诉讼法正在酝酿修改,应重视和监察法的有机衔接。本文试从意义、类型和路径三个维度出发,对责令候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机衔接进行探讨。

 

  衔接的意义

 

  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属于监检衔接的重要内容之一。监检衔接是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产生的实践与理论问题。2020年12月,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对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各环节衔接工作进行了规范。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为监检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引。

 

  责令候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填补法律规则漏洞,可以避免实践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强化监检两大系统的工作协同,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将责令候查快速转为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但可以释放更多司法资源去聚焦重大复杂案件,而且也能够减少长期羁押产生的国家财政负担。第二,有利于确保案件处理环节的公正性。责令候查与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涉及程序规范、人权保障等多重维度,通过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规范监检衔接程序,防止监察权滥用,确保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衔接类型

 

  为了实现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序衔接,需要结合案件性质、证据固定程度及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情况等,明确衔接类型。

 

  第一,责令候查和拘留、逮捕的衔接。这涉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转变,需要谨慎对待。建议参照目前已经确立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模式,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逮捕措施:一是有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社会危险;二是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潜逃境外的风险。

 

  第二,责令候查和取保候审的衔接。责令候查与取保候审同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案件衔接标准。对于监察机关已经固定主要证据,被调查人无逃匿、干扰证人风险,以及被调查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案件,在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第三,责令候查和监视居住的衔接。相较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更高、期限更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对其选择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执行,二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

 

具体路径

 

  责令候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机衔接,可考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评估被调查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保证衔接程序顺畅、有序。但检察机关介入不能干涉监察权独立运行,要明晰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和时间节点。

 

  在启动方式上,对被调查人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监察机关的商请才能介入,而不能主动介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监察机关预告移送程序,即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十日前需要向检察机关通知预告移送事宜。

 

  在时间节点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在监察调查阶段不能介入,只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处置结论基本形成,此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才能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现行立法对预告移送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在监察法实施条例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修改中进一步明确责令候查措施与不同类型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预告移送程序:一是监察机关在调查终结前七日,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拟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类型,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并反馈意见。二是对于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24小时内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三是对于拟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检察机关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责令候查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机衔接涉及监察和司法两大强制措施体系对接,反映了我国监察权和检察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该衔接需要在价值意义上取得共识,在规则上予以明确,分类开展、建立机制。这对监检协同发力提升腐败治理效能、完善反腐败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优化监检配合和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J2024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褚宸舸、陈彬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