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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高通: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认定与证明机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21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问题,如虚拟货币成为许多犯罪的重要资金渠道和来源,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也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就是刑事涉案虚拟财产的认定与证明。传统的刑事涉案财物是一种实物存在,通常有比较明确的权利人,财物的流转链条也相对清晰。而刑事涉案虚拟财产的相关认定与证明却非易事,如虚拟货币的重要特性是去中心化、匿名性,且虚拟货币的流转还会在现实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不同虚拟世界以及合法虚拟世界与非法虚拟世界之间不断流转,财物的流转链条分段且不同段之间相对独立,给刑事涉案虚拟财产的认定与处置带来较大困难。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认定与证明的实践难点

 

  第一,涉案虚拟货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弱化,对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更加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当虚拟货币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理想状态下的证明应该是涉案虚拟货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关系,共同作用于犯罪事实的证明。而且,随着刑事诉讼查明手段的快速发展,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明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限制,可以通过涉案财物流转途径、所有权证明等来直接证明。但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性特征,涉案虚拟货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被弱化,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更加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第二,涉案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复杂多变,很难确定完整的资金流向。无论是涉案财物处置还是定罪量刑事实的确定,都需要准确查明涉案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过程,从而准确确定犯罪所得数额。传统实物类涉案财物流转过程虽也复杂多变,但由于发生在现实物理世界中,通常仍可通过银行记录、权利凭证、监控视频以及相关言词证据等查清流转过程。但涉案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过程更复杂,不仅涉及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转化,还可能涉及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账户之间的交易、虚拟货币与实体物品的交易及使用混币、匿名币的交易等。这一过程既涉及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流转,也涉及不同虚拟世界之间的流转,而不同世界之间的相对隔离也使得涉案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被切割为一段段相对完整且独立的流转过程。要想完全呈现涉案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就需要将这些相对独立的流转过程关联起来,但这种关联性的发现与证明并不容易。故而在很多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只能查明部分涉案资金来源,被直接或间接中断的资金流向导致难以形成资金流转的完整证据链,从而难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第三,涉案虚拟货币价值的准确认定面临困难。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对于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不仅影响量刑幅度,还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但由于虚拟货币价值的稳定性差异较大,且目前尚缺乏规范统一的价值认定机制,使得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认定较为困难。由于我国并不认可虚拟货币平台提供的价值认定,实践中对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方法比较多元。如有些采用违法所得交易价格、公司售卖价格等主观性较强的价值认定方法,也有些采用立足于市场供需关系的客观价值认定方法。多元的价值认定方法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此外,虚拟货币价值的稳定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准确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受认定时间影响很大。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认定与证明机制的完善

 

  第一,运用多元化的证据链分析方法,夯实涉案虚拟财产的证据基础。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首先需要夯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传统证据基础,确定涉案虚拟货币认定与处置的证据基础。但由于匿名性、难追踪等特征,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需要采用更为综合性的证据收集与分析手段,在更好发挥传统证据证明作用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技术手段突破刑事涉案虚拟财产证明的困境。其一,重视虚拟货币链上追踪等技术,实现涉案虚拟货币的路径追踪与当事人确定。虽然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特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实践中开发出多种线上追踪工具实现对涉案虚拟货币流转的溯源。如中科链安研发的“无匿·虚拟币犯罪预警追踪平台”已具备虚拟货币溯源追踪、链上地址匿名穿透、高危交易预警等功能。其二,重视对虚拟钱包地址的提取。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去中心化和交易全网广播机制,虚拟货币地址及流转途径是完全公开的,掌握了虚拟钱包地址即可查询到该钱包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对涉案虚拟货币流转过程的追踪。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办案机关就是通过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后,进一步查证了涉案钱包地址的注册人信息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二,强化对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的审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过程复杂,在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定货币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流转”及“虚拟货币再到法定货币”等不同流转过程。首先,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过程审查,需要结合上述流转过程实施审查。如对于法定货币到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过程,关键是要获取法定货币的资金账户和交易详单,从而确定法定货币的资金流转链条与涉案财物的具体数额;对于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需要固定虚拟货币钱包地址,钱包地址注册详细信息,币币交易、场外交易的流水详单等证据,以便准确查明涉案资金在虚拟货币账户间的具体流动情况;对于虚拟货币向法定货币的流转,需重点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各类法定货币资金账户交易详单、案发期间的取现凭证、取现录像,运用资金穿透等锁定虚拟货币转为法定货币的链路。其次,综合运用证据建立不同流转过程之间的联结关系。由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被区分为不同阶段,且不同阶段的发生通常不具有同步性,因此可通过对比并发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各自流转过程之间的关联性,来重建涉案虚拟货币资金的全部流转过程。如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由于存在三条相对独立的币流,且三条币流并非同步发生,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币、提币交易记录,并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最终将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关联对应。

 

  第三,适当简化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方法及采用差异化的证明标准。较之传统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网络犯罪证明方式确有其特殊性,如海量数据、证据跨国界问题突出,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和追踪等。为应对信息网络犯罪证明的困难,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了一些网络犯罪的简化证明方法,如综合认定、抽样证明、推定等。在涉案虚拟财产的证明中,也可借鉴使用这些简化证明方法。如综合认定方法是为了解决涉案数据具有海量性且无法一一查实而提出的一种简化证明方法,司法机关无须对每起涉案事实均予以查实,只需从整体上实现对涉案事实的证明即可。对于涉案虚拟货币资金流转过程无法完全查清的情形,可以借鉴综合认定的证明方法,如果综合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虚拟货币资金流转,办案机关可无须就每一个流转过程进行证明。此外,可依据涉案财物证明作用的不同而采用差异化的证明标准。刑事涉案虚拟财产在刑事诉讼中可用作两方面的证明,一是用于证明定罪量刑事实,二是用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基于影响权利差异性以及诉讼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刑事诉讼中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可以存在差异。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涉案虚拟货币事实,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只涉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涉案虚拟货币事实,则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四,完善涉案虚拟货币价值的综合认定机制。由于我国并未承认虚拟货币平台对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且虚拟货币价值存在较大波动性,当前宜采用综合性的价值认定机制,即结合交易对价(包括销赃价格),或者被害人获取虚拟货币的成本价格,并结合犯罪时间、次数、获利金额,以及被侵害的法益内容、数额、情节等进行综合认定。此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并防止涉案虚拟财产被非法处置,还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价格认定程序机制,充分确保当事人参与权、异议权与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